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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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2.25•【文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2月25日)第一节暂停上市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4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刊登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因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根据国家会计政策所作追溯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的专项说明,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10.1.5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0个交易日内作出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二、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三、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要求四、信息披露规定五、股票上市的暂停和恢复六、股票上市的终止七、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证股票上市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包括: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要求包括: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股票上市的暂停和恢复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股票上市,直至相关情形消失后恢复上市。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未能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股票上市的终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终止股票上市。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自愿申请终止上市;发行人被依法强制终止上市;发行人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被证监会责令终止上市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

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20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有关退市的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不再对暂停上市情形和终止上市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改为交由证券交易所对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上市交易的证券,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国务院10月9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中央深改委11月2日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再次明确强调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上述背景下,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沪深两所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结合前期本所科创板制度改革经验和以往退市实践工作,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退市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要求,主要包括优化退市规则编写体例、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明确过渡期安排五个方面。

此外,同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作适度调整。

现将《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按照退市指标类型分类编写,便于查找使用本次《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制度部分的分类及编写体例,将退市情形按照指标类别,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大类,并按类别分节撰写相关退市情形和实施程序。

修订后,条文体例上更加清晰,规则查找更加便捷,规则使用更加友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引言: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SSE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其中包括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本文将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上市条件1. 公司的注册地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 公司的股权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3. 公司应有较为稳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4. 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发展潜力;5. 公司应具备适当的运营管理能力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6.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申请程序1. 公司应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书;2. 上市申请书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营业务、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信息;3. 上市申请书应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长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4. 上市申请书还应附上相关的法律文件、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5.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公司。

三、信息披露要求1.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2.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3.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公开披露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4.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文件。

四、持续监管要求1.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提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2.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披露股东变动、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信息;3. 上市公司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监管;4. 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解释。

五、违规处罚1. 对于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不予上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2. 对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给予警告、公开谴责、罚款等处罚;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暂停公司股票交易,并启动退市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简介二、上市规则概述1.上市条件2.上市程序3.信息披露要求4.违规处理三、上市规则对投资者的影响四、合规操作建议五、总结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简介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是我国最具影响力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990年。

上交所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融资平台,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逐年加强,不断完善上市规则,以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上市规则概述1.上市条件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设有严格的条件要求,主要包括:(1)经营状况:公司需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

(2)公司治理: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3)股权结构:公司的股权结构要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

(4)法律合规:公司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违法行为。

2.上市程序上市公司需按照上交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主要包括:(1)申报材料:公司需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财务报表等。

(2)审核:上交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受理。

(3)股票发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4)上市交易: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3.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按照上交所规定,定期披露公司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等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4.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上市规则的公司,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1)通报批评: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2)监管谈话: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接受监管谈话。

(3)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规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三、上市规则对投资者的影响上市规则的完善和执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

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关注上市公司的合规性,选择优质标的。

四、合规操作建议1.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加强公司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的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资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公司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2. 审查程序:上市公司需经过发行审核、上市审核和发行上市决策三个阶段的审查程序。

发行审核主要对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审核,包括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上市审核主要对公司的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核;发行上市决策由证券交易所进行投资者透明度、市场需求等方面的评估。

3. 资本要求:上市公司需满足一定的资本要求,包括实收注册资本、市值要求、盈利能力等。

具体要求会根据不同的板块(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进行调整。

4. 公司治理:上市公司需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具备高效的内控机制,确保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需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开重要经营信息。

5. 股票交易机制:上市公司需设立健全的股票交易机制,包括股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环节,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开、公正、透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对上市规则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保护。

以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的一般上市规则,具体细则可根据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查阅。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0.17•【文号】上证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1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4〕6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了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上市规则》生效前本所已退市的公司,在新《上市规则》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原《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现将其具体适用标准明确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其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前述经营实体的经营业绩等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其计算基准为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该经营实体在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单独核算的,其计算基准为该经营实体注入公司时,并适用该时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概述二、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三、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四、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与处理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需遵守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退市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等。

二、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公司在申请股票上市前,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股票上市协议,并提交相关文件,包括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后,批准其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需要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

三、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的股票上市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票上市的顺利进行。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四、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与处理上市公司在触及退市情形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启动退市程序。

退市情形包括财务类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

上市公司退市后,其股票将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旨在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和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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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于2013年12月修订。

近期,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沪、深两所启动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修改和完善退市制度,吸收市场各方的真知灼见,本所于2014年7月4日就本次《上市规则》修订的相关内容向社会和各地证监局征求意见。

此后,本所还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对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总体上,多数意见肯定了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制度安排,认为本次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有效遏制和威慑重大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涉及退市制度具体执行的个别条款,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一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投资者救济、A+B股公司的主动退市安排、申请恢复上市的操作、暂停和退市公司全面纠正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退市公司进入场外市场的衔接等。

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本所对这些合理化建议予以了吸收,并在新《上市规则》中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或调整。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落实《退市意见》规定的各项具体制度安排,新增主动退市情形和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同时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作适度调整。

现将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关于主动退市(一)新增7种主动退市情形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同时,将《上市规则》中原有涉及主动退市情形的内容删除,避免重复。

(二)规定公司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1.增加公司自愿申请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规定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相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增加公司自愿申请退市的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在发布相关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之前,公告主动退市方案,充分披露退市的方案、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并披露独立董事和财务顾问、律师的意见。

3.对通过回购、收购、公司合并以及自愿解散等形式的退市作出指引性规定目前,《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的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对于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包括其中涉及的相关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已有相对完备的规定,且这些规定已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鉴于上述情况,《上市规则》不再作重复规定,仅新增一条作指引性的规定,要求公司通过回购、收购、公司合并等形式引发主动退市的,应当遵守现行规则,按照现行规则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决策、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或复牌。

上市公司拟以自愿解散形式申请主动退市的,除遵守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外,还应遵守上述关于自愿申请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规定。

(三)增加关于主动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的规定1.申请和受理程序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或者自愿解散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一交易日起停牌,并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退市申请。

通过上述回购、收购、公司合并等形式申请自愿退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现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退市申请。

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主动终止上市的方案、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决定、摘牌程序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主动退市申请文件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发布其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申请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除另有规定外,本所在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后,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退市后的去向及交易安排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4.交易所报告程序本所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定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场交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关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一)增加关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情形的规定1.新增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等两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一是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可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

二是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本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可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

2.相应新增两类重大违法公司的暂停上市情形一是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且交易满30个交易日后,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暂停上市;二是上市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且交易满30个交易日后,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暂停上市。

3.新增3类重大违法公司可以申请恢复上市的情形一是对于上述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该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且中国证监会未再按照《退市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上市。

二是对于上述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本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证监会未按照《退市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上市。

三是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本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上市。

4.相应新增两类重大违法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一是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公安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二是上市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公安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二)新增关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信息披露的规定《上市规则》根据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各主要时间节点,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信息披露的时点、公告的内容要求、停复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提示的特别要求等。

(三)因重大违法退市适用《上市规则》现行相关程序因重大违法退市的实施程序与《上市规则》现行强制退市情形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的程序保持一致。

具体如下:退市风险警示由上交所业务部门直接实施;对于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在公司出现相关情形后的15个交易日内,本所根据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暂停或终止上市决定;对于恢复上市,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根据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其恢复上市决定。

三、关于强制退市的市场指标和财务指标《退市意见》规定的强制退市市场交易指标和财务指标,已基本在现行《上市规则》中体现,本所将继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退市意见》要求,《上市规则》新增一项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最低要求指标,具体如下: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和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对于该项新增市场指标的风险揭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安排及相关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参照《上市规则》中关于“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强制退市情形的现行规定执行。

四、关于限制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行为为了防止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在被立案稽查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违法违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规则》中新增关于限制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行为的规定,明确:(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下列主体应当遵守在公开募集或者其他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4.其他持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规则规定的限售股的股东;5.上市公司自愿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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