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培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
(消防培训)消防四个能力标牌最全版

F031
禁止合闸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32
禁止燃放鞭炮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33
禁止穿化纤服装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34
禁止穿带钉鞋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3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26
禁止混放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27
禁止靠近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28
禁止酒后上岗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29
禁止用水灭火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30
禁止入内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21
禁止放易燃物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22
禁止吸烟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23
禁止烟火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24
禁止明火作业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8.00
F025
禁止锁闭
25cm×31.5cm铝合金防火板
12.00
F016
火灾手动报警按钮
10cm×10cm铝合金防火板
3.00
F017
火灾报警按钮
10cm×15cm铝合金防火板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社会单位。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一灭火力量。
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第二灭火力量。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疏散引导员。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三、建设要求(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1、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2)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4)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2、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1)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3)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3、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1)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4)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要求

术语:1 .社会单位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 .疏散引导员单位应急疏散确定的,火灾时负责组织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要求:单位应结合实际,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组织、制度、保障体系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机制。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责任部门。
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发挥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主体作用。
建设要求:检直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单位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提高本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a)定期开展火灾风险评估,提高分析研判火灾隐患的能力;b)定期组织员工防火检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人员、制度、措施和经费保障,提高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d)不断改善本单位危险源、用火用电、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火灾风险日常管控能力。
火灾隐患的检查可按照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员工岗位防火自查等形式开展。
火灾隐患检查的频次应符合以下规定:a)主要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防火检查;、b)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防火检查;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实施防火巡查;d)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应实施至少一次防火巡查;e)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应实施防火巡查;f)员工每日应实施岗位防火自查;g)在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前或期间,单位应组织防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b)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d)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e)有无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f)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g)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h)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i)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j)防火巡查的落实情况;k)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D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江苏省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1 概述1.1 为有效增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坚决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社会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1.3 名词解释a)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b) “第一灭火应急力量”:失火单位现场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应急力量。
c) “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应急力量。
d) “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单位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工作人员。
2 建设要求2.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2.1.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其他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情况;b)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c)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d)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情况;e)防火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f)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落实情况;g)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h)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2 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巡查包括下列内容: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d)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志标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志标准1 范围1.1 为切实增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四个能力”建设中消防安全标志的图例和设置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的有关要求。
3 设置要求3.1 消防标识设置要求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a) 消防安全布局标识;b) 消防设施标识;c) 危险场所标识;d)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e) 消防宣传标识。
3.2 消防安全布局标识设置3.2.1 单位主要出入口的醒目位置应设置下列标识:a) 总平面布局图标识;b) 消防车道标识;c) 防火间距标识;d) 扑救面。
3.2.2 对人员密集场所应在每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23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2.4 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
3..2.5 单位专用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3.2.6 单位建筑物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处宜设置防火间距标识,标明“此处X米内为防火间距,严禁占用”字样及宽度。
3.3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设置3.3.1 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所在位置应设置下列标识:a) 认知标识;b) 操作使用标识;c) 设施警示标识;d)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志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志消防安全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建设消防安全的“四个能力”标志着一个城市、一个组织或一个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综合实力和责任感。
第一个能力是预防能力。
预防是消防安全的首要任务,通过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设备检查等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火灾的发生。
一个城市或一个企事业单位要具备良好的预防能力,首先要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其次要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和能力;同时还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个能力是应急处置能力。
火灾是一种突发事件,对应急处置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一个城市或一个组织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处置流程;其次要做好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同时还要加强消防力量的建设,提高消防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三个能力是救援能力。
火灾发生后,需要进行逃生救援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一个城市或一个组织要具备救援能力,首先要建立健全的逃生救援和灭火救援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方式;其次要加强救援队伍的建设,提高救援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救援能力;同时还要加强装备的更新和维护,确保救援装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个能力是防范能力。
防范是消防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建立高效的消防监控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置火灾隐患。
一个城市或一个组织要具备防范能力,首先要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确保其正常运行;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消防监控和报警系统,提高火灾预警和响应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巡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总之,建设消防安全的“四个能力”标志着一个城市、一个组织或一个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综合实力和责任感。
只有全面提高这四个能力,才能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是一个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
无论是对于一个城市、一个组织还是一个个人来说,建设消防安全的“四个能力”标志着其在消防安全方面的综合实力和责任感。
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1 概述1.1 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和验收标准等。
2 术语与定义2.1 社会单位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
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简称“单位”)。
2.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2.3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4 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5 重大火灾隐患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因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6 消防安全责任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7 消防安全管理人社会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2.8 第一灭火应急力量失火单位现场员工在第一时间自发形成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2.9 第二灭火应急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2.10 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单位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工作人员。
3 建设标准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3.1.1 单位应按以下要求逐级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a)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b) 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对本部门开展防火检查;c)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d) 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消防培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最全版

(消防培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试行)1概述1.1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四个能力”建设中消防安全标志的图例和设置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的有关要求。
3标志的类别和构成3.1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a)消防安全布局标志;b)消防设施标志;c)消防安全疏散标志;d)危险场所标志;e)消防宣传标志。
3.2各类标志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
a)识别类标志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能够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
b)提示类标志应包含设置对象的使用功能、使用方法、位置、应保持的状态等的简要说明,能够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
c)警示类标志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和告知公众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必要时能够辅助简单易懂的图形符号。
4标志设置要求4.1消防安全布局标志4.1.1单位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及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位置应设置下列标志:a)总平面布局图标志;b)消防车道标志;c)防火间距标志;d)消防扑救场地。
4.1.2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1.3对人员密集场所应在每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4.1.4总平面布局标志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