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后习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

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等。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关系无从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只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总是不对等的。非对等性是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双重地位,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时体现为权利主体,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和行政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具有自己的特征: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第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6.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应用:联系实际分析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

地位和社会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

的地位: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

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它是仅次于宪

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

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关于这一点,我们拟从

以下三方面来论述。第一,从行政法的调整

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

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

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第三,

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

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综上

所述,可以断言,行政法的确是仅次于宪法

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二)行政法的作

用:就同属于法的范畴这一点而言,行政法

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法的规范作用和一

般社会作用。行政法的规范作用,是指行政

法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

育作用和强制作用。行政法的一般社会作用

体现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和巩固社会秩

序,推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

展。行政法的特殊社会作用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

的作用,体现在:一是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

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

有和行使;行政法确认行政机关相对于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权力并赋予行

政权以优益权强制性等属性;保障行政机关

对公务员的管理;行政法保护行政机关在特

别情形下的活动;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

政法不断确定新的行政权能。另一方面行政

法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作用(听证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行政

申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这两个方面的

作用是有机的、统一的。

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

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

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1)行政主体

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

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

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

权能。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

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

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

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

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

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4.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

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

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

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

权,一般情况下,视为无效。

1.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

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

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

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

督的国家机关。

领会:1.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1)国家行

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2)国家

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国

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4)国家行政

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国家行政机

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6)国家行政机关

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识记: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

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

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

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2.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

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领会:1.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

别:(1)依据方面: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

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

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2)方式上:

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

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

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

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

托决定中予以明确。(3)法律后果:行政授

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

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

的法定行政主体。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

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

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

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

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

主体资格。可见,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两

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其行使的法律

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效果方面有着根本性

的区别。

识记:1.我国公务员的概念:指各级国家行

政机关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

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

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领会:1.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公务员法

律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公务员和国家行

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

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两方面。(1)公务员和

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首先,行政机关的职

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其次,

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

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

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再次,公

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

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最后,为保

障公务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并按行政机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