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民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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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我市决定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参保工作的目标、原则、范围、内容及相关政策措施。

参保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全日制在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

参保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登记:参保人需携带有效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参保登记。

登记时需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提交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

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对于低保、重残等特殊人群,可享受财政补贴,个人只需缴纳部分保费。

保险待遇:参保人在保险期内因病住院或门诊治疗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标准享受保险待遇: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

对于低保、重残等特殊人群,报销比例可提高10%。

报销流程: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携带有效件和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

在出院结算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对于特殊人群,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报销。

宣传动员阶段(X月日-X月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和政策措施,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参保人的参保意识和积极性。

集中缴费阶段(X月日-X月日):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好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确保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排查和帮扶工作,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参保。

【人社方案】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8]39号)以及《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8]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 总体目标按照省、营口市政府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于今年10月31日前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覆盖面达50%以上。

力争用2年时间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建立起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 基本原则1、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3、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保、政策引导、逐步推进的原则。

4、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给予照顾的原则。

5、坚持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

6、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一)覆盖范围;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镇大、中、小学生(包括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一)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以个人(家庭)缴纳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困难群体给予重点照顾。

筹资额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两部分构成。

具体标准为:未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下,含超过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以下同)筹资标准确定为80元;成年居民(18—60周岁,以下同)和老年居民(60周岁以上,以下同)的筹资标准按营口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均按2.5%的比例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需求的重要措施。

为了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本文将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非从业城镇户籍居民等。

年龄范围从出生满一个月起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参保。

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方式和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包括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合理确定,并按照年度缴费。

集体补助部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参保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确保居民在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合理确定。

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参保问题。

同时,对于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居民,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待遇包括住院报销、门诊报销、大病救助等。

住院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水平合理确定,门诊报销主要针对常见病和多发病。

大病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居民提供额外的医疗费用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方案。

该制度覆盖了广泛的群众,确保了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同时也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

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参保意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一、引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为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提供的一种低保医疗保险,是我国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导、全民参与、政府指导的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广大城镇居民由于未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缺乏导致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因此,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基本内容1.保障对象:凡是在本城市或者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的非在职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学生、灵活就业人员、低收入家庭、家庭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均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2.保障内容: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必要的和基本医疗服务,可以包括以下方面:住院医疗费用保障、门诊医疗费用保障、基本药品费用保障、常规公共卫生服务保障等。

3.筹资来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种: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列支;根据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确定参保人员自付部分;各级政府根据人口数量和医疗需求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供资金。

同时,政府还可以适时地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付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和缺失保险费用。

4.保险费缴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的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以平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务收支情况。

5.报销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地区医疗机构就医,医院将其费用交由保险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向患者结算。

参保人员可以在保险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医保卡,使用医保卡查询费用报销情况及药品限制等等。

6.管理运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是非常复杂的一件事情,其运作涉及到政府部门、保险机构、医疗机构等多个方面。

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医保管理服务平台,加强联网监管及监督等措施,严格调控医疗费用,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防止虚高。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下文我收集的是关于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号)和《包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包府发〔20xx〕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就医、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二)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重点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兼顾保障重大疾病及门诊需求,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三)双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合理设置个人和政府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四)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一)市人社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二)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工作;(三)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价格和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教育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在校在园学生)的参保工作;(五)公安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户籍和个人身份认定等工作;(六)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及相关待遇的补助落实工作;(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八)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九)食药工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十)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缴费补助、参保登记、政策宣传及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精神,巩固深化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成果,进一步提高全街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决定在全街道开展X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集体扶持、社会资助、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居民自愿、整户参加的原则。

逐步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好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以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为目标,广泛宣传发动,落实目标责任,巩固提高参保率,力争在全街道范围内实现应保尽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具有峄城区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也可参加。

三、资金筹集(一)个人缴费标准X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享受政策人员)、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政府或部门按规定予以代缴;60—69岁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政府或部门承担50%;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社居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对特殊人群和其他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资助。

(二)集中征缴时间2018年11月15日—12月31日。

逾期缴费参保的,需全额缴纳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集中征缴方式1、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加(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集中缴费期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居负责收缴,零星缴费可到街道人社所缴纳。

2、符合代缴条件的居民,由相关部门负责代缴。

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10页word文档

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10页word文档

丹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和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个人(家庭)参保自愿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相互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制度实施、综合协调与业务管理工作。

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身份认定,并及时提供相关动态数据。

健全和完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项目。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参保及缴费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一)目标任务。

对我县未纳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根本医疗保险进展制度安排,xx年,参保率维持在96%以上;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到达12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到达75%左右。

(二)根本原那么。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那么。

2.属地管理原那么。

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那么。

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和大病补充保险。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那么。

资金主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那么。

做好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一)覆盖范围。

除应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完善参保方式,做好城镇居民参保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参保数据信息比对,做到应保尽保,防止重复参保。

(二)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xx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xx]64号)的要求,全市范围统一参保时间和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征收管理与使用,统一经办效劳流程和统一医保信息网络。

在此根底上,加快推进基金统收统支步伐。

(三)资金筹集。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xx年筹资标准为每人540元。

1.个人缴费。

xx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包括中、小学生)。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2.财政补助。

xx年,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420元(如果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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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民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对我县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2.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

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需求、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同时,适当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着力引导参保居民一般常见病、慢性病首选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家庭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4.统筹安排的原则。

全市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时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医疗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基金财务制度,着力提高城镇居民待遇水平,深入推进实施全市范围就医结算“一卡通”,方便参保居民就医结算。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主要覆盖以下各类人群(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
2.城镇中、小学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
3.各类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4.本地城镇户籍及外来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5.被征地农民、职工家属、“城中村”的农村户籍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业户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按现行政策规定可参保的其他人员。

(二)筹资标准
1.个人缴费。

xx年,新一轮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本办法实施后参保新生儿),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财政补助。

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68元,省财政补助97元,县级财政配套15元。

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6元,省财政补助164元。

3.特殊群体补助。

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代为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

(三)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县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不分户籍,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按学年或学制缴费。

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新生儿出生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予办理。

参保登记7月1日启动,10月30日截止。

2.费用征收。

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四)保障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

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基金安全。

2.参保城镇居民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首次参保年度享受待遇统一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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