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简析答案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胡家强《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单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堪称侵权责任立法一大亮点,不仅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医,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有关机关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体现了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构成医疗事故,且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而言,在适用第54条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在适用第58条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采取的是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这种类似的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还体现在第55条、第57条,以及第59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不仅体现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而且体现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
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则要求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不仅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而且还必须及时地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若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参考答案

《侵权责任法》复习题自测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B3、C4、A5、B6、C7、B8、A9、A 10、B11、B 12、D 13、C 14、A 15、C 16、C 17、C 18、B 19、D 20、D21、D 22、D 23、D 24、B 25、B 26、C 27、A 28、A 29、A 30、B31、D 32、D 33、C 34、D 35、D 36、D 37、C 38、D 39、A 40、D二、多项选择题1、ABC2、ABCD3、ABC4、ABCD5、ABCD6、AB7、ABCD8、BCD9、ABCD 10、ABCD11、ABCD 12、ABCD 13、ABC 14、ABCD 15、ABCD16、ABCD 17、ABC 18、AD 19、AB 20、BCD三、名词解释题1、医疗伦理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从事医疗行为时,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应遵守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
2、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应被侵权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基本内容的侵权责任具体形式。
或言之,侵权责任方式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
3、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4、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5、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则。
6、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7、红旗原则,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非常明确(将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比喻为红旗飘飘),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部分)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其中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因医疗行为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部分。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1.1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指承担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
1.2 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等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
1.3 患者:患者是指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包括病人、伤员等。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2.1 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如违反医疗规范、操作不当等,导致患者损害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2.2 患者损害:患者因医疗行为产生了身体损害、精神损害等,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2.3 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3.1 患者举证: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3.2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反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损害结果与其行为无因果关系。
3.3 法院裁决: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时,将根据双方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做出裁决,确定责任归属。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标准4.1 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
4.2 治疗费用:患者因医疗损害需要接受进一步治疗的费用也应当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承担。
4.3 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患者的精神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防范措施5.1 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5.2 完善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的医疗制度和规范,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华医网 医疗损害责任若干问题思考 答案

医疗损害责任若干问题思考《侵权责任法》背景介绍与通读1、我国是第几个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损害做出单独规定的国家()A、第一个2、以下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范畴的是()A、“婚姻和家庭责任”3、民法的组成部分不包括()B、《刑事诉讼法》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出现了“一个根本扭转”,指的是()C、扭转了“举证倒置”的不利局面5、迄今为止涉及医疗领域的最高位阶的法律是()C、《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简析1、《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中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改成了过错,关于其论述和理解不正确的是()B、过失包括过错2、《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此条不包括下列哪种情形()B、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3、《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中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一条文主要论述的是()D、特殊情况下如何实现知情同意权的规定4、《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关于此条的认识不恰当的是()C、只要产品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就承担责任5、《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此条的认识和理解不正确的是()C、此条目涉及到了许多承担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法》主要疑难争议点讨论1、《侵权责任法》中下列哪项名词指医疗侵权()A、医疗损害责任2、下列哪种医疗行为不需要取得患者或其亲属书面同意()D、心脏听诊3、发生于1998年的医疗纠纷,2000年起诉,2001年审判时应采用哪一年的医疗水平作为评判标准()A、1998年4、广州的孩子来北京过夏令营骨折需要尽快手术,父母远在广州,应采取的正确措施是()C、取得父母传真签字5、下列哪种医疗行为可以不做书面记录()C、告知患者需进行二级护理《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提升病历的重要性1、关于病历的产生认识错误的是()D、医学开始时便有了病历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第二条条文为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在民事关系中,当一方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的是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1. 过错: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应当按照医疗行业的标准和规范,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就构成了过错。
2. 损害: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
身体损害可以是身体健康的损害,如疾病、伤残等;也可以是生命权的损害,如导致患者死亡。
财产损害可以是医疗费用的增加、收入的减少等。
3. 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必须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错,患者的损害不会发生。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1.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等。
医疗机构对于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损害责任。
2. 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的医生、护士等。
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时,应承担个人的损害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包括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
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向患者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的费用。
经济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患者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计算。
2. 非经济赔偿:非经济赔偿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向患者支付因医疗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身体痛苦等非物质损失的赔偿。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1)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是:1)患者与医疗机构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是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
(3)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指导本节规定的各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2)对于本节规定的没有责任规范的医疗损害问题,以及本节没有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本条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条只规定了救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救助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后者如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损害,都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适用第1218条确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医疗需求的提高,医疗损害责任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医疗损害不仅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引发医患关系的紧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围绕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赔偿、预防与监督、患者权利保护、医患关系和谐构建以及展望与建议展开详细论述。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医疗过失:医生或医疗机构因疏忽、懈怠导致患者受损,需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需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方能认定为医疗损害责任。
法律推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免责事由:如因患者隐瞒病情、超出了医学知识的范围等,医疗机构可能免于承担责任。
三、医疗损害的赔偿赔偿主体:医疗机构或医生个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患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赔偿方式:一般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赔偿。
赔偿标准: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
四、医疗损害预防与监督预防措施:医疗机构和医生应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遵守诊疗规范,以降低医疗损害的发生风险。
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强制保险:推行医疗责任险等强制保险制度,为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风险保障。
信息披露: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披露诊疗信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五、患者的权利保护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病情、诊疗方案、风险等信息。
选择权:患者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并决定是否接受诊疗。
隐私权:医疗机构和医生应保护患者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索赔权:如遇医疗损害,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赔偿。
法律救济:患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提起诉讼等。
六、医患关系的和谐构建沟通与理解:医患之间应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减少误解与冲突。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特检/特治操作前后需患方尤其注意和配合事项
自付费用项目(材料)
经医患双方沟通,患方同意采取————方案,对上述问题 经沟通后已充分知晓并予了解和同意
患者签字:
近亲属签字:
主操作者医师签字:
年月 日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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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读2:
在手术、特检、特治(诊疗办法)前, 医务人员应该向患者说明“替换医疗方案”这 一点过去医患沟通内容中并未尤其强调和指 出(几个方案供病人选择)—两害取其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31页
解读:
1.本条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实施必须有医患配 合特点,在医生真实全方面通知后,”患方不配 合符合诊疗常规诊疗”(不使用合理关键药品, 不作诊疗规范要求主要检验,病情需要且符合 转院条件而拒绝转入上级医院,手术指征明确 而拒绝手术等)
2.”合理诊疗义务”
(1)抢救及时不拖延(2)急会诊时间符合规范(3) 值班人员在现场抢救(4)抢救符合规范(抢救技 术.抢救药品.抢救设施及使用以及抢救统计等)
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术
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正确统计, 输
血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查对。应有手术医师、
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查对、确认并签字。(手术
安全核查统计表)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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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检验、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验、 特殊治疗前, 经治医师向患者通知特殊检验、特殊 治疗相关情况, 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验、治疗 医学文书。内容包含特殊检验、特殊治疗项目名称、 目标、可能出现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署名、医师署 名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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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十 右乳癌, 左乳包块(增厚片状结构)医师提出 方案, 化疗后手术切除, 为预防癌细胞转移且两侧均 行“腋窝淋巴结清扫”, 但该清扫手术并发症可能 发生双臂淋巴水肿, 术前该风险通知不清, 尤其对左 侧是否非作“淋巴清扫”使患者没有选择机会, 术 后果真发生并发症(世界难题, 极难治疗)—结果 造成双手几乎“残废”(端盆水都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