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公司法》38个疑难问题权威实务指引
公司法办案中的实务技巧(点晴授课课件转)

公司法办案中的实务技巧[字体:大中小]主讲人:雷士国一、雷士国律师主讲新《公司法》共219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出台司法解释(一),2008年1月出台司法解释(二),2011年2月出台司法解释(三)。
三部司法解释一共59条:第一部6条,第二部24条,第三部29条。
(一)股东资格审查的标准案例一:1995年4月,田某某、万某某、某塑料编织厂发起设立了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实业公司成立后,股东经多次变更,1996年9月,实业公司名称变更为某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
2000年,田某某离开房地产公司。
同年12月,房地产公司股东变更为某艺术发展公司,马某某、康某(向公司缴纳出资35万元)。
2002年3月5日,马某某、田某某、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田某某名下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康某,协议书上田某某签名系马某某代签。
2006年5月,房地产公司股东变更为马某某、康某两人。
2011年年初,马某某因病去世。
2012年1月,田某某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求依法确认其在房地产公公司的股东资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房地产公司股东资格,提交了房地产公司前身实业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而没有举证出公司给其签发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相应证据,亦不能举出其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的证据。
根据实业公司发起股东万某某的证言,实业公司注册登记时各股东均没有出资,公司资金只有马某某交付的租赁费3万元。
叧外,田某某2011年提起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未验资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案例二:2008年11月10日,黄红忠、季伟明和张欣注册成立上海芭芭拉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芭芭拉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
黄红忠认缴出资额l 7.5万元,实缴出资额3.5万元;季伟明认缴出资额17.5万元,实缴出资额3.5万元;张欣认缴出资额15万元,实缴出资额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02.20
•【文号】
•【施行日期】2006.05.09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2月20日发布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谈起罗广建摘要: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
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它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
本文即是在结合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分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对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
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自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在国企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但也有不少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机关职能不健全,权力不能有效制衡,并未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
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
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
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
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公司法讲座资料

6.社会责任原则
1.遵纪守法 2.遵守社会公德 3.讲诚实信用 4.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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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二人以上二 百人以下 1.《公司法》第23条规定 的条件 法定资本 章程 名称、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3万元 股份公司:最低5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五十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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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 签发营业执照之日,为公司 成立之日。 (三)成立前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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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以一定的目的财产而成立的法人,不以成员结合为基 础,以社会捐赠所会等。
c.公司具有法人性
独立的财产:进行独立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也是承担财产责任的物质基础, 更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必备条件。 自己的经营场所
(1)按照设立的法律依据
公司——《公司法》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 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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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所有制形式
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企业
联营企业
(3)按资本的来源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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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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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股东平等原则
“资本多数决”
“禁止权利滥 用”
赋予小股东以法 律救济手段
1.每一份股权的法 律效力一样
1.小股东在法律上的权利同大股东一样 2.出现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可以进行司法 救济(打官司),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
2.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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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相关疑难法律问题

公司治理相关疑难法律问题一、人章分离状态下公司诉讼代表人的确信公司内部矛盾激化时往往会发生公章争夺,一旦法定代表人失去对公章的操纵,法定代表人与公章操纵人,谁能够代表公司诉讼,成为对纠纷作出裁判之前第一要解决的问题。
有的意见以为,人章分离仅是内部纠纷,对外应以公章为准。
还成心见以为,法定代表人与公章对外均有权代表公司,诉讼中只要维持前后一致,司法无需过量介入公司内部纠纷。
咱们以为,人章分离致使公司诉讼代表人资格发生争议,是典型的公司内部矛盾外化的情形,直接阻碍诉讼程序的推动,司法应当介入,且原那么上应以法定代表人为诉讼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权限法定。
公章持有人以加盖公章形式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权限来自授权。
(2)二者区别在于,公章持有人可变,而法定代表人唯一。
尽管实践中大量的公司意思以加盖公章的形式对外作出,可是法律并未给予公章持有人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代表权限,产生争议时应考量公章持有人的授权。
(3)对公司而言,诉讼属于外部纠纷,依照内外有别原那么,法院在确信公司诉讼代表人时,推定法定代表人有权作为诉讼代表人。
公章持有人对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代表权限提出异议的,应承担法定代表人已丧失对外代表权限的举证责任。
(二)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的股东会决议是不是成立控股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本就有重大阻碍,一旦持股比例达到决议通过要求,这种阻碍便具有决定性,但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的所谓股东会决议,有无约束力?有的意见以为,因程序瑕疵,这种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还成心见以为,虽程序有瑕疵,但如撤销决议、从头召开股东会,也不能改变原有结果,反而阻碍效率,故无需纠结于程序瑕疵,可直接认可决议的约束力。
咱们以为,关于表决权达到决议通过要求的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1)股东会决议的形成有法定程序要求。
依照《公司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股东对股东会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情形下,才能够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部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札记

《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阅读随笔目录一、新公司法概述 (2)1. 新公司法背景及立法目的 (3)2. 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4)3. 新公司法实施的影响与意义 (5)二、司法实务中的公司法应用 (6)1. 公司设立与登记实务 (7)(1)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8)(2)公司登记的种类与流程 (10)(3)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1)2. 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13)(1)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14)(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运作 (15)(3)公司治理中的利益平衡与决策机制 (17)3. 公司并购与重组实务 (18)(1)公司并购的类型与流程 (19)(2)公司重组的方式与操作 (21)(3)并购与重组中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22)三、办案指引与实务技巧 (24)1. 案件受理与立案标准 (25)(1)案件受理的条件与程序 (26)(2)立案标准的把握与运用 (27)2. 证据收集与运用 (28)(1)证据的种类与特点 (30)(2)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方法 (31)(3)证据的运用与质证技巧 (32)3. 法律适用与裁判文书撰写 (33)(1)法律适用的原则与方法 (34)(2)裁判文书的结构与撰写要点 (36)(3)裁判文书的说理与逻辑清晰 (37)四、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 (39)一、新公司法概述在我开始阅读这本《新公实务与办案指引》时,首先接触到的便是新公司法的概述部分。
它为我提供了一个全面、系统的视角来审视和理解新公司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背景与发展:新公司法的出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完善的。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司法的改革与创新显得尤为重要,以满足现代企业的发展需求,提高市场活力。
新公司法的核心理念:我深刻认识到新公司法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核心,旨在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为公司提供了稳定、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最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新时间:2018-11-20 16:48:48 生效时间:2018-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 (3)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4)2. 新《公司法》概述 (5)2.1 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概念 (6)2.2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影响 (7)3. 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8)3.1 股权代持的概念与特点 (10)3.2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11)3.3 股权代持的经济功能 (13)4. 股权代持的效力分析 (14)4.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6)4.2 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17)4.3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代持安排 (19)5. 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的规制 (20)5.1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具体规定 (21)5.2 股权代持的披露与登记要求 (22)5.3 股权代持的效力与撤销 (23)5.4 股权代持的透明度与公平交易原则 (24)6. 股权代持的特殊问题 (26)6.1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27)6.2 股权代持与公司控制权的合法性 (29)6.3 股权转让与继承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29)7.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31)7.1 国外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33)7.2 国际经验与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34)8. 结论与建议 (36)8.1 研究总结 (37)8.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38)8.3 对实务操作的指导意义 (39)1. 内容概括本文从新《公司法》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的效力及其规制问题。
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份或股权代持协议,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一种常见的安排。
本文首先概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此前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认可度及其潜在风险。
文章详细讨论了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受损、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等,并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对股权代持的有效规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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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公司法》38个疑难问题权威实务指引
齐精智律师
公司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公司纠纷也是最复杂的法律案件。
齐精智律师提示公司法是法律、财会、税务、工商相互交织的综合体。
法律规定只是表象,决定表象的是公司深层次的财会和税务逻辑。
本文从齐精智律师的38篇公司法实务文章中,提炼出十大方面38个实务疑难问题的裁判要旨(详情请点击文章题目),力图从法律、财会、税务三方面予以剖析,将一个立体的“公司法”展现给广大投资人和企业家,以图化解冲突、规避风险。
一、股权转让
1、《股东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法律财税风险》
裁判要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对公司不再负有出资义务。
2、《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财税法律风险》
裁判要旨:法人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
3、《股权转让约定公司债务由原股东负担的财税法律风险》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债务由原股东负担,即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担转让基准日之前公司隐含的负债,以规避原股东隐藏债务继而由新股东间接承担公司资产减值风险的一种交易行为。
4、《公司章程无权强制事前不同意离职退股的员工》
裁判要旨:公司在未事先取得员工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无权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强制转让离职股东的股权。
5、《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股份)的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的公司章程规定,不能约束股东。
6、《股权转让中的九大纳税误区》
裁判要旨: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股权收购中的优先购买权陷阱!》
裁判要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以原股东与第三人就转让价款数额、付款时间及方式在内的完整对价达成合意为前提。
8、《债可以转股,但股不能转债》
裁判要旨:债转股是合法有效的增资行为,而股转债则是无效的抽逃出资行为。
二、股东资格
1、《公司”开除”股东的6大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股东会解除股东资格,仅限于原始股东,不包括继受股东。
股东资格因股东会解除而丧失,但财产权益还应存在。
2、《即使工商登记也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未签字亦未实际出资的,不具有股东资格。
3、《员工直接取得有限公司股权的纳税分析》
裁判要旨:员工只有通过现金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不产生纳税义务。
其他入股方式只是递延或减轻纳税义务,而不能免除纳税义务。
4、《股权战争之股东资格确认规则》
裁判要旨: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的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
5、《公司股权继承若干疑难指引》
裁判要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公司章程关于限制股东继承人继承的限制性规定不应溯及股权的继承。
6、《员工股权激励中的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虚拟股权激励分红权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
接受虚拟股权激励的员工不是公司股东,离职后即丧失该收益资格。
三、公司增资
1、《公司增资与净资产的法律关系》
裁判要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作为增资价格。
应认定投资公司在决定投资时关注的是收购时目标公司的净资产状况,而非注册资金的状况。
故目标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并未影响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不构成欺诈。
2、《股权质押后公司能否增资或减资?》
裁判要旨: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3、《公司增资扩股纠纷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履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对抗公司法项下的增资扩股时资本充足义务
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入股的财税法律风险》
裁判要旨: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可以选择5年内分期缴税或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四、股份公司工商登记
1、《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律误区》
裁判要旨:工商局只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其他股东不予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登记内容。
2、《非上市非挂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裁判要旨:股份转让后股东无需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五、公司减资
1、《你所不知道的公司减资法律财税风险》
裁判要旨:股权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公司不得办理减资程序。
2、《公司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届期的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
1、《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的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调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边界,但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专属于股东会。
2、《股东会决议并非作出就有效!》
裁判要旨:股东会决议无权为股东增设竞业禁止义务。
股东在股东会未结束时即中途离席,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3、《公司决议纠纷案件裁判指引》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七、公司股权融资、分红
1、《六种有限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财税风险分析》
裁判要旨:投资者不能以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不真实为由否认增资的效力,公司资本增加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
2、《民营企业与风险投资之大败局》
裁判要旨:企业与风投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与风险,永远都不会消亡;企业在实体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市场风险与未知因素,也不会因一纸“对赌”协议而化解。
3、《有限公司回购股权法院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股东通过公司回购股份退出公司,并不仅限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4、《股东分红中的法律财税风险》
裁判要旨:股东(大)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八、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和净资产
1、《投资人混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净资产的法律财税风险》
裁判要旨:注册资本是法律上的概念,实收资本是会计上的概念。
净资产不包括注册资本。
2、《资本公积金到底属于谁?》
裁判要旨: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税收指引》
裁判要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非上市公司及非新三板挂牌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小技术高新企业可实行分期缴纳。
九、公司控制权争夺
1、《公司控制权争夺裁判规范指引》
裁判要旨:不论公章是否经工商备案,在发生“人章冲突”的情况下,均应以“人”--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若仅持有公章,而无证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证据的,则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2、《股东战争之股权陷阱》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登记一方单独处分名下股权不属于无权处分。
3、《股东应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裁判要旨:除公司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以外,股东的分红和认购新股均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股东未缴足出资,不享有未出资股份项下的红利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
对于股东表决权,公司法明确了表决权行使不以实缴出资为基本原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表决权之行使。
十、公司清算、注销、重组
1、《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11个法律陷阱!》
裁判要旨: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即与个别债权人以诉讼调解协议的方式处分债务人企业财产,无效。
2、《股东违法注销公司不可逃避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法人注销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3、《企业剥离优质资产组建公司的法律财税风险》
裁判要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公司纠纷只有从法律、财会、税务、工商四个方面综合分析处理,才能化解冲突、规避风险。
齐精智律师,公司、金融、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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