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备案-废止《建筑节能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4日建办市[2014]3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9月30日建法〔2018〕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建办市[2014]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一)严格许可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
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
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三)加大公开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9月30日起,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两个文件。
自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我省决定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包含节能设计备案表)。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发文之日起,我省新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
我省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再要求在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的建筑图、暖通图上加盖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取消对加盖节能章的审核。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在施工图审查备案阶段增加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的备案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应及时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程序,重大变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使用。
三、我省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
各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应按照现行有关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审查,不得降低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标准。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零政办函〔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零陵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区有关单位:《零陵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2020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2日零陵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区内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2020年房地产业新增贷款额度要比2019年新增贷款额度上浮20%,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切实缓解企业资金流动困难。
区金融办、区住保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调研等形式,了解房地产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加大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力度,切实解决房地产项目资金压力问题。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内各金融机构)?? ?二、实行购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零陵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住房(含住宅和非住宅,不含二手房、车库、车位、杂物间),并及时缴纳契税、办理商品房预售网签备案和预告或预抵押登记、开具税务发票的城乡居民。
(二)补贴标准。
区财政按2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三)补贴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咸政办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行政许可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31日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增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基本原则(一)切实转变服务理念。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预审服务机制,变坐门等客为主动上门服务,提前研判项目的可行性,逐一列出工程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清单,盯着问题跟踪指导,使问题在一线解决、进度在一线体现、成效在一线显现,保证申报材料一次性申请成功、要件齐全完备。
(二)精简整合再造流程。
坚决取消各种没有法定依据的搭车事项、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
必须进行许可审查的事项,能并则并,能合则合,同一审批事项不在其他环节重复审查,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理程序。
施工许可证延长情况说明

1.什么原因导致施工许可证延迟下发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按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一项一办。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项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五)招标工作已完成,施工单位己确定;(六)建设单位已委托建设监理或建设单位建设工理机构资格己审定,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回经理已确定;(七)资金、物资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八)按规定已在统计部门办理了统计登记手续;(九)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2.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与延期的含义是什么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指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施工许可证的延期: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3.施工许可证到期了是否还需要申请延期施工许可证到期了需要申请延抄期。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东政办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8〕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统领,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点,以扩大规模总量、提升发展质量为核心,着力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创新建设组织新模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创新型、由速度型向效益型、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切实提高建筑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打造“东营建设”品牌,为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贡献更多精品工程。
到2020年,力争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450亿元,增加值达到135亿元,利税总额超过49亿元。
二、扶持行业做大做强(一)大力培育龙头企业。
鼓励我市骨干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实施联合、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大型建设企业集团。
鼓励大型建筑业企业以资产联结为纽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企业联合开拓市场,实现共同发展。
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在全市开展“建筑强县强企”活动,对在全市排名列前三的县区、前十的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出台激励政策予以扶持。
进一步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结构,引导建筑业企业向专业领域拓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提升专业施工能力,培育专业领域工程建设比较优势。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0日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为目标,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协调、管理、运行、监督体系,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实事求是。
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建设适合地域特点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标准最优。
对标先进,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起步,在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上采取创新举措,着力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系统推进。
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统筹规划,实现以项目为主导的发展方式向以规划为主导的发展理念转变。
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完善配套政策,全面系统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三)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改革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改革贯穿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报装、接入等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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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备案废止《建筑节能审查》住建部官网接连发布三份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大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此几份通知是直接响应2018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和2018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建筑业迎来大变革!!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里明确提出: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删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把“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除此款内容,加上之前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监理,所以这些种种迹象的表明值得大家玩味。
二、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中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原条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等条款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是直接响应2018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原条例: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提出: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原条例:(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二)将第一部分第四项内容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将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原条例:(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附后)。
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三、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原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原条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删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删除)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原条例: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删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原条例:(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删除),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条例: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删除)删除工程合同备案条款是直接响应2018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原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删除)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原条例: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删除)住建部通知全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