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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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2-08-05 16:43:34 来源: 证监会网站有0人参与(1)附件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一)法律法规——《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01.01)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公司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司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一、引言公司人员所持股份是指公司为了吸引、稳定和激励优秀的员工而发行的股份。

对于企业而言,员工是其最重要的资源之一。

员工股份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对员工的激励、管理和控制,同时也可以为员工提供了获取公司股权的机会,并将员工与公司的发展融为一体,形成利益共享的良好局面。

本文旨在探究公司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及如何合理利用该制度激励和管理员工。

二、公司人员所持股份的管理制度1.员工股份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设立股份。

应当向公众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出资不少于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二十。

”同时,根据《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股票发行或者股份转让的形式向员工进行激励或奖励,并给予员工相应的股份。

2.员工股份的发放公司发放股份给员工时,应遵循透明、公正的原则,采取以下管理制度:(1)股份发放的确定应根据员工的担任职位、入职时长、表现和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决定其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2)股份的行权员工股份的行权需要考虑员工在公司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并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行权规定进行。

(3)股份的锁定期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员工股份锁定期,以防止员工为了迅速获利而短期内将其股份出售。

锁定期通常为3-5年。

在员工股份的锁定期内,员工可以享有公司股利和股票股利,但不能将其股份转让。

(4)股份的变现股份持有者可以通过股票买卖或公开招标等方式变现其股份。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变现规则,合理限制员工股份变现的数量和期限,以防止对公司的股权结构造成负面影响。

3.员工股份的调整股权变更是公司股份制度下的一个重要环节。

员工股份持有人因工作变动,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股份持有比例或者股份的时候,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调整。

4.员工股份的退出员工股份的退出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员工主动退出、公司强制退出、合同终止、退休等。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上市公司的增多,员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现象也变得普遍。

为了规范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制定了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一、员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条件1. 员工必须是上市公司的正式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并正式上岗工作。

2. 员工应接受公司的内部培训与考核,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股票的风险和收益。

3. 员工在购买前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4. 公司可能设定额度限制,员工购买的股票数量应符合公司的规定。

二、员工买卖股票的时机1. 员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时机应在市场公开信息发布之后,以避免利用内幕信息获利。

2. 员工应遵守公司规定的交易时间,并且不得利用公司的职务或时间进行短线交易或频繁买卖。

3. 员工持有的股票在职期间不得出售,以避免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三、员工买卖股票的限制与限制1. 员工不得利用公司职务或信息泄露机密,或者通过虚假指令等手段干扰市场。

2. 员工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和纪律处罚。

3. 员工除非取得公司的书面许可,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买卖股票。

四、员工持有股票的管理1. 公司将记录所有员工持有的股票信息,包括购买时间、数量和持有状态等。

2. 员工应及时向公司报告股票的情况,包括增持、减持或转让等,以便公司对员工的持股情况进行监管。

3. 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和员工的需求,对员工持有股票的期限和数量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管理。

五、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 如果员工违反了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或解雇等。

2.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涉及违法犯罪问题,将会被移交给相关的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公司将对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持股30%以上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持股30%以上大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买卖股票相关规定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在买入该公司的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

——《证券法》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每增持或者减持股份达到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股东完成上述增持行为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由律师应就相关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笔增持事实发生后的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

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4、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建设、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实施细则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实施细则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证券法》第47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有关要求,规范公司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资产流失。

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前,必需由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员工持股改革试点资格。

防止没有试点资格就进行员工持股改革。

第三条公司下属企业申请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公司外部市场。

(五)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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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员工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独立性管理,防止员工违法违规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买卖及持有股票规定
第二条本所员工及其主要近亲属(包括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在交易限制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股票。

交易限制期间自本所接受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的第五日止。

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交易限制期间将会自审计报告公开后的第五日继续延伸,直至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

第三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发行的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和公司债券,比照股票办理。

第四条本所审计客户关联上市公司的股票,适用上述规定。

第五条本所将及时公布限制交易的股票清单,员工应关注本人及主要近亲属是否持有限制交易的股票。

如果发现持有限制交易的股票,应立即报告部门(或分所)负责人,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处置。

对于员工持有的本所新承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股票,给予一个月的处置期,员工应在此期间内全部售出。

第六条本所员工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申购由本所提供申报审计服务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的新股。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本所员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在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中进行登记备案。

前款所称员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指员工及其主要近亲属以其本人名下或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所员工违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登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信息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本所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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