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课件(第十五章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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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三性”中,效益性劣后于安全性、流 动性,而安全性又优先于流动性。 • 第一,商业银行自主经营。 • 第二,商业银பைடு நூலகம்自担风险。 • 第三,商业银行须全部承受其自主经营的后果, 即翻负盈亏。 • 第四,商业银行自我约束。
• 二、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 (一)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 •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 尤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 实缴资本。 •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 (三)总行和分支机构 •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 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 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 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 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 (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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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业务管理规定 1.营业时间和服务收费。 2.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监督制度。 四、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目标。 2.接管程序。 3.接管法律效力。 4.接管终 止。 •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 1.因解散而终止。2,因被撤销而终止。3.因被宣告破产 而终止。
•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其中中国人 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 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 理规定的行为; •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 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 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 (三)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 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 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 督。 •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 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 处罚。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进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 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 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二、人民币 • (一)人民币的界定 • (二)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 • 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 的统一印制、发行、兑换、收回、销毁等工作 • (三)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 首先,任何人不得以拒收、印售代币券等方式否认人 民币在中国境内的法币地位,否则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 其次,伪造、变造人民币,或是出售、购买、运输、持有、 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是故意毁损人民币、非法使 用人民币图样等,均为违法行为。
第十五章 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
•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 过之日公布实施,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 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是中央银行制 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 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 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 融稳定。
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四条规定)(多选)
见书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 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 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二十五处,修改后的条 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 此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 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则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货 币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 融市场的紧荣发展。
•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 (l)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 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 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 (2)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 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 罚款。 • (3)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 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 以下罚款。 • (4)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 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 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3.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 个人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单位 存款查询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冻结、扣划只能由 法律予以规定。 • 4存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则。 • • (二)贷款业务规则 • 1.贷款业务指标。 •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 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 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对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 过百分之十; (5)银监会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 定。
• 2.贷款业务风控规则。 • (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错款用途、偿还能力、 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 (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 (4)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 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 (5)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 (6)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 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人账,不得压单、压票或 者违反规定退票。 • (7)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 业投资 • 3.贷款业务保障规则。
• (四)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 撤销等监管措施 • 1.接管。 • 2.促成重组。 • 3.撤销。 • (五)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 1.延伸调查。 •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 3.强制披露。 •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业务、管 理等做了全面规定,是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的重 要里程碑。 • 2003年I2月27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的决定》,《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正,目前全篇共九 章九十五条,以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 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 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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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业务规则 (一)存款业务规则 1.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的原则。 2.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 (1)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 一、商业银行法律地位与经营原则 • (1)吸收公众存款; •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 (3)办理国内外结算; •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5)发行金融债券; •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 (14)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 (一)非现场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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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检查措施 (三)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人;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 权利; •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 利; •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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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 (二)准入职责 1.机构准入。 2.业务范围准入。 3.人员准入。 4.股东变更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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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现场监管职责 (四)现场检查职责 (五)报告职责 (六)指导、监督自律职责 (七)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格管理法》(以下简称《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 日起施行。 • 2006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修于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的决定》,对银行业监管机构调查权及法律责任等相 关内容做了规定。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定监管目标为: • (1)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 业的信心; • (2)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节 《反洗钱法》
• 一、洗钱的概念、过程及方式 • (一)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 洗钱是指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存在, 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犯 罪收益通常被称为“赃钱’,、“黑钱”,对犯 罪收益进行清洗洗并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被 人们形象地称为“洗钱”。
归纳——人行职责
• • • • • • 规章命令、货币政策、人民币 拆借、债券、外汇、黄金市场(四市场) 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两储备) 国库、清算系统、反洗钱 分析、调查金融业 国际金融活动
•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 • 列货币政策工具: •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 款准备金; •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办理再贴现; •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 (5)在公开市场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 债券及外汇; •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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