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

合集下载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2000年1月4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各检测中心,有关工程建设单位。

现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贩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水文〔2020〕222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文〔2020〕22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水文监测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我部制定了《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监测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文监测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并进行信息报送、预测预报、分析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部水文司会同有关司局负责组织实施水文监测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单位水文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监管,承担水利部委托的水文监测监督检查任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监管,做好监督检查配合和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对象包括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级水文机构、水文测站,以及其他有从事水文监测工作的相关单位及其所属水文测站。

第六条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七条水文监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组织与保障、站网管理、监测管理、信息采集、情报预报、分析评价、资料管理和安全生产。

水利工程建设飞行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飞行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飞行检查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飞行检查工作,对水利工程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飞行检查组成飞行检查由监察人员、技术人员和飞行人员组成。

监察人员主要负责制定检查计划、组织检查工作;技术人员负责指导检查程序和方法;飞行人员执行检查任务并提供检查报告。

四、飞行检查程序1.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飞行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检查内容。

2. 飞行检查准备:飞行检查前需要准备所需的飞行器材和工具,确保检查任务顺利进行。

3. 飞行检查实施:按照计划进行飞行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并记录相关数据和情况。

4. 检查报告编制:根据飞行检查的结果编制检查报告,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

五、飞行检查内容1. 水利工程结构的安全稳定性检查。

2. 水利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检查。

3. 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情况检查。

4. 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检查。

5. 水利工程的节水节能情况检查。

六、飞行检查结果处理1. 对于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查确认。

2. 对于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改进。

3. 对于表现优秀的地方,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七、监督和检查1. 飞行检查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必须配合检查工作。

2. 对于未能按要求开展检查工作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

3. 对于飞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八、制度执行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水利工程建设飞行检查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只有不断完善飞行检查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为我国水利事业的繁荣做出贡献。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规定是什么?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规定是什么?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规定是什么?我国开发利用水利工程主要目的为灌溉田地、防止洪灾、各方面的供水排水和发电。

任何建筑建设工程都需要在竣工时进行质量检测。

不仅要求能够正常使用,坚固耐用和美观也在要求之列。

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国家规定检测质量和监督,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和合格,由专人检测。

以下是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我国开发利用水利工程主要目的为灌溉田地、防止洪灾、各方面的供水排水和发电。

任何建筑建设工程都需要在竣工时进行质量检测。

不仅要求能够正常使用,坚固耐用和美观也在要求之列。

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国家规定检测质量和监督,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和合格,由专人检测。

以下是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的总称。

3、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省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4、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并对检测结果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与判定,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也可由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本办法所规定的仲裁检测是指按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堤防工程施工 飞检内容

堤防工程施工 飞检内容

堤防工程施工飞检内容一、前言堤防工程是指对江河两岸进行加固、改造或修建,以达到防洪、引水、固岸、生态保护和提高水利工程作用的一种工程。

堤防工程施工是一项重要的工程建设,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飞检工作概述飞检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的检查工作,目的是发现问题、整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飞检的内容涵盖了施工各个方面,包括现场施工、设备使用、作业人员等。

三、飞检内容1. 施工现场(1)堤防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环保要求,垃圾分类、堆放区域清洁整齐,材料堆放有序,违章建筑等现象得到及时整改。

(2)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标明作业区域、安全通道、紧急出口等,确保现场秩序井然,避免发生事故。

(3)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场地的平整度、排水性能等是否良好。

2. 施工设备(1)施工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设备的检修保养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2)设备的使用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接受过安全培训,是否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3. 施工材料(1)施工材料的采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材料的质量是否经过检验合格。

(2)材料的储存、保管是否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发生损坏或变质。

4. 施工作业(1)作业人员的合格证、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经过安全培训,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2)作业场地和作业环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需得到及时整改。

5. 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和培训。

(2)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存在疏漏,是否存在修复和更新需求。

6. 环境保护(1)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如扬尘治理、污水排放等问题。

(2)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否得到控制,是否存在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问题。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资管〔2019〕40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资管〔2019〕40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资管〔2019〕40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12月21日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

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佛山市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实施办法

佛山市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实施办法

佛山市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佛山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行为,保证水利工程实体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设规程要求,制定本办法。

【上位法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列入质量飞行检测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飞行检测是指通过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不定期的质量抽样检测,尤其是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获取工程质量真实信息,准确评价工程质量,及时发现质量缺陷。

【编制说明】检测范围原办法规定为“我市范围内在建的Ⅳ等及以上水利工程均列入质量飞行检测的范围”,现修订为将本市范围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均列入质量飞行检测范围。

【上位法依据】“本省范围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均列入质量飞行《关于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的通知》检测的范围,重点是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及群众投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项目。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点第小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

对工程建设项目积极推行质量“飞检”,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

”第三条【检测重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国家、省、市重点水利工程及群众投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项目列为质量飞行检测重点。

【上位法依据】“本省范围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均列入质量飞行《关于开展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行检测工作的通知》检测的范围,重点是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及群众投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强化问题警示作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提高水利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定飞检”系指由水利部部领导带队对水利行业实施的监督检查。

特定飞检采取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的“四不两直”工作机制。

第三条特定飞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水利行业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管理薄弱、工作协调难度大或存在较多敏感性、复杂性、重大性问题的领域,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违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情况;
(二)管理违规行为;
(三)工程实体缺陷;
(四)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反复出现的问题;
(五)安全风险隐患;
(六)其他问题。

第二章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四条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认定为典型问题,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在24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

第五条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六条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

第七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根据每次特定飞检发现问题的数量,按责任追究标准(附件1、附件2)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特定飞检现场发现推诿、隐瞒、造假、阻碍、拒绝等恶劣行为,由水利部部领导现场实施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即时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从重责任追究,直至提出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

第十一条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中国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特定飞检发现问题后,水利部下发“典型问题整改通知”,提出即时整改要求;对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水利行业改革推进和发展、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问题,水利部委托或责成有关单位实施驻点监管,跟踪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对照“典型问题整改通知”要求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
将整改结果上报水利部。

第十四条水利部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未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对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要全面排查,汲取教训,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被检查单位管辖范围内重复发生的同类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标准
2.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附件1-1
直接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标准
承担直接责任
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典型问题项数
≤4√
>4,≤8○√
>8○○√
备注:1.“√”为可采用的最高责任追究方式,“○”为可选择采用的责任追究方式,下表同。

2.典型问题项数系指在一次特定飞检中发现的问题数目,下表同。

3.“通报批评”包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根 据发现问题数量、类别及责任单位的性质确定通报范围,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直接向省级 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通报,下表同。

附件1-2
领导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标准
备注:“对直接责任单位责任追究”以同一领导责任单位涉及直接责任单位中受到的最高责任追究方式为准。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备注:根据直接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确定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

领导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备注:根据领导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确定领导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