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印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07月12日来源: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活动的通知

严格工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述职述廉活动取得实效。
各乡(镇)党委、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将本单位开展领导干部
述职述廉的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 2009 年 11 月底前上报县纪
委。
2、根据《中共安远县委办公室、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2009 年构建五大勤廉绿色通道工作开展机关效能
年活动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办发[2009]7 号)要求,要实行
中共安远县纪委办公室
2009 年 5 月 12 日印发
(共印 160 份)
附件1: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测评表
单位:
内 容
姓名
履行工作职责 情况
重大事项报告 情况
履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情
况
廉洁自律情况 综合评价
基不
较一
较一
优称本
较一
较一
好好般差好好般差秀职称称好好般差好好般差
职职
注:每一项测评只能划一个“√”;测评内容不得缺项。
农工部、林业局、水务局、粮食 局、水保局、食用菌办、农机局、 果业局、扶贫办、气象局、供销 社
组织部、党校 纪委、监察局 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 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广播电视 局、史志办、地震局、医药公司、 邮政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 通工商、石油公司、外事侨务办 矿管局、民政局、经贸委、工业 园办、工商局、技术监督局、供 电公司、公安局、司法局 交通局、建设局、城管局、国土 资源局、房管局、烟草专卖局、 公路局、计生委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执行廉洁
自律规定情况一年分二次向分管县领导进行汇报。各乡镇、各
部门单位向分管县领导汇报上半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情况要在 2009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全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监察科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监察科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提高领导干部工作责任感和廉洁自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监察科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以确保领导干部在述职过程中契合廉洁要求。
一、总则(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单位领导干部的述职工作。
(二)凡在我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述职工作。
(三)述职过程中重点考察干部的政治意识、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四)干部述职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进行褒扬、恶意陷害等不当行为。
二、述职程序(一)干部述职工作总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并由领导小组确定具体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
(二)述职工作包括个人自述、组织考察、群众评议、领导评价等环节。
其中,个人自述是干部对自己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自我评价;组织考察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进行调查和评估;群众评议是通过民主推荐、意见征询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评价;领导评价是附带于群众评议之后,领导对干部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价。
(三)干部述职必须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隐瞒不实情况,不得篡改、伪造材料。
三、述职内容(一)个人自述:干部应主动撰写一份个人自述材料,内容应包括个人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个人自述的撰写要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夸大、隐瞒问题。
(二)组织考察:组织人事部门要依据干部的述职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对干部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进行调查和评估,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三)群众评议:干部应开展群众评议工作,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意见征询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群众评议要结合实际情况,注重调查取证,确保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领导评价:群众评议结束之后,领导小组要对干部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包括肯定干部的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精选多篇)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2022年领导干部个人述职(公文素材库:es;××2022年至2022年述职述廉报告》。
2、抬头(1)书面报告的抬关,写主送单位名称。
(2)口述报告的抬头,写对听者的称谓,如“各位代表”、“各位同志”、“各位领导,同志们”等。
3、正文述职报告的正文,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1)开头开头,又叫引语,一般写清一定时期的任职情况、分管的工作、岗位职责和考核期内的目标任务情况及个人认识,对自己工作尽职和是否称职的整体估价,确定述职范围和基调。
这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给听者一个大体印象。
(2)主体主体,是述职报告的中心内容,包括自己的工作指导思想,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对工作规律的认识,主要是写透实绩、做法、经验、体会或教训。
这部分述职的重点内容,应该详尽具体地予以阐述,因为这部分是组织评价干部较直观的依据。
这部分,要写得具体、充实、有理有据、条理清楚。
由于这部分内容涉及面广,量多,所以宜分条列项写出。
“条”、“项”要注意将内在逻辑关系安排好。
(3)结尾要写明今后的工作设想、追求的目标、拟采取的措施和自己的决心。
同时,还可以总结全文。
4、落款述职报告的落款,写上述职人姓名和述职日期或成文日期。
二、主要内容《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在“第四条”明确: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述职的主要内容:1、理论学习情况。
重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2、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纪和指示贯彻执行情况及对单位有关政策、制度、规定落实执行情况;3、履行岗位职责和考核期内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业绩和经验。
医院副院长廉洁承诺书

医院副院长廉洁承诺书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暂行规定》以及纪委《关于开展202*年度全市领导干部述廉、评廉、考廉活动的通知》要求,承诺如下:一.必述部分1.认真学习、自觉地执行党风廉政的有关规定。
学习党的十七大中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内容。
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2.执行不准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等规定。
3.执行不准以各种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规定。
4.执行不准违规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买卖有关规定。
5.执行不准收受和赠送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的规定。
6.执行不准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7.执行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规定。
8.执行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利用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子女升学、参军等机会大操大办、收敛钱财的规定。
9.执行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
10.执行不准参与赌博等规定。
11.执行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工作日中午不饮酒、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等规定。
12.执行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或国内旅游及遵守出国(境)规定。
13.执行公务用车规定。
14.执行礼品礼金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5.执行对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等规定。
二.选述内容1.分管医院设备工作,严格执行设备、耗材等引进程序,不接受任何厂家、公司宴请和“好处”。
2.作为一名临床外科主任医师,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系统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一、概述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等六个部门制定的党纪政务处分制度改革试点之一的具体实施办法,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从严管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举措的重要文件。
二、主要要点
(一)述职
1.范围和频次:规定了范围和频次,要求全国领导和重点领导
干部每年进行述职一次,普通干部每隔一到两年进行述职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在离任时应当进行述职。
2.内容和方式: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本职工作情况、主要完成
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个人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真实、客观、清晰的述职,并关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
3.审核和奖惩:规定了述职审核的程序,建议单位党委或者纪
委(组)设立述职评议委员会。
根据述职表现,可以采取行政、纪律或者考核奖励的方式予以奖励,也可予以问责。
(二)述廉
1.内容和方式: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何进行述廉,主要
要求如下
(1)接受组织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经济调查结果和有关问责结果;
(2)逐项承认、研究处理调查结果;
(3)对有关问题作出自我澄清,向组织作出交代;
(4)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2.审核和奖惩:对述廉的审核和奖惩应当按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执行。
三、意义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强化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增强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和效果,落实了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和要求,有利于维护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和道德规范,保证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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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纪检函询篇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1X年12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X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范文(六篇)

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范文为了贯彻落实《_____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____、中央____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结合总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1、贯彻执行__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政治纪律、____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八项要求的情况;2、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3、贯彻落实__民主集中制,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____会制度情况,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情况,执行《领导____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在选人用人、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4、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5、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教育和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6、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述职述廉的程序1、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述职述廉,一般在____会或年度述职会上进行。
述职述廉报告要上交总监办党支部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2、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前,要严肃认真地作好准备,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好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工作成绩,更要检查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后,要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测评工作由学校党支部____,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进行评价,参评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评议及测评结果作为当年考核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其中廉政测评结果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给部门或本人。
四、述职述廉的____领导1、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述职述廉结束后,要向总监办党支部上报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述职述廉情况及整改意见。
2、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和督促领导干部严格按规定认真述职述廉,肯定成绩,找准差距,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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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2005〕30号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
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
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第十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规定,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19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
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