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谈话教育(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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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15•【文号】国人部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暂行办法(国人部发[2003]33号2003年10月15日)为增强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切实加强我部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谈话对象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新任职的正、副司级党员领导干部(含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二条谈话内容(一)负责谈话的同志向新任职司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党风廉政的要求。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组织纪律,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接受组织、同志和群众的监督。

3、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4、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5、需要谈话的其他内容。

(二)谈话对象作出党风廉政承诺。

包括对个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等。

(三)谈话对象对我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工作在驻部纪检组组长领导下进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组织安排。

(一)党风廉政谈话由驻部纪检组组长担任主谈话人,驻部监察局局长、直属机关纪委书记参加,设专人做谈话记录。

(二)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一周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第四条谈话前谈话对象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联系实际,作出本人书面的党风廉政承诺,谈话时交主谈话人,并于谈话后在本单位公示。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一、谈话类别行风办负责我院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组织实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谈话分为:党委下属的党支部书记及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党支部书记及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

二、谈话范围及对象(一)医院党委下属的党支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全体党员(由各党支部书记分工负责谈话);科主任、护士长(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谈话);全体职工(由相关科室科主任、护士长负责谈话)。

(二)任前廉政谈话的范围为:医院下属的党支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

(三)诫勉谈话的对象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在中层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廉医状况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廉政准则》等方面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

(四)提醒谈话的对象为:在群众信访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由分管院长负责谈话)。

三、谈话内容(一)医院党委下属的党支部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是:1.沟通、交流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沟通、交流部门落实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沟通、交流部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了解掌握部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研究分析当前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

(二)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1.按照党、政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廉医的具体要求。

xx公司纪委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暂行办法

xx公司纪委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暂行办法

纪委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谈话对象进行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活动。

第二条指导思想: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针对党员、干部中发生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调查和分析,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通过这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提高,防微杜渐,关口前移,把大量的问题解决在党纪国法防线之前,解决在萌芽状态,保护、教育、挽救干部。

第二章谈话对象、内容及程序第三条谈话对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谈话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公司党委、行政决议、决定、命令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二、各单位、各部门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以及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三、对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建议。

四、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廉政准则》的情况。

五、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情况及问题。

第五条根据谈话内容,谈话形式分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和诫勉类谈话两种。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侧重了解和掌握各单位、各部门在作风建设方面的情况,加强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围绕第四条所列一、二、三款内容有计划进行。

通过谈话,监督各单位、各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党委、行政决定的情况,处理好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二、诫勉类谈话,侧重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个人的思想、作风、纪律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教育和监督。

围绕第四条所列四、五、六款内容,根据职工中反映较多的问题或举报反映出来的问题开展谈话。

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谈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谈话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副局长)负责。

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安县七一实验小学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

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副校长谈话提醒由校长负责,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校长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校长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

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廉政约谈暂行办法

廉政约谈暂行办法

廉政约谈暂行办法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近日,XXX纪委制定出台《廉政约谈暂行办法》,着眼于抓早抓小,前移监督关口。

一、确定谈话类型。

廉政约谈分为日常约谈、任职约谈、提醒约谈、警示约谈、回访约谈五种类型。

日常约谈,即约谈对象汇报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干部作风建设情况,本人及其他党员干部改进作风、廉洁自律的情况;任职约谈,即对新任、转任干部进行约谈,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职要求,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提醒约谈,即约谈人指出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约谈对象应就约谈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对策和措施。

警示约谈,即约谈人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落实“八项规定”、纠治“四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中发现约谈对象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约谈对象明确指出,帮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进行整改。

回访约谈,即对己进行提醒约谈、警示约谈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依然在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实施回访约谈。

约谈对象要重点汇报对约谈内容或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整改情况,促使其振作精神,正视问题,纠正不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细化谈话内容。

约谈的内容及适用情形共分为5类28项。

日常约谈的主要内容为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廉政准则》和“八项规定”精神、听取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以及其它需要了解和解决的问题5个方面;任职约谈的主要内容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岗位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对廉洁从政提出要求及其它需要沟通的情况4个方面;提醒约谈的适用情形为在重要节点之前、在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存在普遍性轻微问题的、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之前及其它需要进行提醒约谈的情况5个方面;对未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组织纪律、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未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9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的,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对进行提醒和警示约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依然任职、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任务完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以及其它情形5方面情况的,进行回访约谈。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正文:----------------------------------------------------------------------------------------------------------------------------------------------------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2003年7月23日)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市纪委三次全会的精神,规范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谈话制度,是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局、处级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局、处级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政领导人员,国有中型企业党政领导人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政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政领导人员。

第五条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下管一级,逐级负责。

第六条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一)任职廉政谈话。

指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

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与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上级纪委书记或委托纪委副书记进行,也可由其上级党委、政府、组织部门负责人进行;与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可由上级纪委进行,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进行。

沈阳市国资委党委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沈国资纪[2006]2号

沈阳市国资委党委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沈国资纪[2006]2号

沈阳市国资委党委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正文:---------------------------------------------------------------------------------------------------------------------------------------------------- 沈阳市国资委党委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沈国资纪[2006]2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沈阳市纪委《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沈纪[2006]21号),进一步推进市国资委党委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委管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市国资委党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本办法,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党组织关心爱护干部,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下列情形的委管领导干部:有群众举报反映,并需要向组织说明情况的;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但够不成党政纪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检查和监督中发现涉及党风、党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

第四条谈话对象的确定。

对群众的信访举报或在工作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应进行廉政谈话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由纪委书记或党委主要领导确定。

重要的廉政谈话,报委党委会确定。

第五条廉政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参加,具体分为主要谈话人和协助谈话人。

对委管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委内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委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作为主谈人;对其他委管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作为主谈人;主谈人也可视情况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协助谈话人由主谈人确定。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视谈话的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谈话对象承认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的,在查清有关问题后,要根据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谈话对象对所反映的问题予以否认的,要由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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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谈话教育(暂行)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各级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超前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明确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意义
实行党风廉政谈话教育制度,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谈话应当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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