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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引言:民间非营利企业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公益目标而设立,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组织。

这些组织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也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报告,以便了解财务状况、规范资金运作,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财务信息。

因此,建立和实施适合民间非营利企业特点的会计制度至关重要。

一、背景民间非营利企业的出现与发展与社会进步、人们对社会福利事业的不断关注密切相关。

这类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独特的会计需求,需要一套灵活、适应性强的会计制度。

二、会计基本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企业活动发生的时间来记录和报告财务交易。

2.会计核算独立性原则:将民间非营利企业与其捐赠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财务事项进行清晰区分。

3.会计信息真实和公允原则:确保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会计记录和报告1.资产和负债类项目的记录和报告:- 资产类项目:捐赠资金、财产、无形资产等。

- 负债类项目:债务、应付款项等。

2.收入和支出类项目的记录和报告:- 收入类项目:捐赠收入、政府补贴收入、业务收入等。

- 支出类项目:管理费用、营运费用、公益支出等。

3.财务报表的编制:-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 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情况和业务成果。

- 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特定期间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

四、会计政策选择和变更在制定会计政策时,民间非营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会计政策。

同时,在会计政策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对会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

五、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对民间非营利企业财务状况、会计记录和报告进行独立、全面、客观的审查和评估。

通过财务审计,可以增强对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和捐赠者的信任度。

六、税务管理民间非营利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然而,为了符合税务法规要求,必须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保证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民非营会计制度范本

民非营会计制度范本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原则,正确反映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会计要素及其确认和计量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第六条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非营利组织控制或者拥有的,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七条负债是指非营利组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非营利组织经济利益流出 obligations。

第八条净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九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导致非营利组织经济利益流入的 increases in equity。

第十条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活动中发生的,预期会导致非营利组织经济利益流出的 outflows of economic benefits。

第十一条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三、会计科目及其使用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科目设置应当遵循实用性、一致性和简便性原则。

第十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科目分为五大类: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和费用类。

第十四条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会计科目,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四、会计报表及其编制第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十六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非营利组织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第十七条利润表是反映非营利组织一定期间业务成果的报表。

第十八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非营利组织一定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民非会计制度

民非会计制度

民非会计制度民非会计制度1. 前言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是指独立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设立,为满足一定社会需求而进行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等,其会计制度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指导下进行。

本文档将介绍民非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政策、会计核算、会计报告以及审计相关事项。

2. 会计政策民非会计政策是指为完成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告所需要确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细则和会计估计方法的综合体。

民非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会计政策,并确保其合规、准确和可比。

会计政策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2.1 会计主体确定民非的法人属性、会计核算单位、监管部门等会计主体相关事项。

2.2 会计期间确定民非的会计年度,通常与日历年度一致。

此外,还应规定财务报表编制的时间和频率。

2.3 会计核算方法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货币计量、权责发生制等。

2.4 会计估计方法对于无法准确确定的事项,如长期资产的折旧、坏账准备等,应制定合理的会计估计方法,并在会计政策中明确规定。

2.5 会计制度档案管理规定会计制度的修订、调整和存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制度的及时更新和合规性。

3. 会计核算3.1 会计账簿民非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和增加适当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同时,还应保证会计账簿的完整、准确和规范。

3.2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民非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工具,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查询凭证。

民非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并确保凭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3.3 费用和收入核算民非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费用和收入。

费用和收入的核算应精确反映业务活动的本质和经济实质。

3.4 资产和负债核算民非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和管理资产和负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

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和负债的真实和准确。

民非企业的会计制度

民非企业的会计制度

民非企业的会计制度一、引言民非企业作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形式之一,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民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制度。

本文将从民非企业的会计制度的背景、特点和实施情况方面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这一领域。

二、背景民非企业是指由社会个体自愿组成的、非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组织形式。

我国的民非企业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这些组织在开展公益事业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确保资金运转的透明和合规性。

三、特点1. 非营利性质:民非企业的目的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

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不追求盈利,而是注重公益性活动的成本核算和效益评估。

2. 非市场性质:民非企业的活动主要依赖于政策支持和社会捐赠,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有所不同。

因此,会计制度需要体现非市场性质,注重项目管理、资金运用和监督等方面的规范。

3. 公益属性:民非企业的核心任务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在会计核算中,要突出公益属性,强调公开、透明和高效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和项目支出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四、实施情况1. 会计制度建立:我国已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明确了民非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各级民政部门对民非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其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财务管理要求:民非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包括完善的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查账公示:为了提高透明度和公开性,民非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查账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财务报表、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以便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 监督机制:政府和社会公众是民非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监督者。

政府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民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和指导。

社会公众通过逐步完善的公益组织信息公开机制,对民非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估。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1、县政协机关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管理,配备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独立核算。

2、财务支出实行预先报批制。

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上的大项办公用品,由各委室造出计划交办公室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常常务副主席审核,报主席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购置;300元以下的急需、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维护,由办公室主任依据需要批准购置,而后报主席审批;探望、慰问、接待等所需食品、日用品等由办公室主任批条统一到指定地点记账购置,每月结算一次,向主席报告。

5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需经主席(党组)会讨论决定。

3、购置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原则上必需由两人以上经手,办公用品购入后,经保管人员验收、登记造册,实行专人保管、发放。

4、财务支出核销实行逐级把关审签制。

对全部财务票据,先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再由常务副主席审核,最终由主席签字方可核销。

公务接待支出核销,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常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字核销。

5、实施周清月结制。

本周发生的经济账目,当周推行审签手续,财政人员每月集中核销一次。

6、财务支出单笔开支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要转账结算,2000元以下的支出可以转账结算,也可以现金结算。

7、财政现金严禁外借挪用。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确需借款的,要报主席同意,并在公事结束后一周内报结手续。

8、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账目清晰,手续完备,保证财务管理有序进行。

每月财务报表分别报送主席阅存。

9、机关全体同志要仔细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节俭办事,严禁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全部开支由经办人负责支付,影响恶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进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涌现出来。

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其组织形式的特殊性,需要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来规范其财务管理和数据报告。

本文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系统性的介绍,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会计制度。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和特点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建并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与企业单位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主要包括:1.非营利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不是追求利润,而是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

2.社会管理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通常承担社会管理职责,如教育、医疗、科研等。

3.资金来源多样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包括拨款、捐赠、投资收益等多种形式。

4.财务公开性: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受到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制定并遵守会计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2.规范性原则:会计操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3.连续性原则:会计制度应具备一定的连续性和延续性,以确保财务信息的比较性和可追溯性。

4.审计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审计的可行性和可审计性。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要素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会计监督。

下面将对这些要素进行具体介绍:1. 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核心要素,其目的是记录、计量和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

在会计核算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凭证记账:按照事实凭据和会计准则,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借贷方向和金额。

•基础数据录入:将各项经济业务的原始数据输入会计系统,形成会计账簿。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doc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doc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一部分总说明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三、净资产类36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37 3102 限定性净资产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一、资产类1001 现金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支票存根所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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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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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
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矗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

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
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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