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2020河南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2.检验依据表2聚氨酯防水涂料表3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表4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JC 1066-2008 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T19250-2013聚氨酯防水涂料GB/T23445-2009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JC/T864-2008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帽子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帽子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近年来,帽子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配饰之一。
但是由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帽子时都会担心质量问题。
为此,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正式出台,以确保帽子产品质量。
一、监督抽查的范围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针对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等全过程的帽子产品,其中包括鸭舌帽、棒球帽、渔夫帽、贝雷帽等。
二、监督抽查的对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帽子制造企业以及销售市场、网络销售平台等相关经营者和利益相关方。
三、监督抽查的要求1. 抽样数量监督部门应该充分考虑市场份额、品种等因素,综合科学确定抽样数量,确保抽样效果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2. 抽样方式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网络购买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抽样。
3. 抽样检测指标检测指标包括外观质量、安全性能、化学成分等方面,全面检测帽子产品的质量。
四、监督抽查的流程1. 抽样抽样是整个监督抽查过程的开始。
监管部门根据抽样要求和抽样数量选定抽样对象,对样品进行标注和封存,并对抽样程序和结果进行记录和备份。
2. 检测检测包括从样品中抽取样品、检测方法和标准等各个环节。
监管部门应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对样品进行严格的检测,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 结果判定结果判定是整个监督抽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检测结果和质量检验标准,对样品的质量进行评价,确定样品是否合格。
4. 处理结果如果样品检测合格,则不再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如果样品检测不合格,则要及时通知抽样对象,要求其对合格不合格都要进行合理处理。
综上所述,帽子产品的质量问题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
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帽子制造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带来更好、更安全的帽子产品。
卷尺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卷尺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近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卷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本》。
该细则旨在加强对卷尺产品质量的监督,确保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监督对象范围
本次卷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为河南省内生产的卷尺产品,不限于品牌和型号。
监管重点为建筑施工、家居装修、制造业等涉及卷尺使用的相关行业。
二、监督抽样方法
抽样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河南省范围内的卷尺产品进行抽查。
抽样数量应当充分,确保监督抽样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三、监督检验内容
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卷尺长度、精度、刻度清晰度、抗压性能等方面。
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将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加强监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抽查周期
本次监督抽查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
同时,监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样检查的方式,对卷尺产品进行抽查。
五、消费者权益保障
一旦发现卷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监管部门将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建议消费者进行退货、换货或者索赔。
通过本次卷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本的发布,不仅使得卷尺产品的质量得到了更加严格的监管,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相信这也将有助于改善我国卷尺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湿巾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湿巾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湿巾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湿巾是当今婴儿和成人生活中常见的清洁用品,由于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备受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在使用湿巾时,由于一些质量问题,会引发消费者的疑虑和不满。
为此,河南省启动了对湿巾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也于近期颁布。
本文将对湿巾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进行详细介绍与分析。
一、监督抽查对象范围监督抽查对象范围主要涉及湿巾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商等,抽查的参数包括产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微生物污染等。
这些抽查参数与消费者购买湿巾时关注的各项质量指标相关联,旨在保障消费者安全使用。
二、监督抽查方法监督抽查采用无标志样品抽样的方式,即从厂家、流通市场等渠道,随机选取无标志样品进行实验、检测、分析,以验证实际质量与宣传质量的符合程度。
三、监督抽查实施要求在实施抽查前,河南省相关部门将通过公示或其他途径,发布本次抽查的通知和要求。
抽查过程需符合相关标准和监督程序要求,并采用报告形式将检测数据公示于民,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四、监管后续措施如果某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在监督抽查中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将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如生产企业的治理将包括整改、召回等措施。
同时,生产企业也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警惕性将会不断被增强。
五、结论近年来,湿巾市场发展迅速,市场上不同品牌的产品各有所长,消费者也有着更高的要求。
通过河南省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推行,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将会进一步推动湿巾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湿巾市场的良性循环。
同时,其也是安全产品的基本保障,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产品,因此应该受到广泛关注。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四条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负责审批市县局申报的监督抽查计划;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抽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工- 1 -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七条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质监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包括为监督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抽、封样品;检验产品质量;向被抽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等。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八条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突出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

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近日,河南省质监局发布了《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该细则旨在加强对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本细则共涉及四个方面:抽样标准、检验项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抽样标准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的抽样标准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抽查对象应为正常生产销售的产品,抽样数量一般不少于10个,对不同品牌、型号的产品进行均等抽样。
二、检验项目该细则规定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的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功能、安全性、使用说明书等四个方面。
其中,外观检验主要考察产品外形、尺寸、颜色、标识等是否符合要求;功能检验主要考察产品的温度控制、时间控制、加热效果等是否达到标准;安全性检验主要考察产品的绝缘、接地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以及产品使用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使用说明书检验主要考察产品说明书是否详细、准确、易懂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管理该细则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文件和档案,对生产过程、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等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同时,要求企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质量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四、法律责任该细则明确了涉及到产品安全的责任和处理措施,对于检测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相关企业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产品不进入市场。
一旦发现相关企业故意销售不合格、存在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总之,通过该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振兴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市场,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对产品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锁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锁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锁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弹子挂锁检验互开率,规格为30mm的抽取锁头60个,其中检验样品30个,备用样品30个,规格为35mm、40mm、45mm、50mm、60mm和75mm的抽取锁头100个,其中检验样品50个,备用样品50个;弹子家具锁检验互开率,锁头直径<20mm、钥匙牙花数为4个的抽取锁头60个,其中检验样品30个,备用样品30个,锁头直径<20mm、钥匙牙花数为5个,锁头直径≥20mm、钥匙牙花数为4个,锁头直径≥20mm、钥匙牙花数为5个的抽取锁头100个,其中检验样品50个,备用样品50个;自行车锁检验互开率,为条形自行车锁、钥匙牙花数为4个的,抽取锁头40个,其中检验样品20个,备用样品20个,条形自行车锁、钥匙牙花数为5个,蟹钳形自行车锁和U形自行车锁、钥匙牙花数为4、5、6个,抽取锁头100个,其中检验样品50个,备用样品50个;外装门锁、弹子插芯门锁、球形门锁和机械防盗锁检验互开率,单排子弹子锁抽取锁头100个,其中检验样品50个,备用样品50个,多排子弹子锁抽取锁头200个,其中检验样品100个,备用样品100个;叶片插芯门锁检验互开率,抽取锁头90个,其中检验样品45个,备用样品45个。
2.检验依据表2 弹子挂锁表3 弹子家具锁表4 自行车锁表5 外装门锁表6 弹子插芯门锁表7 叶片插芯门锁表8 球形门锁表9 机械防盗锁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水泥产品质量郑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水泥产品质量郑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加强市场监管,郑州市制定了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是基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旨在加强对水泥产品的监督抽查,确保市场上销售的水泥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监督抽查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2.任务-检查市场上销售的水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监督抽查水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运等环节是否合规。
-发现不合格的水泥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下架等处理。
二、监督抽查的范围和要求1.抽查范围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郑州市内各类销售点、生产企业以及储运环节。
2.抽查要求监督抽查需遵循以下要求:-抽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监督抽查证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抽查时应选择典型样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样品标识和管理。
-抽查过程中需要认真记录抽查情况,并做好相关的监督抽查报告。
三、监督抽查的程序和方法1.抽查程序监督抽查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确定具体的抽查时间和地点。
-按计划组织抽查人员进行抽查,确保足够的人员以及专业设备。
-对每个被抽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将抽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比对,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2.抽查方法监督抽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现场抽查:对销售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检查其水泥产品的存放、销售和生产情况。
-抽样检测:对抽查的水泥产品进行物理性能测试,包括强度、初凝时间等指标的检测。
-委托检测:将部分抽样送交相关权威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
四、监督抽查的结果处理和处罚1.处理不合格产品对于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提请相关部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认定,确保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生产者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其整改措施。
-对销售者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对消费者公布处理结果,并提供相应的退换货服务。
2.定期公示监督抽查结果将定期进行公示,以提醒企业和消费者注意水泥产品质量,避免购买不合格产品。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部分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部分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10
•【字号】公告?2020年第69号
•【施行日期】2020.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0年第69号
为提升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根据《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18号)等法律法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总结以往监督抽查工作的基础上,综合相关技术机构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经过专家充分研究和论证,制定了休闲服等部分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现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69号实施细则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民用型煤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民用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度)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 民用型煤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
1
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4170-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四条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负责审批市县局申报的监督抽查计划;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抽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七条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质监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包括为监督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抽、封样品;检验产品质量;向被抽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等。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八条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突出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第九条省局负责制定监督抽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任务申报表》)、《产品质量市(县)监督抽查计划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计划申报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附件3,以下简称《承诺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须知》(附件5,以下简称《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6,以下简称《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或未抽样认定表》(附件8,以下简称《拒检或未抽样认定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情况备案表》(附件9,以下简称《抽样情况备案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备案表》(附件10,以下简称《抽查结果备案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11,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申请书》(附件12,以下简称《异议复检申请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受理通知书》(附件13,以下简称《异议复检受理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4,以下简称《复检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附件1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情况表》(附件1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及未抽样企业情况表》(附件1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统计表》(附件1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区域统计表》(附件1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规模统计表》(附件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一)》(附件2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二)》(附件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核算表》(附件23)、《产品质量市(县)监督抽查结果统计表(按产品)》(附件24)、《产品质量市(县)监督抽查结果统计表(按类别)》(附件2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附件26)。
第十条监督抽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通用性,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分- 1 - / 7析的基础上制定。
必要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专家及公众意见。
市县局和有关检验机构根据上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行业发展状况,于每年度9月底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下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建议。
监督抽查计划以《任务申报表》的形式上报。
第十一条市县局根据经费预算和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实际情况制定的市(县)监督抽查计划,须经省局审批后组织开展。
市县局应每年度5月20日前提报下半年监督抽查计划,11月20日前提报下年度上半年监督抽查计划。
市监督抽查计划以《计划申报表》的形式提报。
第十二条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参照执行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
对没有相应《实施规范》的,省局可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组织专家审定通过后,发布执行。
《实施细则》参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
第十三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任务下达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承检机构应根据任务下达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多家承检机构共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指定牵头机构负责协调制定),对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加以分解细化。
必要时,任务下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实施方案报任务下达部门备案,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工作依据。
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承诺书》。
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四条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为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开展抽查工作前,承检机构应提前告知待抽查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局有关抽查计划。
承检机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送达《抽查通知书》;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监督抽查委托书或监督抽查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身份证、工作证或证明信);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
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六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等处存放的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指定样品抽样。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备用样品应在相同条件下一并抽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一)未列入监督抽查计划的;(二)被抽查企业不生产《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所列产品的;(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四)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六)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样品”等字样的;(七)同一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检验合格且自抽样之日起未超过六个月的(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专项监督抽查除外);(八)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抽查通知书》、监督抽查计划(原件或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的;(三)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第十九条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进行封样,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二联被抽查企业留存,第三联与检验报告一并装订后发送至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或未抽样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被抽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企业逃避抽查。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质量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中做降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承检机构应当以《样品确认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将《抽样单》复印件送生产企业一份,由生产企业依据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抽样单位收到生产企业异议申请5日内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
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抽到样品情况的处理:(一)与上级监督抽查计划重复的企业,应及时将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请示处理意见;(二)因企业转产、停产或暂不生产抽查计划所列产品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抽样的,抽样人员应通过查验生产、销售记录以及现场查看生产车间、库房等,确认无误后,请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三)同一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检验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请企业出示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原件,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抽样人员将抽样单、检验报告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带回上报任务下达部门;(四)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抽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由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或未抽样认定表》,说明抽样过程中不能抽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情况,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