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问题与建议以依法治国背景为视角》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着一些困境,限制了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对策以提高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效果。
缺乏标准化的评估工具是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一个主要困境。
由于没有一套统一的评估标准,不同的鉴定人员往往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鉴定,导致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可比性。
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明确鉴定人员应该采用的方法和标准是提高精神病司法鉴定效果的重要对策。
缺乏专业的鉴定人员也是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一个困境。
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具备精神病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的鉴定人员才能进行准确鉴定。
由于专业鉴定人员的数量有限,并且他们通常需要面对大量的案件,导致鉴定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培养更多的专业鉴定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条件,以提高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员的能力是一个重要对策。
司法机关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不足也限制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效果。
精神病鉴定需要综合考虑医学和法律两个层面的因素,需要司法机关和医疗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建立起司法机关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工作是提高精神病司法鉴定效果的重要对策。
公众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认识和理解不足也是一个困境。
由于对精神病的认知存在误区和偏见,公众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常常存在怀疑和不信任。
这种情况不仅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不公正的对待,也可能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面临很大的压力。
加强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宣传教育,消除公众对精神病的偏见和误解,提高社会对司法鉴定结果的接受度是一个重要对策。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着一些困境,但是通过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培养更多的专业鉴定人员、加强司法机关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及加强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宣传教育等对策,可以提高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效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结果。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刑事案件等需要确认被鉴定人是否具有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犯罪时的精神状况等问题时,由专业医务人员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评估、诊断和鉴定的过程。
在实践中,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加强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法医专业人员的素质、综合判断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很大的困境。
本文意在分析这些困境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困境1. 司法和医学知识不够全面由于司法人员在司法鉴定中缺乏完全的医学知识,医生也可能不了解司法程序,导致鉴定结果有误,严重伤害了公民的利益和司法公正。
2. 人才短缺目前,我国有能力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专业人才数量不足。
尤其是在医药和司法交叉的领域中,要求高的综合能力和责任感,而且每年做出更多的鉴定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这个瓶颈问题亟待解决。
3. 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鉴定单位目前实行的是由各部门或机构独立开展的模式。
导致了鉴定结果不统一,鉴定标准不一,鉴定内容不同,商业利益的干扰等问题。
这给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对策为了解决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全国范围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才库成立一个全国性的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才库,集中管理人员,通过选拔供职、培训、评估等方式,提高作为鉴定人审查被告人完全或部分能力的综合能力和责任感,增加人才储备,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
2. 优化鉴定流程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采用标准流程来鉴定精神问题,避免出现成果不一致或无法比较的情况,制定规程和方法,明确鉴定标准和结果参数,推动标准化鉴定,并检查鉴定结果,提高鉴定质量。
3. 增加技术支持精神病诊断是当今精神病学的核心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医学科技的发展,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精神病诊断工具和方法。
在司法鉴定方面也应该使用适应性更高和可靠性更强的诊断方法。
特别是现代成像技术和分子遗传技术等技术的广泛使用,对提高鉴定准确性和可靠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中,对嫌疑人或被告的精神病状进行鉴定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例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过程缺乏专业性、鉴定结果可能受到质疑等问题。
本文将就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困境分析1. 鉴定标准不统一在中国,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各地鉴定标准不统一。
这意味着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给司法公正性带来质疑,也给被告和其家属带来了困扰。
2. 鉴定过程缺乏专业性由于缺乏专业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学家参与,一些地方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过程缺乏专业性。
鉴定人员对嫌疑人或被告的精神病状评估不够准确,有可能会导致不当的判决。
3. 鉴定结果可能受到质疑由于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常常受到质疑。
一些被告及其家属对鉴定结果表示异议,甚至上访维权,加重了司法程序的矛盾和复杂性。
二、对策研究为了解决精神病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标准和程序。
需要建立统一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2. 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为了提高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专业性,需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可以建立专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专业人才队伍,由专业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学家组成,提供专业的精神病状评估和鉴定服务。
3. 加强鉴定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为了提高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需要建立完善的程序和监督机制。
可以加强对鉴定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充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宣传和教育为了提升社会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理解和支持,需要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工作。
可以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和专题讲座,向社会大众介绍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社会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信任和支持。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摘要】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面临着诸多困境。
其中包括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过程缺乏专业性和法律法规不明晰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困境,建议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加强鉴定人员的培训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加以改进。
未来,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更加科学、规范,确保司法公正与公平。
本篇研究旨在探讨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推动司法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
【关键词】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标准, 鉴定人员培训, 法律法规, 困境, 对策, 统一标准, 专业性, 完善, 展望未来1. 引言1.1 研究背景精神病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领域的重要一环,涉及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随着精神病患者数量的增加和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境。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困境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司法鉴定存在着多种困境,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过程缺乏专业性、法律法规不明晰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容易导致误判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我们有必要对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期能够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向更加规范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1.2 研究意义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对涉案人员的精神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更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加。
对于这些困境的研究和解决,将有助于提高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尊严。
对于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进行研究及提出有效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为刑事案件中涉及精神病患者的鉴定工作。
由于精神病患者的心智状况不稳定,他们在刑事案件中的责任能力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对患者心理状况的判断、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以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研究者需要进行细致入微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对于精神病患者心理状况的判断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可能会有时好时坏,同时存在不同的症状。
鉴定人员需要仔细观察患者的病史、症状以及病情发展趋势,进行全面的评估。
鉴定人员应该借助专业的心理学工具和方法来收集和分析患者的心理数据,以便更准确地判断患者心理状况。
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问题。
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方,包括被害人、被告人和公众等。
鉴定人员需要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确保鉴定结果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为了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可以采用多种评估工具和方法进行鉴定,同时还可以引入其他专家的观点进行评估和验证。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是民众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关注点之一。
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对患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人员还应当尽量保持与患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确保鉴定结果的可视性和透明度。
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面临着多方面的困境,需要研究者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通过更加细致入微的心理评估和分析,确保判断精神病患者心理状况的准确性;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避免利益干扰的影响;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保护患者的权益和鉴定结果的合法性。
这些对策将有助于提高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法律机关根据精神病学和法医学原则对被认定有精神障碍或精神疾病的人进行的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维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着许多困境,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不够科学、鉴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应确立严格的鉴定标准。
精神病司法鉴定要求鉴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和能力,并据此进行司法推断。
这一过程需要严谨的科学方法和标准。
建议相关部门通过制定明确的鉴定标准,来规范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应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如精神病学、法医学等。
因此,要求相关部门在招募鉴定人员时,对应聘者的专业水平进行认真审核和考核。
同时,鼓励鉴定人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确保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再次,应完善鉴定方法和设备。
现代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先进的鉴定方法和设备,例如脑电图、磁共振成像等。
可以使用这些技术手段来帮助鉴定人员更准确地判断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和能力。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精神病司法鉴定技术设备的投入,并对鉴定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最后,应强化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
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对法律规定的具体执行,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执行机制,就难以维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的鉴定行为,提高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公正和可信度。
总之,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和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当前存在的一些困境,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对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监督和管理,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在司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对被告人的心理和精神状态进行评估,从而为法庭提供客观的鉴定结论。
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对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对策。
**一、困境分析**1. 法律规定不明确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制约,目前相关法律对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具体规定不够明确。
对于鉴定程序、标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这给司法鉴定工作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2. 专业人才不足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进行精准的心理评估和精神状态分析,相关的专业人才却相对匮乏。
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着精神病鉴定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这导致了鉴定工作的滞后和不足。
3. 鉴定质量参差不齐由于专业人才不足、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因素的影响,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甚至存在主观片面的情况,这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对策研究**在精神病司法鉴定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定的完善,明确鉴定的程序、标准、责任分工等方面的内容,使之符合实际工作,同时防止程序性问题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加大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相关的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更多的心理学、精神病医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参与到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中来,提升鉴定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质量。
3. 加强鉴定结果的审定程序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鉴定结果的审定程序,建立起多级审查机制,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防止主观片面因素的介入。
4. 加强鉴定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于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加强对鉴定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确保鉴定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提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健全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配套措施为了进一步提升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有必要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包括鉴定结果的应用、对被鉴定者的康复与救助等方面的工作,以保障鉴定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案件中对涉及精神病患者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和鉴定,以帮助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着诸多困境,例如鉴定标准不统一、专业人才不足、司法程序繁琐等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提高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一、困境分析1. 鉴定标准不统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标准因国家、地区、法院以及具体案件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
不同的鉴定标准容易导致鉴定结论的主观性,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即使在同一法院内部,不同的精神病鉴定人员也对病患的心理状况可能产生不同的判断,这使得鉴定结果缺乏一致性和可信度。
2. 专业人才不足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临床心理学、精神病学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参与,然而这些专业人士在司法系统中的数量严重不足。
由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很高,若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易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性和不公正性。
3. 司法程序繁琐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繁琐,需要繁重的材料收集、心理测试、临床观察、案件审理等环节,周期长、成本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还增加了司法系统的负担。
二、对策研究建立统一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标准是解决精神病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的关键。
相关部门应加强研究,制定统一、科学的鉴定标准,并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执行和解释标准的一致性。
建立鉴定结果的复核机制,对鉴定结果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2. 加强人才培养司法系统应加大对精神病司法鉴定领域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可通过设立相关的专业学位,扩大招生规模,培养更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专业人才;拓宽对外协作渠道,引进国内外学术精英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司法系统内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
3. 简化鉴定程序简化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降低办理案件的时间和成本。
可以通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心理测试软件、智能化评估工具等,实现部分鉴定程序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提高鉴定的效率;合理分工,强化专业协作,将不同环节的工作有机结合,有效提高鉴定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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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问题与建议——以依法治国背景为视角》当前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问题与建议——以依法治国背景为视角《法律与精神医学》(2016年第1期)潘广俊法医精神病鉴定作为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之一,对诉讼活动中精神疾病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鉴定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内容,其功能和价值前所未有地被关注,司法鉴定行业迎来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
近年来新《刑事诉讼法》、《精神卫生法》的实施,都强化了法医精神病鉴定功能。
笔者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实践,剖析当前法医精神病鉴定工作存在问题,探讨推进法医精神病鉴定工作,旨在抛砖引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凸显司法鉴定的功能和任务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背景下,《决定》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证人、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等任务。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功能和价值前所未有地被关注,司法鉴定行业将迎来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
(一)强调庭审中心主义理念,显现推进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必要性“推进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决定》提出“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强调庭审中心主义理念,就是将一切证据在法庭上呈现,通过举证、质证,由法官作出裁决;也推动司法鉴定走上民众视野。
推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实现司法鉴定等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有助于发挥法官庭审作用,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就司法鉴定人而言,出庭作证将逐渐成为常态。
因此,鉴定人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法律人”身份意识,认清鉴定人出庭与鉴定活动、鉴定文书出具共同构成一个鉴定意见的整体。
(二)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司法鉴定主体管理职责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与合作。
《决定》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改革与发展,使鉴定在诉讼活动中,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统一适配和内在协调,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解决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问题,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赋予司法部负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2014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删除原《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的内容,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排除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特殊性。
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程中,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等法律法规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重点加强包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内的鉴定队伍建设、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质量建设、科技建设和诚信建设,全面加强执业保障和执业监管,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科学性、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决定》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鉴定作为一项具有科学性、可靠性的科学证据制度,在诉讼活动中,对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和伤残程度认定、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的鉴别和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喻为“证据之王”。
目前社会上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者的法律处置与待遇的认识存在着非常明显差异。
例如,陕西邱兴华杀人案、上海杨佳袭警案、福建南平郑民生恶性杀人案、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留学生刺母案,此外很多民事案件中涉及精神病鉴定的案件也急剧增加,引起社会对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科学的高度关注和讨论。
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至少有两方面:一是当事人利益的博弈和分配,二是不同专业人士基于各自学术角度的认识和看法不同,其中争议焦点往往都与司法鉴定有直接关系。
司法鉴定是依据科学上的规则,作出“具体事实推论”,在众多证据中,鉴定作为一种可量化、可检测的科学技术手段,被视为最有力的证明方式。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具有扩张裁判者的认识对象,补充裁判者在专门性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印证和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的功能,适用范围广泛,主要为社会治安管理和执法活动提供科学证据,为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和判决提供科学证据,为监狱部门以及其他判决执行部门正确有效执行司法判决提供依据。
面对新任务新要求,要推进法医精神病鉴定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鉴定意见可靠性、科学性,更好地服务于诉讼活动。
二、《决定》背景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1.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规模小,兼职人员偏多多数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是依托精神病医院,办公条件差,没有形成规模化。
据司法部统计,2015年全国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240家,业务量60593件,机构平均只有252件/年。
多数鉴定机构无专职负责人和行政管理者,兼任机构负责人的医院院长对鉴定工作投入少。
绝大多数法医精神病鉴定人为精神科执业医生兼任。
“无论是从经济回报还是工作的重要性而言,他们的医疗任务都远远超过鉴定任务。
从医院里的精神科而言,鉴定已经成为边缘化的附属产业,且近年来更是呈现逐步衰落趋势。
”2.标准、程序不够规范“我国目前对精神病人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仍系经验式判断,缺乏系统、准确、客观、一致性较高的评判工具。
”鉴定主观性较强,客观检测方法有限,缺乏科技高精仪器设备的支撑。
3.鉴定职能存在越权情况医学概念与法学概念之间边界不清晰,刑事责任能力是法学概念,应属于法官的职能权限,但多年来一直由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人做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4.鉴定文书书写质量不高个别鉴定文书表述不完整、不准确,分析说明说理不充分。
书证材料摘录内容详略不当、缺乏关键信息,鉴定标准和方法使用不当。
一些鉴定调查不够客观、全面,检查所见针对性不强,不专业、不完整。
5.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2013年浙江省司法厅《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课题组,通过对600名律师、法官、司法鉴定人的问卷调查,分析研究认定,鉴定人出庭作证实践效果不理想,鉴定人出庭率低。
2013年浙江省办理涉及诉讼的司法鉴定36832件,鉴定人出庭作证只有167次,出庭率仅为0.45%。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也存在类似问题。
三、注重四个理念,推进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为适应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要以创新、协调、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集思广义,讨论研究当前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统一对四个理念的认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一)注重出庭作证的理念,提高司法鉴定人综合能力以审判为中心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强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将一切证据在法庭上呈现,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由法官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如何,最终应当由法庭在对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做出认定。
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体现了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预断性,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更严格:“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得到进一步强化,“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
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如何准确接受法官和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询,是司法鉴定人的新任务,也是新要求。
司法鉴定人要增强“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执业理念,树立“法律人”的身份意识,增强司法鉴定人出庭与鉴定活动、鉴定文书共同构成鉴定意见的整体意识;加强学习,提升法律知识素养、出庭作证能力及技巧,通过庭审质证程序,帮助法官有效认定和使用鉴定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与法院合作,推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鉴定意见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在开庭前合理期限以书面形式告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人民法院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
(二)注重司法保障理念,提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公信力司法鉴定承担司法保障职能,其社会性、中立性和服务性决定了它的社会公共属性,在诉讼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涉及鉴定条款有11条,其中涉及精神病鉴定的1条,增加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鉴定程序;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该条款对防范公民“被精神病”的侵害,从鉴定程序方面进行限制。
由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神秘而特殊,从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特别是对一些模糊的专业性鉴定问题产生质疑。
如2015年6月20日,南京“6·20”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鉴定“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社会产生重大反响,新华社六问南京“6·20”宝马犯罪案鉴定过程,其中关注焦点问题之一是法医精神病鉴定人是否有权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就上述问题的理解,近年来法学界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实务部门一直分歧较大。
一方认为:国务院五部委1989年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等相关法规,已确定精神障碍者各种法定能力的责任和权力交给鉴定人而不是法官。
另一方认为:鉴定法定能力显然超越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执业范围,这主要是历史原因以及执法人员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对相关法律条款错误理解等诸多原因造成。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应该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此未指明“鉴定确认”主体是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