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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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7•【文号】法办〔2021〕466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法办〔2021〕466号本院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已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三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七)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如果民事诉讼不能立案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如果民事诉讼不能立案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Employing people is not about how to reduce people's shortcomings, but how to use people's strength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如果民事诉讼不能立案法院应当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和资金都不足以使每一起起诉的案件都能受到审理。

因此,民事诉讼法对能得到审理的案件作出了条件限制。

那么,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会不予受理呢,若民事诉讼不能立案法院应当怎么处理呢?一、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8、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原判决、裁定进行复查、改正或撤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申诉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以下将对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申诉的条件1. 申诉主体申诉主体包括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此外,原审当事人的近亲属、其他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提出申诉。

2. 申诉对象申诉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作出的判决、裁定。

3. 申诉时限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时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

逾期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申诉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有下列理由之一:(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书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3)申诉请求;(4)事实与理由;(5)证据和证据来源。

2. 人民法院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诉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立案;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3. 审查程序(1)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可以调取有关证据;(2)对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听证、调查取证等方式;(3)审查期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

4. 复查决定(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予以驳回申诉;(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由本院再审。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案由分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案由分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案由分类)高级法院发布:法院不受理的10大类69种民事案件目录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三、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八、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我国关于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关于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关于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当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那么我国关于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学习⼀下吧。

我国关于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定有哪些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政机关、⼈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或双⽅当事⼈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认为有必要,共同到⼈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的制度。

我国《⼈民调解法》和《最⾼⼈民法院关于⼈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规定》对于司法确认制度及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民调解法》第三⼗三条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当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解协议⽣效之⽇起三⼗⽇内共同向⼈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

⼈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当事⼈拒绝履⾏或者未全部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的,当事⼈可以通过⼈民调解⽅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民法院关于⼈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规定》第⼀条当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调解法》第三⼗三条的规定共同向⼈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条当事⼈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民法院在⽴案前委派⼈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当事⼈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式。

案件受理法律规定(3篇)

案件受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受理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举报,决定是否接受为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活动。

案件受理是司法程序中的首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案件受理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受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案件受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受理原则: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举报,确保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公正受理原则: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及时受理原则: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及时审查,尽快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也规定了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案件受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保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公正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案件受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保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公正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案件受理的程序1.起诉或者自诉(1)刑事诉讼: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

-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题第十二章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题第十二章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题第十二章行政诉讼"1、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学问题第十二章行政诉讼单选题1、甲在商场买了一个日产日立牌电动刀,认为质量有明显缺陷,向市工商局举报。

市工商局经查认定该把剃须刀确系假冒产品,查封了商场尚未出售的10箱该商品,对该商场作出罚款2000元的惩罚打算。

该商场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工商局仅供应顾客甲购买的剃须刀A证据充分,判决维持工商局的惩罚打算B认为惩罚过重,判决变更工商局的惩罚打算C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工商局的详细行政行为答案:C单选题2、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惩罚法被公安局处以5天行政拘留,王某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惩罚。

王某上诉,并提2、出行政赔偿恳求,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某的行政拘留是违法的。

二审法院该作()判决。

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打算,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告知赔偿另行起诉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就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打算,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答案:A单选题3、甲镇人民政府为了促进本镇经济进展下发了整顿本镇的企业、取缔非法经营企业的通知。

之后,便下令关了乙开的印刷厂。

请问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A甲镇人民政府下发通知的行为为抽象行政行为B乙可以在对下令关掉乙印刷厂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甲镇下3、发通知的行为提出审查恳求C乙可以对甲镇人民政府下发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D乙可以对下令关闭乙印刷厂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单选题4、甲受到人身威逼,向公安机关恳求爱护,公安机关予以拒绝,致使甲受到殴打,甲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A撤销判决B履行判决C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判决D确认违法判决答案:D单选题5、李某某多次通过各种手段窃电,市电管局发觉后,赐予其拘留5日的惩罚,李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人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3篇)

人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起诉作为一种权利,旨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然而,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对起诉权的合理限制,以避免滥用起诉权给司法资源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重复起诉,即同一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两次或两次以上诉讼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后果。

以下将详细探讨人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

一、重复起诉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不得再次起诉。

”这一规定为处理重复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1. 法院不予受理对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不得再次起诉。

因此,法院在审查起诉材料时,若发现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 法院驳回起诉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起诉,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重复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相冲突,若存在冲突,则应驳回起诉。

3. 法院作出禁止令对于恶意重复起诉的行为,法院可以作出禁止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重复起诉的情况下,若法院认定当事人存在恶意,可以作出禁止令,限制其再次提起诉讼。

4. 恶意诉讼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恶意重复起诉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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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上)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另,2015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网址:/zixun-xiangqing-15843.html),其中“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将以往法院一直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予以颁布,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后的倾向性观点。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9.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0.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就应当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存在重新起诉问题。

对于不予确认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次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诉讼权利行使没有受到阻碍。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84〜285 页。

12.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观点:见《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者:王友祥、仲伟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载于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 年第1 辑(总第49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14—118页。

13.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执行拍卖所引致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适用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观点: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执行拍卖为法院的司法处分行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

基于执行拍卖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

针对执行拍卖中的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

——见《关于执行拍卖合同是否具有民事可诉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载于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司法研究与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58页。

(2)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本质上如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法院的一种执行行为。

强制拍卖中,拍卖人实际处于协助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辅助人地位,法院应对拍卖活动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

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拍卖活动监督不力的,应由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由被执行人通过对拍卖人等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见《执行拍卖不具有民事可诉性——从石家庄开发区烟酒总公司与河北东方拍卖有限公司、藁城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出发》(作者:张国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载于《立案工作指导》2008年第4辑(总第1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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