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占地会受怎样的处罚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违法占地会受怎样的处罚案情某房地产公司为兴建城市山庄项目,2000年12月在未获得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非耕地25914.3平方米,先后动工兴建别墅15栋。
某市国土资源局曾多次责令其停工,该公司不仅不停工,而且又占用耕地10825.8平方米,兴建别墅四栋,两处合计占用土地36740.1平方米。
为督促其完善手续,该局于2001年12月对其第一次违法占地行为,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该房地产公司未予理睬。
之后由于无法查找该公司人员,该国土资源局经过多次调查取证,分别于2002年12月12日、2002年12月19日,以公告形式向该房地产公司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67401元。
2003年3月26日,该房地产公司对此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政府经过审查,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本案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该公司的复议申请是否在行政复议期限内。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由于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只能公告送达。
被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12月19日,以公告形式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经过60日,即2003年2月19日,应为送达时间,也就是申请人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申请人2003年3月26日申请复议,应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期限内,同时申请人复议事项又属复议范围,因此,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该申请。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36740.1平方米,兴建建筑物,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土地法》,构成了非法占地。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背景介绍国土资源是指由自然界提供的土地、地下空间、矿产资源、水资源、草原资源等自然资源。
为了保护国土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凡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被依法惩处。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针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处罚范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抢占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挖掘、破坏或占用耕地等;2.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采矿环境污染、超范围采矿等;3.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超采、超用、污染水源等;4.违反草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过度放牧、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等。
决定书内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头部:包括文件标题、“被处罚单位(个人)”、“处罚地点”、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签发部门、签发日期等信息。
2.正文:主要包括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3.尾部:包括公告时间、申诉途径等信息。
决定书的作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
除了对指定被罚单位或个人具有惩戒作用外,也能够对其他可能存在同样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起到警示作用,遏制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能够用于司法诉讼中的证据,对被罚单位或个人起到法律约束的作用。
结语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保护国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公民的利益。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现,能够及时、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保持对国土资源的敬畏之心,积极地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非法占用土地处罚决定书

非法占用土地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xx,男,汉族,现年xx岁,住xx乡xx村xx村民组。
案件:执法检查中发现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xx未经批准于xx年3月擅自占用xx乡xx村委第一村民组的耕地建面粉厂。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夏业路xx段西侧,东边长xx米、西边长xx米、南边长xx米、北边长xx米,面积为xx平方米(折合xx亩)。
该宗地东邻:xx路,西邻:xx村耕地,南邻:xx路,北邻:xx村耕地。
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现场勘测笔录、xx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据,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xx非法占用土地建面粉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xx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鉴于此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折合xx亩)耕地处以每
平方米xx元的罚款,共xx元人民币(xx元)。
上述款项,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xx 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xx市国土资源局或xx 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年x月xx日。
李志红、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志红、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云09行终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军饶钦相苏国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志红;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李志红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李志红【当事人-公司】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徐晶晶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晶晶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晶晶【代理律所】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志红【被告】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撤销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23:49:11李志红、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云09行终4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上诉人)李志红。
委托代理人李红美。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迎宾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晶晶,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志红与被上诉人临沧市临翔区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902行初25号行政判决,李志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刁永福、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城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刁永福、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城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冀11行终1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晓燕张竞择房军见【审理法官】孙晓燕张竞择房军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刁永福;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城县人民政府;刁忠正【当事人】刁永福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城县人民政府刁忠正【当事人-个人】刁永福刁忠正【当事人-公司】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城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徐遂龙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遂龙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遂龙【代理律所】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刁永福【被告】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城县人民政府;刁忠正【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起诉期限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超过起诉期限将丧失进入实体审查的程序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本案,被上诉人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上诉人刁忠正申请撤销上诉人刁永福房屋所有权证作出处理决定,刁永福不服向被上诉人故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后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期限应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2019年10月8日起算,其于2020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商国土资睢监〔2005〕0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闫保忠案由:非法占地案件来源:举报经查,闫保忠未经批准于1997年4、5月份占用毛堌堆乡南街村委会闫庄村民组耕地100.71平方米(合0.151亩),建房2处,共5间。
2处之间距离4.3米,其中一处为二间砖混结构的平房,东西走向,建筑面积为34.25平方米;另一处为三间砖木结构瓦房,南北走向,建筑面积为50.50平方米。
由于两处房屋东临商柘公路,北临毛勒公路,闫保忠又在三间砖木结构的房屋北面搭了一间15.96平方米的简易棚。
现北临毛勒公路的二间平房被闫保忠出租用于生产煤球,另一处东临商柘公路的三间砖木房屋中的一间及所搭建的简易棚也已出租,剩余二间自己经营糖烟酒门市部。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商柘公路与毛勒公路交汇处西南角,东临商柘公路,西临耕地,南临耕地,北临毛勒公路,占地面积100.71平方米(合0.151亩),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
经对照核查《毛堌堆乡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位于农业用地区,不符合规划。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
闫保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100.71平方米进行非农业建设,并且占用后用于出租和经营使用至今。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鉴于此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责令闫保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依法对闫保忠非法占地100.7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金额为:贰仟零壹拾肆元贰角(2014.2元)。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被处罚人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 单位名称: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电话号码:XXX
二、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行政处罚的机关:XXX 受理日期:XXX年X月X日案件编号:XXX 案件
名称:XXX 案情摘要:XXX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XXX
三、行政处罚事实
XXX,XXX,XXX,XXX,XXX。
四、行政处罚依据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XXXX条款,属于XXXX情形,依据《XXXX法》、《XXXX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
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被处罚人XXX行政处罚;
2.被处罚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缴
纳罚款人民币XXX元。
六、处理期限和方式
被处罚人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缴纳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向XXX提起行政复议或者XX日内向XXX提起行政诉讼。
七、联系方式
XXX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机关XXX 地址:XXX 邮编: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传真:XXX。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范文一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国土资罚字〔2021〕3036号违法行为人:三和镇姚皋村程国进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姚皋村12程北组程国进,男,36岁,初中文化,三和镇姚皋村人。
2021年12月份未经批准在自家承包地上建住宅。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三和镇姚皋村境内,北是张家庆承包地、东是村级道路、南是汤多涛承包地、西是张在杰承包地、占地类型为耕地,占地面积165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65平方米,该宗地符合三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2021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图、照片为证。
根据调查,我们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违法主体是程国进。
综上所述,程国进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罚如下:1、责令田家庵区三和镇姚皋村村民程国进在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5平方米;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30平方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2021年3月27日范文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国土资监字[2021]26号当事人:文栋森,男,36岁,土家族,住德江县青龙镇民族风情街。
身份证号码:522227************。
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1、文栋森于2021年9月24日在铜仁市国土资源局以公开挂牌方式取得了德江县共和乡拖船丫重晶石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证号:C5222002021096130127112,生产矿种:重晶石,生产规模:1.0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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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x国土资执罚〔xx〕xx号
被处罚人:xx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人代表:xx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xx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于xx年xx月xx日,擅自在xx区长城乡卫星村北二环西引线东侧动工建设驾驶员培训场地,目前已完工。
经xx 市地籍测量队实地测量,占地面积为xx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xx平方米,符合XX-2020年长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学校的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xx市xx驾驶员培训学校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及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
2、处以xx元/平方米,计xx元罚款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逾期不
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省国土资源厅或xx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