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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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中的司法改革

公报中的司法改革

公报和决定中的司法改革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并作出了决定。

此次决定显示了党中央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视以及肯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决定全文共16819字,其中关于司法改革的直接论述达到3881字,占总篇辐的23.08%。

足以证明中央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视与期望。

此次司法制度改革大大超出了社会与学者对于此次改革的心理预期,不仅涉及了宏观的司法制度,还涉及到了具体微观的司法体制,同时还强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与能力建设。

从宏观与微观两方面对我国的司法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与道路。

本次关于司法改革部分的小标题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中央对于司法机关的任务定位于维护公正,树立正义。

这个定位是符合司法潮流,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继续向前推进。

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中央对于司法制度的改革不是脱离于实际,凭空想象的,而是基于大量的司法现实,解我所难。

不管是司法的执行难,还是司法的媒体影响,都在一步步表明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亟需改善,否则对我国以后司法的进一步发展会是巨大的阻碍。

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表述中就可以看出党中央对于此次司法改革的雄心与魄力。

可以说此次的司法改革定位准确,目标明确,客观实际,有血有肉。

一、保证公正司法1、司法体制决定要求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虽是老生常谈,但对于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法官检察官的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司法责任追究机制。

就从形式上与内容上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给予了震摄,确定了后果,维护了司法的公正。

2、司法制度建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这是为了进一步确保司法权不受行政权的干扰。

现实中,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平行设置,不得不将司法部门置于尴尬的地位,一方面想维护司法独立,一方面又不得不考虑到同级行政部门的意见。

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解读

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解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1、时间地点:2014年10月20日-23日,地点北京。

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的建设绘就了新的蓝图。

2、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3、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是我们党坚定不移地高举改革开放大旗的重要宣誓和重要体现,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总部署、总动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从党的历史来看,是首次在党的中央全会上专门重点讨论法治问题。

4、亮点:这次会议的一个亮点是对依宪治国提了新的要求,明确了建立宪法实施和解释机制。

从全会发布的公报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着眼于“全面”二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涵盖了党、国家、社会生活以及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实现了法治的“全覆盖”。

5、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根本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我们党确立的伟大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根本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

6、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包含了多重意思。

首先是道路、制度、理论的融合性: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者的融合贯通对应着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道路、理论、制度”三个自信;其二是体系的完备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了两个方面五个部分的体系:一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二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意味着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共同构成了法治体系,党内法规体系要与国家法律体系协调发展;三是推进的一体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就意味着法治建设必须要实现各个领域的协调、结构层次的均衡;四是努力方向的现代性: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还要落脚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表明依法治国要朝着现代法治的方向努力,进而通过法治化来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十个问题看懂十八届四中全会

十个问题看懂十八届四中全会

十个问题看懂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这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会首次将法治作为主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于10月20日—23日召开,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这在党的中央全会历史上尚属首次。

那么问题来了:关于党的中央全会你知道多少?依法治国为什么会成为本届四中全会主题?解读专家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全称是什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一届中央委员会一般召开几次全体会议?按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召开七次全会(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因为情况特殊召开了九次)。

一中全会决定中央机构,二中全会讨论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三中全会到六中全会就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七中全会为下一届党代会的召开做准备。

党的四中全会一般什么时候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四中全会一般选择在9月召开(十三届四中全会情况特殊在6月召开),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在10月20日—23日召开,是改革开放以来召开时间最晚的一次。

党的四中全会讨论啥主题?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四中全会以党建为主题的居多(十四届、十六届、十七届),其他主题还包括农业问题(十一届)、中央领导机构调整(十三届)、国企改革(十五届)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最大看点是什么?十八届四中全会最大看点是依法治国。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9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这在党的中央全会历史上尚属首次。

党的历史上,哪些会议曾提到依法治国?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央特别强调民主必须制度化,必须法律化,不能以任何一个人的个人意志转移为转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

是社会弱势群体 ,能够依法获得公平公正的分配 、居住 、教育 、医疗 等各种权 利和机会 。而腐败却是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表现 ,腐败分子
利用手中的权力 ,翻云覆 雨,鲸吞国家、集体和群众 的财产 ,加剧 了 社会不公。因此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从公平正义 的价值 出发,通 过一系列制度设计 ,使公平正义成为党员干部从政的基本价值追求, 促进党员干 部廉洁从政 。首先党员干部要模 范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党 的无产 阶级先锋 队性质 ,决定 了党员要比普通公 民更严格地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我认为可谓是思想观念上的 “ 定海神针 ”,可 以厘清社会各种混乱思潮 ,从根本上解决 “ 人治 ” 与 “ 法治 ”的争论 ,消除 “ 权大 ”与 “ 法大 ”的疑惑 。而十八届 四 中全会 的特殊贡献在于对依法治国认识上 的深化和提升,是法治理论 上的一次新 突破 ,也是法治理念上的一次新转型 ,鼓励全党和全国人 民在 困难 中探索 ,在争议中觉醒,在实践 中前行 ,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和深刻现实意义 十八大以来,强调依宪而治 ,使依法治国的内容 更 加 丰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 出 “ 法 治中国”的要求 ,指出 “ 必须 坚持依法治 国、依法执政、依法 行政共 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 治 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些 内容都使 “ 依宪而治 ”、 “ 法治 中 国”有 了更踏实的 内涵,表明我 国所致力 的 “ 法治”不仅要注 重制度 建设 ,而且要注重文化建设,涉及 到执政 、行政 、国家制度 建设、社 会建设等各个方面,选择的是一条 古为今用、外为中用的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道路。
理论探索
党的十八届 四 中全会精神解读
蔡瑞 光
( 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空 军后勤 部 南苑 招待 所 ,北 京 1 0 0 0 7 6 )

关于“司法”语义及其阐释

关于“司法”语义及其阐释

〔摘要〕对司法内涵的把握直接影响着司法改革的目标确定与路径选择。

目前,关于我国司法的主流观点主要包括“司法”即纠纷的法律解决,“司法”即诉讼,“司法”即审判,这些观点都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我国的司法内涵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话语结构,“司法权”与“司法活动”均是诠释我国司法概念的重要元素。

“司法权”的话语结构坚持司法权为裁判权的专属性;“司法活动”的话语结构则强调司法活动参与主体的国家性和多元性。

刑事领域中,司法活动以司法权(审判权)的运行为核心,强调侦查权、检察权、司法行政权各自独立存在,以及司法权对整个司法活动的规制与约束。

在司法的概念下区分不同描述对象,是澄清概念误区、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司法改革顺利进行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司法”语义,司法权,司法机关,司法活动,话语结构〔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5-0123-0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要义。

在落实通过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的基础。

合理推进司法改革不仅需要明晰当前司法面临的时代任务,洞察司法运行和司法管理的内在规律,更需要在深层理论上厘清“何谓司法”这一司法改革“元命题”的话语层次和价值目标。

当前中国法治正在经历从普遍化到本土化的转变过程,我国的司法概念理应体现普遍原理与司法实践特色的有机结合。

本文试从司法内涵的理论辨析入手,立足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构建符合司法规律且满足我国司法实践需求的司法“二元”话语结构,并展现其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几种不同的“司法”语义在分权体制下的西方法治国家,司法作为裁判活动独立于立法与行政,司法权仅指裁判权,司法机关也仅为审判机关。

而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司法概念内涵,导致这一问题长期处于争议的状态。

十八届四中全《决定》解读

十八届四中全《决定》解读
•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 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 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 提高违法成本。
十二、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 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 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应该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 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源头预防
•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 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 时纠正机制。
二十一、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
•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 关系人、中间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 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 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 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 犯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 利益输送。
二十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
•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 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 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 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 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 果。
二十三、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 制度
• 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 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 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十五、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 队伍种类
• 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 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 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 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 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指导分析

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指导分析

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指导分析作者:王凯丽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9期王凯丽(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00)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加快推进了法治建设,也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相应条件,我国要更好的发展法治,有必要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关键词:法治;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9-0155-03建设法治国家一直是我国追求的目标,但实现的过程是缓慢而艰辛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让我们看到了进入法治国家的曙光。

以司法改革为例,从中共十五大后我国共经历4轮司法改革。

前3轮司法改革主要根据当时的司法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的由内部推动的改革,虽说总体效果是好的,但力度欠缺,收效甚微。

而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司法改革是对内部机制和外部体制的全面改革,本次改革得到中央的重视与推动,力度前所未有。

那么在司法机制和体制越来越完善的当下,为全面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我国迫切需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概述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弄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解释,学界并不统一,但也大同小异。

法律职业共同体涉及两个基本概念:法律职业和共同体。

法律职业就字面含义,是以法律为职业,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的人,进一步说是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事务岗位的从业人员。

对于什么是共同体,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的特质维持或形成的其成员间因共识而达成协议的群体,其特征是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以出生、政治、道德、宗教信仰、生活方式或职业等等社会因素为表现。

①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并非等同于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群体只是法律职业个体的单纯的集合,只有在这一群体能够折射出一种无形的、支撑着这一群体所从事的法律事业的法治精神时,才成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1]。

司法体制改革求是文章

司法体制改革求是文章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着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这是历史发展的选择,更是中国人民的抉择。一是来自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人民的选择和拥戴是党的领导地位形成的历史必然性;二是来自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以及由党的这种先进性所蕴涵的党的纲领、性质、宗旨、任务指导人民所采取的成功的革命行动。党的先进性适应了人民的要求,反映了人民的愿望,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来自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所体现出来的广泛民主性及其民意基础;四是来自于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党的合宪性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的基本政治原则,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2014年11月05日 10:47:45
来源:《红旗文稿》2014/21 作者: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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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司法领域具体要求是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不公,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的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证。因此,在建设司法公正、保证司法独立行使职权方面,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为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此次改革选定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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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司法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司法改革:司法体制的改革有助于推进环境司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系统地讨论了依法治国方略,其中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确实振奋人心。

这次会议是一次极为务实的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别强调了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若干司法改革措施都是针对司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而专门提出的。

将这些措施付诸完全实施,将对环境司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一,司法改革的重点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

《决定》明确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决定》毫不避讳以往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不正当干预司法的行为,剑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当行为。

如果将这一要求付诸实施,则环境案件受理难、审判难的现状将有极大改观。

《决定》的重要价值不仅在于明确提出了上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插手案件审判的要求,还建立了长效机制,将相关要求制度化。

为了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决定》从体制上建立了相关保障机制。

首先是改革司法机关人事财政体制,使法官、检察官卸下人事、财政方面的包袱。

《决定》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其次是建立稳定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因此,法官审判案件时只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都无法通过调离、辞退或给予处分等给法官施加压力。

这无疑增强了法官的职业稳定性,将对促使其依法裁判发挥显著的作用。

再次,通过优化司法机关的职权配臵增强其独立性。

决定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环境污染案件往往具有明显的跨行政区域性,案件的公正审判特别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为案件的受理、裁判和执行带来了一定难度。

而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则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掣肘,增强法院审判的独立性。

第二,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的建立案件受理的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

《决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这一条显然是针对一些人民法院无故不受理原告起诉的现象而专门规定的,相信将来在环境案件的受理上不会再出现“抽屉案”,污染受害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将得到良好的保障。

第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各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的有效途径。

《决定》进一步强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并规划了制度的发展方向:扩大范围、随机抽取、事实认定。

决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将来人民法院将选任更多的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成为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一项常态措施。

人民陪审员的选取将更加合理,随机抽选方式的广泛运用将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时的公正性。

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中将主要参与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这一点对环境案件的审判意义重大。

如前所述,环境案件往往涉及极为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法官往往难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而人民法院聘请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和技术优势,提高环境案件审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司法改革:司法公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情况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说明时,习近平总书记援引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这句话。

他说,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基于如此深刻的认识,全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排除干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专家指出,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项举措之后,这是中国在司法独立的道路上迈出的新的一步。

我国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现实中,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甚至于一些人见惯了权力可以随意干预司法的现象,竟然形成思维定势。

针对这样的问题,公报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并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指出,近些年来,党委政法委直接插手具体案件审理的情况越来越多,其初衷也许是好的,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但结果却是在缺乏专业知识,没有严格的程序,没有监督的情况下直接做出决定。

就此,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创新党委政法委的领导方式,“进一步理顺政法委与各政法单位的关系,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而今,这一要求将以制度的形式对各级领导形成约束。

全会强调,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一面要排除干预,另一面还要给司法人员提供保障,公报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全会强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深化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专家指出,这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体现了司法去地方化的重要进程。

报道显示,一些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干涉司法的案例时有出现。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解读认为,我们现在司法区域和行政区域是重叠的,由此法院在行使职权时就会受制于地方政府,而巡回法庭可以审理跨省的案子。

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了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臵”。

这一提法,旨在健全体制机制,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作为具体的举措,其中,将试点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把这样的思路延伸向司法机关内部,全会提出要明确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办案责任制,强调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同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就司法改革,此次全会还作出新的部署,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也即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难的问题即将破解,而解决有关行政诉讼的系列难题,也在破题。

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有人统计,“制度”一词在《决定》全文中出现112次。

深化司法改革,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完善审级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用制度规范司法权力,是司法公正的不二之选。

严格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就此说明强调,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

专家指出,这一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实施这项改革,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为确保改革举措落地,全会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而作为严格司法的外在保障,全会强调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其中的重要举措是要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不能否认,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

就此全会强调,要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着眼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全会还提出,要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对于可能引发冤假错案的环节,全会则提出,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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