《物权法》的现代意义(孟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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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现代意义

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8-8-1

《物权法》已经颁布, 我国的这部《物权法》是当代最先进的物权法, 也是中国民主立法的典范。一是体现在专家立法上, 在立法过程中曾出现过三个专家建议稿, 这三个稿子对我国物权立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是体现在人民参与立法上, 2005 年在第三次审议后曾向全国人民公开征求意见, 在中国20多年的立法史上也只有婚姻法向全国人民征求过意见; 三是体现在不同观点的正面交锋上, 全国人大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前后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 从争论中听取意见。

为什么说我国的物权法是当代最先进的物权法呢? 它的现代意义在哪里呢? 从世界范围看, 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虽然有物权法, 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法, 而只是近代物权法或农业社会的物权法, 我们不应该复制它。世界上有物权法的国家不多,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 它们只有财产法。物权法最早从德国开始。德国人思维比较精密, 而中国人的最高境界是难得糊涂, 水至清则无鱼。德国人发现: 同样是财产, 比如说甲有5000 元, 但在甲自己口袋里的财产和借给别人的财产, 就是两种不一样的财产, 因为甲自己口袋里的财产是靠得住的, 可是借给别人的5000 元能否收回就难说了。人家想不想还给你、愿不愿意还给你? 借出的钱很可能是收不回来的。很多企业借银行的钱, 就从来没有想过要还。别人借你的钱没还, 你到他家一看, 晚上的那顿饭还没着落, 你还要帮他解决晚饭。所以, 如果有人向我借5000 元, 我会送他2000 元! 如果我借5000 元给别人, 我还要想着人家欠我5000 元, 如果我送了2000 元, 第一, 我做了一件善事, 第二, 我节约了3000 元。口袋里的5000 元是抓在手里, 是支配性质的, 这就叫物权。而借给你的5000 元要请你还我, 这叫债权。德国人把财产权分为物权和债权。物权就是掌握财产、支配财产、抓着财产的权利, 财产到手了, 就是物权。债权是还没有到手的财产权, 债权是取得财产的权利。所以, 我说物权不可能优先于债权, 两者之间根本不会打架。一个是抓着财产的权利, 一个是取得财产的权利, 两者的过程不一样。德国人把财产法分为物权和债权, 日本人把它抄过来, 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就是1929 年至1931 年蒋介石搞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 是70 多年前抄日本而来。德国民法典的物权编离我们现在有一百多年了, 一百多年前的人类社会, 虽然工业革命已经发展到一定的水平, 但是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仍然是农业社会的。所谓现代社会中的“现代”是指现代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代的生活和生产方式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的。因为支撑我们现代生活和生产方式的三大技术即航天航空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都是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我们的物权法不应当再抄袭德国的物权法。我认为, 德国的物权法也许是一辆精致的马车, 很好看、很漂亮, 但它毕竟是马车, 现代中国需要汽车。

我们的物权法与德国的物权法即近代的物权法相比较, 怎样体现出“现代”来呢?

第一, 物权法调整对象上的现代化。梁慧星教授在他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说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梁教授的这个表述应该是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的一个经典表述。我提出, 物权法不能仅调整财产归属关系, 还必须调整财产

的利用关系。我的专家建议稿的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制定本法。我国物权法的第一条规定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把物的效用体现出来了。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物的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样。我们的物权法就多了利用两个字, 不只是解决归属问题, 还解决利用问题。而且在财产归属、财产利用之间用了一个“和”字, 表明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一样重要, 而不是一个“及”字, 如果是“及”字, 那地位就不一样了。为什么多了财产利用就“现代”了呢? 因为农业社会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自己的财产自己用。农业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 财产的利用主要是财产人自己的事情, 明确了财产的归属关系也就是明确了财产的利用关系。可是现代社会不一样, 经常是我的财产我不用, 我交给你用。用财产的人没有所有权, 有财产所有权的人不用财产。这就是财产利用和财产归属分离, 而且是普遍分离。在分离的情况下, 财产归属就解决不了财产利用问题, 因为没有所有权的那个使用人在利用财产的时候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不是所有权能解释得了的。为什么普遍发生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分离? 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 这是一个根本原因。专业分工的细化提高了生产效率, 但又必然带来第二个问题, 就是专业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导致个人自己利用财产不如由别人利用。个人自己经营没有什么效率, 但是让人家经营效益很高, 因为人家是专业理财。比如说基金投资, 买基金就是请人理财, 自己炒股, 把握不准,越炒越亏, 把钱交给基金公司, 请它专业炒股。因为专家理财技术含量高, 所以, 人们愿意把钱交给基金公司去炒股去赚钱。那么, 基金公司为什么要帮你理财啊? 就是因为它要收每年 1.5%的管理费。有这样的利益驱动, 基金公司当然愿意为你炒股。但是, 他的地位应当跟你是一样的, 是平等互利的关系。由于专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强, 所以导致财产利用和财产归属的普遍分离。这就需要从财产归属中把财产利用关系独立出来, 作为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我们的物权法做到了这一点。这样, 专业理财以后都可以纳入我们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了。物权法的社会作用就越来越广泛。

第二, 物权客体的现代化。梁慧星教授的专家建议稿规定物是有体物。什么叫有体物? 看得见, 摸得着的桌、椅、板、凳、茶杯、话筒等就是有体物。王利明教授的专家建议稿也是这样规定的。两位教授这样规定是有依据的。因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也是这样规定的。我在我的专家建议稿中规定: 物是可以支配的财产利益, 物权法草案前几稿也说物是有体物, 我认为不妥。最后, 全国人大将“有体物”三个字去掉了。现在的物权法没有对物下定义。物权法规定: 本法所称的物, 包括动产, 不动产。

动产、不动产是物的一个分类, 不是定义。立法将“有体物”三个字去掉了, 去掉了意味着什么? 最起码有点否定意义吧, 表明了立法的态度。这样, 物就是一种开放性的概念, 以后凡是物权法想管的财产都可以放进来。将“有体物”三个字去掉为什么这么重要? 在农业社会, 财富的形态是实物, 就是有体物, 财富的存在主要通过有体物表现。以前的地主, 挣钱后做三件事: 买地、建房、娶小老婆, 还剩下钱干什么? 换成金条银条, 将它们埋在地下或藏在夹层里留给后人。在现代社会, 财富有两种表现形态, 第一种是实物形态, 土地、房屋等。另一种是货币价值形态, 比如, 上海一个车牌值 4 万多, 车牌并不是有体物, 我们不能认为那个牌牌本身值4 万多, 如果牌牌值4 万多, 就没有人去印假钞了, 全去做牌牌了。这个牌牌体现了对资源的占用, 是一种对公共资源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是一种稀缺资源, 通过货币价值来表现。这类财产物权法管不管? 如果将物定义为有体物, 物权法就不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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