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教委终〔2011〕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地税局和财税分局,相关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建立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至各单位。
请转发给各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上海市财政局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印300份)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代办费(包括:教材费和住宿费等),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办学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沪人社力[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人社力[2011]1101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围绕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人才需求,根据《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人才比较优势成为上海重要资源优势“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构筑人才高地。
2010年颁布的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标志着上海人才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人才规模不断扩大,集聚和培育了一批高层次人才。
至2010年底,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391.08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123.77万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占63.43%。
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从2005年的14.98%提高到25.01%。
高层次人才队伍稳步壮大。
至2010年底,在沪两院院士165人,占全国院士总量的11%;中央千人计划人才183人,占全国引进总量的1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1260人;中科院百人计划支持的杰出科学家249人;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支持的特聘教授215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基金资助285人;上海市领军人才580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25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9700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人,全国技术能手10人,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50人,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40人,上海市技术能手389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九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75件(见附件一),失效的79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一: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缓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一、就业创业见习的界定就业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
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
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
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就业创业见习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一)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三)本市应届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一)申报条件1.就业见习基地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就业见习基地:(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沪教委人[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沪教委人〔2014〕41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上海高校要逐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高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中的比例和作用,在有条件的高校逐步形成以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主要师资来源的用人机制,形成通过博士后制度选人、用人的良性机制。
为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
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将部分博士后纳入师资队伍管理的一种制度。
建设师资博士后制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大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拓宽博士后培养渠道,同时充分利用博士后制度平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队伍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
师资博士后制度既能体现师资培养与博士后培养的有机结合,也能实现师资选拔与博士后流动的有机结合。
一、招收范围和对象各市属公办本科高校按照本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招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或者已出站博士后,可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博士后进行培养和管理。
已有博士后经历的拟新进教师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师资博士后培养和管理。
二、招收程序和管理方式师资博士后申请人必须符合博士后申请资格,同时基本达到市属本科高校教师聘用的要求。
(一)各学校根据师资博士后制度招收范围,结合本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参照教师聘用的规定程序、标准确定当年人选,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纳入师资博士后管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浦教办〔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张婧代表:您提出的《关于给予资深班主任区级层面嘉奖的建议》(第1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是绩效工资对班主任工作量津贴的倾斜。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工作量(课时)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浦教发〔2009〕23号)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规定,班主任工作量按照本校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达到规定工作量的班主任工作量(课)津贴应高于达到规定工作量的专任教师的工作量(课时)津贴,具体水平由学校确定。
根据《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量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浦教发〔2013〕12号)规定,班主任工作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规定执行;班主任工作除计算工作量外,应另发班主任津贴,具体水平由学校确定。
二是职称评审对班主任的倾斜。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中小学教师中级专技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教人〔2021〕3号)规定,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必须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
三是岗位设置管理对班主任的倾斜。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规定,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帮助本市青年(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探索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以下简称“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功能定位职业训练营是借鉴国际经验,为青年(大学生)搭建的一个融合课堂教育、求职辅导、岗位模拟、职场体验和专项就业服务等各类功能为一体,致力于提升青年(大学生)职业技能硬实力和求职技巧软实力的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二、服务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6周岁至35周岁青年,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职业训练营:(一)本市户籍青年;(二)本市高校在读的非本市生源大学生;(三)本市高校毕业的非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
三、设营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高等学校、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训练营设营申请:(一)重视青年(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提升工作,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化专职人员,项目管理团队具备相关管理经验;(二)训练特色鲜明,职业训练项目定位清晰,职业训练项目设置与目标服务人群相适应;(三)训练条件良好,具有一定的职业训练规模,配备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训练场地,配套训练设施设备完善,职业训练容量与配备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相适应;(四)具有一批相对稳定的合作单位,能够为训练对象提供岗位推荐等配套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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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沪教委职[2012]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
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教委职〔2012〕13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各项任务,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融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
现将《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学校教育
教学改革实际积极参与,具体申报程序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上海市教委职业教育处:宋磊,联系电话:23116718;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沈科,联系电话:62748577转712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有关积极推进和完善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程教学与职业标准更好地衔接,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融通,加快培养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双证融通”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
通过“双证融通”改革试点,积极探索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的新途径,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学生就业本领,使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更加符合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需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终身发展。
(二)调整课程结构,更新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方法。
通过“双证融通”改革试点,积极探索专业教学要求与行业、企业的岗位需求,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工作过程科学衔接的有效途径,真正把职业岗位所需知识、技能及其职业素养要求等融入学校的专业课程体系以及专业教学的全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三)优化评价与考核,完善“双证书”制度。
通过“双证融通”改革试点,结合学校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特点,建立两者融通的学业评价机制。
优化评价与考核的方式方法,把职业资格证书的终结性考评转变为学历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形成性评价,确保学生在通过专业课程考核后,达到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要求,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为进一步完善“双证书”制度,并逐步在全市中职学校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