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个国家已与中国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澳大利亚•【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2007.10.31•【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澳大利亚堪培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于二○○二年十二月二日签署、并于二○○六年四月三日续签的《关于教育与培训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双方应建立一种机制以促进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国间的学生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因此,双方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宗旨本协议旨在促进中、澳两国对高等教育学位、学历的互认,以便于学生到对方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继续学业。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澳大利亚教育、科学与培训部将负责指定适当的机构,提供有关互认信息,并根据各自国家现有的法规和惯例提出具体建议,以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政府承认的拥有学位授予权的所有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及研究机构、澳大利亚学历框架指定的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授予权的所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
双方尊重各自高等教育机构在招生时是否承认海外学历,学位资格的自主权。
第三条中国和澳大利亚学历学位结构一、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
(一)学士学位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本科)的学生在完成四年的大学教育后,可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申请以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未能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人员,可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达到相应要求后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申请以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二)硕士学位学士学位获得者,可参加国家统一举行的考试进入到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学习,经过2到3年的学习和研究,符合条件的可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法国青年、国民教育和科研部高等教育学位和文凭互认行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法国青年、国民教育和科研部高等教育学位和文凭互认行政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法国•【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2003.09.3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巴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法国青年、国民教育和科研部高等教育学位和文凭互认行政协议根据2002年3月18日中法教育合作行政协议;经法国大学校长委员会2003年6月19日审议和法国工程师学校校长委员会2003年5月23日审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6月12日审议;为推动和加强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交流、方便学生进入高等教育学习并能在良好的条件下到对方国家学校继续学业,中国教育部与法国青年、国民教育和科研部(以下简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总则第一条本协议的目的是确定高等教育学历对应和文凭互认的方式,以便于学生在下列情况到对方国家的学校继续学业:-学生在本国已经获得文凭;-学生在本国未完成大学某一阶段的全部课程,没有获得文凭,但已通过了职能部门组织的考试或获得相应证书,证明该学习阶段成绩合格,可得到对方接收学校的承认并予以免修相同性质和期限的课程。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由教育职能部门确定学生可注册的专业。
下列关于学历对应和文凭互认条款适应于相同学科或相同职业教育领域。
本协议不涉及学生接收国文凭颁发事宜,也不涉及由此所产生的民事效力;本协议应尊重接收学校的某些附加条件,如学校的接待能力或学生的语言水平。
学位、文凭结构和学业组织第二条法国方面2.1:学位、文凭结构大学学位(lesgrades)和学衔(lestitres)是对高等教育各领域不同层次文凭的认定。
学位(高中会考证书、学士、硕士、博士)认定的是欧盟范围内高等教育的主要参考层次;学衔确定的是各学位之间的层次(参照2002年4月8日第2002-481号政令)。
欧盟高等教育学制建设在法国高等教育体制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参照2002年4月8日第2002-482号政令):受教育者接受各类特定阶段高等教育后取得相应的国家文凭。
19个国家已与中国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

19个国家已与中国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
19个国家已与中国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
中新网12月11日电据央视国际消息,中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日前签署了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的协议,至此,与中国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的国家已达19个。
根据中国教育部与新西兰教育部签署的`高等教育互认学历学位的协议,持有中国教育部认可的中国高校或研究院所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满足新西兰学校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新西兰学士后文凭、研究生文凭或硕士学位;持有中国硕士学位证书者及研究生学历证书者,可申请攻读新西兰博士学位。
同样,持有新西兰官方认可的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满足中国高校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中国的硕士学位,持有硕士学位证书或学士荣誉学位和研究生文凭证书者,可申请攻读中国的博士学位。
截止到目前,中国已与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教育发达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学历互认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定为推动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并促进两国学生的交流,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的马来西亚高等教育部(以下简称“一方”或“双方”)意识到建立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机制的重要性,根据双方曾于2009年11月11日在马来西亚普特拉贾亚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高等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中探讨在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的可能性的内容,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达成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如下:第一款协定目的根据本协定的各条款和两国的有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双方同意本协定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两国互相承认的高等教育颁证机构所颁发给两国学生的高等教育文凭。
第二款定义除非有另外约定,在本协定中:1. “高等教育文凭”指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承认并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2.“经认证的教学项目”指由中国和马来西亚负责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指定机构审核通过的教学项目。
3.“文凭互认”指凡经两国指定机构认证或视同认证后的文凭即可互认。
4.“指定机构”是指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承认和授权的指定机构。
5. “高等教育颁证机构”是指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承认和授权的公立或私立的高等教育机构(本国承认高等教育机构内的第三方文凭除外)。
6. “教学项目”指为获得某个文凭而需要学习并完成的课程安排。
7.“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指:中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颁发文凭的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政府法律规定下批准设立并授权颁发高等教育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
8.“私立高等教育院校”指:根据马来西亚私立大学法案1996[法案555]所设立的院校。
第三款双方的义务为达成第一款所述目标,双方各自的指定机构应:1. 提供各自国家所承认的高等教育文凭相关信息。
2. 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规和实际情况,为对方国家所承认的高等教育文凭信息提供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西班牙•【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2007.10.21•【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于马德里签署的中西文化、教育、科学合作协议(以下简称1981年4月7日协议)第六条中的有关内容,为巩固两国在教育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推动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就互相承认两国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协议旨在方便学生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学习,以及为两国教育体制中正规的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互认提供方便。
此协议同时适用于在对方教育体制中所取得的正规的学历学位证书,并认定获得这些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学习过程符合两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入读大学课程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法规规定,两国将相互承认两国学生的中学毕业证书,证明其已经完成了中学教育。
如果学生满足其中一方的教育体制中准许入读大学的要求,根据对等原则,将有资格升入对方大学继续学习。
在遵循两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当学生符合相关入学要求,并且具有对方教学所需要的基本语言能力时,此条款才将成立。
第三条学位及学术水平互认由一方依法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正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将由另外一方的相关机构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上述学历学位证书只有在具有两国相同的学术级别和相同的现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时,该项认定才会成立。
对上述学历学位的认定只是承认学生具备了相关的学术资格和职业资格。
如接收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从业有非学术性的条件,学生必须遵守。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学生的国籍或学位颁发国为由对上述的非学术性条件产生歧视性要求。
如一方颁发的学位无法在另一方的教育体系中找到对等证书,则另一方将根据其法律法规对该学位的学术水平做对等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学历互认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定为推动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并促进两国学生的交流,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的马来西亚高等教育部(以下简称“一方”或“双方”)意识到建立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机制的重要性,根据双方曾于2009年11月11日在马来西亚普特拉贾亚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高等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中探讨在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的可能性的内容,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达成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如下:第一款协定目的根据本协定的各条款和两国的有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双方同意本协定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两国互相承认的高等教育颁证机构所颁发给两国学生的高等教育文凭。
第二款定义除非有另外约定,在本协定中:1. “高等教育文凭”指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承认并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2.“经认证的教学项目”指由中国和马来西亚负责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指定机构审核通过的教学项目。
3.“文凭互认”指凡经两国指定机构认证或视同认证后的文凭即可互认。
4.“指定机构”是指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承认和授权的指定机构。
5. “高等教育颁证机构”是指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承认和授权的公立或私立的高等教育机构(本国承认高等教育机构内的第三方文凭除外)。
6. “教学项目”指为获得某个文凭而需要学习并完成的课程安排。
7.“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指:中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颁发文凭的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政府法律规定下批准设立并授权颁发高等教育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
8.“私立高等教育院校”指:根据马来西亚私立大学法案1996[法案555]所设立的院校。
第三款双方的义务为达成第一款所述目标,双方各自的指定机构应:1. 提供各自国家所承认的高等教育文凭相关信息。
2. 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规和实际情况,为对方国家所承认的高等教育文凭信息提供建议。
学历学位互认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研究

2014.10学教育36学术沙龙学历学位互认的国际化发展趋势研究漆玲玲林媛(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摘要]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国际化趋势日趋明显,各国高等教育都在积极调整、不断总结,以适应未来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更高要求。
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中,学历学位的国际互认成为其重要因素,同时也是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现实策略。
[关键词]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国际化一、国际间学历学位互认发展进程1、欧洲欧盟各位的学历学位互认首先体现在建立一系列的公约上。
20世纪50年代起,欧洲各国相互探索国家之间学历学位互认的方式,在此基础上签订了相关公约。
1993年,旨在通过与欧盟国家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发展其高等教育体系、共同提高其高等教育质量的苏格拉底计划应运而生,提出了3-5-8制的高等教育学位制度设想。
20世纪80年代,“补充文凭”这一概念在欧洲教育界盛行,它的提出推广统一了学位制度。
1997年,建立了国际学分转移认可系统,通过了《里斯本高等教育资格互认协定》,有效地改善了高等教育质量监管的认可程序,并从学生学术认证的角度,规定了更完善的法律框架。
1999年,发布了《波罗尼亚宣言》,提出要建立“欧洲高等教育空间”,实施统一的欧洲学位制度。
2001年,布拉格欧洲教育部长会议强调了欧洲学分转换体系的重要性,首次提出了认证和质量保证问题。
2001年《里斯本高等教育资格互认协定》政府委员会采纳了由欧洲委员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签署的《关于资格互认的水准和程序的建议》。
2003年,欧洲教育部长会议签发《柏林公告》,要求成员国于2010年前实施学士-硕士学位结构,并与博士学位一起构成三级学位体制。
截至2004年,里斯本协定的影响不断扩大,有38个国家签署了该协定。
更为重要的是,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以色列以及其他一些国家都签署了《里斯本高等教育资格互认协定》,促进了欧洲国家与世界其他地区国家的学历学位互认进程。
第六章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

(二)培育和完善教育服务市场体系 明确界定政府、高校和市场的权能边界,由此生成对 教育市场主体的产权激励机制。
(三)加快建立我国教育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实施质量认证、参加国际教育质量活动是解决学历 学位互认问题的正确选择。着力建设我国自己的教 育质量标准、保证体系和质量认证机制,这样既有 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而且可以向世界展示我国的教 育形象,提升我国教育系统的国际地位。
2.教育市场体系建设滞后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教育服务仅仅视为公共 产品,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即使举办各类民办学校 也主要是针对政府对教育投资的不足。
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对策
(一)树立教育产业观 包括教育在内的传统公共部门同样需要引入或部分引 入市场机制。将市场的效率机制和政府的公平机制完 善地结合起来,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尤其是发展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一条必经之路。
3.专业学科要素票赋和优势分布不均衡
我国针对外国留学生开设的专业较少,且主 要局限于汉语言、中医、戏曲等有中国特色的 文化专业,理、工、艺术、体育等专业相对还较 少,商业和新兴技术学科还很薄弱。
改善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逆差的对策
(一)宏观方面的对策 1.进行制度创新,有效解决留学生的学习费用问题。
(五)创设多元化文化氛围
当今时代,多元文化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和而不同” 将是多元文化必走的一条道路。我们要发展国际教育, 就必须面对各国、各民族的文化差异,并且要以兼容 并蓄、海纳百川的胸襟去主动地接纳世界各国的文化 与文明,要在中华传统文化的基调之上创设多元文化氛 围,为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学生在这里相互欣赏、相互 学习提供便利,同时也突出我国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开 放性。
按留学生类别统计,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总计164,394人, 占来华生总数的43.60%,比2013年增加16,504人,同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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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12月11日电据央视国际消息,中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日前签署了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的协议,至此,与中国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的国家已达19个。
根据中国教育部与新西兰教育部签署的高等教育互认学历学位的协议,持有中国教育部认可的中国高校或研究院所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满足新西兰学校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新西兰学士后文凭、研究生文凭或硕士学位;持有中国硕士学位证书者及研究生学历证书者,可申请攻读新西兰博士学位。
同样,持有新西兰官方认可的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满足中国高校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中国的硕士学位,持有硕士学位证书或学士荣誉学位和研究生文凭证书者,可申请攻读中国的博士学位。
截止到目前,中国已与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教育发达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