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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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点与处理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点与处理措施

LI LUN SHI JIAN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点与处理措施◎赵智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整个建筑施工行业出现日趋激列的竞争态势。

为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许多建筑施工企业不惜采用低价竞标等不利竞争方式来获得工程项目。

在合同的审核签订上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合同纠纷问题,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如何快速高效地处理、应对合同纠纷,成为建筑施工企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整个行业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处理措施,加强对建筑合同管理体系的完善与创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以确保建筑施工进程的顺利推进。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内涵及纠纷形成原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指的是工程项目发包人通过支付工程建设款项的方式将项目工程委托给承包人进行施工管理而签订的明确工程项目目标要求及建设效果、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施工合同。

在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集中体现在工程款支付拖延、工程质量不达标、建筑工程竣工交付逾期等方面⑴。

这些合同纠纷大都通过走法律程序得到最终解决,涉及到的众多的法律应用问题。

例如诉讼主体的确定、合同效力的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工程款数目及工期时长的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测、违约责任的划分等。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过更改设计图纸及变更工艺要求等问题的话,就会在费用追加、工艺达标及工期延期等方面产生更多的纠纷诱发因素。

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全面分析研究,认真制定防范处理措施,才能有效解决合同纠纷问题,为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保驾护航。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表现特点1.纠纷主体关联众多、诉讼标的额度大。

由于工程项目承包方在竞标成功以后,往往会将工程建设任务进行转包或分包操作。

由于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在认定其建设资质属于总包单位分包还是建设单位硬件的配合与发展,在应用阶段显现出了无与伦比的优势。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

合 同内容违反地方 性 、 门性 规定 的合 同效力确认 , 专 应具体 审
查地方性 、 门性规定的效力。三是合 同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真 专
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 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效力待定行 为。四是合 同经过 了必要 的程序 。 五是审查 总分包
是否合法。 合法总分包的条件有 : 总包合法 ; 分包单 位具备与分
21 计价方式和结算纠纷 .. 2
查, 这是建筑工程合 同的第一个特点 。 其次 , 建筑工程合 同有一 定规模的建设项 目要按招标程序办理。 招标投标是商 品经济高 度发达的产物 , 是市场经济 的一种竞争机制 , 因其具有科学性 、 效益性 、 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 。 总体而言 , 建筑工程合 同有标 的特殊 、 履行期长 、 内容丰富 、 涉及面广等特点。这就要求 在签 订 建筑工程合 同时 , 论在文本结构 和 内容上 , 无 都要反 映和适 应这些特点 , 促使 当事 人严格履行 自己的义务 和职责 , 提高建 筑 工程项 目的经 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 。
1 . 建 筑 工程 合 同 的 效 力 2
计 价方式是指在建筑工 程中设计 、 材料 、 工等方面费用 人 的单价 、 计算 方式 等。这些项 目应在建筑工程合 同签订时就予 以明确 。但 由于对合 同条款的解 释和理解不 同, 施工过程 中出 现新 的工程或者工程变更时 , 同中约定的价格 可能不符合现 合 实情况或者没有约定引起 的纠纷 。 或者合同中约定 的造价低于
由于建筑工程项 目涉及面广 ,其建筑工程项 目的完成 , 往 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 。而是根据工程项 目的大小 , 由建 设单位与勘察 、 设计单位 和施工单位 , 分别签订合 同。因此 , 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意见书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意见书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意见书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意见书一、引言本旨在就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涉及合同解释、违约责任、索赔和仲裁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解释2.1 合同条款分析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分析。

针对与该纠纷相关的条款,包括工程总价、施工进度、质量标准等进行详细解读并提供法律意见。

2.2 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原则是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正确解释和合用的依据。

常见的合同解释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原则、保护当事人意愿原则、公平原则等。

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解释原则进行阐述并提供相关建议。

三、违约责任3.1 违约行为的判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对违约行为进行判断,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3.2 违约责任的界定违约责任的界定包括违约责任类型以及相关的经济赔偿标准。

针对该纠纷情况,对违约责任进行界定,并根据法律法规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四、索赔4.1 索赔的相关条件索赔的有效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索赔的相关条件进行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

4.2 索赔的程序和时效性索赔程序包括通知、鉴定、证据保全等程序的执行。

对于索赔时限,需要根据合同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提示。

五、仲裁5.1 仲裁协议的履行如果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履行是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

根据仲裁协议的具体内容,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5.2 仲裁程序和效力对于仲裁程序的执行和效力,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提供建议。

六、附件列表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2. 工程验收报告3. 涉及质量问题的证据材料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解释原则:根据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解释合同条款的一套原则。

2. 违约责任: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 索赔:受伤害一方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行为。

4. 仲裁:通过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方式。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什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什么

The kind of people who blindly look forward to but never act are a breeding ground for the plague.(页眉可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什么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得以飞速发展,但同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却不断上升。

例如建筑工程中挂靠纠纷等。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大家可以阅读了解一下。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办案思路和技巧
1. 哎呀,先得搞清楚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啊!就像建房子要先有稳固的根基一样。

比如说,合同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是什么,要是没弄清楚,后面出问题不就麻烦啦?这样在办案的时候才能心中有数嘛,对吧?
2. 你得仔细去调查施工过程啊!好比侦探找线索,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像材料的使用、工人的操作等等,任何一个小环节都可能成为关键,你说是不是?
3. 证据收集那可是超级重要的呀!这就像打仗要有充足的弹药一样。

例如一些往来的邮件、会议记录,都可能是致胜的法宝,可不能轻视呀!
4. 和各方面人员的沟通交流也不能马虎呀!和甲方、乙方、监理等多方交谈,就如同在交织的网中寻找头绪。

比如和工人聊聊,说不定能听到意想不到的情况呢,那多有意思呀!
5. 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呀!这就像航海得跟着灯塔走。

万一有新规定出来,咱得赶紧调整思路,不然不就跟不上趟啦?比如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规定有变化,咱就得迅速反应呢,对不对?
6. 要有灵活应变的思维呀!不能死板,就好像水流遇到石头要绕过去一样。

案件情况千变万化,咱得随时改变策略,才能应对自如呀,是不是这个道理?
我觉得啊,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得全方位考虑,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掉以轻心,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这样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与对策处理的探讨一、引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涉及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

在处理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需要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设计有效的对策,以便能够妥善解决纠纷,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本文将就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解决纠纷的对策。

二、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纠纷在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常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纠纷。

一方可能认为工程质量不达标,拒绝支付工程款;另一方则可能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

这种质量纠纷往往十分复杂,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深入的评估、检测和鉴定,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真的存在问题。

2. 施工进度纠纷建筑施工合同中往往规定了施工工期和交工时间,双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由于各种原因,施工进度往往无法按时完成,这就容易引发纠纷。

一方可能要求对方承担延期责任,赔偿相关损失;另一方则可能认为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施工进度纠纷,需要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3. 变更管理纠纷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变更,例如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等。

这就容易引发双方对变更管理的纠纷。

一方可能认为变更是因另一方原因造成的,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可能认为变更是客户方提出的,并非自己的原因,不应当承担责任。

变更管理纠纷需要对变更的原因、责任等进行详细的论证和协商。

4. 工程款支付纠纷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一方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拖延支付工程款,另一方则可能因为质量、进度等问题而拒绝支付。

工程款支付纠纷往往需要对款项的产生原因、支付条件等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解释。

以上就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牵扯到合同的履行、质量、进度、款项等多个方面,需要对各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决。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及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及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及措施摘要:文章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内涵,并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分析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形成的原因,从中进一步提出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措施,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对合同纠纷进行研究分析,使建筑工程能够找到合同纠纷的具体原因,真正将现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与处理方案进行完善实施,掌握精准的处理技巧,把握准确的防范措施的施用,真正将建筑工程的各项细节能够被更多的人关注起来。

因此,研究和探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和防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内涵1.1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涉及面广,其建筑工程项目的完成,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

而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因此,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时,有案可查,这是建筑工程合同的第一个特点。

其次,建筑工程合同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要按招标程序办理。

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因其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

总体而言,建筑工程合同具有履行期长、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等特点。

这就要求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无论在文本结构和内容上,都要反映和适应这些特点,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建筑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原则。

包括:平等、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和协商一致原则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合同内容必须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所必须的法定程序已经履行具体而言,确认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具有建设与施工资格。

建筑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建筑⼯程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对于建筑⼯程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你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吗?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程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建筑⼯程合同的注意事项:⼀、审查发包⼈与承包⼈履约情况1、对发包⽅主要应了解两⽅⾯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续是否齐全。

例:建设⽤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即资⾦问题。

施⼯所需资⾦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能⼒;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承包⽅的⼆级公司和⼯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履约管理之⼯期(⼀)⼯期和施⼯进度1、实际开⼯⽇期的认定①承包⼈有证据证明实际开⼯⽇期的,则应认定该⽇期为实际开⼯⽇期。

承包⼈的证据可以是发包⼈向承包⼈发出的通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的会议纪要、施⼯许可证等;②承包⼈虽⽆证据证明实际开⼯⽇期,但有开⼯报告,则应认定开⼯报告中记载的开⼯⽇期为实际开⼯⽇期;③若承包⼈⽆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期,亦⽆开⼯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期为准。

2、竣⼯⽇期的认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认定⽅法:①双⽅确认的⽇期为竣⼯⽇期;②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的,以竣⼯验收合格之⽇为竣⼯⽇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验收备案⽇期,因为竣⼯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③承包⼈提交竣⼯验收报告,发包⼈拖延验收的,以承包⼈提交验收报告之⽇为竣⼯⽇期;④未经过竣⼯验收,发包⼈擅⾃使⽤的,以转移占有建设⼯程之⽇为竣⼯⽇期。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您对建筑⼯程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都已经有了⼀定的了解了,但如果在⽣活中,您遇到的情况⽐较复杂,建议可以到店铺进⾏在线律师咨询,对应您的需求,将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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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九大问题2011-01-07 22:39:27|分类: 土木建筑|字号本文引用自济南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九大问题》和大家分享这篇日志,我的看法是:ﻫﻫ原文地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原文作者:济南律师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而发生的争议,通常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般情况下,确定工程款结算方式及数额的基本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相关约定,但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或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情形。

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ﻫ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施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的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单方报价结算的后果。

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我们认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要有明确约定。

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提交结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

递交结算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达。

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

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ﻫ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在认定该条的性质和适用中,仍时常发生分歧。

导致两级法院对此认定和判决不统一。

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内容大多属于通用条款。

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作任何答复。

承包人即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为依据,直接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令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

基于对上述条款的不同理解,有的法院即根据承包人的单方结算做出了相应判决。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因为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该通用条款明确载明的内容是发包方如不按期审核结算文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为“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未明确将导致产生“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的法律后果,故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必须的释明,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定。

如当事人坚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的或提起审计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ﻫﻫ问题二:对合同中已约定按照固定价或包干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又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一般不应支持ﻫﻫ当事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单价作为结算方式,由此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也已经考虑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种种因素,并清楚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固定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属于不可调整的价格,作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没有发生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修改、设计变更等足以推翻原约定的情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

在此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支持。

ﻫ问题三:对因工程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处理承包方因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加了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如果要求调整和变更的项目确已发生,且调整和增加的工程量在原工程总价范围以外,对承包方的请求可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对工程量的增减应当由双方进行确认。

一般情况下可通过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帐单、签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当由其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约定结算工程款。

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如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提出增加的施工行为得到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的,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3)如果当事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无异议,只是对增加工程量的价款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4)如果增减工程的性质、标准不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工程款,或者原合同对此约定不明而无法适用的,可以参照签订原工程建设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对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对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通过对增减部分工程量的造价进行核定后进行处理。

ﻫ问题四:正确认定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ﻫ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由于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导致对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时间认识不统一,判决标准各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时,如合同对此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利息从约定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工程实际交付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竣工后,虽然没有交付,但施工单位已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结算文件,而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的,即应当认定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在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必须基于工程验收合格;第二、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报告资料不完整,且又不予以修改、完善的,不能认定施工单位已提交结算报告;第三、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建设单位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应当顺延。

(3)工程价款未经结算,工程也未实际交付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计算。

工程价款未经结算,工程也未实际交付的,大多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的时间计算利息。

ﻫﻫ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施工单位主张的利息做出判决时应当把握以下三点:第一、施工单位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时间早于建设单位应付之日的,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施工单位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时间晚于建设单位应付款之日的,应从施工单位主张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一般情况下,利息支付的时间应于实际付清之日止。

即从工程款应付之次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施工单位仅主张“自工程款应付之次日产生的利息……”而无具体的止于时间,或仅主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而无明确、具体的金额,且在举证期间内亦未变更关于利息计算期限的诉讼请求,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减少诉累,法官可就此行使释明权,促使和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利息支付时间或金额,告知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如经释明后,当事人不予变更的,法院仅对施工单位的请求范围作出实体判决。

不能擅自超越或变更当事人诉讼请求。

ﻫ问题五:对建筑工程质量异议的处理原则《建设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ﻫ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认定和处理:(1)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接收、使用后,又以工程存在各种质量问题提出质量异议或作为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发包人未经组织验收、即擅自接收、先行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的,可以认定发包人已放弃了质量抗辩,并以其使用行为表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承包方只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则由发包人自己负责。

故在排除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只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2)工程未组织验收,发包人也未提前使用的,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

其此时的质量异议属于正常的抗辩,法院对此必须审理。

由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属于专业认定的范围,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要求主张一方申请鉴定。

如发包人虽提出异议但拒绝质量鉴定的,法院应尽释明的义务,如经释明发包人仍拒绝提出申请的,可以发包人放弃质量抗辩为由支持承包人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发包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合理期限”,可按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进行认定。

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墙面防水工程、有关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壁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月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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