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
试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

试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作者:崔晓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8期摘要本文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态势及立法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根据外来物种入侵的特点和我国管理体制的基本情况,提出建立和完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以有效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关键词外来物种管理体制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28-02所谓外来物种,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的物种、亚种或其以下的分类单元。
外来物种入侵,有别于外来物种引进,是指特定的物种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和区域的生态环境中建立并扩散成种群,影响或威胁当地生物种群多样性的过程。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影响到全球的正常经贸往来,而且也严重影响到各国的生态环境和安全,日趋成为全球性的一个环境问题。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外来物种入侵是最近400年中造成39%动植物灭绝的罪魁祸首,在全球范围内,它已成为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的第二位原因,仅次于环境破坏。
一、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现状我国地域辽阔,分布了五个气候带,给许多外来物种提供了适宜生存的栖息环境,且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经济组织,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也开始产生并呈逐步恶化的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约有外来入侵生物近200种,这些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000亿元。
由此可见,外来生物的入侵不仅直接破坏了我国生物的多样性,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它直接威胁着我国的生物安全。
当前,我国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由于我国分布了五个气候带,多样的生态系统容易遭到外来物种的入侵,国内几乎所有生态系统均可见外来物种入侵的身影;二是入侵的外来物种分布区域广,全国除极少数位于青藏高原的保护区外,几乎或多或少都能找到外来生物的存在;三是入侵的外来物种类型多,甚至包括各种类型的动物、植物,甚至细菌、微生物、病毒等,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侵入我国的外来物种主要有杂草107种,害虫32种,病原菌2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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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入侵物种国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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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我国缺少专门的外来生物入侵法律,使得在防治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权责不明,那么国际上有哪些相关的法规可以借鉴呢?
我国是外来生物入侵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着法律不健全、执法不严、缺少监督机制等很多问题。
外来物种之所以大规模入侵并迅速蔓延扩散,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在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在涉及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主要有《植物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法》、《草原法》等近10部法律法规,但尚无关于防治外来生物入侵的专门法律。
为了解决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对中国生态环境、经济造成的破坏,亟待建立一部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律。
要想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法律控制体系,需要对中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全面评估,在完善现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相关立法,并增加防范外来生物入侵的内容基础上,尽快制定外来生物入侵法。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保障有哪些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的丰富多样,包括物种、基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它对于维持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保障人类的福祉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如栖息地破坏、物种灭绝、过度开发和气候变化等。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立法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基础。
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明确了保护的目标、原则和范围。
这些法律通常涵盖了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物种引进和控制、基因资源的保护等方面。
例如,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濒危物种的保护、猎捕和采集的限制、交易的监管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中,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起着关键作用。
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特定的生态系统、物种和栖息地而划定的区域。
相关法律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程序、管理体制、保护措施以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这些法律保障了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保护,防止了人类活动对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同时,法律还对在保护区内进行的科学研究、生态旅游等活动进行了规范,以确保这些活动不会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物种的保护,法律也制定了具体的措施。
除了对濒危物种的重点保护外,还对普通物种的生存环境和繁衍进行保护。
例如,禁止非法捕猎、采伐、采集受保护的物种,限制对某些物种栖息地的开发和破坏。
对于外来物种的引入,法律也有严格的规定,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本地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
通过这些法律措施,维护了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在基因资源保护方面,法律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基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业、医药等领域具有重要的价值。
法律规定了基因资源的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机制,保障了基因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了基因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关于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

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工作,防治外来物种危害,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分布,来自市外、省外、境外的物种。
第三条外来物种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审慎引入、严密监控、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名录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市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外来物种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落实对外来物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明确管理目标,落实防治责任,加大经费投入。
第六条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物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拟定外来物种名录、集中办理物种登记和备案、建立外来物种档案、组织发布外来物种信息等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外来物种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对外来物种进行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防治外来物种危害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外来物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外来物种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九条禁止将引入的外来物种向野外放生或者丢弃。
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并报经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许可、备案引入的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第十条外来物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外来物种的种类、分布、传入途径、危害、损失等情况的调查,建立外来物种档案和信息数据库。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概况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概况一、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根据国情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许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建包括纵向的层级以及横向的分类,从纵向上来看,我们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包括5个部分:第一,宪法。
《宪法》第9条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6条则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作出了规定。
这些关于自然资源权属和环境保护的规定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管理提供了立法依据,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指导原则。
第二,法律。
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
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并专设海洋生态保护一章。
该法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同国际法协调与接轨,促进了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健全,对防治海洋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渔业法》对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
其中,《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为加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第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行政处罚程序》、《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地方政府规章包括:《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
第五,我国参加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条约。
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最新)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应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保障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本办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第三条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是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举措,应当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研究部署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海关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近岸海域、海岛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沿线、城镇绿化带、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区域的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修订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随着世界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已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是未来发展的基本前提。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在此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不断强化着环境保护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等构成,这些法律文件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其中,宪法和法律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石。
宪法规定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宪法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规定“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基本权利。
这些宪法规定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权威性。
法律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1989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环境的责任主体、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监测等内容,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行政法规是政府部门依据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文件。
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信息公开和监督等内容,有力地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部门规章是政府部门依据职权制定的规章文件。
环境保护方面的部门规章包括《企业环境管理条例》等,这些规章文件对企业的污染排放、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有效地推动了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标准和规则,强化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防治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防治徐传秋【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外来物种入侵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我国外来物种数量繁多,已成为遭受外来生物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入侵物种已对我国生态系统、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
文章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防治进行了一系列思考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lobal economy and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the invasion of alien species has become a major factor affecting the national security . In China there is great number of alien species in China ,which makes China one of the most affected countries .This has serious effect on China ’ s ecological system , environment , and social economy .With a series of analysis on the laws preventing alien species ,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7)007【总页数】5页(P51-55)【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法律防治;管理体系;公众参与【作者】徐传秋【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生物多样性作为人类生存的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生命系统的基本特征。
生物多样性保护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环境的稳定,并对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基础的坚实和稳固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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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
1外来物种入侵的内涵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外来物种入侵又称外来生物入侵,是指从自然分布区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类活动而被引入,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造成明显损害或影响的物种。
最早将外来入侵物种概念编成书籍的是C.S.Elton在1958年出版的《TheEcologyofInvasionsbyAnimalsandPlant》。
该书举例说明入侵物种的危害,并对入侵物种进行了论述。
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有两种:一是自然入侵;二是引进,包括有意引进和无意引进两种情况。
前者主要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绿化、景观美化等有目的地引进;后者则是随着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而导致的物种传入。
外来入侵物种问题的关键是人为问题。
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是复杂多样的,它能够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生物污染,最终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丧失;外来物种入侵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健康。
2我国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具有陆地生态系统599类;高等植物30000余种,脊椎动物6347种,均居世界前列。
中国不仅物种丰富,而且物种类型繁多,但是据不完全统计,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我国就有50余种。
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我国政府付出了巨大的努
力,但成效不大。
究其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
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级的专门针对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或法规,该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以及农、林、渔业法律法规和少量的地方立法。
我国现行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立法状况难以抵御外来物种入侵带来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2.1立法目的不明确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性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不科学。
立法目的多数是从经济发展、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没有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涵盖其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防疫法》的立法目的就表述为"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壮,制定本法。
" 2.2立法体系不完整由于缺乏国家级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远未形成一套完整和统一的体系,各相关职能部门往往只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出发,各立各的法,致使法律条文过于分散,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
在一些与外来物种入侵关系极为密切的部门法如《森林法》、《农业法》、《渔业法》中缺乏如何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定,一旦入侵成功,后果不堪设想,而事实证明情况正是如此。
2.3立法调整范围过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集中在病虫害和杂草检疫有关的方面,多限于控制农业杂草、害虫和疾病,林业害虫和疾病以及人类健康等,并没有深层次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生态安全等问题。
2.4缺乏专门的管理机关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机构,农业、林业、检疫、海洋、
环保等部门均拥有对外来物种的管理权,处于多头管理的状况,各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
3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构想我国是全球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现有法律制度尚未形成防御外来物种入侵的完整法律体系,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实现对外来物种的依法预防、评估、引进、消除和控制。
3.1明确立法目的与世界先进国家环保立法目的相比,我国环境立法目的在指导思想上仍受传统理念左右,还停留在传统的保护环境资源和促进经济建设二元论层面上,没有将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安全思想体现出来,应加以修改完善。
3.2确立立法原则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原则是立法目的的深化,表现为在环境法的创制和实施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
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1)生态优先原则。
它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
之所以将其作为立法原则,一是因为生态优先原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生态法的发展趋势,应顺应历史潮流,二是源于作为环境立法基本原则的"协调发展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成为"经济优先原则"的代名词,只有将"生态优先原则"确立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
在对外来物种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对有意引进的物种贯彻生态优先原则,是保证我国生态安全的必要前提。
(2)风险预防原则。
它是一项公认的国际环境法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
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带来的环境损害。
在对外来物种管理问题上,"防患于未然"尤为重要。
(3)公众参与原则。
它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活动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它是公众环境权理论在环境法上的体现。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公众参与必不可少,应培养和提高公众的生态安全防范意识,建立起新的生物防护的道德规范,在生活消费领域中积极采取行动杜绝或减少物种被带入的机率。
#p#分页标题#e# (4)协同合作原则。
它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国家内部各部门之间、在国际社会国家和地区之间,重新审视既得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实行广泛技术、资金和情报交流与援助,联合处理环境问题。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仅靠一个国家、一个部门的努力只能是杯水车薪,应当由全地区、全世界人民携手合作,共同应对。
(5)责任负担原则。
它是指破坏生物多样性者应当对其破坏行为所导致的社会消极后果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明确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强化损害者责任,实现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体现社会公平和环境正义,保护生态环境。
3.3构建基本制度完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法律法规的目的就是要设置一个严密的防御、干预、控制系统,以改变当前被动应对的局面,可以围绕预防、控制、消除三个目标设计。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风险评价制度。
外来入侵物种的风险评估机制是建立外来物种入侵早期预警机制的基础。
风险评估的具
体内容应该是多方面的,包括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等方面。
(2)许可证制度。
由于有意引进是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途径,所以实行许可证制度就可以将有高风险的物种拒之门外,而对有益的物种则允许引入。
(3)跟踪监测、综合治理制度。
目前初步调查表明我国入侵物种已经有520多种,其中产生明显危害的有100多种。
通过采取严格的风险评估、检验检疫措施虽能尽量减少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但并不能完全阻止外来物种入侵,因此在物种引入后进行跟踪监测以及消除和控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3.4理顺管理体制应该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工作。
在其统一领导下,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作战。
3.5完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使其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总体来看,我国对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只有行政责任的规定,缺乏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具体的刑罚罪名,对于有意引进、释放外来物种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