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
公民跳广场舞的权利边界与规制

公民跳广场舞的权利边界与规制
广场舞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健身舞蹈,它富有祖国特色,是许多人释放活力的方式。
有数据表明,近年来在中国很受欢迎,每天有数以百万计的人在广场上跳起舞来。
由于这种活动,公众收到了极大的好处,但是,也必须有一定的边界和规制,以便确保大家共同享受美好时光。
首先,公民参与广场舞活动有责任对自己及其他参与者负责。
公民应确保只有基本的礼仪,这样可以降低意外造成的伤害。
其次,要求舞者不会带任何危险的用品,如刀,器具等。
第三,要求舞者在参与舞蹈活动的同时,确保广场的清洁卫生,减少垃圾的产生,以及饮食行为的文明。
此外,一般情况下,公民进入公共场所,例如广场,应遵守当地及其法律法规。
除了礼节,广场舞还伴随着一定的音乐表演,如果出错了,会造成噪音污染,所以要求舞蹈过程应遵守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当地公园的音量不应超过该地区的允许范围。
总之,大家可以充分享受跳广场舞等健身舞蹈,但一定要充分遵守规则,做到安全文明。
每个公民都应该在跳舞过程中保持文明,且有责任对他人和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永远分享美好的时光,为我们所在社区做出贡献,让我们更健康,更快乐!。
浅谈“广场舞”中的权利纠纷

浅谈“⼴场舞”中的权利纠纷2019-08-10【摘要】近⼏年来,⼴场舞由于不受场地、舞种的限制成为时下最热门的健⾝活动,然则跳舞者之跳舞权利却与他⼈之安静休息等权利相冲突,如何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与性规则”视⾓平衡两⽅之间的利益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场舞权利纠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与性规则⼀、现象的产⽣近⼏年来,⼴场舞由于不受场地、舞种的限制成为时下最热门的健⾝活动,特别是受到⼀⼤批中⽼年朋友(⼤妈)的喜爱,本来跳舞健⾝既能娱乐放松、舒缓疲劳,⼜能建⽴社交圈⼦,增进了⼈们之间的交流与关系的和谐,可是当⼤妈们肆⽆忌惮享受⾝⼼愉悦的同时,却引发了⼀场场“战争”:武汉的跳舞⼤妈被⾼空泼粪;北京的跳舞⼤妈遭放狗驱散;连到了纽约的跳舞⼤妈也没有逃掉厄运,被警察请进警局。
⼴场附近的住户居民反对噪⾳,期盼换来安宁,认为⼤妈们的⾼⾳喇叭及舞蹈,侵犯了他们安静休息的权利。
⽽⼤妈们则认为跳舞并没有侵犯他们(指的是上述附近的住户居民)的权利,⼤妈们强调的是个⼈的绝对⾃由权。
因此双⽅互不相让,引起了⼀系列的权利纠纷,其现象发⽣的本质是都从⾃⾝的权利出发,都仅仅考虑⾃⾝的利益。
就算⼴场附近的住户居民将⼤妈们诉⾄法院,那么其当事⼈⼜如何确定呢?民事诉讼法的当事⼈除了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之外,还需要是具体确定的,然⽽⼴场舞的⼤妈们是⼀群不确定的主体,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之间的纠纷,当事⼈不适格,那么诉讼程序便⽆法推动,诉⾄法院的结果必然是驳回诉讼请求。
既然法院也⽆法解决此类现象,那我们可以从哪些⽅⾯解决双⽅之间的权利纠纷呢?下⽂试图从卡拉布雷西和梅拉姆德提出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与性三种法授权利规则分析从⽽解决该问题。
⼆、现象(问题)的分析“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与性规则”(以下简称“三种规则”)这其实是⼀组考察⾃⾝的某种权利是如何受到保护的概念⼯具。
在“⼴场舞”这⼀权利纠纷中,其各⾃⾃⾝的权利是以什么规则进⾏保护的?下⽂将结合法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及“三⼤规则”等理论进⾏逐⼀阐述。
浅析广场舞权利纠纷问题

浅析广场舞权利纠纷问题作者:陈志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6期摘要随着广场舞这种娱乐休闲方式在国内的兴起,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本文尝试通过权利边界界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来解释广场舞纠纷产生的原因,从法律角度解释纠纷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并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建议。
关键词广场舞财产规则权利边界作者简介:陈志浩,上海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81-02中国大妈们在城市公园跳广场舞,不但能够放松身心,起到强身健体之用,而且还能增加互相之间的情感联络,这本来是一件有益社交的娱乐好事,可是大妈们的广场舞阵地上却经常冲突四起,至今也没能找到一个特别有效的解决之道。
这种现象从近来的各地媒体报道就可见一斑,例如武汉广场舞者被高楼住户泼粪,淋得满身的污秽;北京一居民以藏獒来驱散广场舞人群,并且朝天鸣枪,如此过激的反应凸显各地矛盾的严重性。
广场舞,原本是一项充满乐趣的群众活动,缘何会触犯各方的利益,导致矛盾重重,无法解决?一、纠纷产生的原因城市的公园、广场作为公共场所,大妈们理应是可以跳舞的。
可广场公园又不等同于完全的私密空间,在这里跳舞也得看时间、讲究方式方法,不能随心所欲无所顾忌。
广场舞之所以会经常产生纠纷与矛盾,究其原因就是广场舞所涉及双方主体的权利边界如何界定的问题。
尤其是在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采用法教义学来解释法律的各种概念,就更加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
在现实社会的司法过程中,这种对于权利边界的多层次性和模糊性获得了集中的体现。
例如向房地产商要求合法补偿,代表了一种受侵害的居民的权利,相反对房产商们提供免受巨额赔偿的威胁,这何尝不是站在另一个角度代表了房地产商们的权利呢?过去我们的权利意识还没有如此的深入人心,类似广场舞的问题并不显得那么突出,当问题出现的时候,人们选择妥协或者忍让来避免矛盾的加剧,而如今的人们权利意识不断的提高,许多原本暗藏的矛盾纷纷激化,人们不再选择退让,而是选择各种合理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和权益,这也进一步导致许多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更加严重。
“广场舞”现象中的权利分析

硕士学位论文“广场舞”现象中的权利分析The right analysis in the phenomenon of"square dance"作者姓名:邵艳1指导教师:李鼎楚1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都不再仅仅满足于物质方面的追求,而更加注重对自身健康状况的关注,加强体育锻炼的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从而促使广场舞这种为大众喜闻乐见的运动形式开展得如火如荼。
但在广场舞兴起的背后,各种由此产生的问题日益凸显,公民体育权利与其他宪法权利之间相互龃龉,这些矛盾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提出了新问题。
从宪法权利视角看,其背后体现了国家对体育权这一民众性重要权利的确认与保障。
在宪法理论上,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间的价值位阶,私权冲突中国家干预的程度等问题,影响“广场舞”中体育权的确认。
在宪法国家法治实践中,妥善治理“广场舞”问题,保障人民的体育权,是国家治理手段法治化的个案实现。
通过分析广场舞问题,界定体育权的权利属性,明确宪法上有关体育权利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和界限,进一步得出一种以国家法治化治理的具体建议来保障广场舞的规范化,达到体育权利与其他宪法权利的平衡。
广场舞群体在我们生活中也是一种随处可见的“集体”,随时随地带着音乐躁动着它的存在感,但是似乎没有人从根本上问过它从何而来,也似乎没人考虑到这一群体背后的故事。
我们习惯于它的存在太久,从其发展形式上,社会并不能忽视它的存在感;但从广场舞群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来看,社会却不能忍受它的喧嚣。
从公共话语体系对广场舞群体的态度转变可以窥探,或许这种转变是在当代中国的转型过程一系列问题凸显的导火索,这些“权利间的冲突”、“噪音污染”、“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缺失”、“时代断层化”等问题的出现,足以引起我国在治理社会问题方式上的改变和能力提升的重视。
广场舞的公共管理问题研究

广场舞的公共管理问题研究广场舞的公共管理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开展与进步,广场舞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文化现象,受到人们的青睐,广场舞的兴起,标志着城市的开展、社会的进步,更多的居民走出家门,壮大了广场舞的队伍,但是因此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针对广场舞引发的问题与社会矛盾进行分析,寻求广场舞问题的解决思路,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广场舞;社会矛盾;措施一、研究背景根据时代周刊呢2021年11月28日的报道,最初,广场舞是政府响应创文创卫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广场舞在中国以“健身〞的名义“遍地开花〞,从城市到乡村,中老年人成了广场舞的主力军,大大小小的广场、小区空地都有他们的身影。
在中老年人尽情享受广场舞带来的快乐的同时,噪音公害随之产生。
据兰州晚报6月5日报道:中、高考临近,广场舞产生的噪音,让很多备考的考生们无法集中精力复习,6月3日晚,东方红广场城管执法人员对东方红广场舞大妈进行劝解和执法,却遭到了广场舞大妈大叔们的围攻。
广场舞受到狂热的追捧,是因为其不仅可以娱乐身心,还可以锻炼身体,可是,随着时代的变化,经济的开展,人们的心也变得急躁起来,快节奏的工作,紧张的工作气氛让他们不再喜欢热闹和喧嚣,只想享受片刻的安宁。
这样一来,广场上、公园里高分贝的广场舞与人们想寻求的宜静的生活环境产生无法防止的矛盾,并且矛盾随之在愈演愈烈。
二、原因分析城市公共空间的缺乏广场舞问题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城市居民缺乏活动娱乐的公共空间,中国幅员辽阔,但同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纷纷涌向大都市,导致城市越建越密集,公共空间随之减少,使居民的日常休闲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少,因此居民才会寻找可活动的场地,例如居民小区,尽管这些地方并不适合跳广场舞,但因为城市空间的缺乏,城市资源分配不均,这些地方自发的形成了广场舞聚集地。
居民日益高涨的文化娱乐需求中老年人是广场舞的主力军,他们空闲时间丰富,但娱乐方式却十分单调,所以广场舞对于这局部群体来说是消遣时间的好方式,对他们来说,广场舞既能扩大交际圈,又能对健康有所益处,他们何乐而不为,进而也忽略了由此带来的噪音。
广场舞权利之争探究

广场舞权利之争探究广场舞是中国舞蹈的一种特色表现形式,进入21世纪以来其发展尤为迅猛,时至今日已经风靡全国。
经过长期发展其已经改变了原有形式,成为一个新兴事物。
新事物的产生所带来的并不仅仅是其本身,广场舞这一娱乐活动在带给广大中老年朋友(下文以“大妈”代称)以娱乐消遣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如广场临近居民的安静权,其他人对广场的使用权等一系列争议。
由于问题的复杂性这里主要探讨大妈们制造噪音(大妈跳广场舞所放音乐产生的高分贝的声音)的权利与广场临近居民安静权的问题。
标签:权利配置;交易成本;责任规则1权利初始配置的重要性当面临一个甲乙之间的侵权案件时,“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要解决的是如何制止甲的问题,但这是错误的。
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关键在于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
”此处讨论的广场舞案例中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涉及的是资源(社会权利)如何分配的问题。
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论述中曾提到当市场交易成本为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才会导致社会产值的增加,不论权利的初始界定如何,其不会影响最终结果。
但事实上任何交易市场都是有成本的,当将交易成本考虑进去以后权利的初始界定是如此的重要。
1.1零成本下的权利界定在假定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论初始权利如何分配都不影响最终交易结果。
假定大妈对居民的损害负有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源于音箱发出声音的分贝及时间。
假设声音在55分贝以下是不赔偿的,超过55分贝要赔偿500元,每增加一分贝或每延长一个时间单位对居民的影响损害赔偿就要多支付100元,1500元就可以为所有受影响的居民安装隔音玻璃,1000元可以为每位大妈配一副蓝牙耳机。
现有一十人组的大妈团每晚六点至八点在一小广场跳舞,当声音达到60分贝时,大马可以选择支付1000元赔偿,也可以选择为自己配蓝牙耳机而不需要支付赔偿。
若戴蓝牙耳机跳舞会影响大妈的心情对大妈而言就失去了跳广场舞的本来意义,则大妈很可能选择支付赔偿而不是限制自己。
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

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摘要: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除了带来经济的飞速增长,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其他问题。
广场舞,这一新兴事物的兴起,引来了重大的社会问题。
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对于广场舞这一问题,政府是否应当出台相关法律进行禁止,抑或限制。
也或者关于广场舞运动本身就是个人自由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等内容进行分析。
关键词: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权利;禁止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广场文化渐渐深入人心,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在这其中,广场舞也慢慢发展起来,成为城市文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
在中国各地从早到晚,都能看到广场舞的影子。
但是,广场舞的兴起与发展也带来了各种各样不和谐的现象。
广场周围不堪其扰的住户,为了驱散广场上的跳舞大妈,有人泼粪、丢水袋,甚至放出藏獒驱散。
一边是,广场舞爱好者乐此不疲;另一边,噪音受害者苦不堪言。
双方各执一端,针尖对麦芒,发生各种难以避免的冲突。
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却不得不让我们慎重对待。
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广场舞活动中的两对权利(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制造噪音的权利与周围居民不受噪音侵害的权利。
另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的集会权与其他所有人对于该公共空间的使用权)进行讨论与分析。
一、广场舞问题的相关法理依据在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所提出的“卡-梅框架”成为了研究规则选择和效率比较的主导。
“卡-梅框架”的初始结构包括三种具体的基本规则:(1)财产规则:私人所具有的权利可以被放弃,但是该权利的放弃必须是相对人对权利人的损失给予了价格上的补偿后才会发生。
也就是说:财产规则意味着国家允许和保护法益的自愿交易:“要想从拥有者那里得到法益,必须通过自愿交易,也就是从拥有者那里以卖方同意的法益价格加以购买。
1(2)责任规则:私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被他人强行占有,但对于造成的损失,行为人需要对其进行补偿,但该损失价值应当由客观的第三方来确定。
即“卡-梅框架”所谓的责任规则,是指“只要愿意支付一个客观确定的价值,就可以消灭( destroy) 一个初始法益。
从广场舞扰民谈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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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
01
广场舞扰民的法律问题
02
广场舞扰民的公共道德问题
03
解决方法
04
公共空间的使用
05
对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反思
广场舞,作为中国一种独特的文化
01
现象,如今已经成为了许多社区的
日常活动
然而,随着这种活动的普及,它也
02
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其中最引人
因此,公共空间 的使用应遵循一 定的规范和道德 标准
公共空间的使用
1. 尊重他人的权利
在公共空间使用音响器材进行活动,必须尊重他人的权 利。这包括但不限于:不扰民、不噪声扰民、不侵害其 他人的隐私等。这是公共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法 规的基本规定
公共空间的使用
2. 遵守社区规 则
每个社区都有其特定 的规则和习惯,这需 要所有居民共同遵守 。在公共空间进行活 动时,应了解并遵守 这些规则。比如,舞 蹈活动的时间、地点 、音量等都应符合社 社会责任
使用公共空间进行活动的人,应当承担相应 的社会责任。他们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 能会影响到他人,因此需要尽量减少对其他 人的干扰。同时,他们还应该为社区的和谐 、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PART 5
对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反思
对广场舞扰民问题的反思
广场舞扰民问题并非简单的法律问题或公共道德问题, 它是社会变革和社区发展的一个缩影。在这个过程中, 我们需要反思和探索如何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维护 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广场舞者们也应该自觉遵 守相关的规定和法规。他们应该 明白,虽然他们有权在公共空间 进行活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 们可以无视其他人的权益。他们 应该在尽量不影响其他人的生活 的前提下进行舞蹈活动,这也是 公共道德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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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摘要: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除了带来经济的飞速增长,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其他问题。
广场舞,这一新兴事物的兴起,引来了重大的社会问题。
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对于广场舞这一问题,政府是否应当出台相关法律进行禁止,抑或限制。
也或者关于广场舞运动本身就是个人自由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等内容进行分析。
关键词: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权利;禁止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广场文化渐渐深入人心,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在这其中,广场舞也慢慢发展起来,成为城市文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
在中国各地从早到晚,都能看到广场舞的影子。
但是,广场舞的兴起与发展也带来了各种各样不和谐的现象。
广场周围不堪其扰的住户,为了驱散广场上的跳舞大妈,有人泼粪、丢水袋,甚至放出藏獒驱散。
一边是,广场舞爱好者乐此不疲;另一边,噪音受害者苦不堪言。
双方各执一端,针尖对麦芒,发生各种难以避免的冲突。
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却不得不让我们慎重对待。
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广场舞活动中的两对权利(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制造噪音的权利与周围居民不受噪音侵害的权利。
另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的集会权与其他所有人对于该公共空间的使用权)进行讨论与分析。
一、广场舞问题的相关法理依据在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所提出的“卡-梅框架”成为了研究规则选择和效率比较的主导。
“卡-梅框架”的初始结构包括三种具体的基本规则:(1)财产规则:私人所具有的权利可以被放弃,但是该权利的放弃必须是相对人对权利人的损失给予了价格上的补偿后才会发生。
也就是说:财产规则意味着国家允许和保护法益的自愿交易:“要想从拥有者那里得到法益,必须通过自愿交易,也就是从拥有者那里以卖方同意的法益价格加以购买。
1(2)责任规则:私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被他人强行占有,但对于造成的损失,行为人需要对其进行补偿,但该损失价值应当由客观的第三方来确定。
即“卡-梅框架”所谓的责任规则,是指“只要愿意支付一个客观确定的价值,就可以消灭( destroy) 一个初始法益。
2(3)禁易规则:私人所享有的该权利,法律禁止其自由转移。
依照“卡-梅框架”,禁易规则的基本含义,是在明确法益归属的同时,却“不许法益在即使是自愿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让。
3但是在“卡-梅框架”的上述三类规则之外,还有两类规则:无为规则与管制规则。
4“管制规则”是说,法律规定的私人的权利可以进行自由转移,但是该转移的范围或者主体等收1Guido Calabresi and Douglas Melamed,Property Rules,Liability Rules,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M],85 Harvard Law Review1089 ( 1972) . 参考中译本,[美]吉多·卡拉布雷西,[美]道格拉斯·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 “‘大教堂’的一幅景观”[M],凌斌译,[美]威特曼主编: 《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2同上注。
3同上注。
4凌斌.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卡梅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J].中国法学,2012 ,6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律对其转移设定了法定标准。
管制规则的要点在于,法律明确指定法益的归属,并且允许法益的私人转让,但是严格限定了法益转让的法定条件,而制定和审核相应法定要求的并非当事双方,而是代表国家的第三方权威。
5“无为规则”是指法律对于该权利不予保护。
即无为规则的要点在于,法律在法定情形下否认或取消了一项利益获得法律救济的法益资格,因此无需进一步规定法益的初始归属、转让自由和定价意愿。
6法律经济学中的“卡-梅框架”理论被公认为提供了理解整个法律规则思维类型的统一视角。
7其不仅详尽的说明了权利归属的问题,而且提出了权利保护的规则。
即,谁有权利和如何维护权利。
二、广场舞问题的外部性分析在对于这种有着“权利相互性”的利益冲突问题,“科斯第一定理”指出“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害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
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8可以看出交易成本在权利的初始界定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科斯认为,由于在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存在没有交易成本这种理想状态,所以法律确定权利归属以及确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的作用才显现出来,即通常所谓的帕累托最优。
并且对于各种存在“负外部性”的侵害行为或者潜在侵害行为,法律可以以正式规则的方式宣布谁拥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但这种初始权利的配置必须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前提9,通过有着冲突利益的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1972)中,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效率(主要是“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和“外部成本”)被作为了重要的考虑因素。
也就是说,要确定谁拥有权利的关键就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优,即成本最小。
在“广场舞”这一事件中,就广场舞的行为人的外部性,我们进行讨论。
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
10而广场舞行为人实施自己权利的同时,对社会产生了负外部性,即对他人的正常行使权利产生了额外的成本。
首先,对于周围居民的不受噪音污染的权利的侵犯。
由于广场舞行为人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噪音,因此周围居民如果想要行使正常的不受噪音污染的权利,那么他可能安装消音设备,甚至迫不得已的搬家,更有甚者可能引起不特定居民的精神类疾病或者引起自杀现象,这就大大增加了社会效益的损失,使居民们行使其权利的成本变得无穷大。
第二,对于社会公共管理成本的增加。
“广场舞”运动是一项灵活而且占用场地广的活动,这就不可避免的增加了公共场所的管理难度,产生额外的管理成本,甚至造成其他社会问题,如盗窃数量的增加等。
第三,“广场舞”由于其占领的公共场所面积较大,这就使本来供所有人使用的空间得到了侵犯,使得本来在该场地做活动的其他人不得不去其他更远的地方,这就增加了更多不特定人行使其权利的成本。
因而“广场舞”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负外部性更大,那么外部性内部化的成本也明显要高很多。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广场舞”这一现象中,该权利应该授予其他非广场舞行为人,而跳舞者应该承担。
5同上注6同上注7凌斌,法治的代价:法律经济学原理批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8罗纳德·哈里·科斯.社会成本问题[M], 《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页76。
9罗伯特·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年版。
10百度百科关于“外部性”的解释:/view/682663.htm?fr=aladdin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0月三、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冲突分析首先,对于不可让渡性即禁易规则,法律明确权利归属后,严禁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转让。
完全是固定的权利,不容侵犯。
通常来讲,不可让渡性所涉及到的一般是特殊的公民权利如:被社会公序良俗所不能容忍的权利或者关乎被侵犯者严重的生命健康权,再或者是社会对特殊主体的保护,如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精等。
并且法律上适用不可让渡性,基本上是运用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追究等严厉的法律责任。
而且对禁易规则的其他理解,如道德领域和父爱主义,均不适合“广场舞”这种大众化现象的权利冲突的解释。
因为对于居民不受噪音污染的权利以及跳舞者制造噪音的权利,法律没有必要依据不可让渡性来禁止。
无为规则与其他几种规则均有不同,其他的规则的内容是在于权利明确之后,怎样去保护,而无为规则则是对于该种权利是否应该救济。
无为规则意味着,对于特定利益,法律或者明确规定了不予救济的法定情形,或者通过限定给予救济的法定情形而实际上不予救济。
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无为规则都意味着与有为规则一样表明了某种明确的“法律立场”。
11无为规则意味着法律基于各种原因不救济此种权利,这种权利将法定权益降低为道德权利,或者靠其他社会机制来维护该权利。
但是就“广场舞”现象中所产生的权利不可能适用无为规则,因为跳舞者对于居民的侵害一直在持续,所以法律必须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救济,要不然将会发生预想不到的社会影响,甚至对以后的社会环境与习惯产生不良影响,这样造成的社会成本将无可估量。
因此无为规则并不适合这一现象中权利救济的解决。
在卡拉布雷西与梅拉米德的文章中,社会在选择了其权利的同时,必须确定保护权利的方式。
在该文章中提出:保护方式的选择与交易成本有着重要的关系,即交易成本低时法律应优先适用财产规则,交易成本较高时候应该优先适用责任规则。
关于在对“广场舞现象”财产规则保护的分析时,依据问题与权利的相互性,我们即可以把财产规则中的权利授予给居民(规则Ⅰ),也可以将其权利授予给跳舞者(规则Ⅱ)。
对于规则Ⅰ,居民可以禁止跳舞者跳舞,如果跳舞者想继续跳舞,那么他们就必须给予让原告满意的价格。
但是,对于此种规则,从经济效率来看,通过谈判来确定该居民权利的价值,明显交易成本会很大。
因为对于居民来说,可能会产生“敲竹杠”的现象,即居民想要从该权利当中获得最大化的权益,那么他们可能漫天要价,而这非常可能会超出跳舞者所预期给出的价格。
同时对于跳舞者来说,可能会产生“搭便车”的情形,即跳舞者中的一部分人可能隐瞒其对该权利的真实估价,并期望其他跳舞者给出更大的价格以满足居民要求的价格。
从另外一个方面上讲,由于“广场舞运动”其流动性与灵活性都很大而且收到影响的居民的范围不容易,因此不可能存在这种满意的情况,即每一个居民都能得合理公平的议价机会。
而且也不可能找到所有的跳舞者,因为跳舞者会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安排自己的行程。
也就是说在复杂的现实世界里,“产权规则”虽重要却不充分和全面。
如果交易的人数众多, 或者信息不完全带来的交易成本太高, 产权规则就解决不了个人最优和社会最优的矛盾, 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和未知的不特定多数人签定合同, 也就不可能实现权利的交易和转移。
12因此由于社会交易成本太大,即使这一次的权利转让的会让双方当事人都获利,这一权利转让也不会发生。
同样,在规则Ⅱ中也会出现像规则Ⅰ中的问题,即由于个人私利和其他客观情况的存在,不可能没有交易成本,而且这种交易成本也不会很小,只能很大。
所以财产规则并不合适。
因为交易成本比较大,所以我们将财产规则转向责任规则。
与财产规则一样,我们将责任规则的权利分别授予居民(规则Ⅲ)和跳舞者(规则Ⅳ)。
责任规则是指,法律在确11凌斌.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卡梅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J].中国法学,2012,612艾佳慧.“禁”还是“不禁”,这是个问题——关于“禁放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中外法学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mal Vol.19 , No.5 (2007) pp.540-541定权利归属的前提下,允许该权利的自由交易转让,但是转让的价格必须是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