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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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 规与规章
– 教育行政法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 教育行政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 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 生守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生守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 育指导纲要等。 育指导纲要等。
1、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需要 、 2、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 、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 )、 护自身权利和明确自身义务的需要 3、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 、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制度化) 化(制度化)的需要 4、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把年轻一代 、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 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
– 地方法规和规章
我 国 现 行 教 育 法 规 体 系 结 构
中小学校园法规的几个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三、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四、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
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 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 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 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 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 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 责任,家长过错责任, 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 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 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
4.混合过错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是指二个及二个 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 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造成学生 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5.其他过错责任 . 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 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 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 交通工具、 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 经营者, 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现代教育者 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地系统学习有关理论 、 知识和教育法规 2、提高对教育法律现象的敏感度 、 3、开展案例研究,在实践中提高教育 、开展案例研究, 政策法规的适用能力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
(一)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 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1981.1.1生效) 学位条例( 公布, 生效) 公布 生效 – 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 义务教育法( 公布, 生效; 公布 生效 – – – – – – –
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和教育部颁布的《 则》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 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伤 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 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 则。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现场紧急处置 二、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调查取证 六、调解 七、诉讼 八、仲裁
四、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 九、保险 五、协商 十、处分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 二 三 四 监护说 委托监护说 行政关系说 教育合同说
小学生课间相撞引起的伤害
某小学下第二节课后,小学生王某冲 出教室,准备到操场去上体育课,但因 其下楼速度过快而失足跌倒,并将前面 同时下楼的学生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前 臂骨折。张某的父亲遂将学校和王某的 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某因伤造成 的损失。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 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 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 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 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 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 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 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 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 无过错责任原则、 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 则。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 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 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 的注意的;
2.学生过错责任
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 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公共行为准则、 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 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 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纠正, 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 劝阻、拒不改正的; 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 )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 的; (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3.刑事责任能力 3.刑事责任能力 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14岁 无刑事责任能力; 14 14岁——16岁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6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岁以上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续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 、 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 错不承担责任; 错不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 、 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 要条件的归责原则, 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 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 、 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 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 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 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 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
1.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岁以下 岁以下: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2.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10 10岁 (1)1岁——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18 18岁 (2)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加劳动的16 ——18 16岁 18岁 (3)参加劳动的16岁——18岁:可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3.家长过错责任
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 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 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 情形: 情形: (1)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 )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2)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 )学生身体状况、行为、 有异常情况, 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 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3) 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 错的。 错的。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 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 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没有上面规定 的人可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人。”
中小学教师教育 政策法规知识讲座
陈会众
一、中小学教师应具备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
(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法规知识的必要性 (二)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
1、教育法规知识 、 2、教育法律意识 、 3、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和遵守教育法规的习惯 、
(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
(一)现代教育者学习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必要性
1.学校过错责任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 学生的教育、管理、 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 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 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 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 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 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 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 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 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 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的;
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的原因
一、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 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与监护人不同。 三、学校不具有监护人的某些职能。
张冲案
1998年11月20日,年仅16岁的高中 一年级学生张冲在寄宿的博文学校 遭到同校学生董强(16岁)无端殴 打,睾丸被击碎。4个月后,张冲因 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 自杀。
wenku.baidu.com
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 修订通过, 生效) 修订通过 生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 公布,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 公布 生 修订通过, 生效) 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 修订通过 生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 1999.11.1生效 公布, 生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 教师法( 公布, 生效) 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 公布 生效 教育法( 公布, 生效) 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 公布 生效 职业教育法( 公布, 生效) 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1996.9.1生效) 公布 生效 高等教育法( 公布, 生效) 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1999.1.1生效) 公布 生效 民办教育促进法( 公布, 生效)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2003.1.1生效) 公布 生效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 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 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 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 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 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 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 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 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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