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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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考试作业题汇总及答案

物权法考试作业题汇总及答案

物权法考试作业题汇总及答案物权法作业一(一)填空题1、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他物权分成和两种。

2、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可以将物权分成和。

3、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可以将物权分成和。

4、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在国家主管机关为公示方式。

5、和两个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

(二)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2、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乙10万元,甲将其所有的空闲院落一处作担保;乙有权使用、收益;10年后,甲归还本金,乙归还该院落;如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由乙任意处置。

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识,正确的是()A、不动产作抵押而又移转占有,供抵押权人使用收益,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类型,该担保无效B、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无力还款,则该院落听由乙任意处置,构成“流质”条款,该约定无效,乙只能通过拍卖等方式保障其权利C、可以认定其间成立典权法律关系D、这份借款合同实际上包含一个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

3、某甲委托某乙购买某品牌电视机。

乙至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值该品牌电视机举行有奖销售。

乙选购了一款电视机并按照规定得到3张抽奖券,但未把这3张抽奖券交给甲。

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手机一部。

这部手机应当()A、归某甲所有B、归某乙所有C、归某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某乙D、归甲乙二人共有4、甲和乙共有房屋3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

现丁要向戊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3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

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乙享有优先购买权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丙只能与该共有份额的购买者和乙另行租赁合同D、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以下哪项原则?A. 公平原则B. 自愿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合法原则答案:D2.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种权利属于物权?A. 著作权B. 专利权C. 抵押权D. 商标权答案:C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不包括以下哪项?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赔偿损失答案:D4.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A. 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B. 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C. 原物已经被毁损D. 原物被他人遗失答案:A5.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物权可以不经登记而设立?A. 土地使用权B. 房屋所有权C. 动产所有权D. 船舶所有权答案:C二、多选题6.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物权的设立?A. 买卖B. 赠与C. 继承D. 遗赠答案:ABCD7.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A. 他人非法占用其物B. 他人非法使用其物C. 他人非法处分其物D. 他人非法毁损其物答案:ABD8.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权利属于用益物权?A. 土地承包经营权B. 建设用地使用权C. 宅基地使用权D. 抵押权答案:ABC9.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下,物权可以因时效而消灭?A. 占有物权B. 抵押权C. 留置权D. 质权答案:A10.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A. 他人的行为可能对其物造成损害B. 他人的行为已经对其物造成损害C. 他人的行为可能对其物造成妨碍D. 他人的行为已经对其物造成妨碍答案:AD三、判断题1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登记。

(错误)12. 物权法规定,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不需要证明其物权。

(错误)1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错误)1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不仅限于物权人,也包括物权的利害关系人。

物权法平时作业一

物权法平时作业一

1、地上权2、共同3、可直接请求受让人返还抵押财产4、特定物5、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财产6、变价分割7、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8、恢复原状9--20CDCDB DCABC AD 21—30ACCDABDCDBDABDBCDABCDBCDCD37对余全错38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1、《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一、留置权的概念及特征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

因而,留置权是支配权的物价值的担保物权,而不是支配标的物实体的用益物权。

留置权具有下列法律牲特征:(一)留置权为他物权留置权的他物权性体现在:首先留置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留置权人得排他地占有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而且优先受偿其债权,而无须债务人为一定行为。

其次留置权为他物权,而不属于自物权。

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也好,于一定条件下将留置物变价也好,其目的都在于确保债权的受偿,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

《物权法》在线作业二

《物权法》在线作业二

《物权法》在线作业⼆《物权法》在线作业⼆⼀、单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

)1. 以除流动资产外的、企业的“物的设备”和各种权利集合⽽成的财产,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称作A. 财团抵押B. 企业担保C. 共同抵押D. 最⾼额抵押2. 以标的物的种类为标准作为区分可将物权分为A. 主物权与从物权B. 普通物权与特殊物权C.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D.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3. 营业主⼈的留置权,在⾏使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 留置物与债权间有牵连B. 留置物须置放于不动产内C. 留置物为客⼈携带物品D. 营业主⼈具有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意思4. 供役地经分割的,地役权就其各部分A. 仍然继续存在B. 也被分割C. 归于消灭D. 需要重新设定5. 以质权的内容为标准区分,可以将质权分类为A. 意定质权、法定质权B. 民事质权、商事质权、营业质权C. 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D. 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质权6. 甲将房屋出租给⼄,租期内,⼄在房屋内堆放了成批烟花,准备将此房做烟花仓库,甲可对⼄⾏使A.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B.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C. 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D. 正当防卫权7. 物权的绝对性,是指A. 可以对抗任何其它权利B. ⾮经物权⼈同意,其他⼈不得侵⼊C. 绝对不能变动、转让D. 绝对拥有⽽不受外⼒⼲扰8.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A. 质权转移占有,⽽抵押权不转移占有B. 实⾏质权只能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权可以⾃⾏拍卖C. 质权⼈可以收取质物孳息,⽽抵押权不能收取抵押物孳息D. 质权⼈可就质物转质,⽽抵押权不能转抵押9. A公司向B银⾏借款,双⽅约定将A公司的⼀栋房产作抵押,双⽅可以约定A. 不能还款时,房产归银⾏所有B. 银⾏可以将对A公司债权转让,⽽将抵押权保留C. A公司得在借款期内将该栋房产出租D. 双⽅不必登记,⽽书⾯承认抵押权绝对⽣效10. 甲与⼄签订⼀份合同,把⼀台电脑卖给⼄,⼄付款后暂未提货;尔后甲⼜将电脑卖给丙,丙付款后提货。

电大物权法作业及答案

电大物权法作业及答案

电大物权法作业及答案第一次作业:思考题1什么是物权?特权的特征是什么?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物权:顾名思义就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

在法律上,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性权利。

民法上的物不同于现实生活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指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虽然是物,但不能为人所支配的就不是法律上的物,例如太阳。

同时,人体器官为人体的一部分,也不是法律上的物,但是已经与人体分离的内脏、血液、残疾人的假肢可作为物。

智力成果可以表现在书等物上,但其本身不是物。

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因此物的范围比财产的范围要小。

特权的特征:(1)物权是一种对物支配权。

物权的作用在于保障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从而享受物的利益。

其他权利如人身权、知识产权虽然也是一种支配权,但其支配对象不是物。

根据对物支配范围的大小,物权有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之分,不同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

完全物权指所有权,它有全面的支配力,保障物的所有人能够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自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限定物权则只有部分的支配力,保障权利人能在法律或合同所限定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部分权利。

(2)排他性。

这主要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

(3)对世性,物权的义务人是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因此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4)绝对权,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以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合法支配为惟一要件。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式?答: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持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有关,物权的效务是物权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南开大学《物权法》在线作业2

南开大学《物权法》在线作业2

《物权法》在线作业
下列属于原始取得物权的法律事实是()
A:继承
B:征收
C:买卖
D:赠与
参考选项:B
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因甲未支付修车费用,乙便自行将该车予以扣留。

乙的行为属于()
A:行使抵押权
B:行使质权
C:行使留置权
D:侵权行为
参考选项:C
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
A: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单位、个人
B:两个以上的单位
C: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
D:三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
参考选项:C
某画家为买房,向乙借款10万元,并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一幅山水画交给乙作担保。

乙对该幅画享有()
A:动产质权
B:权利质权
C:留置权
D: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参考选项:A
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所有权
B:抵押权
C:地役权
D:商标权
参考选项:D
相邻关系只能发生于()
A: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
B: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
C:房屋直接毗邻的权利人之间
1。

[答案][南开大学]2020秋《物权法》在线作业

[答案][南开大学]2020秋《物权法》在线作业

1.下列物权中,其客体只能为动产的是()。

[答案:C]A.所有权B.抵押权C.留置权D.用益物权2.相邻土地一方擅自堵截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时,他方有权请求()。

[答案:A]A.排除妨碍B.消除危险C.恢复名誉D.赔礼道歉3.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3,共同购买了一幢别墅。

甲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其有权()。

[答案:D]A.将别墅出售给丁B.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C.将别墅抵押给丁D.在乙、丙均不愿购买其份额时,将其份额转让给丁4.关于共有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A]A.共有是数人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数人分别享有所有权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C.共有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D.份额少的按份共有人无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5.某居民小区西侧新建了一个印刷厂,印刷厂的的机器昼夜不停底工作,机器噪音很大,影响了小区居民的休息。

对此,他们可以行使()。

[答案:C]A.所有权B.地上权C.相邻权D.地役权6.下列属于原始取得物权的法律事实是()。

[答案:B]A.继承B.征收C.买卖D.赠与7.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因甲未支付修车费用,乙便自行将该车予以扣留。

乙的行为属于()。

[答案:C]A.行使抵押权B.行使质权C.行使留置权D.侵权行为8.物权在性质上属于()。

[答案:A]A.支配权B.请求权C.抗辩权D.形成权9.甲将一件内藏500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筒里,后被拾荒人乙拾得,并发现了此钱。

甲闻讯后找到乙要钱。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D]A.甲已抛弃了衣服和钱B.乙依据先占原则得到了衣服和钱C.该钱为隐藏物,乙因发现而取得D.乙应将钱返还给甲,仅仅保有衣服10.埋藏物的所有权人无法查明时,归()所有。

[答案:A]A.国家B.发现人C.发现人与国家共同D.土地所有人11.当抵押的标的物灭失时,抵押人因此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这就是抵押权的()。

《物权法》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知识产权答案:D2. 下列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B. 物权是债权的一种C. 物权是相对权D. 物权具有人格性答案:A3. 下列哪项属于用益物权?A. 土地使用权B. 房屋所有权C. 质权D. 留置权答案:A4. 下列关于物权的设立,正确的是:A. 物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B. 物权的设立可以不受法律限制C. 物权的设立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D. 物权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批准答案:A5. 下列关于物权的变更,错误的是:A. 物权的变更包括物权的转让、消灭和变更内容B. 物权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C. 物权的变更可以不受法律限制D. 物权的变更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答案:C6. 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B.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C.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D. 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答案:C7. 下列关于物权的消灭,正确的是:A. 物权的消灭包括物权的转让、消灭和变更内容B. 物权的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C. 物权的消灭可以不受法律限制D. 物权的消灭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答案:B8. 下列关于物权的保护,错误的是:A. 物权的保护包括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B. 物权的保护可以采取诉讼和非诉讼方式C. 物权的保护不受法律限制D. 物权的保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答案:C9. 下列关于物权的优先性,错误的是:A. 物权优先于债权B. 物权优先于人格权C. 物权优先于知识产权D. 物权之间没有优先性答案:D10. 下列关于物权的公示,正确的是:A. 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B. 物权的公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C. 物权的公示可以不受法律限制D. 物权的公示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答案:A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物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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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结婚十年有余。

近年来由于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较大纠纷,感情破裂,于是两人就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考虑到女方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和居住场所,就约定李某在没有再婚前可以享有物权性的居住权,王某和任何房屋买受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另一方的居住权。

请问双方的约定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吗?答: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因此这种所谓的居住权的类型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当然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但这并不妨害当事人之间所设定的居住权构成债权性的租赁权。

2、王某捡到一个钱包,被李某看到,就要从王某手里夺过去,说:“反正也不是你的,我拿和你拿都一样。

”王某不给是否有理由,如果李某强拿,王某有什么权利?答:在本案中,王某拾得遗失物是法律所认可的占有,受到物权法占有规则的保护。

任何人除了权利人都不能侵犯,因此李某的行为侵犯王某受到法律保护的占有,如果李某强夺,王某可以根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3、某市水产公司办公急需轿车,申请未获批准,就由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用公款购买两部轿车。

共花费35万元。

两部车均以李某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

半年后,李某下海经商,一部车留为自己用,一部以10万元价格卖给张某,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出卖时,李某告知张某车是自己购买的,并出示有关权利凭证。

水产公司知道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张某和李某均以自己是产权人予以拒绝。

请问如何处理本案?答:本案中,水产公司是支付汽车款项的实际买受人,是所有权人。

但从登记簿上看,两部车辆的所有人是李某。

水产公司应当请求李某返还,如果李某不同意,则水产公司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手续,以证明两部车辆是水产公司的财产,从而将汽车所有人的登记进行更正。

而张某在进行买卖行为时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相信该车的所有人是李某,支付了款项并完成了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改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张某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

至于水产公司的损失,水产公司可以主张李某的行为侵犯其所有权,主张李某赔偿损失.4、试述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

答:占有改定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件: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者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问还需具有某种使得受让人取得动产问接占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即本条所规定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双方约定。

德国民法中,这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也被称为占有媒介关系。

所谓占有媒介关系,是为了保护问接占有人和直接占有人的利益而由法律拟制出来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条规定来说,出让人可以根据租赁关系、寄托关系以及其他类似关系为占有改定。

第三,让与人已经对物进行了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否则不能发生占有改定的适用。

当让与人间接占有标的物时,让与人可以使受让人取得更上一级的间接占有,这样可能存在多层次的占有关系,举例来说,甲将其寄放在乙处的某物出售给丙,同时又与丙签订借用合同以代替交付,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丙都为间接占有人。

5、试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答:所谓法定抵押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的抵押权,它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法定性。

(1)主体是法定的,即只限于承揽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其他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依法可享有动产的留置权,但不享有法定抵押权;(2)成立的形式是法定的,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法定抵押权就产生,无需当事人另行再签订抵押合同;(3)权利实现的时间是法定的,即在所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才能行使,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或发包人已如数支付了价款的,均不得行使法定抵押权;(4)抵押权的范围是法定的,即抵押权的客体:一是指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建筑物。

二是有偿取得的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基地是划拨的,基地使用权不包括在内。

三是建设工程与装璜工程属同一承包人承揽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装璜而增值的部分,如果装璜工程系不同的承包主体,则应将这部分价值排除在外。

(3)权利行使的方式是法定的,即: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无权自己直接折价或拍卖,否则就构成侵权。

2、无须公示性。

法定抵押权属于物权范畴,是否应贯彻公示原则,即是否应进行登记才能成立,各国和地区立法并不相同,德国民法规定应进行登记,法国民法规定无须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不须登记就可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286条之规定,法定抵押权无须登记就可成立。

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可取的,其理由: (1)以法定抵押权成立时间看,承包人无法进行登记,因为法定抵押权是于建设工程合同同时成立,但这一权利的成立,不等于承包人必然会行使,具有不确定性。

那时承包人无法预计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能否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能够全额支付价款,则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就应自然消灭,不得行使,故对这种不确定权利的登记也就无法进行。

(2)从法定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时间看,登记并无意义,因它属于一种事后追溯的权利,且成立时抵押权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因发包人在支付价款的问题上完全可能出现几种情况:一是大部分工程款未付,二是少部分工程款未付,三是全部工程款均由承包人垫付。

如果事先要求在登记时就明确抵押权的范围,显然是不现实的。

(3)这种抵押权并非有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其实际上已具有不言而喻的公示作用和效果,所以也就无须再由当事人登记。

3、权利竞合性。

(1)数个法定抵押权的竞合,即在同一建设工程中,由于勘察、设计、建筑和安装分包给几个承包人,这时就会出现几个法定抵押权的竞合,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建筑与装璜的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竞合。

(2)一个或数个法定抵押权与一个或数个约定抵押权的竞合。

实践中发包人将工程发包之后,一方面要承包人垫支,另一方面即以在建工程抵押,甚至多次向数个银行贷款,这样就形式了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折竞合。

(3)法定抵押权与债权的冲突。

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发包人在竣工之前就将在建房屋进行预售,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一旦发包人不能按期交付价款就会出现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银行的约定抵押权、消费者要求发包人履行合同的债权之间竞合和冲突。

6、试述占有的法律保护。

答: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

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该条规定的救济不但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

其中一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且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7、征收及其条件是什么?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8、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答:留置权人的权利:⑴留置物的占有权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偿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绝一切返还请求。

这是留置权的基本效力。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留置权人的占有权。

在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论侵害人为何人,留置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得请求法院保护。

⑵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留置权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利。

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

一般说来,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

⑶对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权由于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使用收益。

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给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使用权:第一种情形为保管上的必要。

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围内,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

如为防止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一定的使用。

但是,留置权人的此种必要使用的目的,仅以保存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取得收益为目的,当然,若因留置权人必要使用而产生收益时,留置权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权。

第二情形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

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时,留置权人当然也得使用留置物。

于同意的范围内留置权人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⑷必要费用之返还请求权由于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用益权,却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自应得向物的所有人请求返还。

所谓保管的必要费用,是指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可缺的费用,如养护费、维修费等。

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支出当时的客观标准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⑸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权依我国法的规定,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于一定条件下,得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清偿。

留置权人的义务:⑴留置物的保管义务《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

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

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

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

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⑵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⑶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

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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