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问题研究_周珂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珂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珂周珂周珂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新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1983年)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1993年1月—1993年7月),研究财产法和合同法1993年至2009年参加或率团赴欧、亚和港澳地区讲学或学术交流十余次。
环境资源法、民法、经济法、房地产法等主要讲授: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际环境法、房地产法、物业管理法、民法、经济法概论、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企业法、土地法、计划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法学概论等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全国环境资源法学教学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人民政府环境委员会法律专家组组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团成员;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组专家;教育部环境资源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浙江林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等客座教授;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2006年北京市先进工作者;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共产党员;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4年至2008年多次获湖北省、北京市、河北省、环渤海区域等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等;2003年、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多部教材获教育部优秀教材和优秀教学成果奖;1979~1983年历届中国人民大学三好学生;1972~1979年多次获北京市电子仪表局和国营北京电子管厂先进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奖励;2008年获北京市法学教授杯羽毛球男子单打冠军。
论文类:《中国防治土地退化的法律框架及其完善》,联合国《自然资源论坛》《NaturalResourcesForum》,美国SSCI期刊源,版权信息:2008TheAuthors.Journalcompilation.2008UnitedNations.PublishedbyBlackwellPub《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刍议》,新华文摘,2005-11-01《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演变看调整论之挑战》,新华文摘,2004-11-15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其他期刊发表论文数百篇著作类:《住宅立法研究》,专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国际商法与环境》译著:第一译者,InternationalBusinessLaw andItsEnvironment RichardSchafferBeverleyEarleFilibertoAgust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实例与解析》,合著,主编,环境保护出版社,2006《突破绿色壁垒方略》,合著,主编,化工出版社,2004《生态环境法论》,独著,法律出版社,2001.主编其他专著、教材、工具书等数十部《北京08奥运大气质量保障政策与法律研究》北京市人民政府项目,2007,主持人《海岛法立法研究》国家海洋局项目,2006,主持人《海域使用权研究》国家海洋局项目,2006,主持人《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地退化防治能力建设法律问题研究》,联合国亚洲银行项目,2005,子课题组主持人《我国民法典制订的环境法律问题》教育部环境法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05,主持人《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联合国自然保护同盟项目,2005,中方专家组组长《我国入世后企业面临的环境法新问题》国家人文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003,主持人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总计22项,其他项目9项电话:8610-82500302传真:8610-62514365电子信箱:rdzhouke@通讯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邮编:100872。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研究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研究
随着经济、环境、人口、旅游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如何有效地应对这类事件,防止其扩散和控制疫情的发展,成为了当前非常紧迫的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责任非常重大,但是社会团体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首先,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政府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渠道。
在疫情爆发时,政府需要向公众传达信息,提醒大家注意疫情防控措施。
如果社会团体能够发挥作用,将这些信息传达给自己的成员和社区居民,增加公众对这种事情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社会团体还可以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发布有关新冠疫情的最新消息,向公众传递防控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防卫意识和能力。
其次,社会团体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在第一时间为政府提供支持。
例如,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组织可以为治疗病患提供便利,并为政府制定提供指导和建议;公众利益组织则可以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监督政府的防控措施是否合理和有效。
此外,社区组织可以利用自身网络和人脉,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的防控工作,加强社区防疫意识和力量。
最后,社会团体可以为受疫情影响的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在疫情期间,有些人面临失业、家庭暴力、精神问题或生活无法自理等问题,这些人需要社会团体的援助和帮助。
组织可以为这些人提供临时帮助和支持,提高生活保障水平,缓解其所遭受的困难和痛苦。
总之,社会团体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重要力量。
通过政府宣传、提供支持和为受影响的群体提供帮助,社会团体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与政府形成合力,更好地应对和遏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置对策研究

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置对策研究【摘要】本文围绕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置对策进行研究,通过对制定有效应急预案、加强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强化污染源治理与技术创新、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以及加强社会救助与心理疏导等五个方面展开讨论。
在正文中,我们深入探讨了每一方面的重要性和应对策略,以期提高社会对环境群体事件的应对能力。
在展望了未来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置对策研究的发展方向,呼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保护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幸福。
通过本文的深入讨论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环境群体事件的应对挑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环境群体事件,处置对策,应急预案,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污染源治理,技术创新,法律法规,社会救助,心理疏导,展望。
1. 引言1.1 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置对策研究概述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群体事件频发成为一种常态。
环境群体事件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挑战。
针对环境群体事件的处置对策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更好地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强化污染源治理与技术创新、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以及加强社会救助与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对策,以期能够有效应对环境群体事件的发生和处置。
通过对各方面的分析和研究,本文旨在为未来的环境群体事件处置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指导,为构建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2. 正文2.1 制定有效应急预案制定有效应急预案是环境群体事件处置对策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环境群体事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泄漏、水源污染、大气污染等。
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具体职责。
要根据地区特点和可能面临的风险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包括应急处置流程、资源调度、信息通报等。
应急预案的制定也要考虑到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确保在发生环境群体事件时能够实现快速、高效的应急响应。
环境法周珂第一编第五章

第一节 环境民事责任
• 四、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排除危害 •(二)赔偿损失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行政责任
• 一、环境行政执法 •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则
• 环境行政执法具有单方性 • 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多部门性 • 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具有多样性 • 环境行政执法往往具有超前性 • • (二)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 • 1、环境行政执法主体 • 2、关于环境行政执法相三)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和效力 • 1、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 2、环境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
• (四)环境行政执法方式 • 1、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行政处罚 • 2、环境行政许可 • 3、环境行政强制执行 • 4、环境行政监督检查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 • (二)环境行政责任主体 • (三)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客观方面 • (四)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 2、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第一节 环境民事责任
•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 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 作为现代社会特有的权益侵害现象,同传统的民事侵 权相比,环境侵权具有以下特征:
• • 2、客体方面的特征 • 3、内容方面的特征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环境民事责任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曾宪义
环境法
(第四版)
周珂 著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编 环境法学总论
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
• 重点知识 •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客观过错
周珂教授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F0002-F0002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1期
主题词: 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 教研室主任 环境资源法 学术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 中国法学会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周珂,1954年出生,辽宁省人,1979—1999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1983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并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研究基地主任。
环境法周珂第一编 第一章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问题与思考
• 6.李某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该房屋内长期弥 漫着装修所产生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故使李某 在入住仅三个月后就患病。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 • (1)李某所住房屋的内部环境是否为我国《环 境保护法》上的“环境”的范畴? • (2)李某所受的损害应当如何依法解决?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环境与环境问题
• (二)在法律上对环境进行定义的方式
• • • • 抽象定义方式 列举定义方式 结合定义方式 间接定义方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小案例]
• 李某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该房屋内长期弥漫着装修所 产生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李某在入住仅三个月后就患病。 请结合上述关于环境概念的内容思考: • (1)李某所住房屋的内部环境是否为我国《环境保护法》 中“环境”的范畴? • (2)李某所受的损害应当如何依法解决?
环境法周珂第一编第四章ppt课件

• (四)我国清洁生产的主要法律规定 • 1、立法宗旨 • 2、调整范围 • 3、基本措施和管理体制 • 4、推行责任 • 5、实施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 • 6、激励机制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二、循环经济 •
•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 • 循环经济是一种将经济体系与环境资源紧 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模式
促使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对环境与自然资源 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活动所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 环境规划制度具有下述特征: • 第一,约束性。 • 第二,区域性。 • 第三,综合性。 • 第四,动态性。 • (二)环境规划的分类、原则及意义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二、环境规划与其他主要规划的关系 • (一)环境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二)环境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三)环境规划与城乡规划
• 二、排污费的征收 • 1、征收对象 • 2、征收范围和标准 • 3、计算方法 • 4、加收、减收、免收和缓收 • 5、征收程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三、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 四、排污费征收公告和稽查 • 五、违反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后果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八节 限期治理制度
•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 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 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
• 二、限期治理的内容和对象 • 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 四、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后果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九节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 一、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 二、我国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 • (一)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 (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 (三)预警及措施 • (四)报告时限和方式
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_周珂

21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1 No. 22 2013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应急措施随着雾霾治理等紧迫问题不断推陈出新。
而大气污染并非“风暴”式治理能够解决的,应急措施虽在特定时期可发挥重要作用,但将其上升为常态的法律制度则更符合环境风险时期应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趋势。
由于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预警、缓解、准备、应对、恢复以及其中的非常规决策,比常规大气污染治理对政府的环境治理能力和结构的考验更为严格,因此,完善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第一,作为大气污染应急管理上位法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于大气污染应急的相关规定失坠,未发挥上位法应有的作用。
其适用范围难以涵盖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所有范畴。
我国还未制定单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对包括大气环境应急管理在内的环境应急管理活动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第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滞后,不能满足当前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需要。
现行《环境保护法》第31条涉及到了环境应急管理,但是以20多年前制定的法条来应对当今日益复杂的环境应急形势,显然不合时宜。
而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对大气污染事故或突发性事件并未特别重视,重点还是对大气污染的常规治理。
上述两部法律还显示出我国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立法太原则化,无法灵活应急,且在适用范围、应急管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存在缺陷。
第三,相关规范性文件可操作性差。
2006年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是大气污染应急管理的直接依据,但该文件无权设定环境应急权,这些规定可能由于上位法缺乏禁止状态启动条件及紧急状态下规范指引等规定而在法理上被架空。
且该预案过于强调环境应急管理中的技术性措施而忽视了相关保障性措施,故实施效果不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2卷第3期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9月收稿日期:2010O 05O 10作者简介:周珂(1954)),男,辽宁辽阳人,教授,从事环境法、房地产法研究。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问题研究周 珂,林潇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摘 要:近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具有的技术性、专业性、突然性、紧迫性等特点导致了环境应急管理存在较大的困难性,对参与主体提出更高的要求。
社会团体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市场和政府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
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呈现出从传统的政府一元应对机制向政府主导为主、公众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为辅的二元机制完善的趋势。
建立由全国性社团与以社区、工作单位等劳动、生活单位为元素的双层并行的团体网络,可以有效缓解政府应急工作的压力。
我国应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团体参与的新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模式。
关键词:突发环境事件;一元化应对模式;社会团体;公众参与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O 4970(2010)03O 0071O 05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事故原因多样性、影响范围广泛性、损害结果严重性、处置的困难性等特点,从而导致了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评估、处置以及正常秩序的恢复,存在较大的困难。
2008年/51120汶川大地震的发生,使得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再次成为政府和公众所共同关注的重点问题。
在这次抗震救灾中,我国政府的出色应对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社会团体的积极参与也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我国社会团体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市场和政府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
一、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1.必要性分析我国已建立起包括预警、监测、应对、恢复等环节的一套较为完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并在该基础之下,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两级指挥机构以及相应的监测预警系统,确立了应急预案制度、风险分析、评估、沟通制度、应急储备制度、信息上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
其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均由相应的政府机构完成。
我国传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呈现政府主导、甚至由政府独立支持的一元化特点。
必须承认的是,突发环境事件所具有的诸多特点,决定了对于这种非常状态的处置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恢复的主要责任,应该由社会资源的最大拥有者)))政府承担。
然而实践表明,单纯强调政府责任而忽视公众参与,存在一定问题:第一,应急预案存在缺陷。
尽管制订应急预案以指导本单位所辖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在我国已属普遍现象,但是,以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以下简称5预案6)为代表的这些应急预案的操作性有待完善。
有学者分析指出,5预案6存在下述缺陷:首先,事件分类标准不科学。
以环境事件发生后造成的损害为划分事件等级的标准,属于事后型分类,而这些信息在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很难精确掌握。
其次,关键内容用语模糊。
关于事件分类以及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的条件是一部应急预案能否发挥其作用的关键。
然而,在这些内容上,5预案6大量使用了/严重0、/部分0、/较大0等模糊性措辞,使得对形势的判断完全归于行政自由裁量的范畴,实际上依赖于领导的经验决策。
再次,应急管理机构松散。
这使得在应急指挥时,令出多门,各部门难以做到有效协作,影响应急的效率、效果。
最后,5预案6没有贯彻环保法律/公众参与0的原则,不存在积极主动动员群众参与应急救灾的内容。
[1]第二,信息上报与信息公布制度的问题。
传统政府管理方式对于信息控制的规定容易造成政府对信息上报的偏好,而忽视旨在维护公民知情权的信息公布制度。
以某市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为例:从形式上讲,该预案设专章(第四部分)对信息报#71#告制度进行了规定,而信息公布制度仅为第五部分下属第三小节,就篇幅而言,也仅有信息报告制度的1/3左右;而关于信息公布的仅有的表述,却主要旨在对公民接受信息的内容、时机进行限制¹。
这样的规定无法保障公民及时获得准确的事件信息,易于留下流言传播的空间,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政府缺乏与其他社会力量的信息沟通,也不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其他力量应对灾害。
另外,信息报告制度也与环境事件分类规定矛盾: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此时上报的信息是上级单位(指挥部门)判断事件事态的依据,也是分类、决定采取措施的依据。
但是这种旨在及时的信息无法与/损失0等强调结果性的分类判断标准良好对接,据此做出的应急决策很难做到科学有效。
¹如:该预案严格列举了公布信息时机、内容的情形。
根据法律用语的一般常识,正面列举式的语言旨在限制(对应公法/法无明文允许即禁止0,相对地反面列举式地语言则对应/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0)。
这种限制从表面上看是对/权力0的限制,实则严重影响到了公民所能知悉信息的时间及内容。
尽管紧急状态下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适当可减,但我们认为,知情权不在可以克减的权利的范围之内。
º由于应急措施的采取主体)))政府的特殊性,诸如保险的现代社会风险防范、分担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原因在于各级政府数量有限、分区负责,不能满足确定风险概率的/大数法则0的数量要求,也难以在风险应对方面存在很大程度的资源交流。
如果将应对主体缩小为统辖少数民众的数量更为巨大的群体,类似互保制度或能推行。
第三,应急储备与资源配置。
社会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的应急储备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当政府的储备数量成为政绩考评的一项内容时,资源的浪费便无可避免)))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相去甚远,假若某些所辖区域不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部门,也与一些事故频发的行政区域的政府投入相同甚至更多的资金、物料、人力作为应急储备的话,势必造成多余资源的闲置、亦即浪费,这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资源稀缺的国家,是不小的损失º。
再者,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较大,跨行政区划的情况时有发生。
尽管行政区划的划分是国家综合依据地方政治、经济、历史、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决定,但究其根本而言,其仍然是一种人为的划分,在跨行政区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方面,其显得有先天的劣势:现在的做法往往是将该类事件交由上级行政单位统一应对指挥,下级受灾单位在其综合协调下分工合作,具体执行人员原来分属两行政区划,工作需磨合默契,而突发应急的紧迫性很难容许上述情况存在,其工作效率必然较单一单位为低。
另外,也有地方将跨行政区作为事件升级的条件,而更高的应对等级,意味着调用更多的物料、人力投入,然而,假设两个损害完全相同的突发事件,仅因发生地点的不同,而对其采取了成本不一的应对举措,不得不说是无奈之举。
我国提出建立/信息通畅、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0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但由于制度设计在某些细节上的不当,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执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件无法及时解决、损失扩大。
如:2004年3月,沱江发生特大严重水污染事故,四川省仁寿县环保局原局长抱着侥幸心理,对上级部门采取隐瞒不报的手段,致使污染面不断扩大,事态发展越来越严重;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有关地方政府在已监测到水体污染的情况下,没有按照信息公布的有关规定公布该信息,仅发布了停水通知,使得/地震引发停水0的谣言四起,在该市市民中引起较大恐慌;2008年1月的冰雪灾害充分暴露出气象部门和电力部门缺乏有效沟通,气象信息未能对电力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2]。
内生型的缺陷需要其他社会力量的帮助,人为的失误则呼唤其他社会力量对政府的监督。
而社会团体正是/其他社会力量0的主力。
2.可行性分析我国2007年8月颁布的5突发事件应对法6明确了公众参与突发事件的义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为社团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提供了实定法的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具有的技术性、专业性、突然性、紧迫性等特点导致了该应急管理存在较大的困难性,对参与主体提出较高的要求。
但是,为保障群众健康、恢复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贡献自身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该机制中,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团体不仅足以胜任,而且责无旁贷。
转型时期社会群众利益群体的分化为社会团体的产生打下深厚的基础。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和社会生活层面的转型正在进行。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打破了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使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社会成员的类型高度丰富:/原来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四大群体不断分化,出现了以不同职业为主的多种利益群体0[3]。
社会职业利益的分化导致了社会群体利益差距的扩大,而各社会群体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使得他们为了共同的利益或价值形成各个利益群体。
这样的利益群体,就是作为群体共同利益代表存在的各种社会团体。
自#72#1988年民政部门恢复社团登记以来,截至2005年,我国的社会团体稳步发展,规模迅速扩大,/在登记的14万多个社会团体中,行业性社团有41722个、专业性社团有40325个、学术性社团有37401个、联合性社团有9640个,其他社团为2079个0[4]。
这些社会团体成为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资源和力量。
¹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场合,社团内部成员能够包括所有为解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行为作出配合的人群。
以社区组织为例:社区组织的成员包括社区全体成员,为减少、免除突发环境事件为本社区造成的损失,全体社区成员服从于社区组织的指挥。
民主政治的发展进步为社会团体的发展、工作,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体制改革使得我国的民主政治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民主程度较之以前有很大提高。
政治的昌明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自由结社权,也为社会团体提出自身的权利要求提供了畅通的渠道。
而民主政治对于/有限政府0的限制更是为社团活动留下足够广泛的空间。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全面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已逐步形成、强化,维护自身权利的意愿、要求日益突出,为社会团体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思想土壤[5]。
公民社会逐步成型成熟,社会团体开始真正成为一股独立的社会力量。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分工不断细化,政府部门开始简政放权,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呼唤另一股独立而强有力的力量参与秩序的维护,社团独立性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重视、发掘和巩固。
/近年来南京、大连、苏州等地就对领导干部兼职于社会团体等问题进行了清理整顿,从而全面实现了社会团体在-人员、场所、经费.等方面与主管部门-三脱钩.0[4]。
尽管/强政府,强社会0的社会格局仍要求以社会团体为代表的/第三部门0在实现/财务自主、人员任用自主、决策自主0等方面更进一步,现阶段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情况,已足以初步胜任在监督、辅助政府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