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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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评述儒家法律思想评述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发展和司法实践。

本文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概念、核心理念以及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评述,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儒家法律思想的价值。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概念儒家法律思想,是指儒家学派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见解总结。

儒家法律思想源于儒家经典《论语》、《孟子》等著作中对于礼、义、仁等观念的阐述,强调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主张通过德育培养人的道德品质,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即“仁者爱人”,强调人伦关系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应该遵循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来行使和遵守法律。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仁者爱人”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两个方面。

首先,“仁者爱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尊重。

儒家认为,人伦关系是社会稳定和法律实施的基础,法律应该通过仁爱之心的教化,推动人们遵守法律的意愿和责任感。

其次,儒家强调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

德治侧重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自律能力,而法治则是通过制度和法律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儒家认为,只有在德治和法治的共同作用下,社会才能达到和谐稳定的状态。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人伦关系的重要性,推崇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观念,影响了封建社会的法律倾向。

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定时通常会考虑到人伦关系和社会伦理,注重调和和解决争端。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仁者爱人”观念,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共同利益,这影响了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原则和司法理念。

古代中国刑法注重以德治罪,强调教化和改造罪犯的作用,反映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此外,儒家法律思想还对古代中国的家族法律、秩序法律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独特特点。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1.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

儒家法律思想总结简短高中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礼义,注重道德教化,倡导君臣父子的和谐关系,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个人自律的目的。

以下是对儒家法律思想的简短总结。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强调仁德的重要性。

仁德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亲和力。

儒家认为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需要注重道德教育和榜样的力量。

以仁德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可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建立和谐关系。

其次,儒家法律思想倡导礼教的重要性。

礼教是儒家文化中的一大特点,它阐述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合理关系。

在儒家看来,法律制度应该基于礼教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

通过教化行为举止,弘扬正直大义,人们可以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具备自我约束和社会责任感。

再次,儒家法律思想注重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

儒家认为君子和民众、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该互相尊重,并以礼制为框架加以约束。

君臣父子关系的和谐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关键。

君子应该以德治国,以身作则,并对民众负有更多的责任。

民众则应该尊敬君父,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

最后,儒家法律思想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认为恶行必受惩罚,善行必得赞赏,通过制定公正的法律来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倡导法律公正,反对任由恶势力滥用权力。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只有法律正义才能保障社会和个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总体而言,儒家法律思想以道德为基础,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通过道德教化和榜样力量去约束人的行为,强调个人责任感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现代社会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

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的自觉,主张以仁爱为核心的人际关系,这对于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思想观念、法律制度和审判实践三个方面来探讨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思想观念的影响1. 仁爱伦理观的引入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修养和人的仁爱之心,认为人应该具备高尚的品德和行为规范。

这种思想观念对古代法律思想产生了积极影响。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手段,不仅仅关注惩罚行为的公正,更加注重引导人们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2.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思想强调个人修身,家庭和睦,国家治理以及天下安宁。

这种思想观念推动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善。

古代法律制度的目标不仅仅是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更加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促进家庭和谐,实现国家治理的稳定和天下安宁。

二、法律制度的影响1.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实践儒家思想强调了个人修身,家庭和谐,国家治理以及天下安宁。

这种思想观念对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代法律制度规定了人们在道德规范下的行为规则,强调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实现国家的治理和天下安宁。

例如,《礼记》中记载了一系列的家庭仪式和政治仪式,强调了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

2. 法律的公正和公正审判的要求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公正,倡导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对于古代法律制度带来了公正和公正审判的需求。

儒家思想认为公正是治理社会的基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基于公正原则。

这种思想观念推动了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强调司法公正和法官的公正审判。

三、审判实践的影响1. 强调道德教育和改造儒家思想强调道德教育和改造,对于古代的审判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

司法实践中,儒家思想影响了法官对于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观念,提倡在惩罚的同时,重视犯罪人的道德改造,通过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引导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

儒家法律思想分析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经典中的一种法律理论,强调了德治和仁义的重要性。

在儒家的理念中,法律不仅仅被视为一种制约和惩罚犯罪行为的工具,而更是一种教化和教育人民的手段。

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包括,德治优于刑罚、仁义规范人民行为以及家族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首先,儒家法律思想提出了“德治优于刑罚”的观点。

儒家认为,在社会治理中,道德修养和个人品德的培养比法律的制约和刑罚更为重要。

《大学》中有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认为个人修身齐家治国,才能和谐天下。

因此,儒家主张通过道德教育和德行的培养来规范人民的行为,而非过度依赖刑罚来惩罚犯罪行为。

这种观点体现了儒家对人性的积极看法,认为人性本善,并且人们通过道德修养可以将这种善性发挥到最大程度。

其次,儒家强调了仁义对法律的规范作用。

在儒家的理念中,人们应该以仁义为准则来判断行为的是非和价值。

《中庸》中提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补有余。

”这句话强调了平衡是人道的核心。

在实践中,儒家认为通过建立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仁义关系,可以使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在儒家法律思想中,法律并不是权威的象征,而是人们根据仁义原则自愿遵守的规章制度。

儒家法律思想还强调了家族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家族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儒家强调了家族伦理对于社会稳定和治理的作用。

《论语》中有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句话强调了个人修身和家族管理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儒家认为,只有家族伦理观念得到充分弘扬和继承,才能建立起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因此,儒家法律思想中家族伦理被视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能通过家族教育扩展个人品德培养的范围。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是两个重要的思想流派,他们对于法律的思考和观念有着各自独特的见解。

儒家注重以德治国,强调仁义道德的培养,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

本文将对先秦儒家和墨家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比较。

先秦时期,社会秩序混乱,各国争霸同时内部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贫富分化、民众困苦等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儒家和墨家作为两个主要的思想流派,积极提出了各自的法律思想以应对这些社会问题。

儒家认为,建立和维系社会秩序应该以德治为主,强调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修养。

儒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仁义道德的稳定和传承上。

儒家经典《尚书》中,提到了许多关于法律的内容,例如“贵不贵贱不贱,浸不浸舍不舍,象可法,宣令保之”(《尚书·大禹谟》),这里提到了法律的执行应当并且可以对各个阶层的人适用,法律表现了公平和公正。

同时,儒家强调的仁义也体现在法律上,例如《尚书·大禹谟》中提到了“诛大司徒之罪”和“不要诛维既”的原则,意味着法律不仅仅追求刑罚,更注重在于教育和引导。

与此同时,墨家对于法律的思考也有其独特之处。

墨家注重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认为通过严惩罪犯和及时为人民伸张正义,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墨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公正、权威和秩序的建立上。

在墨子的著作《墨子》中,他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通过稳定秩序和减少犯罪行为来造福社会。

墨子还认为,法律必须得到公正的执行,注重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儒家和墨家在法律思想上的差异也体现在治理理念上。

儒家注重社会道德伦理的培养,更加强调以仁义为中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

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通过严厉的刑罚和有效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思想。

儒家强调以仁义道德为核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注重对权力的监督。

试析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

试析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

试析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汇报人:2024-01-06•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背景与起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内涵目录•“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在实践中的应用•“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影响与评价•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局限性目录•总结与展望01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背景与起源随着周朝的衰落,传统的礼制逐渐瓦解,社会秩序混乱。

礼崩乐坏诸侯争霸士人崛起各诸侯国之间频繁发生战争,导致人民生活困苦。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思考如何重建社会秩序,孔子便是其中的代表。

030201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0102儒家学派的兴起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为辅,通过道德引导和教化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儒家学派主张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德为先。

继承与发展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继承了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同时又对其进行了发展。

孔子认为,道德教化是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而刑罚只是辅助手段。

他主张在治理国家时,应当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为辅。

02“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内涵孔子提出的法律思想,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同时承认刑罚的必要性。

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的主导作用,通过道德引导和感化,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

德主承认刑罚的辅助作用,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

刑辅德主刑辅:概念与原则德主刑辅:理论基础以仁为核心的道德体系孔子认为仁是最高道德标准,主张以仁爱之心对待一切,通过道德教化实现社会和谐。

礼乐制度孔子提倡礼乐制度,认为礼乐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

天命观孔子认为天命是道德和法律的终极来源,人们应顺应天命,遵守道德和法律。

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通过道德教化和刑罚的双重手段,德主刑辅思想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对后世的影响德主刑辅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德主刑辅思想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有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塑造,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强调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注重社会道德规范和人伦关系的维护。

通过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并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如仁、义、礼和智,对于塑造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道德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和谐发展。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等人伦关系的规范和恪守,提出“君权神授”和“人君圣明”的观念,主张君主统治的合法性需要有道德修养和责任感的支撑。

这种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塑造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君主制提供了道德合法性的基础,也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法律的人性化。

儒家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养育天下”,即对人民的保护和关爱。

通过将这种关怀融入法律体系中,可以使法律更加注重人民利益、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例如,古代中国的法律注重求情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考虑到情节轻重来进行量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文关怀。

第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儒家思想对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可能过于重视权威和传统,忽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等级差异,可能容易导致法律制度中的不平等。

此外,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责任,但法律的实施需要具体操作,如何在法律适用和个体判断之间找到平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该是全面的。

虽然儒家思想的传统价值观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塑造有积极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该既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的优秀传统,又要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法律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和适应性,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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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评析发表时间:2006-12-3 9:48:00 阅读数次:14有学者论及:秦始皇依靠武力自西向东统一了中国,而孔子则依靠思想自东向西统一了中国。

事实上,孔子(儒家)的思想并非仅仅如此,而且统领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其博大精深,融会了政治、道德、经济、艺术、法律等诸多方面。

无庸质疑其伦理道德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国的社会进程,但孔子对法之精神的揭示也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基础,为其发展提供了总的指导原则。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以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提供镜鉴。

一、孔子法律思想的物质基础及理论基点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同艺术宗教法律一样,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

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其最高理想是能够“克己复礼”,复礼,即复周礼,其理想社会的模板也是周代社会的克隆,其思想基础与周代的治世之道有直接的继承性。

史料记载,周代的中国,特定的地理条件使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侧重于渭河平原一带,依次向东是广阔的平原;良好的自然气候条件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天时地利;秋收春种使得人民衣食无忧。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各行业进而产生,与其他东方古国一样阶级产生以后,以维持定居和稳固统治的上层建筑随之产生;再者,中国奴隶社会的漫长发展和阶级社会的政治早熟现象,由父系氏族社会直接进入了奴隶社会,家天下的局面成为中国阶级社会的雏形,由家及国,家法推而广之成为国法,形成“大宗”和“小宗”来维系社会以形成“尊尊”、“亲亲”、王祭天、侯祭川的局面,血缘成了社会关系的锁链,“家平则国治”,德教则为优益之法,由此形成的“明德慎刑”、“敬德保民”的治国之道。

西周后期,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熄战、和平、稳定成为时代之需,孔子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又欲恢复旧的稳定秩序,提出其经世之法,而且付诸行动,“知其不可而为之”。

孔孟之道形成后,“人之初,性本善”成为其理论根基,孟子归“羞恶知心,恻隐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于“性本善”,为理论体系找到了基点,而孔子并非如此,“性本善”的迹象并不明显,“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于此之理解,程树德在《论语集释》中解释到“性也,人所禀以生也,习者,谓生后有百仪常所行习之事也,人俱禀天地之气以生,虽复厚薄有殊,而同是禀气,故曰相近也,及至识,若值善友,则相效为善,若逢恶友,则相效为恶,善恶既殊,故曰相远也”。

康有为《论语注》中“孔子则不言善,单言远近”。

如此大抵乃孔子之思想的基础。

由于人“性相近,习相远”,因而人性可塑。

一方面强调友对个人的影响,“三人行,必有我师,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乐道之善,乐多贤友,益矣”;另一方面“自省”,“自讼”,“自责”,“择善而从”以达到“求仁得仁”,自识以后,内外互动,形成仁,从而达到摒“四恶”,达“五美”,但内心自省置于首位,由此形成了儒家思想的内向性格。

从这种意义上说,由此形成的“人性可塑”为道德教化提供了可能性,再者由于当时社会传统形成以久的宗法观念为其提供了可行性,为其法律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孔子的法律思想评析一、宗法宗法作为一种曾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控制方式在维护政权稳定方面确实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谓`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中国法律思想史》),在家庭内部,例有家法,由家及国,家法亦国法,从而产生“小宗”、“大宗”之分,和“尊尊君为首”、“亲亲父为首”的宗法原则,大宗以小宗为基础,小宗则以孝为中心。

在宗法的层面之下的起作用的是一种畸形的权利义务机制,或是说是权力义务机制,臣从君,子从父,幼从长,女从男,否则不义,如此可教,教之不改,则消灭之,如孔子言:“先教后杀”。

进一步说由这种森严的等级造就了其纯粹的义务本位而淹没了权利和个性,换言之,人的及其权利的概念并不存在,人的价值的存在直接取决于其社会地位及与之相关的道德义务的履行,因而,自由、民主、平等、权利、独立、个性也就无从谈起,带来的只能是强制、专制、特权、义务、服从、集中和封闭。

由此铸就了宗法基本的基本导向---秩序和安全。

二、德主刑辅“德主刑辅”四个字体现了孔子对法律建设的关注,也体现了其法治思想的精髓。

道德与法律同是作为社会的调控机制有诸多异处:如非强制性与强制性,内在性与外在性,非对抗性与对抗性,但二者在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方面亦有诸多相通之处,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而德主刑辅原则正是侧重于此,通过德主刑辅达到德治。

“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里仁》),“听讼,吾犹人也,必使起无讼乎”(《颜渊》),“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

以德去刑,以仁去刑,而非以暴治暴,以刑止刑,其所侧重是违法与犯罪之防范,以道德教化来进行防范,本身就是法律向道德的转化,由刑辅德,为德治提供了硬性保障,这一思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不仅体现法律与道德之地位比较,更重要的是促成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一种法律社会化的底蕴。

“化之”乃最高境界。

阶级社会里道德的功能与效力与法律相比,在许多情况下,是相形见绌的。

但在一个和平稳定的社会里,法律的道德化也许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法制观念的民众融合,法律意识的社会渗透,法社会文化的形成与积淀,无疑是社会长治久安的促进因素。

但稳定不意味着封闭,而是充满活力的开放,保持个性又兼容并包,滋生于其中的法社会文化亦是如此。

三、“礼”法的角色定位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社会关系之发展与复杂程度,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起着支配性的作用,尤其是经济关系的丰富,或是说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

而如前所述的农业生产的近乎单一化,以及由此形成的以家庭为主要单位的生产单元,家庭家族的束缚,大大限制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程度,市民社会的畸形发展,使法的调整对象发生了逆转,侧重点转向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伦理规则,如君臣,夫妇、父子、兄弟、师徒等,自然其中的联系纽带就是等级分化,这种等级下的关系规则,“礼”代替了法,例如父子关系中的孝与教,而非赡养与抚养,形成了法律形式上的匮乏,人是家庭家族之人,而非社会之人,人之社会化的道路还相当漫长,人处在必然王国的最底层,法解放人的道路遥遥不可期,法在哭泣。

由此个人在这种模式下的角色定位必然归于义务的主体,权力的附随,主体的依赖,而且这种定位具有极强的确定性和领域的不可跨越性。

表面而言,这种秩序是和谐与稳定的,但这种和谐与稳定是与强制、暴力、鲜血和泪水交织在一起的。

在法律关系中人应是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而在这种体制下,个人的主体地位很大程度地被剥夺了,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在法治化的过程中,身份独立和财产独立是个人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身份独立为其意志独立并且获得行为能力提供了前提条件,而财产独立则为其具备行为能力提供了保障。

在苛刻的奴隶制生产关系还未完全解体、并没有受到自由化冲击的封建制生产关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条件不可能具备。

这种条件下产生的任何法律思想都不可能具有现代意义。

因而,孔子在其法律思想中不可能对个人的法律地位予以确定。

但是,在“礼”中,他对人进行了另一个层次的定位,即“爱人”,人既是“爱”的施动者,又是“爱”的受动者,即对个人的尊重、重视及关注,相对于奴隶制下的奴隶而言,堪称是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一次解放和历史的进步,但欲达到“自由人”,其路亦修远,于此而言,正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人发展的必然要求。

4、宽猛相济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这一思想乃其“仁”之思想的体现,但欲达到“中”,他提出了具体的方法和途径,就是“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载:“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

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而在《礼记.杂记》中:“子曰:张而不驰,文武弗能也,驰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

”亦反映了孔子之如此思想。

如果说“德主刑辅”作为其法律思想的主导思想原则,而“宽猛相济”则是其法律思想的具体指导方针。

“择其二端二用,”也是孔子政法思想的中庸之道。

如此之思想,我们不难看出,是从治民思想出发或是说从执政者角度而言的两手策略,同时为立法、司法、执法提供了总的指导方针,堪称人治下的法治辩证观,因而,其法律思想的价值趋向呈现公法的张扬和私法的谦抑。

至于德主刑辅与宽猛相济之关系,前已提及,也就是说,二者并不属于同一层面,前者更侧重于法律规范的宏观方面,而后者更侧重于中观层面。

德主刑辅,从整个社会发展角度出发,以刑去恶,达到德治,从而实现“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皆有所养”之大同世界,在社会整体层次而言,达到稳定和谐与发展的目的。

宽猛相济则从中观层面对法律规范作了阐释,其更侧重于法的运用和实证,从法的技术性角度予以论证,而并未涉及到与具体利益相关的微观层面,后者的工作则由宗法和礼中的法律规范来实现。

因而孔子的法学思想不论从其形式是从其内容而言,都具有完整的体系。

而此体系的特色就是“仁”指导下的法律哲学观。

5、“仁”在孔子法律思想中的地位及其历史继承性“仁”作为孔子的政法思想精要,在其法律思想中乃是统帅,“吾道一以贯之”。

就其体系而言,“忠孝,知勇恭宽信敏惠,温良俭让刚毅木讷”无不渗透着仁的气息,但由于其组合又使仁的气息消逝了,综而论之,其法律思想是主要是基于对国家或社会,家族或宗族的兴衰的关注,而过分压抑了个人的自由和个性的解放及个人价值的实现,从而在其思想中体现强烈的国本位和家本位思想,而也是这一点一直支配着中国历史的发展。

但近代以降,西学东渐,其法律思想也随之而入,出现了中西思想之碰撞,西方之平等、自由、民主、私权神圣等观念传入,使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受到冲击。

特别是在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三者相互析取、吸收和融合,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展开,其必然趋势是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的二元结合,新的法治文化必然是伴随着对家庭、国家、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终极关怀和个体的自由、充分、全面发展即人的解放而形成。

三、孔子的法律思想沉淀以孔子法律思想为基础,经由孟子、荀子及其后尘之人不断对其丰富、发展和扩充,及与道、法之结合,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其独特的影响和效果。

由于宗法的观念,森严的等级划分,苛酷的刑罚制度逐步使法在社会心理上形成两大阶层,处于统治阶级的统治者,将法作为维护统治、维护特权、实现私利的工具,而被统治者则畏惧至极,视法为猛虎,唯刑为是,只重义务而不重权利,从而形成了社会心理的失衡。

由于上述心理的失衡而导致的法外之法、特权之法,形成法执行之例外,作为其原因同样也作为其表象的就是法运行的附依性,即在法的运行过程中其不具有独立性,而是附依于政治的运行变化而运行,整个法的发展从未超出政治的发展,权利的行使从未超出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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