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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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催收自律公约

信用卡逾期催收自律公约

信用卡逾期催收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信用卡逾期催收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信用卡行业催收活动,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信用卡服务体验。

一、自律宗旨
1.1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规范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2 坚持以法治为准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催收。

1.3 坚持以诚信为本,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持文明催收,维护社会稳定。

1.4 坚持以效率为导向,提高催收工作效率,确保消费者及时
偿还贷款。

二、自律原则
2.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催收工作,不得
采用违法行为催收债务。

2.2 遵守本公约,坚持文明催收,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
得以任何不当方式恐吓、威胁、欺骗消费者。

2.3 切实履行催收义务,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确保催收工
作有效开展。

2.4 加强催收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2.5 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交流,及时反馈催收进展,满足消费者的催收服务需求。

三、自律监督
3.1 严格按照本公约规定开展催收工作,不得采取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

3.2 加强对催收行为的监督管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公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公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公约一、引言银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存储、贷款发放、国际支付等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金融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银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廉洁自律意识,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二、保护客户权益2.1 尊重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尊重客户的权益,以客户利益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维护客户与银行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

2.2 诚信经营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循商业道德,不得隐瞒、误导客户,不得故意扭曲金融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确保客户有充分的知情权。

2.3 保护客户信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个人私利。

三、职业道德及专业能力3.1 遵循职业操守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客户利益。

3.2 提升专业能力银行业从业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金融知识和专业能力,保持与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步,为客户提供准确、可靠的咨询和服务。

3.3 遵循行业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循行业规范,执行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监管工作,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4 防范利益冲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认识到利益冲突的存在,并采取措施防范利益冲突,确保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四、职业责任和行为准则4.1 公平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参与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4.2 反腐倡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廉洁自律意识,不得参与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不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4.3 社会责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承担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发展和金融安全做出贡献。

4.4 违约和失信惩戒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和失信惩戒责任,严守信用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背和规避合同约定。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一、自律联席会议的设立和职责。

自律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业协会共同组建,负责协调银行业自律事务,制定和修订自律规则,并进行评审和监督。

会议成员包括协会会长、分会会长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自律规则的制定和修订。

自律联席会议根据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和修订各种自律规则,包括行业准则、规范、办法等,以规范银行业的日常经营行为,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三、自律规则的宣传和培训。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业协会负责对自律规则进行宣传和推广,向银行业内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他们的自律意识和遵循规则的能力。

同时,组织开展自律引导工作,加强对行业内违规行为的警示和惩罚。

四、自律监督和违规处理。

自律联席会议负责对银行业内的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并进行执行。

对于违反自律规则的银行机构或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五、自律信用的建立和管理。

自律联席会议建立自律信用档案,记录和管理银行业内各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信用和自律记录。

对于违规行为较轻的,可以按照一定期限进行记录,而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永久记录措施,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六、自律评价和奖惩机制的建立。

自律联席会议根据银行业的自律情况,对各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对自律表现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严重的予以处罚和惩戒。

同时,开展自律竞赛等活动,激励银行业内的自律性和创新意识。

七、自律公约的完善和修订。

根据银行业的发展变化和自律要求,自律联席会议定期对自律公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自律需要。

修订过程应当充分征求各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行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动。

总之,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为银行业内部建立起了一套良好的自律机制和管理体系,有效提升了银行业的自律水平,维护了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并为中国银行业的规范经营和良好形象奠定了基础。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是由中国银联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旨在促进银行卡行业的自律,提供给消费者更加安全、便利的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
一、银行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采用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银行卡持卡人存款资金受到损失。

二、银行卡发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银行卡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三、银行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和报告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行为,确保银行卡持卡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银行卡发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支付环境,维护银行卡支付环境的安全性,避免银行卡持卡人受到损失。

五、银行卡发卡机构应当强化宣传教育,使持卡人充分了解银行卡使用规则,减少银行卡相关纠纷。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12.03.20•【文号】中支协银行卡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中支协银行卡发[2012]6号)各成员单位:为规范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行为,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保障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并征求了常委单位的意见,经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银行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良好竞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是银行卡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银行卡行业自律的宗旨是:推动成员单位提供安全、高效、优质、便捷、经济的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产业生态环境,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互惠共赢,共同促进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自律规范第五条成员单位开展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监管机构规定的相关条件,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是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发布的一项行业
自律规则,旨在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行为准则:要求银行业机构在业务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竞争规则,保护客户利益,维护行业形象等。

2. 风险控制:要求银行业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保证业务安全。

3. 信息披露:要求银行业机构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经营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客户了解情况。

4. 内部控制:要求银行业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业务操作规范,防止违规行为和内部欺诈。

5. 监督和处罚:要求银监会加强对银行业机构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者进行处罚和纪律处分。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的发布实施,对中国银行业的规范化、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银行业的良性竞争和信用体系建设。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2021)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2021)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1.29•【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银行业的自律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自我约束、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中银协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四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行业相关政策,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权益和行业利益,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五条积极支持国家战略发展,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金融产品体系,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积极开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加大面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三农”、社会民生等领域的金融产品供给和创新,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第六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不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七条依法合规开展存款、贷款、票据、银行卡、资产管理、衍生产品等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持续加强账户、现金及收费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第八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九条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

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

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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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银行卡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委员会”)是银行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银行卡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利益。

第四条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发展、合作共赢、防范风险、优化服务。

第五条本公约适用于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六条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的银行卡业务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成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当手段干预或影响银行卡业务市场秩序。

第八条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成员单位应树立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观,共同营造良好的银行卡发展环境,规范银行卡营销行为;加强对外部营销的监督检查,加强授信风险管理,严格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审批授信。

第十条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发展特约商户,不得通过错配商户类别恶意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费率等方式发展商户。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应加强自助设备的安全管理,POS机具、ATM等自助设备的布放不得无序竞争,并必须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POS机具管理和操作的培训。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催收业务,并建立配套的申诉机制,妥善和及时处理催收相关纠纷。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应加强银行卡使用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公众宣传工作,保证客户对银行卡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成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信用卡计息规则的涵义,应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并通过网站等宣传渠道提供计算规则及模拟案例;
(二)成员单位应执行监管规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和相应的优惠措施,但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信用卡申请人
(或持卡人),确保申请人(或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决定是否接受。

(三)成员单位应于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息、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

(四)成员单位可提供多个账单日供持卡人选择、更改,可限定更改次数。

第十四条成员单位应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务,倡导各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或对贷记卡透支额在免息还款期内已还款部分给予利息减免优惠:
(一)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第十五条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成员单位可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管理办法并认真实施。

第十七条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加强服务投诉管理,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八条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测算业务成本,合理制定银行卡业务服务收费标准,避免不正当竞争。

第十九条成员单位应共同促进多层次信用体系建设,在催收、保全、专案管理等方面紧密合作,加强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商户等有关风险信息的资源共享及银行卡业务风险联动防控。

第二十条成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银行卡委员会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促进成员单位间的业务交流及合作。

第二十一条成员单位愿意积极配合和支持银行卡委员会和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参加银行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卡委员会应代表成员单位积极与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定期、不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银行卡业务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规范建议等,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银行卡委员会鼓励成员单位互相监督,成员单位及非成员单位均可向银行卡委员会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银行卡委员会定期组织银行卡业务状况评估,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

在成员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银行卡委员会应本着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银行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银行卡委员会查实后可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对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第二十七条成员单位对银行卡委员会依据第二十六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反映。

第二十八条成员单位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银行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经银行卡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中国银行业协会备案,其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自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三十条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成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由银行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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