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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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经典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经典案例分析
结论:从规定看,如果要保险合同持续有效,那么车辆买卖 双方在车辆过户之前应该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来不及的话也应 该在过户完成后及时提出保险单的变更申请,以保证在车辆过户 过程中保险合同不会中断。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考虑到保险 人的利益以合理地调整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因此保险法设置了被保险 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否 则,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理解,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为约定义务而非 法定义务。
其实,保险公司都允许保险合同变更。可是在车辆转 让—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这几个环节中,一定存在 着时间差,不可能同时发生。那么在这个时间差中出现了 保险事故,要不要赔?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汽车转 让前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然而汽车还没有转让,怎么变更 保险单。保险单变更,转让却没有成功又怎么办?
三、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的义务 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 10 吨,
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 48 吨,导致交通 事故的发生,且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驾驶员已受刑事追 究),该严重超载行为一方面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 条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违反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违约 行为。合同中已约定了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免责,且依照保险法第三 十六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严重超载 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 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就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不利解释条款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就援用 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 “ 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或风险后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进行审核和核赔。

以下是一些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的例子:1.汽车保险案例:小张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险。

几个月后,在路上行驶时,小张的车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毁。

小张立即报案,并将车辆送往修理厂。

保险公司派出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并要求小张提供必要的证据,如事故照片、索赔申请书等。

经过审核和定损,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修理费用,并在一周内将款项汇给小张。

2.健康保险案例:小王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金额覆盖了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

几个月后,小王因突发疾病住院,并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小王在住院期间及手术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的医疗报告、医药费用清单等文件。

保险公司审核后,确认小王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额度内,并在一个月内将相应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医院。

3.财产保险案例:小李的房屋因雷击引起了火灾。

小李及时报警,消防队及时赶到并扑灭了火势。

小李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应的火灾报告、消防队的勘查报告以及房产证等证明文件。

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和勘查,确认小李的房屋被火灾损毁。

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房屋修理费用,并在二个月内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小李。

以上是一些经典的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密切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通过审核和核赔来确认保险责任,并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十分重要,能够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

从具体案例分析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效力及金融机构风险防控

从具体案例分析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效力及金融机构风险防控

从具体案例分析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效力及金融机构风险防控【摘要】汽车合格证是汽车行业的重要证件,对于汽车相关业务的资金融通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的效力,以及金融机构在此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和风险防控措施。

通过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得出了金融机构在风险防范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结论部分强调了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的重要性,以及金融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风险防控措施。

未来展望部分指出了汽车行业融资担保领域的发展方向和潜在挑战。

本文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以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和金融风险的有效管控。

【关键词】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效力、金融机构、风险防控、案例分析、不足之处、重要性、未来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是指通过将汽车合格证作为抵押品或担保品进行融资的一种金融服务形式。

随着汽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汽车交易规模的扩大,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在金融领域中逐渐崭露头角。

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的特点主要包括灵活性强、风险相对较低、金融机构参与度高等。

本文将从具体案例分析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的效力及金融机构风险防控措施,以期为相关金融机构提供参考和指导。

在目前金融市场上,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的案例并不少见。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的实际效力以及金融机构在其中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结合实际案例,探讨金融机构应当如何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提高其对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对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2 研究意义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是目前汽车行业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各种融资方式的不断创新,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也日益受到关注。

具体来说,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不仅能够帮助汽车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还可以促进汽车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车贷按揭诈骗案例

车贷按揭诈骗案例

车贷按揭诈骗案例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日益增加,车贷按揭诈骗案件也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

车贷按揭诈骗是指借款人通过虚假资料或欺骗手段,向金融机构申请车辆贷款,并在获得贷款后逃避还款责任,或者将车辆抵押给多家金融机构获取多倍贷款等行为。

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车贷按揭诈骗的特点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小明的车贷按揭诈骗。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因为需要一辆车方便上下班,但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无法一次性支付车辆的购买费用。

于是,小明决定向银行申请车贷按揭,购买了一辆新车。

然而,几个月后,小明却突然失踪了,车辆也不知所踪。

银行通过调查发现,小明虚构了自己的收入和资产情况,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贷款材料,从而获得了贷款并逃避了还款责任。

案例二,小红的车贷按揭诈骗。

小红是一名年轻的女性,她在购车时也选择了车贷按揭的方式。

然而,银行调查发现,小红竟然将同一辆车辆抵押给了多家金融机构,从而获得了数倍于车辆价值的贷款。

之后,小红也选择了逃避还款责任,导致多家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车贷按揭诈骗的特点,一是借款人通过虚假资料或欺骗手段获得贷款,二是借款人逃避还款责任或将同一车辆抵押给多家金融机构获取多倍贷款。

针对车贷按揭诈骗案件,金融机构和消费者需要采取一些应对措施。

首先,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应加强对借款人资料的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贷款欺诈行为。

同时,消费者在申请车贷按揭时,也应提高风险意识,不轻信虚假承诺,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车贷按揭诈骗案件给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加强对车贷按揭的监管和管理,防范和打击贷款欺诈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同时,消费者也需要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消费,避免成为车贷按揭诈骗的受害者。

保险 增信 案例

保险 增信 案例

保险增信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保险增信的案例:
某公司在购买一辆新的货车时,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

然而,由于该公司在过去几年内的经营状况不佳,银行对其贷款申请持怀疑态度。

为了增加银行的信任度,该公司决定购买一份保险来增加其贷款申请的可靠性。

该公司选择购买了一份货车保险,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相等。

该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货车在发生事故或损坏时的修理费用,并确保银行能够在货车遭受损失后获得相应的赔偿。

该保险的购买为银行提供了一种保证,即使发生意外情况,公司仍有能力偿还贷款。

通过购买保险,公司向银行表明了自己对贷款的认真态度和对风险的有效管理。

这种增信措施使得银行更愿意批准该公司的贷款申请,因为他们知道即使发生意外,贷款仍然有保障。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起到了增信的作用,使得公司能够成功获得贷款。

这个案例也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购买保险可以提高申请人的可靠性和信誉度,从而增加获得贷款或其他金融支持的机会。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全册)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全册)

案例13-3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豪车大修花掉87万元
案情介绍:141万的豪车刚买一个多月就发生事故,大修一番后 花了87万余元。此后,保险公司对此拒绝理赔,原因是车主的临 时行驶证存在是否过期的争议需鉴定。 西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身为某公司董 事长的方先生诉称,自己于去年2月4日花费141万元购置了一台 奥迪A8轿车。同年3月17日,方先生驾驶该车在开发区某路段与 另一车相撞,导致该车严重受损,维修花费87万余元。 据了解,方先生购车后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办理了全额保险,并 支付了保险费3万余元,所以方先生一直等待保险公司理赔。但 今年3月3日,方先生等到的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方先生将保 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车辆保险理赔金87万余元。
案例分析:根据以上案例,张先生的爱车被爆竹炸伤,多数保险公 司在车损范围内会给予一定赔偿的,但会有一定免赔率,当然,也不 排除个别保险公司会有拒赔的现象。那么,在保险公司可以赔偿的 情况下,其免赔率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车主必须为汽车投保车损险,车损险里有一条规定:被保险车辆因 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要负赔偿责任。烟花爆 竹的伤害属于此类。但此项同样设了30%的免赔率。也就是说,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 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 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张先生所遇到的情况正属于无主肇事,找不 到第三方,因此保险公司只赔给张先生损失的七成,张先生需要自 理损失三成。(来源:2009年2月10日《成都商报》)
案例13-5 车辆被爆竹炸伤保险怎么赔
案情介绍:每逢春节,爆竹声响是辞旧迎新的标志,是人们喜庆心 情的流露。然而爆竹声后,停放在“碎红满地”旁的车辆,却成为 了的牺牲品。为被爆竹炸伤的爱车定损理赔,就成为了车主们在春 节过后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市民张先生的爱车在今年春节就惨遭爆竹伤害,虽然事发后张先生 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但肇事者早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张先生在 第一时间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心想自己投保了车损险,保 险一定能获赔,可是当保险公司定损后却告诉张先生只能赔偿损失 的70%,有30%的免赔率。张先生感到非常困惑:车辆被爆竹炸伤 后,为什么有免赔率呢?于是张先生向保险专家进行了咨询……

一起汽车消费贷款案例分析

一起汽车消费贷款案例分析

一起汽车消费贷款案例分析程武龙【学科分类】民法总则【关键词】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抵押【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一、基本案情2001年1月4日至1月15日,我行西岗支行分别与大连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的五名员工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总金额为67余万元。

该笔款项全部用于购买汽车,所购汽车的产权单位均为当代集团。

当代集团以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我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岗分公司签定了保证保险合同。

到2001年12月止,贷款余额为58余万元,保险公司也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赔付责任。

2002年1月28日,我行依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

经过一个月的工作,到2002年2月25日,五名员工贷款所购车辆全部被查封。

2002年3月28日开庭,借款人未到庭,当代集团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困难之处在于:(1)2001年12月中旬,我行就已开始查找贷款所购车辆,而当代集团不是说上沈阳,就是说借给了其他单位。

我行在暗访中了解到:车辆基本上不在单位,有时来一会儿就走。

(2)立案后不久,当代集团发生重大变化,法定代表人遭绑架杀害,企业基本停业,除值班人员外,已无人上班。

最后在我行的努力下,当代集团卖出了这五台车辆,我行的贷款本息全部收回,金额为63.8万元。

二、案情分析本案属汽车消费贷款纠纷,虽然我行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但是从此案中我们也发现了在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中我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分析如下:(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从表面上看似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齐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均应合法有效,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具体来说,理由有二。

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汽车消费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由此可知,汽车消费贷款对应款项所有权人应为借款人,以该款项购买的汽车应归借款人所有。

本案汽车的产权单位是当代集团,而不是五个借款人。

汽车保险诈骗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诈骗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诈骗案例分析汽车保险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伪造事故、夸大损失、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给广大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带来了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汽车保险诈骗案例分析。

2019年5月,某保险公司接到一起车辆碰撞事故的理赔申请,车主声称在高速公路上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

车主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以及修车费用的报价单。

保险公司在初步审核后,发现事故现场照片存在疑点,于是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

调查人员首先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发现事故地点的交通监控摄像头并未记录到该起事故。

随后,调查人员联系了交警队,核实了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

结果显示,该事故认定书是伪造的。

此外,调查人员还发现,车主提供的修车费用报价单上的修理厂并不存在。

在掌握了这些证据后,保险公司对车主进行了询问。

面对调查人员的质疑,车主最终承认了诈骗行为。

原来,车主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了一起假事故,并伪造了相关文件。

车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保险诈骗罪,保险公司随后向警方报案,车主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起案例中,保险公司通过细致的调查和核实,成功识破了车主的诈骗行为。

然而,汽车保险诈骗的手段多样,防不胜防。

为了有效防范此类诈骗,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提高理赔审核的严格程度。

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他人,避免参与或协助保险诈骗活动。

此外,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执法等手段,提高诈骗成本,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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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保险案例分析学院:管理学院专业:08保险1班姓名:杨旭学号:20082862汽车贷款保险案例分析前言:以汽车为重点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但随之而来的是,较大面积的逃债现象出现在汽车消费贷款领域里,与此同时给相应的保险公司增大了风险承担责任。

汽车消费贷款不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得大量的汽车贷款纠纷案件接踵而至,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们不难发现,此类纠纷已经在汽车消费领域引发了诚信危机,如果不及时治理,将会破坏整个金融信用环境,阻碍经济健康发展,妨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保险案例:2000 年 8 月 18 日,工行南关支行与永安保险公司下属国内业务部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

协议约定:本保险的保险人为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国内业务部,被保险人为工行南关行支行,投保人为借款人。

保险承保期限自贷款到期日起不超过 3 年,承保金额为借款及利息,由借款人按月等额还款。

借款人购车首付款不得低于车价的 30% ,并由永安公司国内部提供连带责任的信用保证保险。

保证的是工行南关支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一旦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时,永安公司国内业务部应向工行南关支行先行偿还剩余部分贷款本息,之后,工行南关支行协助永安公司国内业务部向购车人追偿。

工行南关支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永安公司国内业务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和汽车责任险,明确指定工行南关支行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

工行南关支行要求借款人将所购汽车抵押给自己,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向工行南关支行提出借款申请时,工行南关支行与永安公司国内业务部双方共同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

该协议约定,本协议的附件是《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消费保证保险条款(试行)》、《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及本协议项上所有投保单、保险单等。

若附件中有与本协议相抵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展合作业务。

2001 年 1 月 10 日,工行南关支行与借款人 A 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约定:工行南关支行向 A 发放贷款种类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用于购车。

贷款期限自 2001 年 1 月 10 日至 2004 年 1 月 10 日,借款金额 138000 元,利率为月息千分之 4.95 ,按月还本付息。

借款人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贷款人。

合同签订后, A 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工行南关支行,并在西安市某区公证处进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A 在申请贷款时,向工行南关支行提交了其月收入 38000 元的收入证明。

2001 年 1 月 9 日,永安公司国内业务部向 A 出具《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

该保险单明确投保人为借款人 A ,被保险人及本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工行南关支行,保险金额为 162591.6 元,保险期限自 2001 年 1 月 9 日零时至 2004 年 1 月 8 日二十四时止。

该保险单附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2001 年 5 月 29 日),保险费 4877.75 元。

永安公司国内业务部又向 A 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 A 在永安公司国内业务部办理了车辆责任险。

借款人 A 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尚能依约归还借款,自 2002 年 2 月27 日开始不按约定归还借款。

2002 年 9 月 27 日,工行南关支行向借款人 A 发出《个人消费贷款还款敦促函》, A 收到并在回执上签收。

2003 年 9 月 15 日,工行南关支行向永安公司国内业务部提交索赔材料,该部予以接受,未予理赔。

随后,工行南关支行向法院起诉。

风险因素:1.银行内控机制没有落到实处,在利益的驱动下,盲目追求利润,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审查的门槛。

2.保险的连带保证责任加大了借款不还的道德风险。

3.汽车经销商忽视风险防范和资信审查,甚至采取种种手段套骗银行贷款。

4.贷款购车人(案例中A)的原因。

(1)对汽车消费贷款市场风险缺乏了解,过于高估还贷能力。

(2)部份购车人开始时就带有恶意诈骗目的,故意不还贷;还有的出于家庭变故、经营不利等原因,丧失还贷能力。

5.社会方面的原因。

(1)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2)法律不健全。

(3)传统文化道德的作用削弱。

风险分析: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核保至关重要,要加强道德风险的监管力度,并设定一定的条件予以承保,而不能一味的追求客户保单和利润。

对于银行来说,贷款人在买车时,买一个车贷险,以后一旦出现恶意贷款或是呆帐坏帐,银行所有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在现行的汽车信贷链上,我们看到的是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不承担任何风险,而让保险公司独挡的模式。

在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下,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照此办理,车贷险己成为吞噬保险公司利润的黑洞。

保险公司在做资信审验时,为了杜绝风险,根据要求,公司要见本人,要见身份证原件,还有人户的调查、电话的回访,确认这个人是真实的、真正的消费者,而且买车是用于家庭消费。

这个确认过程很烦琐,保险公司显然不如银行的手段和资料完备,又没有现成的征信系统可查,只能是凭感觉,凭经验,既不科学,又搞得很累。

现行的做法往往是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调查由车商“代办”。

现在看来,在这一业务领域没有可行性强的一套制度或机制约束,承担的风险太集中、太大。

保险公司为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竟相加大自己的负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些保险公司违规操作。

为了争抢业务,它们的分支机构将总公司经过一定标准和数据研发的、报经保监会备案的车贷险条款与银行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随意加以更改,扩大了保险责任。

比如规定逾期3个月不还款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付责任等。

(2)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绝对免赔率,一般在15%左右。

而银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违规协议却将这一免赔去除了,由银行担当的一块责任和风险也完全转给了保险公司,从而使银行放松了审贷的责任心和要求,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

保险公司为争抢业务还向银行及经销商支付高额手续费,并且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有的手续费高达30%~40%,影响了保险公司维持正常经营的能力。

(3)有的保险公司业务操作程序混乱。

不按程序办理业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管控薄弱,风险加大。

部分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按监管机关要求的经审批的单位才能做兼业代理的规定,一些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代理资格也在做此项业务。

车贷险的由盛到衰,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到位所造成,另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以及汽车经销商的无序竞争以及贷款人的个人信用不无关系。

车贷险是个完整的经济“生态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眼下需要消费者、商家、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起责任。

1.保险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保险公司要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保险风险过于集中。

有条件的应实现汽车保证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进入一个新的领域,保险公司都要有一整套的人员、队伍、核算、数据、分析系统,进行集中管理,避免内部无序竞争,增强防范能力,将风险降低。

今后提高车贷险门槛已是必然趋势。

保险公司不仅要注意物的风险,更要关注入的道德风险。

2.高赔付是目前车贷险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在某些车贷发展较快的地区,车贷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20%,最高达到近200%。

虽然由个人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可避免,但如此高的赔付率不禁令人怀疑某些保险公司的精算能力。

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引进科学的精算以及相关数据,只是凭经验数据,很难把握费率厘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也是造成保险公司在经营车贷险业务过程中走到目前地步原因之一。

法律分析: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靠道义劝说,更要靠法律规范,要为形成健康的社会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 1998 年针对银行开展的汽车消费贷款而开展的新业务,风险较高,管理较难。

车贷保证保险业务,从理论上讲,可以促使车商多销、银行多贷、保险公司多赚保费、购车人支付少量保费后顺利购车,实现“四方”共赢,然而理论的推演往往与现实存在巨大反差。

现实中,虽然车贷保证保险业务在开展初期,确实出现了车商、银行、保险公司、购车人四方共赢的局面,但因为宏观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微观上有关当事人对该项业务认识不清,对风险控制不力,权利义务不对等,业务操作不规范,配套制度不完善,从而致使车贷保证保险纠纷频频发生。

案例中该协议书主要约定了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银行要按照《贷款细则》及《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范其与借款人的借款行为,保险公司要按保监会审批的保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程规范其与投保人(借款人)的保险行为,并约定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借款人)签发保证保险单时,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条件签发,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时,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投保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负有一定的义务。

此外,银行、保险公司负有共同审查借款人(投保人)资信的义务。

因此,我认为《合作协议书》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就将来一定期限内与具体的投保人(借款人)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双方关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合作协议,是普通的民事合同。

如果当事人因《合作协议书》发生纠纷,应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若有关条款违反《保险法》和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适用《保险法》和相关法规使其归于无效。

对策设计分析:目前,由于借款人违约严重,有些甚至是故意拖欠或蓄意诈骗,致使银行的不良消费贷款额巨大,且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过程中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的《保证保险单》约定不一致,使银行与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借款人)违约致使保险事故发生后,就借款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发生纠纷,各地法院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加之认识不一,导致审判结果各不相同。

妥善解决该纠纷,对于维护相关各方的权益,增强社会信用,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而要妥善解决这类纠纷,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强对借款人欠款的追讨。

银行与保险公司产生损失,发生纠纷,根本原因在于借款人违约,且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在实体法上始终存在。

现实中,银行在借款人违约后,往往先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借款人尚未还清的欠款及利息,而保险公司也想法设法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双方均忽略了对借款人的追讨。

一般而言,借款人在汽车消费借款时,都会向银行抵押所购车辆或提供担保人。

因此,银行在借款人违约后应首先查封所购车辆,有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人清偿借款人的欠款及利息,即使银行起诉保险公司也应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以降低损失。

如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银行也应尽力配合保险公司向借款人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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