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077当代思潮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隐蔽性强。
互联网市场具有虚拟性,用户往往很难发现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往往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受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比如,一些软件恶意捆绑其他软件,使得用户下载该软件的同时必须下载其他不相关或者完全无用的软件,甚至一些软件设置成为默认捆绑,不给用户任何的提示,而此时用户的客户端是无法检测到这种恶意行为的,所以此种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技术性强。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信息网络技术的运营密切相关,大多数的行为都要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来实施。
不同于传统行业,互联网服务均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来实现的,要实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掌握相应的互联网技术,例如客户端干扰、软件捆绑、软件劫持、广告拦截等行为均需要通过技术人员进行一定的技术设计来实现。
损害影响大。
首先,互联网产生的影响范围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无国界性。
其次,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更是给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受到侵害。
最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蔓延迅速且难以恢复原状,如果不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不正当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将是巨大的。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司法与执法问题立法问题第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了例举式的规定,属于单一例举式的立法模式。
但是新法第十二条仅仅例举了三种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对于域名仿冒行为、广告拦截行为、软件捆绑行为、违反ROBOTS协议、竞价排名等互联网领域经常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未直接规定,仅以第十二条第四款进行兜底性规定。
相对于对传统类型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有关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显然有所不足,这就使得法院掌握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院或者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对案件做不同的解释,会导致案件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影响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也在不断涌现。
然而,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相对于传统实体店面来说门槛较低,监管比较困难,因此就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会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不便和损失,因此对其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第一,虚假宣传。
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会在商品描述、图片、评价等方面进行夸大、虚假等不实宣传,导致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与预期不符。
第二,价格欺诈。
一些商家以虚高的价格销售一些普通商品,或者以低价进行“捆绑销售”,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大打折扣,实则是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利润。
第三,恶意评价。
一些商家为了排除竞争对手,会恶意刷差评、删除好评等手段,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商品质量,从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给出了明确的规制措施。
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恶意评价等行为,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以及赔偿被侵权者损失等措施。
其次,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和保障责任。
对于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建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即便是有法律规制,也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规制相对滞后。
随着网络交易形式的不断变化,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后,相关法规往往不能及时跟进,导致很难进行有效的处置。
二是监管难度大。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匿名性,很难有效监管网络交易,一些不肖商家往往难以被发现和处置。
三是消费者维权渠道相对不足。
虽然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和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实际操作起来还存在一些困难,消费者维权渠道相对不足。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日益突出,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立法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应首先从立法方面入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已经有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一些新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出现,这就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也需要在立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明确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和内容,以便更好地推动执法工作的展开。
二、执法执法是保障法律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执法工作,才能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在互联网领域,执法的难度和复杂性都远远超过传统行业。
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全球性导致了执法的跨境性,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跨境进行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互联网的技术性和新颖性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才能及时发现和打击。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瞬息万变,执法部门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应变能力。
为了加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执法,需要不断提高执法部门的专业化水平,加大对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供更丰富的执法手段和技术支持,建立健全的执法协作机制等,从而提高执法的效果和效率。
三、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通过司法手段,才能有效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恢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指对于违反市场经济秩序,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各类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和制裁。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泛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诽谤、恶意评价等行为。
以下为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公认的专门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于网络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规定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比较、商业贿赂等,并对这些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制。
该法明确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并有权要求发布虚假宣传的商家公开赔礼道歉或者撤回虚假宣传,修正发布的虚假宣传内容。
该法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的关系等内容。
二、网络广告法律法规网络广告是网络市场中重要的营销手段,但同时也存在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网络广告的不正当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并应当公示级别和类别(如:广告、信息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网络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需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电商平台的自律规则电商平台作为网络市场的核心,具备自律规则,对于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进行了规制。
阿里巴巴集团出台了《电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投诉处理规则》,规定了商家不能利用虚假宣传、恶意评价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罚。
一些电商平台还通过打击虚假交易、整顿商标侵权等方式,加强了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电商平台的自律规则。
这些规定对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出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一些探讨。
一、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等多种形式。
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中的真实性原则;不正当价格竞争是指商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价格竞争优势,比如低价倾销、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是指商家在网络上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是指商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施排他性协议、垄断协议、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禁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我国对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假冒知名商品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我国还出台了《网络购物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从产品质量、价格透明度、售后服务等方面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网络交易的监管和管理。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法律也进行了相应规制,商家若通过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手段破坏市场价格秩序,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协议行为,法律同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侵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全文)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全文)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概述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也越来越常见。
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制,以对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和监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侵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比价、不正当销售手段、商业诽谤等。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 虚假宣传: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一些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手段来吸引消费者。
例如,夸大商品性能、假冒品牌、虚构优惠信息等。
这种行为误导了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无法得到真实的产品信息,从而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恶意比价:一些商家会故意降低价格,诱使其他竞争对手无法与之竞争。
一旦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后,他们会迅速恢复到正常价格甚至更高的价格,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3. 不正当销售手段:在电子商务中,一些商家采取不正当的销售手段,如强制捆绑销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价格等。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4. 商业诽谤: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一些商家使用虚假信息、强制评价等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诽谤。
这种商业诽谤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市场参与者的负面影响。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为了打击和监管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制。
1. 广告法规:各国通过广告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广告行为。
法规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明确,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违反广告法规的商家将面临罚款和其他处罚。
2.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范了电子商务中的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
网络新型不正 当竟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及缺 陷
1 . 立 法 层 面
( 1 ) 立 法权 威 性 不 足
目前我 国规范 网络新 型不正 当竞 争行 为所依 据 的法律 主 在《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列举 的范 围内, 当其进行 不正 当竞争行 为
要是 1 9 9 3年颁布 的《 反不 正当竞争法》 , 并辅助 以各种法 规 、 规 时 , 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进行规制 呢? 与此 同时 , 登记注册也在 一
济, 特别是 我国市场 经济带 来 了巨大 的损 失 , 给 网络市 场 的稳 定性产 生 了恶 劣 的影 响 。网络新 型不正 当竞争行 为亟 待反垄 断法规制 。
一
另外 , 《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第 2条第 3款规定 , 本法所 称 的
经营者 , 是 指从事商 品经 营或者 营利性 服务 的法人 、 其 他经济
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商登珲
摘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要: 互联 网的强势发展 为 中国经济带来 巨大机遇 的同时 , 也产生 了很 多的法律规制 难题 , 暴露 出我国现行 立法滞后 、 司法实
践不规 范、 执 法体 系不健全等诸 多问题。 因而问题的解决也应 当相应地从 这三方面出发 : 立法上 , 扩 大申诉权 主体 范围, 明确业务和责
发展 , 现行 立法早 已跟不 上技术 革新 的步伐 , 逐 渐暴露 出许 多 活动 主体并非局 限于一国范围 。 一 国经营者经注册登记 获得的
问题 。
主体 资格 能否获 得普遍认 同及相 关案 件 的管 辖问题 等都是 我
首先 , 相 关立法 除《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之外, 大 多是行政 法 们 当前 网络不正 当竞 争法律规制亟 须解 决 的难题 。因此 , 我国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常出现。
为此,中国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一部分是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
本文将从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开始,简单介绍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同时对新法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互联网不正当行为指的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不合法、不公正、不诚信或有误导性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网络暴力、虚假交易等方面。
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第十条网络商品营销中的虚假宣传规制第十条规定,禁止虚假宣传。
网络商品营销方在商品介绍、广告宣传时,禁止作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指的是明知不实而作的宣传,严重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
同时,如果发现虚假宣传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网络营销方进行惩罚或取缔。
第十四条商业口碑中的不正当竞争规制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商业口碑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口碑指的是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商品或服务评价。
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购物网站或其他评价网站上的虚假评价、排名。
商业口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评价、排名、刷好评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规制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指在购物网站等网上交易平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售卖盗版软件、游戏、音乐等。
在新法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第四十九条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第四十九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新法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商业贿赂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的不足之处尽管新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法律适用难度由于互联网的跨国性质和匿名性,对互联网相关行为进行追责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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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9, 7(4), 89-94Published Online October 2019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19.74012Legal Regulation of the New Type of UnfairCompetition on the InternetChang LiuLaw School of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Received: Sep. 5th, 2019; accepted: Sep. 18th, 2019; published: Sep. 25th, 2019AbstractThe newly revise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dds Internet articles to alleviate to some extent the plight of the Internet in the practice of anti-unfair competition. However, due to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Internet articles themselves, there are defects in the listing clauses and the diffi-culty in effectively carrying out the bottom clauses, it is impossible to completely adjust the com-plex and changeable interaction in network competition. Therefore, starting from the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law enforcement system, new considerations are added to the formu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of Internet articles, which will make it more reasonable to identify Internet unfair competition whether in the law itself or in the law en-forcement process. And perfecting legislation and establishing new law enforcement system can coordinat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ternet operators and consumers, embody the principle of appropriate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under anti-unfair competition, so as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Internet market order and promote its healthy development.KeywordsInternet, Unfair Competition, Typification, Legal Regulation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刘畅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收稿日期:2019年9月5日;录用日期:2019年9月18日;发布日期:2019年9月25日摘要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互联网专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反不正当竞争实践中互联网领域无刘畅法可依的困境,但由于互联网专条自身的不足列举条款存在瑕疵、兜底条款难以有效兜底导致实践上无法完全调整复杂多变互联网竞争。
故从完善立法与建立新执法体制出发,对于互联网专条的条文表述和认定标准加入新的考量要素,使得不论是法条本身还是执法过程在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会更趋向合理性。
且完善立法与建立新执法体制能够统筹互联网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权益,体现反不正当竞争下的行政干预与干预适度原则,从而维护互联网市场秩序的稳定,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法律规制Copyright © 2019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licenses/by/4.0/1. 引言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增加第12条即互联网专条。
该专条出台的立法原意在于回应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协调产业创新与立法落后的矛盾。
同时针对过去20年互联网行业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呈激烈化演变且实务操作中一般化条款泛化适用的现象,力求专业性法律条文能使得实务部门在面对该类不正当竞争时能够具备针对化处理。
但是该条出台至今,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条是否能够有效调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持保留态度。
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学界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学界较为主流观点是从法律的立法目的出发予以认定,一方面新法虽然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单列但并不意味着只受互联网专条的规制[1],对于该法的传统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仍然适用;另一方面新法的列举式条款是对于目前互联网领域内具有典型性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归纳总结,所以应当与传统不正当竞争与以区分。
于是根据上述内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市场主体进行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只不过发生该行为的领域是互联网或者是通过互联网手段进行;其二是互联网经营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利用技术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的新型竞争行为。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技术性,前者只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渠道其本质上还是原来的欺诈、混淆手段,而列举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含的技术性更为复杂,提供的服务产品本身技术性侵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也更为巨大,例如猎豹与优酷的不正当竞争案,猎豹浏览器通过相关技术对优酷的广告播放功能予以过滤破坏,会影响其广告收入并造成其完整性运行功能性问题的出现。
2.2.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评析其一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对他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层链接或是加框链接技术从而进行强制跳转、增加加框网站访问量的行为。
深层链接技术是指突破网站原有的浏览刘畅顺序或链接,直接将特定的网站弹出或强制跳转。
深层链接会使得其他商业广告无法在网页中弹出,网民无法浏览其他广告注意力几乎被该链接掠夺。
加框链接则显得更为高明,加框链接会使得他人网页在框内得以呈现,但是广告则会变成自己的商业广告。
加框链接等于空手套白狼,借助他人网页内容增加自己的点击率和收入,同时由于加框链接的存在导致他人网页点击率的下降损失。
其二是软件干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网络经营者开发的网络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软件会对其他软件的正常使用进行干扰,根据互联网专条的规定,干扰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该软件。
干扰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影响软件基础功能的运行,最明显的就是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360开发的QQ保镖会对腾讯的基础功能进行更改,破坏其功能完整性[2]。
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特性就在于各种技术性干扰,影响了其他软件的正常运行与基础功能完整,但是同类软件或具有利益相对性的软件会有相应的干预这也是无可避免的,也并不是所有的干扰都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需要结合软件本身性质与干扰程度予以认定。
其三恶意不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较于上述两种行为恶意不兼容则显得更为恶劣,直接对其他网络服务予以排斥,二者处于有你没我的状态,且主观上已经脱离原本正常竞争的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对方的竞争以获得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
根据法条可以分析得出该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主观上具备恶意,第二是客观上出现网络产品不兼容的现象。
此种竞争模式下被大众习惯使用的网络产品、服务在竞争中处于碾压的优势地位。
360安全卫士与金山网盾同属杀毒软件而360相较于金山具有较大的用户优势,2010年360通过技术设置与金山网盾不兼容导致大量用户卸载金山网盾属于恶意不兼容。
3.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专条的不足3.1.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存在的问题互联网专条的出现是大势所趋,是立法者正视目前互联网领域传统不正当竞争正逐渐淡出而新型不正当竞争日益涌现的现象,提出的具有针对性、建设性条款。
能够有效解决互联网领域执法者无法可依而司法者泛化适用一般性条款的问题,推动互联网市场的稳定发展。
然而互联网专条因其条款设计及表述引发诸多争论,具体有以下几点问题:其一列举式条款瑕疵较多,首先列举类型不到位现有三款列举条款都是基于维护经营者权益站在经营者角度出发而设立的专门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确是需要调整经营者竞争行为对其予以行政干预,但是其保护的法益还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稳定,需要兼顾消费者用户和经营者的权益。
且目前三项列举都是根据已有著名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例予以提炼得出,其规定较为明确具体导致在实践适用上会使得许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此三项列举条款。
所以从类型化上也应当具备从消费者和维护市场运行机制角度出发的列举类型,从而包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免造成兜底条款或模糊性条款泛化适用。
其次是列举条款表述不清,例如第一项影响用户选择的用语就存在较大问题,“影响用户选择”是一个成功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所必然具备的,这不应当成为判断是否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依据。
正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我们应当考虑的是该经营者是如何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3]。
其次列举的三项具体情形皆因站在经营者角度都未考虑但书条款的设置,例如“未经经营者同意”是否是唯一性呢,显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应当考虑其他合理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