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12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造方式变革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加强政府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建立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市场资源、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完善体系,整体推进。
加快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评价认定体系。
遵循新型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规律,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中,实现装配式建筑与成品住房、绿色节能建筑联动发展。
示范引领、逐步推广。
支持成都、乐山、广安、眉山、西昌五个试点市加快发展,逐步在地级城市规划区内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适应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在全省的房屋、桥梁、水利、铁路、道路、综合管廊、隧道、市政工程等建设中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在当前全球城市化进程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装配式建筑作为一种高效、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随着科技和工艺的不断进步,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已成为我国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之一、为此,本文将从政策引导、技术创新、市场培育、人才培养和质量监督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大力发展。
首先,政策引导是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应准确把握装配式建筑在提高建筑产业整体效益、培养新兴产业和解决住房问题等方面的作用,制定相应的发展政策。
具体而言,可以提出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加大装配式建筑的投入。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政策宣传和倡导,提高社会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其次,技术创新是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要保持技术创新的持续动力,可以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组织开展研发活动。
政府应加大对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在科研经费、人才引进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和保护。
同时,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在装配式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三,市场培育是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关键环节。
要加强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装配式建筑产品。
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标,提高装配式建筑在公共建设领域的占比。
此外,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出相应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为装配式建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降低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融资成本。
第四,人才培养是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职业教育方面,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专业课程设置,培养专业化、复合型人才。
政府可加大对职业学校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关教学资源和实训设施。
此外,还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鼓励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并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的人才。
最后,质量监督是确保装配式建筑质量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企业的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机制。
【住建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住建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1号)精神,加快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把钢结构建筑作为建造方式创新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大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张家口、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沧州市和环京津县(市、区)率先发展,其他市、县加快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制定标准。
以钢结构住宅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成熟的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完善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套形成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
支持省内有能力的企业参与编制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我省地方标准与北京、天津地方标准的衔接,提升企业在京津冀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竞争力。
辽宁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要求,依据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方向,以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契机,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发挥市场作用,注重政府引导,培育建筑产业集群,使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根据多层次、多样化的建筑需求,以及差异化的发展模式,结合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特点,相应建设混凝土、钢、木结构装配式建筑。
按住宅、公共建筑以及市政工程等项目类别,分类制定发展目标与推进措施,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均衡发展。
——试点示范、逐步推广。
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工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稳步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关于“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的要求,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建造、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以培育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重点,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推动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
加强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市场需求,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科研等产业链在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下良性发展。
2.坚持统筹布局、分类推进。
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和产业技术发展条件,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进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发展,形成以点带面、局部带动整体的发展格局,促进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
3.坚持引进创新、协调发展。
加快关键技术引进、研发和应用,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晋市政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安全、美观的建筑要求,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紧紧抓住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战略机遇,加快建造方式创新,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健全机制,完善体制,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2.坚持示范带动、统筹推进。
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划分重点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发挥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装配式建造方式向商品住房领域拓展,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
3.坚持产业联盟、品质提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达到2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确定实施范围。
各地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和荆门市应在2017年6月底前明确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孝感市、黄冈市和仙桃市应在2018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其他设区城市、恩施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应在2019年6月底前确定重点实施范围和标准。
各地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可适时对实施区域、范围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省住建厅要加快编制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支持企业编制标准、加强技术创新,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
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之间的衔接。
制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
完善装配式建筑结构性能检测标准和方法。
制定全省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计算规则。
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能覆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的标准体系。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2017年,全省设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左右;到2020年,建立健全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济南、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和县(市)分别达到25%、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一)编制发展规划。
编制实施《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推动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各地要尽快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体系,明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重点实施区域、产业布局及控制性指标。
(二)完善技术标准。
开展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和预制墙板及连接件、灌浆套筒等成套关键技术产品研发。
及时编制技术导则、技术指南和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
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制定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发挥各级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服务,加快对关键专利技术、重大科技创新的转化推广,经技术审查论证后,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依据。
(三)推行标准化设计。
项目策划定位、设计任务委托等阶段,应加强标准化功能空间、通用部品等技术集成论证,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要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推广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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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AA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AA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要求,依据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方向,以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契机,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发挥市场作用,注重政府引导,培育建筑产业集群,使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2.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根据多层次、多样化的建筑需求,以及差异化的发展模式,结合不同建筑类型的具体特点,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均衡发展。
3. 试点示范、逐步推广。
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稳步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逐年提高,每年力争提高3%以上。
大力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城市中心区域原则上全部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
住宅比例。
2018年做好技术基础工作,2019年各县区开展试点示范,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以上,到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
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实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平稳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经济、技术标准体系。
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及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适宜技术。
配合制定和完善装配式建筑相关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经济、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大力完善市场机制。
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各地区可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形成一定数量的、与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的产业基地和园区,引导相关配套企业入驻。
重点做好关键技术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引进,加大对装备制造、建筑机械、钢结构、建筑部品、整体卫浴等方面的优势企业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提高生产企业的产能和配套能力,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
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地有实力的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工作,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
探索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资源,推进装配式建筑集约化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按照“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集成”的步骤,循序渐进,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相关要求在项目立项审批时提出,引领带动装配式建筑的市场化发展。
学校、医院、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
鼓励引导开发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加大装配式建筑部品和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
各县区都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试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动作用。
(市发
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应用BIM技术。
发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优势,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向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实现精细化设计、系统化管理、产业链整合、大数据积淀,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城市产业升级,提高建设管理和城市智慧管理水平。
在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造价、运行维护全过程应用BIM 技术,推进BIM技术应用与装配式建筑管理模式的融合,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
鼓励外埠企业在我市承揽装配式建筑项目时,与当地有一定能力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七)规范招投标活动。
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各地的试点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
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可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加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构件生产能力以及装配式建筑业绩等评审因素。
评标时可采取两阶段评标法,即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等。
评标专家库要充实装配式建筑评标专家,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评标水平。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建筑全装修。
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
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
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创新并不断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
量保证体系。
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原材料进厂检验、过程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对工程项目构件生产推行建设、监理驻厂监造制度等管理办法;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强化监管责任,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AA市推进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国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展情况的调度、考核、通报。
各县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工作措施,推进工作发展。
(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
市本级和各县区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给予装配式建筑基地或项目一定的财政补贴政策。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科技部门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科技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县区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项目建设用地。
规划部门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在出具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应达到比例。
对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相关计算要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运输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