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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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中国的社会运用与影响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社会运用与影响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社会运用与影响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直在快速发展,经济规模逐年扩大。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大型企业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垄断程度也越来越严重。

这样的情况不仅会扭曲市场竞争,影响消费者利益,还会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

因此,中国政府在2018年发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本文旨在探讨反垄断法在中国的社会运用与影响。

一、反垄断法的制定与修订早在1993年,中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中国进入反垄断立法的新时代。

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修订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规范经营秩序。

随着时间推移,中国反垄断法相关部门对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成熟。

2018年,中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发布,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提高对个人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标准等。

这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为市场经营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范。

二、反垄断法在中国社会的运用目前,中国商务部门执法反垄断工作主要由反垄断局、价格监管局和反不正当竞争局(以下简称“三局”)等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不仅要处罚垄断行为,还要加强对市场监管的力度。

在执法实践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垄断行为被发现,就会遭到处罚。

同时,三局还会对相关企业实行经营限制措施,例如禁止企业开展特定业务、限制企业的市场准入。

这些措施不仅管控了企业的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对于未来的企业遵纪守法行为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三、反垄断法的影响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整个中国经济市场都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

一方面,反垄断法打破了部分企业长期存在的生产垄断,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促进了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扩大了市场准入口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反垄断法的实施还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得消费者享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不仅可以在质量上选择更高的产品,也能够在价格上享受到更多的优惠。

反垄断工作总结报告

反垄断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平台在信息传递、需求匹配、关系协调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部分数字平台利用数据和算法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引发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担忧。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国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积极开展反垄断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完善反垄断法规体系2022年,我国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新增数字经济反垄断专条,对经营者提出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实施垄断行为的基本要求。

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提供了法治保障。

2. 加强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大了对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针对数据、算法和平台垄断行为进行整治。

2023年,共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7件,罚没金额21.63亿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9件。

3.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民生领域反垄断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如车检机构检验检测收费过高涉嫌价格垄断问题,在全市组织开展车检机构检验检测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强化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反垄断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反垄断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数字经济反垄断挑战。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1. 存在问题(1)部分企业对反垄断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难度较大,涉及技术、数据等方面。

(3)部分地方保护现象仍然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2. 建议(1)加强反垄断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合规意识。

(2)创新监管方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反垄断监管效能。

(3)加大对地方保护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四、结语总之,我国反垄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完善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方式,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一、引言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垄断竞争日益复杂化,反垄断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围绕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世纪末期的禁止垄断法案。

20世纪初期,美国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雷顿法案》,推进了反垄断法的发展。

此后,欧洲和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制订并严格执行了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50年代至60年代: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在美国,1950年代是“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

政府利用反垄断法打击了一批垄断企业,如AT&T、IBM等。

同时,欧洲也开始了制订反垄断法的进程。

(2)70年代至80年代:反垄断法重心的转移在70年代和80年代,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开始发展自己的反垄断法。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放弃了以前的强硬政策,开始在反垄断法实施上更加注重效率而不是原则。

(3)90年代至今:反垄断法国际化趋势在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反垄断法制度,并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使反垄断法进入了国际化的发展阶段。

三、反垄断法的现状与趋势1. 反垄断法的现状(1)竞争政策逐渐受到重视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美国,欧洲等国家,竞争政策已经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

(2)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和各国政府对垄断行为的打击不断加强,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

2. 反垄断法的趋势(1)主要领域拓展除了物质产品市场,未来反垄断法还将涉及到数字经济等虚拟产品市场,以及环境、医疗等领域。

(2)着力打击新型垄断行为新兴产业的崛起、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等都催生了新型的垄断行为,因此反垄断法也需要更加注重打击新型垄断行为,如数据垄断等。

2023年对反垄断法的学习洞察3篇

2023年对反垄断法的学习洞察3篇

2023年对反垄断法的学习洞察3篇洞察1: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2023年,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对反垄断法的学习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反垄断法有助于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反垄断法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提高消费者福利。

因此,2023年对反垄断法的学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洞察2: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2023年,反垄断法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首先,全球范围内对数字经济的监管将日益加强。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各国将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防止数字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市场竞争。

其次,对跨国并购的审查将更加严格。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并购日益频繁。

各国反垄断机构将加强对跨国并购的审查,防止垄断企业通过并购行为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损害市场竞争。

因此,了解和掌握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和跨国并购领域的应用将成为2023年的重要任务。

洞察3:反垄断法的挑战和应对2023年,反垄断法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首先,全球垄断企业的崛起将给反垄断法的执行带来困难。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垄断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和实力,对反垄断监管构成了挑战。

因此,反垄断机构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垄断企业的挑战。

其次,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了困难。

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给市场竞争和反垄断监管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反垄断机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反垄断法律框架,确保其适应新兴技术的发展。

以上是对2023年对反垄断法的学习洞察的三篇简要介绍。

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挑战都需要我们加强学习和研究,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对我国反垄断工作的总结。

二、反垄断工作背景1. 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2. 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

3. 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反垄断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反垄断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三、反垄断工作成果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1)2017年,我国修订了《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

(2)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3)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反垄断政策法规。

2.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1)2021年,全国查处垄断案件176件,罚没金额235.86亿元。

(2)2021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27件,附条件批准4件、禁止1件。

(3)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监管力量得到充实。

3. 国际合作与竞争倡导取得新进展(1)成功举办第七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

(2)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政策协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竞争环境。

4. 公平竞争政策体系建设和实施取得新进展(1)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审查。

(2)加强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反垄断工作亮点1. 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1)加强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

(2)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推动地方反垄断工作深入开展。

反垄断立法的困境与反垄断的未来出路

反垄断立法的困境与反垄断的未来出路
成 因, 进而探索我国反垄断的未来出路 , 有助于指导我国反垄断工作的进行 。 一 Nhomakorabea、
我 国反垄断立法 的困境
( ) 法难 以解决行 政 垄断 问题 一 立
在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 中, 是否应该规定反行政垄断的内容 , 社会各界争议不断。有的认为禁止行
政垄断应是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 有的则认为行政垄断不应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 而应 由行政法来
关键词 : 垄断; 法 ; 反 立 困境 ; 出路
中图分类号 : F D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059 20 )508.6 lO -7(06 0.080
Di c l o i o n u u eW a tf r An i o o oy Le ilt n i f utP st n a d F t r y Ou o t n p l gsa i i m 【 o
V0 . 9 N . 13 o 5 Oc .0 6 t2 o
反垄断立法的 困境 与反垄断 的未来 出路
彭 陟刚 , 岳振 宇
( 江西科技师范学 院 法学院 , 江西 南 昌 30 1) 303
摘要 : 国《 垄断法( 我 反 草案 )已进入人 大审议 , 反垄断立法依然 面临难 以解决行政 垄断问题 、 法机 构 》 但 执
权力被 肢解 、 立法整合 困难 、 屈从于产业政策和政府管制的需要等 困境 。我 国反 垄断立法 陷入 困境 , 既根 源于
我 国垄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 又受制 于转型 时期制度 变迁 的影响, 更是 立法公 共选择 与利 益博弈 的结果。要
解决我 国的垄断问题 , 需改革 的纵 深推进 、 仍 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反 垄断法的不断完善 。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3900字》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3900字》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前文通过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进行了考察。

发现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经常因理解偏差而在纵向垄断协议的判定问题上产生分歧。

如对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不同的解释,导致选择不同的分析模式对涉案行为进行分析,以至于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下文以纵向垄断协议的现状为基础,分析目前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遇到的困境。

一、纵向垄断协议分析模式的适用存在分歧同案同判原则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

然而就反垄断法而言,由于我国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条文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实践中判定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也不一致,导致还未能达到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基本要求。

要想对该实体制度进行明确统一,就要在尊重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的基础上统一纵向垄断协议违法的认定标准和分析方法。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的分析模式,由于两者分析模式存在差异,我国也没有法律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导致两机关在规制纵向垄断协议采用不同的分析模式。

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作为我国解决《反垄断法》冲突的两大基本途径,本应起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作用,但通过上文的现状分析可知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很大分歧的。

我们以上文中列举的几起转售价格维持纵向垄断协议案为例,通过笔者的梳理,可以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罚决定书中均直接给出了结论性的处罚意见,并没有对涉案行为究竟如何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考察和分析。

而法院的判决却不一样,从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强生案”开始,两审法院就都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明确:将“排除、限制竞争”作为判定涉案行为是否为违法的构成要件。

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存在分歧的这一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笔者将其归纳为对垄断协议定义条款的不同理解:一种认为在定义条款明确排除、限制竞争的前提下,行政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就应当将此条作为证明具体协议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认为定义条款只是一般性学说,需综合14、15条进行体系理解,由于这两类行为在法条中进行单独列举,限制竞争效果可能性较高,因此只需证明客观存在就可推定,无需进一步分析。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政府颁布了反垄断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阐述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一、促进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实施后,有效地遏制了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在某些领域,一些企业通过垄断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反垄断法的实施,对这些企业形成了有效的制约,使其不得不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

此外,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它们提供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障。

在垄断情况下,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优质、平价的产品和服务。

反垄断法的实施,打破了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使得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多的选择和更优质的服务。

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实惠。

三、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积极作用。

在反垄断法的制约下,企业必须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提高自身竞争力。

这种压力使得企业更加注重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励企业创新的动力。

四、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我国企业面临着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我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反垄断法的制约下,企业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形成优势互补的局面,提高了整体竞争力。

此外,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开放,使得我国企业能够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总结综上所述,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显著,对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消费者利益的保障、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成本较高、企业违法成本较低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更好地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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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

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

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

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

因此,垄断的定义应既涵盖经济性垄断也涵盖行政性垄断。

同时,对于定义的方式,也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采取形式逻辑的定义,例如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民法通则关于民法的定义,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等,以实现法律概念的明确、清晰、具体和可操作性。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采取经验的方法,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成熟的垄断形式加以概括,结合中国国情用列举方法表明法律对垄断的禁止态度。

我认为,对垄断进行定义,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世界各国现行反垄断法,对垄断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从而导致中国立法客观上缺乏可参考借鉴的权威样板;二是垄断概念的形成,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如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代表,德国以反卡特尔为代表,日本以反私人垄断为代表,中国则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一般不易模仿,也不易搬用;三是垄断涵盖的内容,实质上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

各国立法者及反垄断执法者,往往将规模经济、经济情势和世界贸易中的市场份额等因素纳入垄断认定的视野,也在客观上使垄断定义因国家不同而不同,甚至一个国家内也会因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不同;四是引进外来的规则、制度,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实际。

从中国国情出发,同时尽量与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定义保持一致,中国反垄断法对垄断的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定义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

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度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等方式导致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是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对此问题,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反垄断法是否应适用于所有垄断,包括经济性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二是对那些涉及自然垄断、公共利益的行业或者领域如铁路运输、电信、电力、煤气、供水等是否予以豁免,以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即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三是反垄断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并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首先应将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性垄断包含在调整范围之内。

其次,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缩小适用除外的范围是各国反垄断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例如,公用事业(含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传统上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

但近年来,许多国家在这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放松管制,允许新的竞争者进入,同时限定这些行业适用除外的行为范围,即并非自然垄断行业中的所有行为都适用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样要适用反垄断法。

对这些应当列入竞争的行业,如果在立法中仍将其作为反垄断的例外,就有可能使这些领域继续缺乏竞争而贻误迅速发展的良机。

最后,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赋予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

因此,中国反垄断立法既要将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经济垄断和自然垄断纳入调整范围,也要将中国转轨时期特有的行政性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同时,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还应当对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三、关于垄断协议禁止垄断协议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

简单地说,这种协议是指间订立的能够导致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协议。

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

因此,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是他们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

垄断协议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危害性较大,且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执法机关查处的数量都远远高于其他垄断行为的数量,因此禁止垄断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反垄断法并不是对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都采取禁止的原则,根据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程度,它们基本上被分为两类。

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凡是属于这个范畴的限制竞争协议,不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何,都被认为违法。

它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主要是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等,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因此,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禁止垄断协议应对下列行为进行规制: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串通投标、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联合抵制市场交易等。

另一类则适用合理原则,凡是属于这一范畴的协议都应当进行个案审查,即根据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

对于虽限制竞争但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给予豁免,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

因此,对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可以被依法豁免。

如经营者为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中小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化,分工协作进行专业化发展的共同行为。

四、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在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上,有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

一种是低度立法原则。

反垄断法并不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竞争,反垄断法才予以规制。

如德国、韩国、波兰、匈牙利、台湾等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均采用低度立法,不规制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另一种是高度立法原则。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也进行规制,即对达到市场支配地位的要强制解散,消除市场支配地位。

或者达到市场支配地位后,应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如果执法机构认为该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竞争或使竞争受到了削弱,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法作出解散的决定。

美国、日本以前实行高度立法原则,规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即违法,即本身违法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也开始转向合理原则,即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当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竞争才违法。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反垄断立法逐渐集中在垄断行为上,相对淡化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看,规模经济发展不够,竞争力低,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发展大、大集团,鼓励发展规模经济。

因此,中国应顺应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采取低度立法原则,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

这样既可以防止出现垄断,促进竞争,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又可以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还可防止规模经济形成后产生垄断,从而窒息竞争。

五、关于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现象。

同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具有以下特点:实施垄断的主体不同;实施垄断的方式不同;保护的直接对象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二者性质不同;危害性不同;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不同;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手段主要是滥用行政权力,目的是保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

由于有行政权力作后盾,这种行为较之经济性垄断更具危害性,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监管和惩处。

行政性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的难点之一,对于反垄断法是否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的存在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根源是体制问题,不是法律所能解决得了的,行政性垄断归根到底是一种滥用行政权的行为,应主要通过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

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没有行政性垄断一说。

因此,反垄断法不应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应当将行政性垄断作为规制的重点。

虽然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同经济垄断一样对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危害非常大。

行政性垄断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破坏经济发展活力,且容易导致腐败,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十分突出,反垄断法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应当对行政性垄断作出禁止性规定。

应当说,行政性垄断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一部反垄断法所能解决得了的。

但是,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一样,都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损害的是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行政性垄断具有转化为经济性垄断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当前行政性垄断现象极为严重,危害性极大,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又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反垄断法不能对此视而不见。

应当对行政性垄断作出禁止性规定。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俄罗斯及东欧国家十分重视反行政性垄断问题,俄罗斯、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的反垄断立法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六、关于集中的控制在国外的反垄断立法中,集中是指兼并或经济力量集中。

将兼并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十分必要,也非常重要。

一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兼并可以实现间的优化组合,同时也可能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产生,增加市场进入壁垒,减少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机会,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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