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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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
(2023年修订)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如教育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违反
教育教学计划等;
2. 滥用职权、私自改变教学内容或方法,以及故意干扰学生的
正常研究活动;
3. 教学不公正,对学生实施不公平评价或歧视;
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利用学生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5. 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
6. 侵犯学生或其他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尊严、权益等;
7. 私自收受礼品、贿赂或其他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8. 故意传播不真实或无法确认的信息,误导学生或其他教职工。

二、处罚措施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小学教师将会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检讨;
2. 一般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记过、降级、停职检查;
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诉和复核
中小学教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

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和要求详见《中小学教师申诉和复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2. 对于举报投诉属实的,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中小学教师的良好职业道德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上即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摘要。

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标准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标准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标准行为处理办法
(2023年修订)》.txt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标准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目的
本文件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加强教育行业的管理,确保教师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提高教育质量。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工作中违反职业标准行为的处理。

违反职业标准行为
1. 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如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偏离教材内
容等。

2. 辱骂、体罚学生等不当行为。

3. 违反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如迟到早退、缺课等。

4. 未履行教师的职责,如不完成教学任务、不关心学生研究情
况等。

5. 涉及利益冲突、违反廉洁行为等。

处理程序
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反职业标准行为的情况后,学校应立即进
行调查。

2. 调查结果应及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对于确凿的违规行
为进行处理。

3.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工资、停职、降职、开除等。

4.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将其移交给相关法律部门处理。

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以上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标准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确保其遵守职业准则。

教育部通过制定本处理办法,旨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保障学生权益。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准则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职业道德失范行为教师违反道德准则、损害学生利益、有辱职业形象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轻度违规:提醒教师注意职业准则,要求其进行反思并改正。

- 中度违规:进行谈话教育,教师需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并进行补救措施。

- 重度违规:暂停教学工作,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对该教师进行纪律处分。

2. 不当师生关系教师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涉嫌性骚扰、虐待、侵犯学生权益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保护学生权益,并对涉事教师进行调查。

- 经调查属实,将辞退涉事教师,并依法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3. 教育质量问题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质量差,影响学生研究效果,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提醒教师注意教学质量,要求其改进教学方法。

- 连续不改进,启动教学评估程序,对教师进行考核,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4. 法律违规行为教师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教育腐败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将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三、权益保障措施对受处理教师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 教师有权提出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公正审理。

- 教育部将建立教师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护教师的隐私权。

四、附则本处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教育部保留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履行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参考资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监管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理范围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或者酒后驾驶;四、参与赌博、色情、迷信等活动;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信息;七、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调整教学计划,降低教学质量;八、在招生、考试、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九、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调离工作岗位;六、降级、撤职;七、解聘、开除;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限制招生、限制职称评定;二、取消学术技术称号、荣誉称号;三、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资格;四、暂停或者取消教师资格。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2023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提升专题网络培训(中小学)知识自测答案

2023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提升专题网络培训知识自测(基教)(红色为参考答案)1.《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改进中小学校评价,普通高中主要评价()情况。

A 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B 保障学生平等权益C 提升教育教学水平D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以及学业负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位置。

A 教育基本法B 教育规章C 教育行政法规D 教育单行法律3.《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下列表述中不属于教师义务内容的是()。

A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B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C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D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4.以下哪项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处于基础位置,是履行其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前提。

()A 严谨治学、博学多才B 热爱学生、教学相长C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D 爱岗敬业、依法执教5.提出“师者,人之模范也”的思想家是()。

A 孔子B 孟子C 杨雄D 韩愈6.“知行合一”这一概念是由以下哪位思想家提出的?()A 王夫之B 朱熹C 顾炎武D 王阳明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指出,要把提高教师()摆在首要位置。

A 专业素质B 教学水平C 地位待遇D 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88.教师何某时常在微信朋友圈暗示学生家长送礼,还在家长群里展示家长送的礼物,造成了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对何某采取的措施是()。

A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B 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罚款C 责令退还礼物,加倍罚款D 责令停课,永久取消教师资格9.《教育法》赋予了学校自主管理权,但自主管理权不是无限的,而应该有一个基本的遵循,因此,()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

A 教师B 校长C 学生D 章程10.“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这是2014年9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师生代表座谈时讲话的核心思想。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师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利益,损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严谨治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和评价,激励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学生、家长、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核实事实,依法处理。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损害学生权益的;(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三)侮辱或者诽谤学生的;(四)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学生的;(五)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六)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秩序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就业:(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校秘密的;(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的;(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的;(四)违反规定参与经营活动的;(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歧视、侮辱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兼职兼薪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四)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六)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七)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低聘或者解聘;(六)其他处理方式。

第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可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低聘或者解聘处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
处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师职业形象,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

二、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程序
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记录违规行为。

2. 对于教师的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确保事实明确。

3. 学校应当根据教师的违规情况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组织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行政处罚等。

4. 对于严重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 学校应当面向教师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加强教师职业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

三、学生权益保障
1. 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给学生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向学生提供赔偿。

2.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

四、监督检查与评估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监督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执行。

2.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职业规范行为评估,对教师职业行为进行全面抽查,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五、附则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教师职业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以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请广大教育工作者严格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注:本文档为虚构内容,仅用于演示目的,不代表真实情况。

请勿引用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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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正常运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侮辱、歧视、恶意诋毁学生;
2. 滥用职权,从事私人经营或接受贿赂;
3.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4. 教学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语言;
5. 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伦理的行为。

第二条处理原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处理原则如下:
1. 依法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2. 严肃处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3. 公正公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条处理程序
1. 学校成立违规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对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调查期间,教师有权进行申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教师存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谈话提醒;
- 调岗调离;
- 降级处分;
- 取消教师资格。

第四条教师权益保障
教师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中,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1. 被处理前有权申辩;
2. 处理决定必须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3. 被处理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宣传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的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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