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最新)

合集下载

关于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

关于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

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工作,防治外来物种危害,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分布,来自市外、省外、境外的物种。

第三条外来物种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审慎引入、严密监控、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名录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市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外来物种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落实对外来物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明确管理目标,落实防治责任,加大经费投入。

第六条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物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拟定外来物种名录、集中办理物种登记和备案、建立外来物种档案、组织发布外来物种信息等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外来物种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对外来物种进行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防治外来物种危害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外来物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外来物种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九条禁止将引入的外来物种向野外放生或者丢弃。

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并报经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许可、备案引入的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第十条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外来物种的种类、分布、传入途径、危害、损失等情况的调查,建立外来物种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一、建立监测系统:1.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目标物种、监测方法和监测的地点。

2.建立监测网络:与相关机构、研究机构和社区合作建立监测网络,分享信息和资源。

3.建立数据库:建立物种入侵的数据库,记录物种信息、分布和相互关系等。

二、加强风险评估:1.确定风险物种:根据物种的生活史、繁殖能力、生态位和外来物种引入的途径等,确定具有高风险的物种。

2.评估风险水平:通过评估物种的潜在适应性、繁殖能力、传播能力和对本地生物的影响等,评估物种的风险水平。

3.提前预警:通过监测和评估,提前预警潜在入侵物种,便于及时采取措施。

三、加强边境检疫:1.增加检疫设施:在各个入境口岸增加物种鉴定和检疫设施,对进入的货物、植物和动物进行检测和鉴定。

2.提高检疫能力:加强边境检疫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物种识别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

3.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作,加强信息分享和数据交流,共同应对跨境物种入侵。

四、加强生态修复:1.采取物种控制措施:针对已经引入的入侵物种,采取控制措施,例如生物防治、物理控制和化学控制等。

2.采取生态修复措施:通过恢复和改造生态系统,恢复本地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功能,减少外来物种的竞争优势。

3.进行监测和评估:在控制和修复过程中定期监测和评估效果,及时调整措施,确保修复的长期效果。

五、加强宣传教育:1.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介绍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和后果,提高公众对于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2.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学校和社区的相关教育培训,提供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公众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识别和预防能力。

3.发布信息:向公众发布物种入侵的信息和预警,提供相关的防控指南和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监测系统、加强风险评估、加强边境检疫、加强生态修复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

实施这些措施可以及早发现和预警外来物种入侵,采取适当的控制和修复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本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严密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措施

严密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措施

严密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措施外来物种入侵是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具有潜在破坏性和影响性的动植物物种进入并在新的生境中大量繁殖、传播的过程。

这些外来物种入侵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对经济、社会和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采取严密的防控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一、加强边境检验与监测为了提前发现和阻止外来物种的入侵,边境检验与监测工作必不可少。

应严格检查入境物品,并对可疑物种进行鉴定和检疫。

同时,加强各类运输工具的检测,确保不让外来物种通过各类传播途径进入国内。

监测工作也需要持续跟踪,及时发现并应对入侵物种。

二、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并防止外来物种入侵至关重要。

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加大对非法入侵物种的处罚力度。

此外,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形成全球范围的防控合力。

三、加强公众宣传与教育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十分重要。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认识,引导人们采取积极的防治行动。

此外,针对不同群体,制定具体的宣传策略和材料,提高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

四、加强监测和早期警示系统建立严密的监测和早期警示系统,能够及时掌握外来物种入侵的动向和趋势。

通过物种调查和数据分析,了解潜在风险物种和可能的入侵途径,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控和治理,将入侵人群控制在一定范围。

五、促进本地物种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抵抗外来物种入侵的能力,是预防入侵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促进本地物种多样性,提高原生生物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力,减少入侵物种的机会。

此外,要加强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尽量减少因人类活动而导致的生态破坏。

六、建立治理体系与技术手段为了有效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治理体系和科学的技术手段。

通过整合各类资源和力量,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机制,形成协同作战的局面。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的最新技术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的最新技术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的最新技术外来物种入侵是生态系统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它可能导致生态系统的紊乱、十分严重的生物多样性丧失以及能源和资源浪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科学家们致力于研究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的最新技术。

目前,这些技术主要包括生物学、遗传学、化学和技术工程等领域。

生物学技术是外来物种入侵控制的基础,最典型的代表是生物控制。

这是一种利用寄生性植物、寄生性昆虫等天敌来控制入侵生物的方法。

它通过选择引入天敌来刺激本土物种的生长和繁殖,从而抑制入侵生物种群的增长。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生态系统的稳定和来自天敌的影响。

遗传学技术也是重要的外来物种控制方法之一。

它可以通过育种使得本土物种具备对抗外来物种的抗性。

育种过程包括对于大量基因的筛选、交配和选择等技术,可以通过选择适应环境的物种来获得更高的基因组,从而创造出更具适应性的本土物种。

化学技术技术则通过化学筛选或者药物筛选制备的化学物质来直接作用于外来入侵物种。

虽然这种方法可能会产生一些副作用,但它可以通过更精确的目标样本选择,协助清除入侵物种。

另一方面,技术工程也可以在外来物种入侵的预防和控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在农业生产领域,研究人员使用精细的技术和机械化装置,以避免外来入侵物种波及到种植作物的区域。

这些方法既有效,又能够降低成本和环境风险。

总的来说,外来物种入侵是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

学术界和产业界的科学家在跨领域的基础上致力于寻找在生物学、遗传学、化学和技术工程领域的创新技术,以应对这个问题。

然而,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系统和人类利益,还需要加强合作和共同努力,以制定标准和有针对性的控制方案。

外引动物管理制度 (2)

外引动物管理制度 (2)

外引动物管理制度
1、按照管局要求严格履行外引动物申报、审批、隔离程序。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要按《动物防疫法要求》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准购证,其它引进只要向农场畜牧兽医水产科申报、审批、备案即可。

2、养殖户外购牛时必须首先向农场畜牧科申报,经畜牧科批准制定检疫人员实行场外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购回,购回后必须在外隔离观察15天(如果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对其他易感动物造成危害,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养殖户自行承担),一切正常方可混群饲养。

3、如未进行申报私自购买或隔离期未到私自混群饲养,出现一切后果由养殖户自行承担,同时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养殖户对于外购牲畜隔离期间每隔3天需对圈舍进行消毒,如不按规定进行消毒,造成疫病传播等危害所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养殖户自行承担
5、加大对养殖户《动物防疫法》相关知识的宣传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对私自处理患牛的养殖户,严格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养殖户签字:。

国家林业局令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引进 陆生 野 生 动 物 外 来 物 种 种类
及 数 量 审批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 ,防止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 ,保护 生物多样性 ,维护 国土生态安全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 、《 的行政审批项 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2 )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1号 第二条 实施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应当遵守本
办法 。
第 三条 第 四条
本 办法 所称 陆生野生 动物 外来 物种 ,是指 自然 分 布在境外 的陆生 野生 动物 活体 引 进陆生 野生动 物外来 物种 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应 当采 取 安 全 可靠 的防范 措施 ,防止 其 逃逸 、
及繁 殖材 料 。
扩散 ,避免 对 自然 生态造 成危 害 。
第五条 需要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 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申请 报告 、进 出 口申请 表及 进 口目的的说 明 ; 一 . ( ) 当事 人签 订 的合 同或者 协议 ,属 于委 托 引进 的 ,还 应 当提 供委 托代 理 合 同 或者 协 二
议;
( 三)证明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 的资金 、人员和技术的 有效文件或者材料 ,以及安全措施的说明; ( 四)所在 地省 、 自治 区、直辖 市林 业 主管 部 门 的书面 意见 。 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 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 文 件和 拟进行 隔离 引种试 验 的实 施方案 。 第六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一)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 ( 二)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 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 ( 三)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 ; ( 四)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申请后 , 申 对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 《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一、定义外来入侵物种,是指入侵和入侵引起的物种,它们破坏本地生物群落的稳定,对植被、动物和水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物种。

外来入侵有害物种,是指入侵和入侵所引发的灾害,以及影响本地群落和经济利益的物种。

二、管理目标1 .最大限度地减少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减轻对本地物种及其生境的影响;2 .控制和防止外来入侵有害物种的传播;3 .加强物种间竞争的监督,有效地恢复和保护本地群落的多样性;4 .为植物和动物提供有利的生存环境,有效的保护本地物种的生境及其族群的结构和功能;5 .为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三、管理内容1 .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跨越国界和跨水域运输途中外来入侵物种的入侵;2 .通过各种方式,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外来入侵物种;3 .积极宣传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必要性,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4 .建立有效的外来入侵物种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体系,完善相关信息库,并限制相关物种在生境中扩散:5 .严格控制外来入侵物种在扩散源头处的控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弱其他渠道的外来入侵;6 .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宣传和技术支持,以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的优势;8 .对向害区域运输的物种,采取控制、监督和检测措施,保证其安全可靠;9 .根据外来入侵物种的特定性,建立和完善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形成技术规范和标准;10 .针对重点入侵有害物种和检测区,采取分层管理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测,有效组织评估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控制效果。

四、管理实施1 .政府部门要结合工业通用技术成果和经费来源,制定和实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计划、方案和措施;2 .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联网,加大对绝物种的监测力度;3 .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的技术体系,建立和完善有关法规,并加强管理机制;4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分类管理传播和转移外来入侵物种,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5 .强化统计网络监测体系,及时发现新入侵的外来入侵物种,全面分析外来物种的传播机制和影响特点;6 .发现重点入侵物种时,及时采取必要的科技防控措施,采取有力的强制措施消除入侵外来物种的前台效应;7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发挥个人和单位技术和经济等优势,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科学研究,形成有效防治技术;8 .全面落实管理责任,积极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实践,强化国家管理力度;9 .加强师生教育,发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研究,培养相关技术人才。

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及完善对策

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及完善对策

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及完善对策目录一、内容概览 (2)(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2)(二)研究目的和任务 (3)(三)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4)(四)文献综述 (5)二、外来入侵物种概述 (7)(一)定义与分类 (8)(二)入侵途径和方式 (9)(三)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和危害 (10)(四)国内外典型案例介绍 (12)三、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现状 (13)(一)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15)(二)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6)(三)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介绍 (16)(四)存在的问题分析 (17)四、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分析 (19)(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20)(二)监管机制不完善 (21)(三)执法力度不足 (23)(四)公众参与度不高 (24)(五)法律责任不明确 (25)五、国外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经验借鉴 (25)(一)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介绍 (27)(二)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和策略分析 (28)(三)对我国完善法律法规的启示和建议 (30)六、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完善对策 (32)(一)加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33)(二)加强监管机制的建立和执行 (34)(三)提高执法力度和公众参与度 (36)(四)明确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37)(五)加强科研支持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38)七、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40)一、内容概览引言:简要介绍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农业、林业及人类健康等方面的影响,以及我国当前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现状和挑战。

法律法规现状分析:概述当前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方面的作用。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分析:分析当前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成效与不足,包括监管力度、执法情况、公众参与度等方面的问题。

案例研究:选取国内外典型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案例,分析其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经验,以及取得的成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本办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第三条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研究部署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海关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近岸海域、海岛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沿线、城镇绿化带、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区域的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修订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订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相关
领域外来入侵物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二章源头预防
第十条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查评估。

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入境。

第十一条引进单位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强引进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

对于发生逃逸、扩散的,引进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我国的外来物种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对经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评估具有较高入侵风险的物种采取必要措施,加大防范力度。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并将普查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自然资源“一张图”。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按照职责分工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汇总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监测信息,不得擅自发布监测信
息。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开展防控。

第十九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信息发布制度。

全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发布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第四章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订本领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指导地方开展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综合考虑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危害对象、危害程度、扩散趋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控制或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第二十三条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当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

第二十四条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的生态系统恢复,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种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