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砂石开采许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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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砂石料管理制度范本

河道砂石料管理制度范本

河道砂石料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河道砂石料的开采、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砂石料管理应遵循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责任制,确保河道砂石料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二、河道砂石料开采管理第五条河道砂石料开采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开采河道砂石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开采权,并缴纳相应的开采权使用费。

第六条河道砂石料开采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开采区域应根据河道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第七条河道砂石料开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道防洪、航运、水质和生态环境安全。

开采过程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及时修复采砂后的河道,恢复河道原状。

第八条河道砂石料开采企业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开采量进行开采,不得超范围、超量开采。

三、河道砂石料运输管理第九条河道砂石料运输应遵守国家关于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第十条河道砂石料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关于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具备环保、安全等手续。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料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料遗洒、泄漏,污染环境。

四、河道砂石料储存管理第十二条河道砂石料储存应选在合法用地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三条河道砂石料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料流失、污染和火灾等安全事故。

五、河道砂石料销售和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河道砂石料销售应符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销售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销售手续。

第十五条河道砂石料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合法购买河道砂石料,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河道砂石料使用过程中,应遵循节约、环保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资源浪费。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一、总则河道采砂是一项经济活动,但同时也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问题。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水体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二、采砂证申请及审批1.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县级水务部门提交采砂证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表;(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 申请人的采砂设备情况;(4) 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水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出具采砂证。

如果审批不通过,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采砂区域划定1. 采砂区域应根据地质条件、水流情况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划定,确保河道采砂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 采砂区域划定应经过专业的水利勘测部门测绘,并由水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采砂设备要求1. 所有的采砂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2. 采砂设备必须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避免对水体造成污染。

五、采砂作业管理1. 采砂作业必须在水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严禁擅自开展采砂活动。

2. 采砂时应控制采砂深度,防止对水下生物和河床造成过度破坏。

3. 采砂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砂石渗漏到河道之外,避免污染附近的土地和水体。

六、采砂数量和时间限制1. 采砂的总量、频率和时间段应根据河道的自然条件、水资源情况和生态环境要求进行科学设置,确保不对水体和生态造成过度损害。

2. 采砂总量、频率和时间段的具体限制由水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布。

七、采砂监督和罚则1. 水务部门应加强对采砂作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水务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采砂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河道采砂活动时,应遵守本规定,配合水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没有取得采砂证或未按规定的区域、时间和数量进行采砂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治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假设干规定》、水利部等部门《河道采砂收费治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治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在水库、人工水道从事采砂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视治理工作.市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帮助做好河道采砂监视治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并协作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治理工作.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掌握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力量〔功率,下同〕掌握;〔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掌握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坦要求;〔七〕治理措施.第六条以下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存区;〔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依法被制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七条以下时段为禁采期:〔一〕江河到达或者超过戒备水位时,水库到达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二〕依法被制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八条因防洪、河势转变、水工程消灭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治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展河道采砂活动.第九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采砂规划,于每年 11 月30 日前制定下年度河道采砂打算,并予以公告.采砂打算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掌握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第十条河道采砂权实行有偿出让.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开采打算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依据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采砂掌握总量 2 万立方米以下的河道采砂权出让,可以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通过公正竞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方式、地点、范围、开采量和时限、招标标底或拍卖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招标标底、拍卖起始价依据砂场位置、砂质、开采难易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确定.第十四条河道采砂权出让应当在招标、拍卖前 20 日公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砂场位置、现状、开采量、开采时限、通行道路、采后现场整理措施等;〔二〕竞买人资格条件和申请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三〕招标、拍卖时间、地点、竞价方式、保证金数额;〔四〕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方法;〔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有关证明材料;〔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及日采量;〔三〕采砂船舶、机具的根本状况;〔四〕采砂技术人员的根本状况;〔五〕防止水体污染方案;〔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采砂活动完毕后现场清理、平坦方案;〔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展资格审查.第十七条以招标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市政府选购中心组织实施,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第十八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托付拍卖机构进展拍卖,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第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商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及河道采砂治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保证金后,方可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其次十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专户治理.扣除河道采砂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后,剩余价款,河道、小型水库按市、镇〔街道、园区〕、村4∶2∶4比例安排,国有大中型水库按市、水库治理单位2∶8比例安排.依据本制度第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组织出让的,出让价款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村委.河道采砂治理费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砂销售价格的25%计收.河道采砂治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上交市财政,纳入专户治理.其次十一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需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开采面积每亩预缴保证金 3000 元.需增设关心设施〔道路、坡道、路口等〕, 按略高于恢复工程标准的费用增加保证金数额;在国有大中型水库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 20 万元;在小型水库治理范围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 5 万元.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治理.其次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 6 个月.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开采总量已到达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其次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力量、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展开采;需要转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的,应当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应当存放在采砂现场备查.制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其次十四条采砂许可证期满或批准范围内砂石开采完毕,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停顿采砂行为,并对采砂河段进展恢复治理平坦.恢复治理平坦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其次十五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未依据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假设干规定》实施惩罚.其次十六条对拒不停顿违法采砂行为、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由市水利、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其次十七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二〕未依据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三〕未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四〕在河道采砂治理中未依据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标准收费的;〔五〕贪污、截留、挪用河道采砂治理费及其他费用的;〔六〕在河道采砂治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其次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年 8 月15 日市政府公布的《市河道采砂治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发展历程
• 初步建立:20世纪80年代,随着河道采砂活动的兴起,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始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河道采 砂行为进行初步规范。
• 河道采砂活动: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河道采砂活动日益频繁,对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造成影响。 •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部分国家和地区针对河道采砂活动带来的问题,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行初步规范。 • 完善发展: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随着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实践经验积累,各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逐步完 善,管理手段更加丰富。 • 实践经验积累:各国在实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为条例的完善提供了基础。 • 管理手段丰富: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逐步完善,管理手段从单一的规范开采行为发展到包括规划、许可、监督等
况等。 • 政策调整:根据效果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措施,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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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挑战与对策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面临的挑战
河道生态环境恶化:随着河道采砂活动的加剧,河 道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日益严重,河道采砂管理条
例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方面的压力增大。
• 过度开采:河道采砂活动过度开采河 砂,导致河床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 河道生态环境恶化。 • 非法采砂:非法采砂行为破坏河道生 态环境,加剧河道生态环境恶化。
• 许可: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要求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
• 申请条件: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设备和资金条件,以及环保措施。 • 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对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多方面的综合管理。 • 全球化趋势:21世纪初以来,随着全球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国际化趋势日 益明显。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

砂石资源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6)45号),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三)《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四)《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四、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六)有符合要求的米砂设备和米砂技术人员;(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道彩砂安全管理制度

河道彩砂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河道彩砂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河道彩砂资源的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三、管理制度1. 开采许可制度(1)河道彩砂开采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

(2)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1)河道彩砂开采应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确保河道生态环境安全。

(2)开采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

3. 运输管理制度(1)河道彩砂运输车辆应具备合法的运输资质,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运输河道彩砂时,应采取封闭运输,防止沿途抛洒、泄漏,污染环境。

4. 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1)河道彩砂销售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销售渠道合法。

(2)河道彩砂使用单位应确保其来源合法,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河道彩砂使用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5. 监测与报告制度(1)河道彩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应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

(2)监测数据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应急预案制度(1)建立健全河道彩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监督检查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河道彩砂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当地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河道彩砂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河道彩砂资源的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河道彩砂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河道采砂是指通过人工方式从河床中提取砂石资源的行为。

由于采砂过程中可能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来进行监管和保护。

一、制定河道采砂管理政策:1.明确责任主体:确定相关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监测河道状况和执法等。

2.建立采砂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认证,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在采砂行为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实施许可制度:对采砂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管理,严格控制采砂数量和区域,以防止过度开采和乱采滥挖。

4.建立采砂审批和监管机制:对采砂行为进行审批,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采砂活动的监管和检查,确保采砂活动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加强河道采砂信息管理:1.建立采砂信息库:对各个采砂点的位置、资源储量、开采量等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方便监管和管理。

2.实施采砂数据监测:通过采用先进的遥感和遥测技术,定期对采砂点进行测量和监测,掌握砂石资源的开采情况和河道的变化情况。

三、加强河道采砂环境保护1.制定保护计划:根据河道的自然特点和环境需求,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禁止在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开展采砂活动。

2.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采砂活动开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采砂活动可能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

3.定期清理河道:定期对河道进行清淤,确保水流畅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再次淤积。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1.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2.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河道采砂管理的认识和支持,并鼓励公众参与到河道保护和修复中来。

以上是一份初步的河道采砂管理方案,具体的内容和实施细节还需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制定。

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采砂活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发展,政府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需密切合作,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形成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采砂许可实施方案

采砂许可实施方案

采砂许可实施方案一、前言。

采砂是指对河湖底部砂石资源进行开采的行为,由于采砂活动对水域生态环境和河床稳定性有一定影响,因此需要进行许可管理。

为了规范采砂活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制定采砂许可实施方案,对采砂活动进行管理。

二、许可范围。

1. 采砂许可适用于对河湖底部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 采砂许可范围包括河湖底部砂石资源的开采、运输和利用。

三、许可条件。

1. 申请采砂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需具备合法的采砂资质,符合国家有关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

2. 申请人应当提交采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保采砂活动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3. 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确保采砂活动安全可控。

四、许可程序。

1. 申请人向当地水利部门提出采砂许可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水利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

3. 审查合格后,水利部门向申请人颁发采砂许可证书。

五、许可管理。

1. 受许可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进行采砂活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2. 水利部门对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砂活动符合许可条件和规定。

3. 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许可申请和审批。

六、许可效果。

1. 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合法进行采砂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

2. 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采砂活动,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总结。

采砂许可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采砂活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河湖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对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采砂活动合法、安全、环保。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的采砂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水域生态环境的整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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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砂石开采许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主讲:皮建稳
第一章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第四章采砂规划的制定
第五章河道采砂的基本术语
第六章河道采砂许可及管理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河道采砂面临的新的问题
第一章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为管理的主体。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
《水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对河道管理及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

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1、保障河势稳定
2、保障重要工程设施安全
3、保障沿河群众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4、保障采砂者的合法权益
确保实现采砂管理目标任务的主要措施
1、编制采砂规划,科学、规范、有序地开采
2、依法实施采砂行政许可制度
3、严格加强采砂作业现场管理,坚持采砂巡查制度
4、实施水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章采砂规划的制定
(一)概念:它是水利规划中的专业规划;是河道采砂的基本依据,是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的主要措施。

(二)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
水文分析、规划的范围、规划期、河势分析、砂储量对水利工程的影响。

(三)采砂规划的必要性
科学、规范、有序地开采砂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河道起到疏浚作用。

如果河道采砂没有整体规划,任意挖河取砂,任意堆放弃料,形成人为河道障碍以及不适当地开采,都会引起河道水流形态和流势的改变,洪水时造成河岸坍塌,从而危及两岸防洪工程和被保护区域的防洪安全。

因此,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进行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科学依据和有效技术措施,也是建立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五章河道采砂的基本术语
1、河道
从广义上讲,凡行水的通道均属于河道范畴,《河道管
理条例》对河道作了法律定义,即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

2、河道采砂
是指在自然河道、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采石、取土以及陶金(含陶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翻动砂石的活动。

3、可开采量
是指在不影响河疲乏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

4、可采区与禁采区
可采区是指经过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采砂许可手续的实施河道采砂的区域。

禁采区是河道内保障河势稳定,河道行洪和输水与通航安全、河道内及附近各种建筑物防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而确定的禁止开采砂石的区域。

5、可采期与禁采期
可采期是在不影响河道行洪、输水、通航,确保采砂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时段。

禁采期是禁止开采的时段,也属可采期以外的时段。

6、采砂作业工具
是指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械和工具(如:没有驶离砂场的运输车、运输船等)
7、采砂控制高程
是指在保持河道边坡稳定、河势稳定、附近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河道整治、砂石料的埋藏深度等合理确定的控制超深开采的技术指标。

8、河道采砂巡查
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采砂行为。

第六章河道采砂许可及管理的工作程序
1、申报评审立项:立项
2、委托编制采砂实施方案
3、听证
4、公告
5、报名受理
6、审查
7、许可决定
8、收费
9、办证
10、签订采砂合同(责任书)
11、技术交底
12、现场堆场及标示物
13、现场监管及巡查
14、整复验收
第七章河道采砂面临的新的问题
1、妥善解决改制前历史遗留问题
2、新农村建设用砂问题。

其特点是:点多、量少、就近及规划区,监控管理难。

3、政府重点工程、交通、电站等用砂问题。

其特点:量大、线长、跨地区、偏离规划、就近。

4、失地少地临河村民抽砂和零星采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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