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4章
国际法课件第四章

关键术语 国籍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差别待遇 外交 保护 引渡 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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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 籍
一、 国籍与国籍法 国籍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表示该自然人对 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表示由于这一关系而使该自然 人享有权利并对国家负有责任,国家也因此保护他无论在本 国境内还是境外的权利与利益。 国籍法是指一国规定其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 律。 二、国籍的取得 与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1. 原始国籍 (1)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 (3) 混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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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有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 (2)由于婚姻入籍 (3)由于收养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 公民的资格。国籍的丧失可分为自愿丧失国籍和非 自愿丧失两种情况。 三、国籍的抵触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具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籍 。 四、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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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国人的待遇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 他国籍的人,或者无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外国人的待遇的一半原则 (一)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三)差别待遇 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制度 (一)入境 (二)居留 (三)出境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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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庇护 (一)庇护的概念 一般所称之庇护,是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 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 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二)庇护的对象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因此,庇护也 称为政治避难。 (三)庇护的发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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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引渡与庇护
一、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 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 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1.请求引渡的主体 2. 引渡的对象 3 . 可引渡的犯罪 4. 引渡的程序 5. 引渡的效果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引渡实践
国际法课件

国际法课件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名称:* 1. law of nations——万民法格老秀斯(荷) 1625 《战争与和平法》* 2.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边沁(英) 1780 《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国际公法privi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二. 国际法的概念:*(一)传统的国际法概念: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 1、周鲠生《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劳伦斯(英):“国际法可以认为是决定全体文明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的行动规则。
”(二)现代的国际法概念: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劳特派特(英)《国际法》:“国际法是由外部制裁来实施的行为的规则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主要地但并非绝对地为主权国家设臵权利和义务。
”* 2、王铁崖:“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3、《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三)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普及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用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CASE 1955年7月27日的空中事件案(以色列诉保加利亚)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古代阶段(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前):萌芽阶段*1、最古老的《真珠条约》:公元前1296年由古埃及法老和古叙利亚国王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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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等类型2、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形成方式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
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以平等协作为条件,没有国际立法机关。
4、强制方式是主要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
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否定论17世纪的普芬多夫(S.Puffendorf) :从自然法角度分析,条约可以被随意解除,国际法不是法律。
19世纪英国的奥斯汀(J.Austin):从实在法角度分析,法是上级的命令,以制裁威胁,国际法是一种道德体系。
2、国际法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各国承认是有法律约束力,表示愿意遵守,国际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
(2)、在实践中经常被遵守。
(3)、国际法遭到破坏只是少数。
违反的国家应负国际法律责任。
(4)、有一些制裁措施:集体安全措施经济制裁国际审判武器禁运&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国际礼让国际道德: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伦理性行为规范。
主要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的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
不具法律约束力。
国际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比较确定的规范。
有法律约束力。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有无法律约束力国际礼让:是国家交往中的礼貌、便利和善意的规则。
无法律约束力。
五:国际法的作用1、约束.指导约束各成员的行为2、促进。
使国际社会更文明3、调整。
权利义务、管辖权4、缓和。
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中世纪以前)初级形式的国际法规则,特点是:1、其内容比较狭窄,多限于战争、媾和、结盟、使节、条约等方面,缺乏系统性。
国际法新版.ppt

二、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 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而以国 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提示
1、作为国际法渊源,条约必须是合法 和有效的。
2、条约有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之 分,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之分。
• 《联合国宪章》把全面禁止战争的规定扩大 到全面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国际法的重心 由对战争本身的规制转向了对和平秩序的制 度设计。
• 现代国际法中的和平机制 – 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集体安全制度 – 自卫权的法律规制 – 裁定与控制军备制度 – 侵略定义与侵略罪行
– 从共处法到合作法的转化
• 传统的国际法是以规范各国管辖权为重点的“共处” 法。
• 由主权任意决定的保留范围在减轻分量,而由国际 法加以规范的客体则有所增加。在主权平等基础上 开展国际合作,成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国际 法原则和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过去以规范各国管 辖权为重点的“共处”国际法,正在转化为进一步 促进各国协调发展的“合作”国际法。
第一节国际法概述
一、什么是国际法? (一)定义 ★格老秀斯:国际法是规律国际关系
的万国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战争 与和平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保护人类 摆脱战争的灾难。
★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万国法或 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 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 惯和协定规则的总体。
★英J•G•斯塔克:国际法的定义可以是, 由各国觉得必须遵守,并在国家相互关 系中确实共同遵守了的大量的行为规则 和原则所构成的法律总体。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所谓国际法渊源可以有两种 意义:其一是国际法作为有效的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形成的方 式或程序;其二是国际法的规定 第一次再现的处所。”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要点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d. 沿岸国保有“沿岸航运权”,外国商船不得从 事同一沿岸国各口岸间的航运业务; e. 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自由航行权; f. 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必要的、统一的 管理规章,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沿岸国对上述水域拥有与对其陆地领土一样 的完全主权。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C.国际化河流,如多瑙河,即流经多国,有出海口,其法 律地位由国家间协议决定的河流。 规定国际化河流法 律地位的条约一般有如下共同规则: a. 流经各沿岸国的部分仍属各该国主权所有,但对一 切国家的商船开放; b. 各国的国民、财产及其船舶享有平等待遇; c. 沿岸国对于通过其领土的那段河流行使管辖权,特 别体现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沿岸国负责管理 和维护在其管辖下的河流部分,并得为维持和改善河 道航运条件征收公平的捐税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2)内陆水。 内陆水指领陆内的水域,包括内河、湖泊 或内陆海(lake or inland sea)、通洋运河(interoceanic canal)和界河(boundary river)、多国 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等国际河流 (international river)。 领陆内的水域,其法律地位和领陆完全相 同,除因条约另有规定,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 能进入,获准进入内陆水域的外国船舶必须遵 守该国的法律并受该国法律保护。
中俄界河黑龙江(鹤岗萝北县段)
三、领土的组成 (二)领水的构成
B. 多国河流 如 怒江—萨尔温江,是指通过数 国领土但不对非沿岸国开放的河流。多国河流 的各沿岸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享有主 权,但在行使此项权利时,须顾及其他沿岸国 的利益,不得滥用;沿岸国可禁止非沿岸国船 舶在其水域航行,但根据平等互惠原则,沿岸 国对同一河流的其他沿岸国的船舶应允许无害 通过。
国际公法学(第四章)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 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解析】 根据我国《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 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2)双系血统原则指国籍随父母。1973年1月9日法国国
籍法就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原则。该法规定,子女,不论婚生 或非婚生,至少其双亲之一是法国人者,为法国人。
中国国籍法采取双系血统原则,该法第3条规定,父母双
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007年司考真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
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
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
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 )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 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丧失中 国国籍。 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 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 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 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由于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陆某又没有申请 退出中国国籍,因此陆某仍为中国人。 可见,A项正确。
2024年度《国际法学》ppt课件

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 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及其原因。
2024/3/23
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 法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解释。
实证研究法
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国际 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揭示其内在 规律和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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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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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
包括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如立法、司 法、行政等行为。
因果关系
国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的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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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结果
指国家行为对国际社会或他国造成的实 际损害或潜在威胁。
违反国际义务
国家行为需违反国际法律义务或国际道 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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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免除
01
同意免责
受害国同意加害国的行为,从 而免除其国家责任。
国际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 缔约国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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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这些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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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履行国际条约等。这些义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 必须承担的责任。
跨学科性
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个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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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既研究国际法理论,也关注国际实践中 的法律问题。
国际性
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涉 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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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独立主权国家的多国家体系的形成及国家间相互依存 发展到一定程度。事实上,对于国际组织产生的条件 或其法哲学根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理论。
(1)国家间相互依存论
作为人类,我们总是不断地靠近我们的同胞。今天,福 州人看到和听到的有关美国人、俄罗斯和非洲人的事远 比在200年前看到和听到的有关厦门市民的事要多得多。 世界正日益变成一个“全球村”。
3.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
有学者认为,自从二战后,国际社会进入了组织化的 发展阶段,21世纪将是国际组织的世纪。具体表现在: 国际组织的数量在爆炸性地增长、国际组织的类型不 断丰富、国际组织的职权范围在扩大、国际组织间的 协调在日益加强,而联合国越来越构成此种协调的中 心。
问题:国际组织为何能够得到如此大的发展?你能从 国内法上“合同”与“公司”之间的区别中得到启发 吗?
第二个要素——设立拥有相对自主权的机构
第二个要素是指国际组织至少应有一个具有自身独立意志的机 构。有关机构有自身独立意志的要求把国际组织与双边或多边 条约区别开来。尽管在后者中缔约方也形成了共同意志,但它 仍然是各国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把它托付给一个新创建的实体。
GATT最初只是一个国家间的协定,即各成员国就关税与贸易安排 达成的一个临时协定。它没有真正的机构,尽管其第25条提到了 由全体缔约国采取联合行动的可能性。只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 (WTO)的建立,它才具有了组织结构。
另外,必须强调的是,国际组织的产生对国际法 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自1945年以来国际 法上的绝大多数变化发生在国际组织的框架下。 这些组织对于国际法发展和一般意义上的国际合 作的重要意义得到了普遍承认。”
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生活中承载和促成各国合作 的一种法律形式。因此,国际组织的发展,就是 国际法本身的一种发展,就是作为现代国际法一 个重要分支的国际组织法的发展。它表明国际法 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就组织化发展阶 段。具体表现在: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构成当代 国际法之核心、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推动国际法的 发展、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的裁判活动促进国际 法的发展、国际组织的编纂工作对于国际法的发 展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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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引渡和庇护
(二)庇护的一般规定 1. 关于庇护权的客体,只能是政治犯。 不得给与庇护:普通刑事罪犯 ;国际罪行的罪犯 2. 关于庇护权行使的空间范围 除非有关国家间另有约定,一国只能在其领土范围内行 使庇护权。 3. 被庇护者的法律地位和庇护国对被庇护者的责任。 (1)庇护一旦成立,则处在庇护国的被庇护者享有与 同国籍的一般外国人相同的法律待遇。 (2)庇护国必须承担责任以保证被庇护者在其领土内 不得从事反对其他国家的活动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交保护 引渡和庇护 国际法上的难民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和国籍法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 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表现于: 1、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的依据。 2、国籍是一个人的国籍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 的依据。 3、国籍是给以一国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依据。 国籍法是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国人的待遇制度 (二)最惠国待遇 例外情形 ①给以邻国的利益和特惠; ②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③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内部的优惠; ④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四)普遍优惠待遇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的入境 (二)外国人的居留 (三)外国人的出境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一)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原则 (二)互惠对等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符合国际惯例的差别待遇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三节 外交保护
3、用尽当地救济。 行政、司法等救济,条约另有规定除外 外交保护行使的范围: 1.侨民被逮捕或拘禁; 2.侨民被“拒绝司法”; 3.侨民的财产被没收或其他权利、利益被剥夺; 4.居留国不给予侨民足够的保护以防范私人暴力 行为; 5.侨民无故受到居留国的歧视性待遇、驱逐或迫 害。
刑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二、庇护 (一)庇护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1. 庇护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 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 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2. 庇护行为涉及的国家有两种: (1)向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提供此种保护的国家, 一般又称为庇护国。 (2)对请求庇护者进行追诉或处罚的国家,一般又称 为追诉国。 3. 庇护制度是随着“政治犯不引渡”的确立而得到广 泛认可的
案例:张振海暴力劫机案 张振海,别名张萤,男,中国公民,生于1954年1月10,系 中国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乡四季青村人. 1987年10月至12月,在他担任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乡 四季青村棉机配件厂厂长期间,曾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 公款9639元人民币,他本人分得5505元人民币.邯郸 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振海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鉴于他能坦白罪行,积极退赔赃款,故于1989年12月2 日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他免予起诉.但张振海却对人民 检察院的审查不满,蓄意劫机外逃.1989年12月16日, 他携其妻张××,子张××登上了从北京经由上海、旧 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 981航班 B2++8号飞机(机上共有乘客和机组人员223名.张振 海及其妻和子买的是去上海的机票)。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三)域外庇护 是指一国在其驻外国的外交使馆、领事馆等 设施内或在停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舰船和 飞机上庇护外国人。 (四)中国对庇护问题的原则立场 1. 中国承认和尊重各国的领土庇护权。 2. 我国拒绝域外庇护。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难民
“南森护照” :难民的临时身份证或旅行证件 1946年第一届联合国大会就优先审议难民问题, 确立了下列原则 : 1、难民问题属于国际范围内的事务; 2、任何难民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最终以正当理 由拒绝返回原籍国时,不得强迫他们回国; 3、此类难民应受即将成立的国际机构的关注; 4、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以各种可能的途径鼓励 并协助他们早日返回家园。
第二节 外国人的待遇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国规定给予外国人何种法律地位是一国的内 政,别国无权干涉,但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内法不能与本国 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 2.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 规则。 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
第二节 外国人的待遇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2、引渡的对象 引渡双方当事国同意移交的罪犯(也包括与 犯罪有关的物品)。 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 ----被请求国的国民 ----第三国的国民 “本国国民不引渡”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3、可引渡的犯罪 “双重犯罪原则” 不予引渡:政治犯;军事犯;宗教犯。 “政治犯不引渡” 不应视为政治犯----战争罪犯;空中劫机罪犯;腐败罪 ----犯有灭绝种族及有关行为的罪犯; ----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人员的罪犯等。 4、引渡的程序 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拒绝说明理由
(五)管理机关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 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 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二)外交保护的性质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 2、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 3、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4、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要符合国际法的规则
3、国家在行使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方面的自由裁量 权不同。 对是否行使外交保护,国家有自由裁量权,无需被 保护者提出请求或征得被保护者同意。 领事保护一般是一国驻外使领馆应被保护公民或法 人的请求或经其同意后才予以提供。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二、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 1、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 2、受保护者具有保护国国籍。----国籍持续原则。 无国籍人----没有国家能对他进行保护 双重国籍人--- (1)哪个国家能对第三国提出请求? 两个国籍国都能提出请求,第三国不得援引其一国籍对 抗另一国的请求。 (2)一个国籍国能否对另一国籍国提出请求? 司法实践表明,主国籍国,即个人与之有较密切联系的 国家能保护受害者对抗另一国籍国。----“诺特波姆案”
单系血统
双系血统
出生取得国籍
出生地原则
混合原则
申请入籍
婚 姻
加入取得国籍
收 养 交换领土
第一节 国籍
三、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 非自愿丧失国籍 四、国籍的抵触 (一)国籍的抵触概念 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 国籍的状态,在法律上称之为国籍的抵触。 (二)国籍的抵触的解决 1、通过国内立法 2、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三、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 受到损害之时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在该国 具有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 四、“卡尔沃主义”和“卡尔沃条款” 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 等受到保护的权力,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 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 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 钱上的补偿。
第一节 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 (一)原始国籍----因出生取得国籍 1、血统主义原则 2、出生地主义原则 3、混合制原则 (二)继有国籍----因加入取得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 2、由于法律规定而入籍 ---婚姻 3、由于收养而取得国籍 4、由于领土交换而取得国籍。
血统原则
飞机起飞约20分钟后,张振海将他在背面写有 “飞行员请把飞机降落在南朝鲜,3分钟不答 应我就把飞机炸了”的壹角人民币纸币递给 机组乘务员交机长.后又对乘务员和机长威胁 说:“我要去南朝鲜,我带了300克TNT炸药”, “我们全家都来了,不想活了”,“你别骗我,你 要是骗我,落地后我也把飞机炸掉”.同时,他 还用右手食指拉着一根尼龙引线作出随时引 爆腰间爆炸装置的姿态来威胁机组人员.鉴于 此种情形,机长为了保护飞机和乘客的安全, 不得不同意将飞机飞往韩国.由于韩国的机场 拒绝飞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 迫降落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降落时间 是1989年12月16日14时52分).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 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 或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检查和监护; 3、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 利益; 4、外国人居住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 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 共秩序。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相同之处:
1、二者保护的对象都是从事非官方国际活动的普通 公民或法人,一般情况下都要求受保护的公民和法人 具有保护国国籍; 2、两种“保护”的实施均需遵守各自的相关国际法 规则和有关外国国内法 3、两者的法律渊源同出于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应受国 家保护的条款 对当事人来说,国籍国政府负有在某种条件下为其提 供外交或领事保护的义务, 对于所在国政府来说,国籍国政府享有为本国公民进 行领事或外交保护的权利。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5、引渡的效果----罪行特定原则 (1)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 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2)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 审判或处罚 (3)不得再引渡给第三国(除非条约另有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