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金23号文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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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23号文和资管新规之后平台公司怎么融资

【独家】23号文和资管新规之后平台公司怎么融资

【独家】23号文和资管新规之后平台公司怎么融资?PPP知乎,您的PPP大百科!我们建立了完整的PPP 知识索引体系,回复索引号【005】,可查看更多财政部PPP 政策汇总相关文章。

作者简介:孙俊,湖南华伦咨询有限公司研究院在金融强监管、融资渠道逐渐收紧的新形势下,各种政策法规接连发布,特别是财金23号文直接围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介公司、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链,2018年平台公司或将面临融资的严峻考验。

目前对于平台公司大部分融资贷款仍来源于银行贷款,有部分贷款通过信托和融资租赁,但是由于23号文和即将出台的资管新规,政信融资将会受到很大限制。

也许本来发行企业债可以成为平台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例如城投债、企业专项债、绿色债券、项目收益债等,但是194号文的出台又为发债蒙上一层阴影。

不过目前政策文件仍鼓励平台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和探索债转股形式解决存量债务问题。

23号文之后平台公司怎样通过信托融资?信托:按照是否有银行参与,地方政府信托融资分为集合信托和银信合作理财。

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加以集合地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银信合作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投资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股权或债权,同时政府向银行和信托出具回购的承诺函。

银信合作与传统的集合信托产品的主要区别是传统信托计划的资金用途都是具体项目,而银政信产品大多投向政府平台公司。

集合信托:信托公司同地方政府合作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以股权投资的方式阶段性入股于地方融资平台,将资金投入政府指定的项目,待阶段性持股期满时,由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回购上述股权。

但是这种形式已违背23号文“穿透原则”,仍是政府承担固定回购责任。

二是相对比较简单的信托贷款的方式,即由信托公司募集社会资金,然后把资金贷给地方政府发起的项目投资公司,而在贷款过程中引入地方政府作为第三方为信托提供担保。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财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二○○八年七月九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黔财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各市(州)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各相关金融机: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全国财政支持稳住经济大盘工作以及全省财政支持稳住经济大盘等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财金〔2022〕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文件要求,发挥一揽子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一、稳定市场主体(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激活市场活力。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创业创新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弱化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不高于2%/年,并逐步降至1%/年以下,省级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银担合作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

贵州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内新增融资再担保业务40亿元,向上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向下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分险,争取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普惠领域,为稳定市场主体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担保支持。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等部门深入工业园区、产业园,进企业、入社区,实行送政策上门,助力援企稳岗,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财会〔2019〕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财会〔2019〕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财会〔2019〕2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政部2019年12月17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一)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二)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本准则所称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通常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本准则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1.16•【文号】财金〔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金〔202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已发布。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有关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财政部2023年11月16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2.《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5.《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7.《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8.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9.《财政部关于加强PPP示范项目跟踪管理的通知》(财金〔2020〕7号)10.《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11.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财办金〔2022〕4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我们制定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23日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2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以下均简称新增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单独测算。

第三条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程序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第五条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章新增限额分配第六条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31•【文号】财会〔2017〕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债会】公益性资产,了解一下?

【债会】公益性资产,了解一下?

【债会】公益性资产,了解一下?01 概念“公益性资产”的概念首次在国发〔2010〕19号文件中提出,“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其中“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

这句话虽然对公益性资产进行了简要罗列,但并未进行明确的概念解释。

财预〔2010〕412号中首次明确提出:“‘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2018年2月12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通知中对常见的公益性资产进行了详细罗列,“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02 判断要点公益性资产的判断依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其注入过程的合规性;二是在经营管理中(特别是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资产的变现能力。

实践中,城投公司的公益性资产主要为三类:一是不符合法律政策的土地,如储备类用地、划拨类用地、未按流程缴纳出让金的出让类土地、在划拨类地块上违规建设的经营类场所等;二是无法产生经营收入或不宜变现的公益属性资产,如学校、公立医院、公园、公共地下管廊等;三是现金流微小、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准公益性资产,如用于养殖的海域使用权等。

03 虚增方法公益性资产虚增净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1、将非经营性资产集中注入,特别是最近三年突击注入上述资产的情况;2、入账依据不严谨。

注资方投入的资产评估入账价值明显虚高或未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不满足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却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司将账面资产擅自评估增值入账;3、资产注入法定手续不完善,如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或工商登记变更、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未获得或权属划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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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迎来参与PPP的新机遇一、引言近期有媒体报道PPP被清退的消息,甚至有报道称新疆PPP全线停工,加上2017年以来系列监管地方政府负债文件的出台,更引起人们猜疑,PPP是否被叫停?也引起了有些金融企业对参与PPP融资的徘徊。

其实不然!监管的目的并非限制发展PPP,或停止PPP,而是为了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控制风险,促进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PPP。

犹如飞机安检升级并非限制发展航空业,而是为了防止并控制风险,让大家更放心更安全的乘坐飞机,加快发展航空业近4年来,地方政府开始快速发展PPP行业,大有粗狂扩张的趋势,因国家法规暂未完全覆盖,扩张的同时难免产生了众多不规范的PPP,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为此,国家在大力推进PPP发展的同时,出台系列文件,重点强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和央企必须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地方政府负债,并且要求清理PPP项目库,将不规范的PPP项目清理退库: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如商业地产开发;不适宜社会资本承担的;未通过两评(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无运营内容;入库后因准备未到位久未实施;未按规定履行立项审批等PPP项目。

清库的目的在于确保PPP项目规范运作,控制PPP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继续大力推进PPP的发展。

进入2018年3月底,清理PPP库工作已经完成。

其中不规范或未启动近2400个项目退库(其中新疆退库107个,占比超4成,这也是近期被误解为新疆PPP全线停工的原因),也就是说仍在PPP库里的以及将再入库的PPP项目都属于合规项目。

针对金融企业的疑虑,清库后,财政部于2018年3月30日颁布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文件出台后,仍有部分解读为监管升级,认为不能再涉入PPP项目了。

其实只要我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已经颁发的其他文件,不难看出,去年以来所有文件均是在强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施工企业都要规范运作PPP项目。

2018年4月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要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稳中求进,抓住主要矛盾,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通过清库,以及出台严格监管文件,PPP规范运作了,就控制了风险点,金融企业就可以组织资金投入到PPP项目。

通过PPP项目使政府改善基础设施,服务于人民,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

下面笔者就23号文件的要点,谈谈学习理解,也称作新解,以供金融企业参考。

二、23号文原文及新解1、【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四大不得:▪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新解:可以为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

▪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新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参股的PPP项目公司贷款,不属于此类。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新解:已经立项合规的正在运作的非PPP投融资项目,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新解:PPP项目资本金只能非债务资金投入,比如股东直投、基金、资管产品、信托等方式投入。

2、【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平台)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新解:金融企业对PPP项目融资,要求穿透审查资本金,资本金允许股东直投、发起基金、银行资管产品、信托等方式投入,资本金收益可以分红或约定固定收益;不允许以明股实债、股东借款、项目公司借贷资金投入资本金。

详见发改财金(2018)152号文(发改委、人行、财政部、银监会、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文件)之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

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尽管文件是针对银行债权转股权,亦适用规范的PPP项目资本金(见下述4、5、9、11、13)。

3、【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新解:合规的PPP项目,既有两评(地方财政预算的10%可以覆盖政府付费或差补)又入了PPP库(实质上就是省级及国务院部门信用),金融企业无需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非PPP项目可由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

▪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新解:地方政府非虚构且在权限、财力范围内的应付(收)账款协议,金融企业可以提供融资。

4、【投资基金】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新解:金融企业可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亦可与有地方政府平台参与的合规的PPP项目公司合作设立投资基金投向资本金;基金应覆盖项目投资周期(见下述5);特殊情况可由非政府或其部门比如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承诺回购;基金只能投入项目而不能作为新的政府债务融资平台。

5、【资产管理业务】国有金融企业发行资管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强化期限匹配:——新解:允许金融企业发行资管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诸如PPP项目的资本金,但资本金必须也只能投向项目,并与项目期限匹配;PPP项目运营少者10年,金融企业资管产品亦应匹配;当然PPP项目一般多采取等额本金付费,具体对接时可以现金流测算投入期限。

▪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新解:发行资管产品应与项目对接并与项目周期匹配;滚动发行的资金池产品不能对接项目,应是发行专项资管产品(固定期限或滚动期限)而非资金池对接PPP资本金;亦可待项目进入运营期再通过ABS提前结束资管产品(详见财金(2017)55号文《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

▪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新解:前述已提到,合规的PPP项目,既有两评(地方财政预算的10%可以覆盖政府付费或差补)又入了PPP库(实质上就是省级及国务院部门信用),金融企业发行资管产品对接项目资本金,应不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非PPP项目可由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兜底安排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新解:应以项目为融资对象,而不能以地方政府作为融资对象。

▪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新解:地方政府不能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

6、【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新解: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按照项目实际(入PPP库项目或合规项目)提供融资,前述已提到,入库项目实质上就是提供了省级乃至国务院部门的信用。

▪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新解:也只能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合规项目(如已入库的PPP项目)融资。

▪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新解:前述已提到,合规的PPP项目,既有两评(地方财政预算的10%可以覆盖政府付费或差补)又入了PPP库(实质上就是省级及国务院部门信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对接项目提供融资,应无需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非PPP项目可由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新解:政府付费的合规PPP项目,是逐年以当期财政支出预算付费,不体现地方政府债务;如果政府承诺回购,逐年付费就变成长期负债逐年还款,增加了政府债务。

因此不能由政府承诺回购。

7、【合作方式】国有金融企业应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新解:这里再次强调了,金融企业应依法规范支持地方建设,为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一是为已入PPP库、或者立项后经上级政府(符合项目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二是只能对地方政府的合规项目融资,而不能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授信。

8、【金融中介业务】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企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审慎评估举债主体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应在相关发债说明书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

——新解:发债主体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地方国企,偿还主体亦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地方国企,则应评判地方国企的偿还能力,而不与地方政府信用或偿债能力挂钩。

如果是由政府付费或者差补的PPP项目,才可与地方政府信用及偿债能力挂钩,因此PPP 项目需要做两评(物有所值及财政承受能力)。

9、【PPP】国有金融企业应以PPP项目规范运作为融资前提条件,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未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新解:规范运作的PPP项目,一是有两评;二是已入PPP项目库;三是资本金已落实,当然也可以是金融企业通过资管产品投入资本金。

因此规范运作的PPP项目,且入PPP库,金融企业就可以提供融资支持。

10、【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新解:前述已说明了,合规的PPP项目,既有两评(地方财政预算的10%可以覆盖政府付费或差补)又入了PPP库(实质上就是省级及国务院部门信用),金融企业无需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非PPP项目可由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11、【出资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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