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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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保密协议规定赔偿金

劳动法保密协议规定赔偿金

一、保密协议的定义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离职后,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保密事项所签订的协议。

二、保密协议赔偿金的规定1. 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 赔偿金的计算(1)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金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2)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的订单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研发投入损失、声誉受损等。

3. 赔偿金的支付(1)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偿金的,用人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保密协议赔偿金的例外情况1. 劳动者离职后,因工作需要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属于违反保密协议。

2. 劳动者离职后,在合理期限内,因履行职务需要而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属于违反保密协议。

四、用人单位的保密义务1.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2.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劳动者的保密意识。

3.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事项、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

总之,劳动法保密协议规定赔偿金,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

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也应加强保密管理,共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23条释义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23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

竞业限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点——兼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4条、第90条

竞业限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点——兼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4条、第90条
显 提 高 。但 同 时 , 法 的规 定 并 不 周 全 , 其 是 在 竞 业 限制 的期 限 、 该 尤 用人 单 位 支付 补 偿 金 、 动 者 承 担 违 约 金 方 面 。 目前 亟 劳 待 出 台相 关法 规 、 策 予 以 补 强 , 更 好 的 寻 求 劳 资双 方之 间 利 益 的平 衡 点 。 政 以
义务 、 良义务 和诚实 信用 原 则 。为 了保 护 商业 秘密 和促 例 》 善 却删除 了该条 。笔 者擅 自揣度 , 概 因为该 “ 级管 理 大 高 进产业发展 , 各个 国家 纷纷 规 定 了竞业 禁 止制 度 。相 较于 人员” 的界定虽然使义务 主体 更加 明确 , 在一定 程度上也 但
关 键 词 : 劳 动 合 同 法 》 竞 业 限制 ; 偿 金 ; 约 金 《 ; 补 违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 5 D 2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3 9 ( 0 9 0—2 40 1 7 —1 82 0 ) 90 2 —2
在 生 产技 术 迅 猛发 展 , 业 竞 争 日趋 白 日化 的 今 天 , 商 商 于用人单位 的高级 管理 人员 、 高级 技术 人员 和其他 知悉 用 业 秘 密作 为有 着 巨 大 经 济 价 值 和 潜 在 优 势 的 生 产 要 素 , 成 人 单 位 商业 秘 密 的人 员 。 明确 限 定 “ 业 限 制 ” 议 主体 的 ” 竞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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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第 9期 09
竞业 限 制 : 求 劳 资利 益 的 平衡 点 寻
兼论 《 动合 同法 》 2 劳 第 3条第 2 、 2 条 、 9 款 第 4 第 0条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章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电商公司,乙是该公司的销售人员。

在2018年6月份,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每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时,甲公司将支付乙额外的业绩奖金。

然而,自签订合同之后,甲公司开始频繁更改销售目标,导致乙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销售额。

乙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要求计算并支付相应的业绩奖金。

甲公司拒绝支付,并指责乙未能达到销售目标。

乙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业绩奖金。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8条,劳动合同到期的,终止的,或者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乙作为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销售目标、提成和奖金的支付规则。

在该案例中,乙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当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时,甲公司将支付乙额外的业绩奖金。

然而,甲公司频繁更改销售目标,导致乙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销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变更销售目标时,甲公司应当与乙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乙无法达到新的销售目标,甲公司不应该拒绝支付业绩奖金。

应对策略:1. 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甲公司应当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2. 与乙进行协商:当甲公司需要调整销售目标时,应当与乙进行充分协商,尊重乙的权益,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完善管理机制:甲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变更销售目标的决策与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充分考虑到销售人员的利益。

案例二:债权纠纷案例描述:甲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年利率为8%,借款期限为2年。

然而,到期时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劳动合同法》23条

《劳动合同法》23条

《劳动合同法》23条在《劳动合同法》第23条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1. 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2. 试用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 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5. 试用期的延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试用期,但延长后的试用期总长度不得超过本法规定的最大期限。

第23条的规定旨在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的约定方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自主权。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该条款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管理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劳动关系管理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劳动关系管理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劳动关系管理常见的问题有哪些?我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一看。

劳动关系管理常见的问题有哪些1、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6、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23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特殊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1. 被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本人或者家属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隐瞒与工作有关的重要事实,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产生重大误导的;
4. 用人单位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5. 劳动者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条件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以上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本人或者家属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可以立即生效。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因用人单位的重大违法
行为或者违反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基准可以根据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损失以及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程度来确定。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23条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条款规定,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并且为劳动者提供了保护措施,以确保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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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某食品加工企业向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对于该申请,卫生局经过审查后应当如何处理?( )
A.如果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可以自主决定作出决定的期限
B.如果食品加工企业符合法定卫生条件、标准,卫生局可以当场作出口头许可决定
C.卫生局如果认为食品加工企业不符合卫生条件标准,可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无须说明理由
B.张某向民政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该行政许可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于是民政局即时作出了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C.马某向工商提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工商局于是允许马某当场更正
D.田某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提交的说明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规定,但是专利局并未当场告知也未在5日内告知王某需要补正的内容,则赵某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限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D.卫生局如果作出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该食品加工企业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 )统一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A.本级行政机关
B.下级行政机关
【解释】义贤律师事务所提示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本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篇二: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根据《劳动合同法》来制定规章制度每日一练()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根据《劳动合同法》来制定规章制度每日一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销售某种商品已经不需要行政许可,但赵某不知,仍然向工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工商局应即时告知王某不受理
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成为一个必须依据法律来调整的问题。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本条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但是,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因为劳动合同终结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可因此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负有竞业限制,主要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时说明日常工资中就已经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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