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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婚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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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概述及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定义
指具有不同国籍或居住在不同国家的男女双方,按照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所缔结的婚姻关系。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涉外婚姻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 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结婚程序
涉外结婚程序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包括申请结婚登记、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或健康检查、领取结 婚证等步骤。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结婚登记和 证明材料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涉外离婚处理及财产分割
涉外离婚处理
涉外离婚的处理方式与普通离婚相似,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在协议离婚中,双方需就子女 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在诉讼离婚中,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并按照法院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理。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情形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可 由当事人依法撤销的婚姻,包括胁迫婚姻、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无效婚 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互相关爱的义务等。
父母子女关系及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 和养子女间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包括教育权、监督权、保护权等。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 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节 扶养、监护和收养
第一节 结婚〔一〕
一、结婚和跨国结婚
跨国结婚是指含有跨国因素或外国因素的婚 姻成立行为。跨国结婚也包括跨国结婚的实 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跨国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跨国夫妻关系中的财产 关系方面采用法院地法原那么 。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三〕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婚生子女 1.适用父母属人法 〔1〕适用生母之夫的本国法。 〔2〕适用生父的住所地法。 〔3〕适用子女出生时生母的属人 法。 〔4〕适用父母的共同属人法 。 〔5〕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
2.适用子女属人法 3.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4.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四〕
〔二〕非婚生子女及其准正
1.关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母亲的关系,西方国家立法一般主张 适用母亲的属人法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的关系,西 方国家一般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
五、中国关于跨国离婚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那么?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如果受案法院在第三国, 可以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如适用当事人 共同的属人法。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一〕
一、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跨国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1〕适用丈夫的本国法。 〔2〕适用夫妻双方的共同本国法,在没有共同
第二节 离 婚 〔二〕
〔二〕适用夫妻共同或一方的住所地法

[实用参考]经典案例婚姻法经典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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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李君辉出院。出院后,王韵香不断 嫌弃李君辉的残疾,并提出离婚。李君辉一时难以接 受,但王韵香态度坚决,无奈之下,李君辉遂同意离 婚。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夫妻双方争议不断。王韵香 主张李君辉受赠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 的共有财产,自己有权分得一半;20万元赔偿款是两 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 财产,她也有权获得一半。李君辉坚决不同意,表示 受赠的财产和自己的赔偿金都应当归自己所有。双方 争执不休,王韵香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 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韵香与被告李君
辉离婚,并认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 偿金20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 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
随感
改革开放前,妇女更多地从事家务劳动,而较少 参与社会工作。基于这样的事实,1980年婚姻法曾规 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 有财产。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体现了对于妇女权益的 倾斜性保护,这一规定在当时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 益具有积极意义。改革开放后,妇女更多地参与到社 会工作中,对夫妻财产制再做上述规定,难免以偏概 全,不能真正地达到个案中的公平。因此,2001年修 正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在保留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同时, 又规定一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就将夫妻个人财产明 晰化,更加强调夫妻经济生活中的独立性,对于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合理。
针对第二个问题。第二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人 身损害赔偿金,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的问题。
人身伤害赔偿金是在加害行为实施后,由加害方支付给受 害方的货币赔偿,目的是保障受害方以后的医疗、生活等方面 的支出。因此,人身伤害赔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对于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具有典型人身属性的人身伤害赔 偿金,在婚姻法上如何认定,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属于 夫妻个人财产?答案是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 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 用……”可见,李君辉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取得即使发生在夫 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该人身伤害赔偿金也应当是李君辉 的个人财产。

婚姻家庭法:第1章《婚姻法概述》PPT教案课件

婚姻家庭法:第1章《婚姻法概述》PPT教案课件
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
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对偶制 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
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第二节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的概念
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 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上看,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的婚 姻法
从编制方法上看,可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 的婚姻法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的特点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谢谢观看二、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自然属性
婚姻:两性的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 家庭: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
基础
社会属性
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实现人的生理要求的职能 生育、抚育、教育后代的职能 生产和消费的职能 精神慰藉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群婚制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主讲人:XXX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何为婚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的,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 结合。
何为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 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 体

2024年度婚姻法(ppt4)共4

2024年度婚姻法(ppt4)共4
2024/3/23
结婚条件
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 止结婚的情形。
结婚程序
申请结婚登记、提交相关证件和 证明材料、进行结婚登记审查、 领取结婚证。
8
婚姻的效力与无效婚姻
婚姻效力
合法有效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双方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 务。
无效婚姻
存在重婚、近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婚姻无效。
2024/3/23
2024/3/23
03
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8
05
涉外婚姻制度
2024/3/23
19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 适用中国法律。
2024/3/23
外国法律适用
外国人与中国人在中国境 外结婚,适用当地法律。
离婚的程序
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 记。诉讼离婚则需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且感 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024/3/2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6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可根据财产来源、贡献大小等因素有所差别。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参与分 割。
2024/3/23
近现代婚姻法
逐渐转向个人本位,注重 个人自由与平等,强调婚 姻自主与感情基础。
当代婚姻法
在保障个人自由与平等的 基础上,更加注重婚姻家 庭的稳定与和谐,以及子 女的最佳利益。
5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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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东有点庆幸地对我说:“幸亏我们选择了1年期,如果选择100年期, 结婚证书还不得车拉船载,那工本费至少得花上百万。”我们悻悻地回家, 捧着沉重的结婚证书,嘴里咒骂着该死的入口处,也终于明白为什么尽管可 以期限结婚,但爱尔兰的结婚率还是这么低了——这样的收费,有人心甘情 愿结婚才怪。
虽然结婚证罗列了很多不按照结婚证履行义务将承担的不良后果,我和 林东还是很快把这两本装潢精美的结婚证跟《圣经》摆在一块当了装饰品。 只有偶尔两人发生争执,需要判别谁对谁错的时候,才会去翻翻结婚证作为 “定罪”的依据。可最后的结果就是,“罪名”尚未定下来,我们已经一不 小心发觉了对方更多与结婚证要求相悖的言行举止……
(一)可通过劳动分工实现比较 利益和递增报酬
(二)互相提供信用,协调人力 资本投资的收益
(三)可分享家庭共有品 (四)防灾保险
从法律的角度——男女双方依 法定条件和程序自愿结合为夫 妻的法律行为
双方完全自愿
必备条件 达到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的旁系血亲
患婚姻法禁止结婚 的疾病
知 名 跨 国 婚 姻 (一)
知名跨国婚姻(二)
新华网汕头12月24日电(张肄文 林军强)24日上午,美籍 华人、世界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教授与潮汕女子翁帆在汕 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
24日上午9时许,俩人在亲友的陪同下来到汕头市民政 局办理结婚登记。10点半左右,翁帆先行离开,据汕头市 民政局工作人员称,她是去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的。 领证后,杨教授在11时许离开。
(二)关于领事办理结婚的规定
第二节 离婚
一、概述 二、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之规定
一、概述 (一)含义

新婚姻法课件PPT课件

新婚姻法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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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婚姻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结婚制度及结婚登记程序 • 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 离婚制度及离婚程序 • 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处理 •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处理 • 新婚姻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探讨
01
婚姻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定义及作用
婚姻法的定义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涉外婚姻相关规定
01
02
03
申请
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 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结婚登记;
审查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 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 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 件;
登记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 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 证。
03
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夫妻间权利义务概述
01
02
03
04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注意事项
在涉外离婚中,应特别注意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 割时的国际私法规则。同时,还需关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离婚程序和 条件的具体规定。
05
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包括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婚后共同 创造的财产增值、婚后共同负担的债 务等。
特殊财产的分割
07
新婚姻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探讨
同居关系认定和处理
同居关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
重婚、纳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重婚、纳妾等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要件
重婚、纳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及 处罚措施
如何预防和打击重婚、纳妾等行 为
涉外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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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子女抚养与教育问题
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 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 义务。
子女教育
父母应当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即使 夫妻离婚,对子女的教育也不能懈怠。父母应当协商确定子 女的教育方式、学校选择等问题,确保子女得到良好的教育 。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 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 有尊重父母婚姻权利的义务;子女有 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 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父母有管理和监督子女财产的 权利和义务。
遗嘱效力认定
有效遗嘱需满足立遗嘱人具有立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条件。同时,对于不同形 式的遗嘱,还需满足相应的形式要件。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但应符合法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07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违反婚姻家庭编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03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01
夫妻关系的定义和性质
夫妻关系是指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具有身份性
、法定性和从属性。
02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共同管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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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具有相同国籍或者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结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由其所属国领事依照其所属国
法律办理结婚。
一、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适用法院地法 理由:离婚的法律具有强行的性质,离婚
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密 切相关,应适用法院地法。 缺陷:会产生挑选法院或“跛脚婚姻”的 情况。
国均应该承认,行政管辖机关所作离婚或分居决定, 如依夫妻各自本国法为有效,各缔约国也应该承认。
——《通则》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 所在地法律。” ——《解释》188条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 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以举行地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 人法。 在瑞士举行的婚姻,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 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 规定的要件, 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 举行。
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 行地法。 婚姻有效的实质要件依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 的共同属人法。 如果依匈牙利法缔结婚姻有不可逾越的障碍, 则不能在匈牙利缔结婚姻。
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在国 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符合当事 人的预期。
2、四种做法: (1)适用男方属人法。 (2)男女双方各依自己的属人法 (3)同时适用男女双方的属人法
(4)适用内国法。按照有的国家的法律规 定,结婚的当事人有一方为内国公民,或 者在内国有住所或习惯居所,则依内国法 确定婚姻的实质要件 。
(二)1980年海牙《关于婚姻缔结以及婚姻有效性 的承认的公约》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主要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对实质要件适用本国法的国家可提出保留。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民法通则》147条)
2、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婚,按照我国法律进 行婚姻登记。允许举行宗教婚礼。在条约与互惠 基础上,允许国籍相同的外国人采用领事婚姻形 式结婚。
3、中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若华侨之间,可依照 侨居国法律结婚,或办理领事婚姻。
对于非华侨之间的,则没有明确立法,在实践中 暴露出问题。
王伟(21岁)、张莉(19岁),均为中国公民, 到住所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因年龄问题未被 允许。于是,二人去泰国旅游,并举行了宗教结 婚仪式。回国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理由:
离婚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婚姻之成 立适用属人法,婚姻之解除也应适用属法和法 院地法 ——选择适用有利于离婚。 ——重叠适用可避免“跛脚婚姻”, 但离婚困难。
(四)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一)1902年的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 突公约》
案情:
——王华实、付春华于1987年于北京结婚,1989 年生有一子。
——1990年,王去美国留学,并最终在加拿大安 大略省工作。
——1997年,王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安大略省 多伦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申请书送达到付春华手中,付发现其中 隐瞒生育一子的事实,非常气愤,起诉到北京市 某区(住所地)人民法院。
次年,王伟车祸死亡,张莉以妻子名义要求继 承。
问题:如何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判断王伟、张莉婚 姻的有效性?
结婚的实质条件和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境外缔结的合法婚姻,但当事人故意规 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除外。
结婚形式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符合当事人一方
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均为有
(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二)适用婚姻当事人的属人法
(三)选择适用属人法和缔结地法
(四)领事婚姻制度
——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 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以本 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 姻的制度。
(一)1902年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实质要件依当事人本国法为主兼采举行地法。 ——形式要件依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本国法。
〔学习重点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理解与掌握:
1、婚姻家庭领域各种法律关系(结婚、离 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监 护、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
2、我国相关规定及其应用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三、国际公约的规定 四、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举行地法) 1、理由:
——在本国境内,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外国 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问题。
——在外国境内,本国公民之间、本国公民和外国 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问题。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1、世界各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差异较大, 主要用冲突规范调整。
2、在法律适用上属人法、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是 重要的系属公式。
(二)1970年的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 1、当事人请求离婚或分居,必须重叠适用其本国法
和法院地法 2、如果起诉地规定或允许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则可
以仅依当事人本国法处理离婚或分居请求 3、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出现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国
籍的情况,应适用夫妻双方最后共同本国法。 4、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离婚或分居判决,各缔约
问题:
中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如何选法?
分析:
1、是否有管辖权根据? 《民诉法》第22、23条第1款: (1)原则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1)结婚是一种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根据场所支 配行为的原则,应依缔结地法或行为地法。
(2)依举行地法在实际运用中简便易行。 (3)对于移民较多的国家,适用举行地法可使
在其境内的外国侨民受当地法律的支配。 2、缺陷:法律规避
(二)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1、理由: (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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