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担保法中如何规定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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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

抵押期间

抵押期间,又称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即抵押权人的存续期间。

与抵押登记期间不同,抵押登记期间届满时,抵押权人并不自然消灭,仅失去其登记对抗力而已。

而抵押期间届满,抵押权则不再存续。

我国《担保法》第49条明确使用“抵押期间”这一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中也经常出现这一概念,但是《担保法》并没有对“抵押期间”作出相关规定,这是因为抵押权属于物权,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应同时存在。

所以《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由此看来,抵押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担保法》对抵押期间是一致的,《担保法》对抵押期间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从这一规定看,抵押权的行使不受债权诉讼时效消来后的二年内,也就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4年”期间除非有明确立法,否则,不能将其视为是抵押权受国家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时间,即使过了这一期间,抵押权仍将继续存在。

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期间长短不得由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加以改变,这与抵押期间可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间范围内自由约定的规定不符;故从法律性质上讲,抵押期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

抵押期间的确定,应依有约定依约定,立法应为其设置不得超过的最高期限。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该期限,以避免抵押期间制度流于形式。

当事人没有约定抵押期间而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情形下,对抵押期间的起算点问题,笔者认为该除斥期间应以被担保债权时效届满为起算点。

以债权清偿期为抵押期间的起算点则是不合理的,因为债权清偿期虽为合同所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变化。

台湾民法规定抵押权除斥期间的起算以被担保债权时效完成为起算点,较为合理,因为时效可因债权人履行请求的提出而发生中断,故只要债权人及时的提出履行请求,就不会造成损害。

论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及方式

论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及方式

划 、制定成 本控制 方案 ,为今后 成本控 制
做 好 准备。 对竣工 阶段 的成本 管理 ,工程
签证 制 度 ,确 保 每 一道 工 序 的质 量都 符
合规 范 要 求 ,避 免 因 为 出现 质 量 、安 全 事故 而 导 致 成 本增 加 。 同时 ,在确 保 施 工 质 量 达 到 设 计 要 求和 合 同约 定 的质 量 目标 的前 提下 ,尽可 能 降低 工程 成本 。 实 践 证 明 ,加 强 施 工企 业 工 程项 目 成本管理 是施 工企业创 造经 济效 益的必 由 之路。项 目成本 管理是 一项 整体 的、全员 的、全过 程 的动 态管理 活动 。施工企 业应
过 剩 ,都 会 造 成 质 量 、 安 全 成 本 的 增
加 。 因 此 ,要 实 行 全 面 质 量 、 安 全 管 理 ,在 每 个 分项 工 程 开 始 时 ,都 要 进 行
个 分工明确 、责任 到人 的成本 管理 责任
体 系,必须 明确项 目经理 是项 目施工 成本 管理 的第一责 任人 ,建立项 目成 本管理 岗 位 责任 制 ,确定 项 目管理成 员在 管理 中的 具 体作 用、地位 和所 负责任 。在工 程项 目 施 工过程 中对 成本进行 全员 管理 、全过程
1 房 地产抵押 权实现 的条件
根 据担保法和 房地 产管理法 的规 定 , 房地产 抵押权 的实现应具备 下列 要件 :
12 须 债务 已到 清 偿期 而债 务 人 未履 行 _
债务
债 务 尚 未 到 清 偿 期 ,债 权 人 是 不
权 结构 。 由于 成本 管理相 关部 门较多 ,在 纵 向结 构上层 次也较 多 ,为防止 责任不 清
企 业 的土 地 使 用权 不得 单 独 抵 押 ,以 乡

银行抵押法律规定(3篇)

银行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银行业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银行抵押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对于银行抵押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银行抵押行为,保障银行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抵押的定义、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对银行抵押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抵押的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法律关系涉及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当事人。

三、抵押物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设施;2. 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3. 交通运输工具;4. 有价证券;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2.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抵押物合法、有效;3. 抵押合同合法、有效;4. 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到抵押物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五、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以实现债权的行为。

抵押权的实现有以下几种方式:1. 抵押权人自行处分抵押物;2.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物;3. 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4. 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变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物所取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是担保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抵押担保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特征(1)抵押物特定化:抵押担保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且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不能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2)抵押权设立条件:抵押权设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抵押物合法、抵押合同有效等。

(3)抵押权实现方式:抵押权实现方式包括拍卖、变卖抵押物,或者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4)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优先受偿。

三、抵押担保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对抵押担保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包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2)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抵押物的保管等条款。

(3)抵押登记: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拍卖、变卖抵押物,或者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对抵押担保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抵押物的合法、抵押合同的有效等。

(2)抵押登记: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优先受偿。

抵押期限过后的法律后果(3篇)

抵押期限过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

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期限。

抵押期限过后,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抵押期限过后的法律后果、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抵押权的消灭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抵押期限过后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抵押期限过后,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即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均归抵押人。

此时,抵押权人不得再要求抵押人履行抵押担保义务。

2. 抵押物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期限过后,抵押物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权人不得要求抵押人偿还债务,也不得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处分。

3. 债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期限过后,债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按照普通债权人的地位,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

4. 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抵押期限过后,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债务人未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1.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抵押期限过后,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但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方式包括:(1)要求抵押人偿还债务;(2)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3)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4)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

2. 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抵押期限过后,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方式包括:(1)要求抵押人偿还债务;(2)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3)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4)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

三、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期限过后,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消灭的情形包括:1. 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2.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3.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征用;4. 抵押权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而消灭。

四、结语抵押期限过后的法律后果对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具有重要意义。

抵押权人应合理行使抵押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债权人应密切关注抵押期限,确保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抵押物和其他担保的债权的关系的规定。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指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能高于抵押物本身的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所担保的债权的,超出部分的债权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比如,甲企业的厂房价值200万元人民币,他不能以此厂房向银行抵押贷款2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

然而,现实中抵押物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多数情况下它会随时间、市场及抵押物自身使用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有时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并不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但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却超出了抵押物的价值。

比如某企业的房地产在设定抵押权时估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他以此向银行贷款800万元人民币,但实现抵押权时,房地产仅拍卖了750万元人民币,那么,该750万元人民币可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另外50万元人民币只能与其他一般债权处于同一偿还顺序。

由于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大部分是不动产,具有较高的财产价值,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抵押物的价值大大地高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比如抵押物价值100万元人民币,可抵押人只向债权人借款10万元人民币。

为了更好地发挥抵押物的担保效益,我国担保法允许在抵押物上重复抵押,但各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累计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比如抵押物价值200万元人民币,抵押人可以以该物分几次向银行抵押贷款,比如第一次贷款7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贷款60万元人民币,第三次贷款50万元人民币。

重复抵押,不仅可以是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也可以是以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债权人分别抵押。

比如以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向甲抵押贷款10万元人民币,向乙抵押贷款40万元人民币,向丙抵押贷款30万元人民币。

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法律思考

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法律思考

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法律思考
韩冰
【期刊名称】《经济与法》
【年(卷),期】2002(000)005
【摘要】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为满足其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据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总页数】3页(P12-14)
【作者】韩冰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中国法下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新模式——以厦门海事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申请实现船舶抵押权案件为视角 [J], 李澜
2.论我国抵押权实现途径——构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 [J], 寇宁
3.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权人不申请注销登记怎么办 [J],
4.关于《担保法》抵押权之规定的法律思考 [J], 陈广文;高泰
5.关于抵押权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J], 焦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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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

第⼀百⼋⼗六条抵押权⼈在债务履⾏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流押的规定。

●⽴法背景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和抵押⼈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所有。

”法理上称这⼀规定为禁⽌流押。

物权⽴法中,⼀些⼈主张删去禁⽌流押的规定,他们认为:第⼀,禁⽌流押的规定违背当事⼈意思⾃治的原则。

流押合同仅涉及抵押⼈与抵押权⼈,如果抵押⼈与抵押权⼈在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违法事由的情形下,⾃愿达成流押合同没有什么不可以。

第⼆,流押合同的订⽴并⾮都对抵押⼈不公平。

抵押财产的价值并⾮⼀成不变,有可能出现设⽴抵押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于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财产的价值却⼀落千丈,反⽽远远⼩于所担保的债权。

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时,政府对社会经济⽣活进⾏⼴泛的⼲预与管制,政府的许多政策常常在很⼤程度上决定了许多抵押财产的价格,⽽政府的决定往往变动不定,因此,抵押财产的价值⼤涨⼤跌的情形并⾮停留在学者的理论上。

如果抵押权⼈就这些抵押财产与抵押⼈作了流押的约定,那么当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价值跌落,债权⼈反⽽深受其害。

第三,订⽴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可以使实现抵押权成本虽⼩化。

物权法没有接受上述意见。

理由是:第⼀,抵押权⼈与抵押⼈签订流押合同,从形式上看好象是⾃愿,但实质上是否⾃愿,是否没有胁迫是很难判断的。

就像消费者与某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产者、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消费者都是⾃愿接受的,但他不接受⼜能如何呢?真正公平的意思⾃治必须通过制度保障。

第⼆,禁⽌流押的规定不仅追求对抵押⼈的公平,也要保证对抵押权⼈公平,如果流押合同订⽴后,因抵押财产价格缩减导致债权⽆法满⾜,对债权⼈也是不公平的。

当然有⼈会说,这是债权⼈愿意承担的风险。

但事到临头,哪个债权⼈不会追悔莫及呢?这与股民在股市上赔本是⼀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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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担保法中如何规定抵押权
的实现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人即为担保人,担保人以自己的房产或者土地等财产作为抵押,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这个情况下,抵押权人就是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

那对于抵押权人担保法中如何规定其抵押权的实现?小编将为您整理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规定
《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对于抵押权人担保法中如何规定其抵押权的实现这个问题的相关回答。

从以上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还清债务的,可以与抵押人商议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拍卖后所得的钱款应清偿债务,如有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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