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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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03•【文号】国税办发[1997]41号•【施行日期】199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199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推动税务系统办公室的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经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其他工作的考评办法待修订后陆续下发。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2、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3、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4、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1997年11月3日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厅采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公文审核与不定期抽查相会合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上报的公文指:各地的请求、报告以及抄送总局的文件。

第四条不定期抽查的内容包括:实地检查省级税务机关对本系统公文的管理、考核评比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五条公文考评采用扣分法,即对上报的公文每发现一处差错扣1分,年终以累计所扣分数除以上报文件总数,得出差错率,从低至高分别排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名次。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23年度税务局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

2023年度税务局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

2023年度税务局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是()。

A.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B.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C.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D.基本生产车间设备计提的折旧费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3.办税服务厅设有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下列关于咨询辅导区说法错误的是()。

A.咨询辅导区是为纳税人解答疑难,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重要区域。

B.设立咨询服务岗,配备咨询服务台,配备兼职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

C.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电子触摸屏,采用文字、图表、动漫等形式,具体形象地描述办税指南、业务流程等。

D.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区可根据信息化建设状况、纳税人办税现状、场地规模、工作量、人流量等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增并、适当调整。

4.处理办税服务厅内税务干部与纳税人发生纳税争端的第一责任人是()。

A.办税服务厅负责人B.税源管理科(处)长C.各级税务机关应急处理部门负责人D.税务分局局长5.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全面完成改革任务,需要做到(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致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6.企业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作为坏账转销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A.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B.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C.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D.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7.同事们举行越野跑步比赛,解放压力。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一)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税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税务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税务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一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42)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42)

纳税服务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4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1.[单选题]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责成公开赔礼道歉B)调离税收工作岗位C)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D)移送司法机关2.[单选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可以依次扣缴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扣减的时间和税额上限的规定是( )。

A)在1年内按每户每年12 000元为限额B)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 000元为限额C)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 000元为限额D)在2年内按每户每年12 000元为限额3.[单选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 )账户、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基本B)一般C)全部D)缴税4.[单选题]下列关于购销合同计征印花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版单位与订阅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征订凭证,应按规定计征印花税B)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合同,不计征印花税C)买卖双方签订的货物预购合同,应计征印花税D)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应计征印花税5.[单选题]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以哪种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A)分开B)统一C)共同D)合并6.[单选题]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对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办结的时限为()A)1个工作日B)2个工作日C)3个工作日D)5个工作日7.[单选题]税务总局2020年版绩效指标在考评机制上加强督考衔接,将司局个性指标任务中的哪些部分纳入督办?A)关键部分B)全部C)个别部分D)主要部分8.[单选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纳税人需求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A)1年B)2年C)3年D)5年9.[单选题]下列企业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是:A)销售有色金属矿产品的贸易公司B)进口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C)在境内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D)在境外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10.[单选题]《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不包括(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26•【文号】财会〔2024〕11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24〕1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政部2024年7月26日附件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数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会计信息化,是指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数字基础设施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

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三)对会计资料进行存储、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服务,是指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通用会计软件开发、个性化需求开发、软件系统部署与维护、云服务功能使用订阅、用户使用培训及相关的数据分析等服务。

进出口税收基础练习题7

进出口税收基础练习题7

进出口税收基础练习题7一、单选题共 20 题1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时提供的资料不包括:( )A、《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B、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C、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D、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标准答案:C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 号)文件要求,(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综合管理岗在收到核准岗转来的管理类别评定、复评、动态调整结果后(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一类、四类企业名单。

A、5B、7C、10D、15标准答案:D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文件要求,第八十七条管理类别评定相关事项。

综合管理岗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应开展以下工作:(一)由地(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类别评定的,县(市、区)税务机关综合管理岗在收到复审岗转来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复评、动态调整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报地(市)税务机关审定。

(二)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类别评定的,综合管理岗在收到核准岗转来的评定、复评、动态调整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报地(市)税务机关备案。

(三)综合管理岗在收到核准岗转来的管理类别评定、复评、动态调整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一类、四类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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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标 签】工作规则的通知,印发全国税务信息【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219号【发文日期】1995-11-27【实施时间】1995-1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践,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税务局1992年8月13日印发的《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全国税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使税务系统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信息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务性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税务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条 税务信息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税收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指导和改进税收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税务信息是反映全国税收工作运转情况和各级领导决策、指导工作所需要的各类消息。

其基本内容是: (一)党和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政策,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意见、工作要求及贯彻执行情况; (三)重要会议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与税收工作有联系的经济、社会活动; (五)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经济和税源变化情况; (六)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社会反映,问题和建议; (七)坚持依法治税、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改革、税务稽查、税收宣传、部门配合、协税护税等情况; (八)重大涉税案件和突发性暴力抗税案件; (九)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税务监察、税务机构变动等情况; (十)其他有利于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税务信息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负责。

其基本任务是:制定并实施税务信息工作计划;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和开发利用各类信息;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围绕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信息调研;定期下发信息要点,实施信息引导;对信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考评;开展信息工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信息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对税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各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信息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要把信息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不断建立和健全信息网络,提高信息人员素质,完善信息工作制度,改进信息工作手段,充分发挥税务信息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税务信息网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纵横交错、通达灵敏、灵活高效的税务信息网络。

第八条 全国信息网络的组成。

(一)纵向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厅(室)组成。

(二)横向网络:由各级税务机关内部有关司(局)、处、科、股等职能部门组成。

(三)延伸网络:由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选择部分基层单位建立的信息工作联系点和各职能部门建立的纵向信息网络组成。

(四)扩散网络: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和有关党政机关、新闻单、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建立的信息交换网络组成。

第九条 信息工作联系点是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为广泛、敏捷、直接地收集各类信息,打破上下组织间逐级联系而直接与下级办公室建立的相对固定的信息网络。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选择若干地(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作为信息工作联系点,并定期调整。

各信息工作联系点要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的要求,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反馈信息。

第十一条 税务信息坚持双向反馈制。

下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对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市)应按时、保质、保量报送和反馈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对下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情况并予以指导,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互通情况,确保信息网络运转畅通。

第三章 税务信息员 第十二条 税务信息员是从事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和开发利用各类税务信息的工作人员。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税务信息员。

第十三条 税务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税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掌握税收的基础知识和主要业务; (三)具有强烈的信息意识,思想敏锐,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采集、整理、传递、开发利用税务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税务信息员的基本权利: (一)可阅读有关内部文件的资料; (二)可列席本单位领导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 (三)可在系统内部进行信息调研; (四)可在本单位上报信息中署名; (五)优先参加信息业务培训; (六)优先参加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五条 税务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开发利用税务信息; (二)根据领导意图,组织、指导、协调本机关和下级机关的税务信息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税务信息工作任务; (四)总结、交流税务信息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税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第十六条 税务信息员由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组成。

专职信息员是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中专门从事信息工作的人员;兼职信息员主要由办公厅(室)文秘人员兼任;特聘信息员由办公厅(室)在同级职能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或下级机关办公室的信息人员中聘任。

第十七条 为保证税务信息工作正常运转,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在办公厅(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般配备信息员2至4名,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般配备信息员2至3名,信息联系点一般配备信息员1至2名。

第十八条 税务信息员培训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分别组织。

国家税务局办公厅主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总局信息联系点信息员的培训;地(市)、县(市)局信息员的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

税务信息员的培训要经常化、制度化。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原则,采取脱产集训、岗位培训、理论研讨、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章 税务信息流程 第十九条 税务信息流程包括税务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反馈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税务信息的收集是通过捕捉、搜集,把零散无序的税务信息聚集起来的过程,是信息处理过程的第一环节。

税务信息的收集要多途径进行,并与政策调研相结合,努力开发有综合、有分析、有预测的高质量信息。

第二十一条 税务信息员要按照为本级领导服务为主,努力为上级机关领导和基层服务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税务信息进行筛选。

对各类信息资料要分门别类,评估其使用价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综合分析。

第二十二条 税务信息员对筛选后的税务信息要及时整理,做到材料准确、主题突出、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精炼,不断提高信息质量。

税务信息的整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按照事实的本来面目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浮夸,不瞒报。

(二)实用性原则。

区分不同层次的服务对象提供各类信息资料。

对有预测性、综合性和突出性税务信息,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使之成为领导决策的直接依据。

(三)时效性原则。

及时传递信息,以保证信息的使用价值。

第二十三条 税务信息的传递采用简报、动态、快报、专报等刊物形式进行。

传递信息要按照适用、对路、多层次服务的原则,区分不同种类,根据不同报送对象、合理分流,有选择地上报或下发。

对于紧急信息要随编随报,重要信息要及时专报,一般信息要分期报送。

第二十四条 要结合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改进税务信息的收集、整理、传输手段,采用现代化手段,做好信息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务信息反馈要围绕中心工作展开,客观、准确、及时地组织反馈。

第二十六条 税务信息流程的最终效益是开发利用。

要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运用到税收工作中去,转化为实际工作的成果。

各级税务信息员要以此作为信息工作的出发点。

第二十七条 税务信息工作归口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管理。

信息的报送一般由办公厅(室)主任审批,重要信息的报送由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对税务信息资料应建立严密的保管制度,编报的税务信息应分类装订立卷。

第五章 考评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全国税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信息工作进行考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对所辖地(市)税务局和信息联系点的信息工作进行考评;计划单列市、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信息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十条 税务信息工作考评内容包括信息采用情况、报送情况、好信息数量以及信息机构、队伍、网络、手段和制度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税务信息工作考评采取累计记分制,按年考核评比。

记分标准由实施考评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确定,并向下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公布。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要定期组织税务信息检查考核工作。

在此基础上,评选税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组织者和优秀信息员。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进行表彰、奖励。

对于提供有重要价值税务信息的,可随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税务信息先进单位、先进组织者和优秀信息员的评选,由各级办公厅(室)提出候选单位和候选人名单,征求有关单位领导与信息人员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或主管局领导审定。

第六章 信息业务联系 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办公厅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税务信息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税务信息工作,交流税务信息工作经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组织必要的信息协作,共同开发高质量信息。

第三十五条 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要加强对本系统税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之间要加强信息联系,经常互通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上级税务机关要适时对下级税务机关办公室下发税务信息工作要点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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