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PDF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时间:2011-11-08 来源:综合管理处被浏览次数:502 文章录入:罗晓卫监督发〔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的通告(卫通[2011]21号)(一)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的通告(卫通[2011]21号)(一)](https://img.taocdn.com/s3/m/21de4acb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21.png)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的通告(卫通[2011]21号)(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2.12
•【文号】卫通[2011]21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
录的通告
(卫通〔2011〕21号)
附件1-4所列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已于2011年7月-9月获卫生部批准。
特此通告。
附件:1.2011年7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2.2011年8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3.2011年7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涉水产品目录
4.2011年8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涉水产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1
2011年7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测相关信息

附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测相关信息产品类别检验内容检验依据项目检验费用检验周期送检数量备注1 大型纯水设备卫生总体性能检验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4C、附件7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铝、铁、锰、铜、锌、挥发酚类、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砷、镉、铬(六价)、氰化物、氟化物、铅、汞、硝酸盐氮、硒、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总有机碳、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16000自受理日后50天上门采样如有放射指标另加:1000元2 大型净水设备卫生总体性能检验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4A、附件7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铝、铁、锰、铜、锌、挥发酚类、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砷、镉、铬(六价)、氰化物、氟化物、铅、汞、硝酸盐氮、硒、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16000自受理日后50天上门采样如有放射指标另加:1000元产品类别检验内容检验依据项目检验费用检验周期送检数量备注3小型纯水设备卫生安全性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4C、附件7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砷、镉、铬(六价)、铅、汞、挥发酚类、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5000自受理日起30天国产品8台;进口产品5台如有放射指标另加:1000元功能性检验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4C、附件7总体性能试验、加标试验2000自受理日起35天4 小型净水设备卫生安全性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4A、附件7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砷、镉、铬(六价)、铅、汞、挥发酚类、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5000自受理日起30天国产品8台;进口产品5台如有放射指标另加:1000元功能性检验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4A、附件7总体性能试验、加标试验20000自受理日起35天5 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3、附件7砷、硒、汞、镉、铬、铅、银3000自受理日起30天4份,每份不少于100g(固体)或100ml(液体)产品类别检验内容检验依据项目检验费用检验周期送检数量备注6 输配水设备卫生安全性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附件2、附件7色、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砷、镉、铬(六价)、铝、铅、汞、三氯甲烷、挥发酚类、铁、锰、铜、锌、镍、钡、锑、四氯化碳、锡、总有机碳8600自受理日起30天(含毒理实验为50天)检验:与水接触面积5000cm2(管材管件)、(管材米长40根,管件60只)与水接触面积500cm2(水箱)留样:与水接触面积5000cm2(管材管件)、与水接触面积500cm2(水箱)毒理试验的样品量加100000 cm2,费用另计。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
二、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一)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二)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三)氯(液氯、氯气);(四)石英砂;(五)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三、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进口涉水产品;(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五、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应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要求,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卫生部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版)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 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 2011〕 8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 年版)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 年版)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 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一)絮凝剂、助凝剂。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聚合氯化铝 ( 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 ) 、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涉水产品分类目录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
二、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一)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二)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三)氯(液氯、氯气);(四)石英砂;(五)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三、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进口涉水产品;(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五、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应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要求,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
卫监督发[2007]261号《涉水及饮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
![卫监督发[2007]261号《涉水及饮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e77df9727fd5360cba1adbe5.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
二、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一)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二)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三)氯(液氯、氯气);(四)石英砂;(五)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三、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进口涉水产品;(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五、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应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要求,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