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现代意义(孟勤国)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合法权益。
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物权法》给予了每个人对物的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内容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物权纠纷的情况,而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保护。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承租、承包、抵押等。
《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内容和变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涉及到租赁、抵押等用益物权的问题,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最后,《物权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设立为债权人的担保的权利。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条件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涉及到担保物权的问题,了解《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通过阅读《物权法》,我对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去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一个守法的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会将所学的知识传播给身边的朋友和家人,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公正,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走向何处?.doc

中国《物权法》走向何处?作者:孟勤国报告人: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人:孙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时间:2006年4月2日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孙虹:时间到了我们现在开始今天的学术活动。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位就是我们今天请来的武汉大学的孟勤国教授,今天经济法研究所委托我做主持人,很荣幸,我是经济法所的教师孙虹。
本来我们上个学期12月份就安排了一个高峰论坛,但是由于论坛需要两个人,两个人凑在一起的时间实在不容易,今年好不容易有时间,但是一个星期以前由于特殊情况,王卫国老师没有能够来,本来是想请王卫国老师和孟勤国老师来一个对话的,孟老师来一趟不容易,我们不想失去这个机会,因此今天请孟老师做这个讲座。
请大家再一次对他表示欢迎!孟老师的简介我们已经打在字幕上了,我只想再简单说两句。
孟老师的书《物权二元结构论》是非常受欢迎,现在已经脱销。
孟教授的文章,大家有些从网上看到,有些没有看到,今天的讲座我想这样安排,首先由孟老师用30到40分钟的时间介绍一下自己,介绍一下与这个题目有关的观点,介绍完以后我们同学可以自由提问。
现在请孟勤国老师开始他的讲座。
孟勤国: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很荣幸能够来这里跟大家做一个交流,那是因为孙老师是我的同学,同班同学,而且当时是我的领导,跟大家交流这个机会是她提供的。
这个题目比较刺眼,叫《中国物权法走向何处》。
物权法从有学者提出来要搞,到现在十几年了,原来的计划是2002年能够颁布实施,由于种种原因,推到05年、06年,也没搞成,现在还在继续研究之中。
昨天我碰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志,我问他怎么样了,他说还在修改。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民法的立法过程中,还从来没有出现过一个法律,一个也不是太大的法律,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不断延迟,这不太符合我们国家的习惯。
我们国家的立法习惯历来是按计划按步骤完成,不完成是不正常的。
概念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孟勤国在...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春燕 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从它诞生那一刻起就肩负着生产资料 和社会保障这双重功能,正是其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阻断了其被进一步地发展利用, 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而是通过法律、政策将其禁锢起来。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融资难这两个问题,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必然 的趋势。本文认为应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笔者在文中首先论述了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概念和性质,然后考察分析试点的情况,了解我国现行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 面临的困难,最后提出建议。
Value analysis, comparative analysis, this article USES method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in his writing, the full text is divided into introduction, text and epilogue three parts. There are four sections in the body, as follows: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有四部分,如下所述: 第一部分,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性质,重点在性质部分的介绍。关于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之前, 有“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兼债权说”、“债权兼物权说”等等不同的学说。 《物权法》颁布以后,将其归类在用益物权编,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物权性质。关于其性质的争论告一段落,正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给其抵押提供 了法理基础。 第二部分,该部分又细分为对试点的考察和分析两个小部分。考察部分,介绍了从 1988 年到 2010 年以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抵押的 5 个典型试点。通过对试点背景、操作 流程等的介绍,能够清晰的了解抵押试点的运行情况。分析部分,介绍了试点工作取得 的成绩和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三部分,该部分是以第二部分分析试点中存在问题为基础提出来的。明确提出了 目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制约因素。制约因素包括法律障碍和配套制度的不 完善。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包括:缺乏完整的风险防范机制、土地流转登记和土地价值评 估等配套制度。 第四部分,该部分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建议,该部分又细分为两小部 分,分别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架构和外部配套制度的完善。建立抵押制度 的架构包括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主体和流程设计安排;外部配套制度的完 善,是以第三部分所面临的障碍为基础,提出的解决方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市
《物权法》的时代解析——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物权法》的时代解析——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
义
田金花
【期刊名称】《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年(卷),期】2008(26)5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生活中最深刻的变革之一就是逐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保护了国家与公民的财产权利,从而在近30年中激发了中国13亿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着经济发展.<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作为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建设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
【总页数】2页(P64-65)
【作者】田金花
【作者单位】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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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权法》
实施与海关行政执法劳动者权利保护现状--以K企业为例考察劳动法的实施情况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现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合意诉讼与ADR机制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比较研究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的完善及其适用我省检察理论研究走在全国前列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08年年会在广州举行中国法学会召开区域法治论坛工作座谈会深圳大学法学院获2008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我省八项法学研究课题获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物权法》实施与海关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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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之我见

精选范文:《物权法》学习之我见(共2篇)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物权法》自xx年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xx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
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
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笔谈——《物权法》的现代意义

作者: 孟勤国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3页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法律草案;财产所有者;物质利益;人民群众;
立法;起草
摘要:起草长达14年,创造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的《物权法》,既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也是与人民群众物质利益直接相关的一部立法,同时还是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的一部立法。
为此,我们约请部分专家对即将施行的这部法律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希望既能为政府、学界提供参考,又能让广大公私财产所有者吃下“定心丸”,以有利于这部法律的顺利施行。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自己的权益保护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阅读《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物权法》明确了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对物权的种类和取得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别,以及不同种类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这些知识对于我理解和把握自己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让我对自己的财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其次,《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和限制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也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物权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同时,我也了解到了对于物权的限制和特殊规定,如对于公共利益的限制和对于特定物权的特殊规定,这些都让我对于物权法律制度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最后,《物权法》还对于物权的转让和限制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合同的签订和效力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对于物权转让的要求和程序,也对于合同的签订和效力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这些知识对于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合同签订和物权转让具有重要意义,也让我对于合同和物权的法律规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对于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将继续学习和了解《物权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自己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维护财产秩序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维护财产秩序的重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为一项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维护财产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法律为个人和企业确立了明确的财产权益,并为其提供了保护和救济措施。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维护财产秩序的重要保障。
首先,物权法确保了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财产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对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使用和处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确保个人和企业在拥有和使用财产时的合法权益。
这使得财产所有者可以依法行使他们的权力,并对侵犯其财产权益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物权法为财产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措施。
当财产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依据物权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保护的诉讼程序和赔偿方式,为财产所有者提供了维权的途径。
例如,如果一个房屋被非法占据,物权法允许房屋所有者请求对方迁出,并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些救济措施的存在,使得财产所有者能够追求公正和合法的利益,维护自己的财产秩序。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财产交易和合同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维护了财产秩序。
根据物权法,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转移和获取财产。
该法律明确了财产交易的要求和程序,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物权法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作出了详细规定,防止合同纠纷和不当行为的发生,增强了财产交易的信任度和稳定性。
最后,物权法在维护财产秩序方面的重要保障还体现在其对共有财产和公益财产的管理上。
根据物权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共同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但必须遵守物权法的规定。
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物权法还明确了国家对于公益财产的管理职责,确保这些财产被妥善保护和利用,为社会发展和公众福祉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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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现代意义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8-1《物权法》已经颁布, 我国的这部《物权法》是当代最先进的物权法, 也是中国民主立法的典范。
一是体现在专家立法上, 在立法过程中曾出现过三个专家建议稿, 这三个稿子对我国物权立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是体现在人民参与立法上, 2005 年在第三次审议后曾向全国人民公开征求意见, 在中国20多年的立法史上也只有婚姻法向全国人民征求过意见; 三是体现在不同观点的正面交锋上, 全国人大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前后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 从争论中听取意见。
为什么说我国的物权法是当代最先进的物权法呢? 它的现代意义在哪里呢? 从世界范围看, 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虽然有物权法, 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法, 而只是近代物权法或农业社会的物权法, 我们不应该复制它。
世界上有物权法的国家不多,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 它们只有财产法。
物权法最早从德国开始。
德国人思维比较精密, 而中国人的最高境界是难得糊涂, 水至清则无鱼。
德国人发现: 同样是财产, 比如说甲有5000 元, 但在甲自己口袋里的财产和借给别人的财产, 就是两种不一样的财产, 因为甲自己口袋里的财产是靠得住的, 可是借给别人的5000 元能否收回就难说了。
人家想不想还给你、愿不愿意还给你? 借出的钱很可能是收不回来的。
很多企业借银行的钱, 就从来没有想过要还。
别人借你的钱没还, 你到他家一看, 晚上的那顿饭还没着落, 你还要帮他解决晚饭。
所以, 如果有人向我借5000 元, 我会送他2000 元! 如果我借5000 元给别人, 我还要想着人家欠我5000 元, 如果我送了2000 元, 第一, 我做了一件善事, 第二, 我节约了3000 元。
口袋里的5000 元是抓在手里, 是支配性质的, 这就叫物权。
而借给你的5000 元要请你还我, 这叫债权。
德国人把财产权分为物权和债权。
物权就是掌握财产、支配财产、抓着财产的权利, 财产到手了, 就是物权。
债权是还没有到手的财产权, 债权是取得财产的权利。
所以, 我说物权不可能优先于债权, 两者之间根本不会打架。
一个是抓着财产的权利, 一个是取得财产的权利, 两者的过程不一样。
德国人把财产法分为物权和债权, 日本人把它抄过来, 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就是1929 年至1931 年蒋介石搞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 是70 多年前抄日本而来。
德国民法典的物权编离我们现在有一百多年了, 一百多年前的人类社会, 虽然工业革命已经发展到一定的水平, 但是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仍然是农业社会的。
所谓现代社会中的“现代”是指现代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现代的生活和生产方式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的。
因为支撑我们现代生活和生产方式的三大技术即航天航空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都是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
我们的物权法不应当再抄袭德国的物权法。
我认为, 德国的物权法也许是一辆精致的马车, 很好看、很漂亮, 但它毕竟是马车, 现代中国需要汽车。
我们的物权法与德国的物权法即近代的物权法相比较, 怎样体现出“现代”来呢?第一, 物权法调整对象上的现代化。
梁慧星教授在他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说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
梁教授的这个表述应该是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的一个经典表述。
我提出, 物权法不能仅调整财产归属关系, 还必须调整财产的利用关系。
我的专家建议稿的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制定本法。
我国物权法的第一条规定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 把物的效用体现出来了。
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物的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这样。
我们的物权法就多了利用两个字, 不只是解决归属问题, 还解决利用问题。
而且在财产归属、财产利用之间用了一个“和”字, 表明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一样重要, 而不是一个“及”字, 如果是“及”字, 那地位就不一样了。
为什么多了财产利用就“现代”了呢? 因为农业社会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自己的财产自己用。
农业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 财产的利用主要是财产人自己的事情, 明确了财产的归属关系也就是明确了财产的利用关系。
可是现代社会不一样, 经常是我的财产我不用, 我交给你用。
用财产的人没有所有权, 有财产所有权的人不用财产。
这就是财产利用和财产归属分离, 而且是普遍分离。
在分离的情况下, 财产归属就解决不了财产利用问题, 因为没有所有权的那个使用人在利用财产的时候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不是所有权能解释得了的。
为什么普遍发生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分离? 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 这是一个根本原因。
专业分工的细化提高了生产效率, 但又必然带来第二个问题, 就是专业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这导致个人自己利用财产不如由别人利用。
个人自己经营没有什么效率, 但是让人家经营效益很高, 因为人家是专业理财。
比如说基金投资, 买基金就是请人理财, 自己炒股, 把握不准,越炒越亏, 把钱交给基金公司, 请它专业炒股。
因为专家理财技术含量高, 所以, 人们愿意把钱交给基金公司去炒股去赚钱。
那么, 基金公司为什么要帮你理财啊? 就是因为它要收每年 1.5%的管理费。
有这样的利益驱动, 基金公司当然愿意为你炒股。
但是, 他的地位应当跟你是一样的, 是平等互利的关系。
由于专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强, 所以导致财产利用和财产归属的普遍分离。
这就需要从财产归属中把财产利用关系独立出来, 作为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
我们的物权法做到了这一点。
这样, 专业理财以后都可以纳入我们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了。
物权法的社会作用就越来越广泛。
第二, 物权客体的现代化。
梁慧星教授的专家建议稿规定物是有体物。
什么叫有体物? 看得见, 摸得着的桌、椅、板、凳、茶杯、话筒等就是有体物。
王利明教授的专家建议稿也是这样规定的。
两位教授这样规定是有依据的。
因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也是这样规定的。
我在我的专家建议稿中规定: 物是可以支配的财产利益, 物权法草案前几稿也说物是有体物, 我认为不妥。
最后, 全国人大将“有体物”三个字去掉了。
现在的物权法没有对物下定义。
物权法规定: 本法所称的物, 包括动产, 不动产。
动产、不动产是物的一个分类, 不是定义。
立法将“有体物”三个字去掉了, 去掉了意味着什么? 最起码有点否定意义吧, 表明了立法的态度。
这样, 物就是一种开放性的概念, 以后凡是物权法想管的财产都可以放进来。
将“有体物”三个字去掉为什么这么重要? 在农业社会, 财富的形态是实物, 就是有体物, 财富的存在主要通过有体物表现。
以前的地主, 挣钱后做三件事: 买地、建房、娶小老婆, 还剩下钱干什么? 换成金条银条, 将它们埋在地下或藏在夹层里留给后人。
在现代社会, 财富有两种表现形态, 第一种是实物形态, 土地、房屋等。
另一种是货币价值形态, 比如, 上海一个车牌值 4 万多, 车牌并不是有体物, 我们不能认为那个牌牌本身值4 万多, 如果牌牌值4 万多, 就没有人去印假钞了, 全去做牌牌了。
这个牌牌体现了对资源的占用, 是一种对公共资源的独占权。
这种独占权是一种稀缺资源, 通过货币价值来表现。
这类财产物权法管不管? 如果将物定义为有体物, 物权法就不能管。
再比如说游戏里面的虚拟财产, 游戏装备都是可以用金钱交易的, 这算不算财产? 再举个例子, 电话卡里的钱, 不是有体物, 我对它有没有所有权? 当卡过期的时候, 并不同时丧失了对卡里钱的所有权。
许多人认为无线委是个清水衙门, 我原先也是这样认为的, 后来我才知道一个无线电频道使用权可以卖一千多万。
那么, 使用无线电频道的权利是不是一种财产? 这类财产就并非有体物。
还有存款, 我国的民法学家说, 你把钱存在银行里面, 你没有所有权, 你有的是债权。
要是这样, 打死我也不存钱。
将钱存入银行后, 存款人对存款享有的仍然是所有权。
储蓄合同是保管合同和使用合同的结合。
这些说明在现代社会, 物, 已经不能理解为有体物了。
现在的财富形式是越来越多, 财产的形态更多的表现为货币价值。
物权法去掉“有体物”三个字, 是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第三, 用益物权的现代化。
财产利用怎么体现? 体现在用益物权上。
可是, 用益物权是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那里来的, 他们的用益物权是有缺陷的。
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和众多民法学者说: 用益物权只限于不动产, 土地、房屋这些不动产上可以设定用益物权, 动产上不能。
他们认为现代社会已经从财产归属为中心转向财产利用为中心, 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我的主张是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两个中心, 这也是我的物权二元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
但他们的主张没有体现在他们的行动上, 他们将用益物权限于不动产。
如果将用益物权限于不动产, 那财产的利用还有多大的价值呢? 所以, 我提出要将用益物权扩大到动产。
比如, 飞机、轮船、汽车这些动产完全可以设立用益物权。
当时, 我的意见没被采纳。
2005 年的公开征求意见稿里仍然规定用益物权限于不动产。
我写了一篇题为《有思想无行动》的文章对征求意见稿的用益物权进行了批评并在《法学评论》上发表, 同时寄给了全国人大的领导。
第四稿开始加了“动产”两个字, 最后, 用益物权可以设定在不动产上也可以设定在动产上。
不要小看这两个字, 有这两个字意味着财产利用的范围扩大了, 物权法对财产利用的影响力扩大了, 物权法在财产利用的领域里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出处:《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年第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