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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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摘要:农村土地的征用和拆除关系到每个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如果撤销过程中的诉讼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农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严重侵犯,社会冲突加剧,社会不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诉讼中,有必要及时、科学地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根据原因积极研究和运用解决办法。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引言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也成为普遍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农民集体的利益。

1农村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形成的原因1.1弱势群体维权难,法律意识不足土地和房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与生活,面对征地拆迁中的不规范不公平现象,大部分农民很难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利益申诉机会。

征地拆迁是政府政策,即使违法现象侵害了农民权益,农民却缺乏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比如上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行为经常被认为是不同程度的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执行公务等,大多数政府部门采取推诿搪塞的态度。

并且,由于大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不足,缺乏对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即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遭受利益侵害,也难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有些人会利用各方利益冲突过度维权,并获取非法收益。

这些都不利于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2利益关联严重,缺乏独立评估机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制定合理的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

但是,却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可操作的评估方法,这导致地区间的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加大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落实难度。

事实上,被征收人缺乏足够的评估机构信息和资产价值信息,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被征收人独立作出的,而是由政府和开发商主导的,资产价值评估办法也执行标准也是由政府规定的,相当于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导致资产评估机构与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关联,资产评估机构很难独立的、公平地做出符合市场规律和被征收人利益的价值评估,这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几点思考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几点思考
占总征 收面 积 的 7 0 %以上 ,成 为房 屋征 收工 作 的重 点 。
参照福州市做法 , 2 0 1 2 年5 月, 福清市人 民政府出台了 《 福清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确定 由市 国土部 门负责拟定征地补偿方案、“ 两公告一登记” 工作 ;市
住 建部 门负 责组 织 实施 集体 土地 房屋 征 收补偿 ,包 括 调查 摸
集体 土地上 房屋 征 收工作 的几 点思考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几点思考
福清市国土资源局 林 胜
[ 摘要 ] 《 国有 土地 上房屋 征 收 与补偿 条例 》的 出台 , 推 动 了国 有土 地上 房屋 征收 工作 的开 展 。 但 随 着城镇 化进 程 的 不断推 进 , 集体 土 地上 房屋 征 收成 为征 收工 作 的重 点、社 会 关注 的焦 点 、基层 工作 的难 点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滞后 给集 体 土地 上房 屋征 收 工 作带 来 困扰 。该 文通 过现 阶段 集体 土地 上 房屋征 收 工作 中出现 的 问题 ,分析 其产 生 的原 因 ,并 有针 对- 性地提 出建议 ,为 推 进 集体 土地 上房 屋 征收 工作 进行 有益 的探 索 。
2 . 3宗地性质复杂多样 对同一宗项 目用地 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时,会出现部分房
屋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其下的土地性质属国有土地 ;部
分已建成的房屋未颁发土地证 ,其下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 地 。此类项 目用地所属土地兼具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
6 8
2 0 1 3年第 7 期 ( 总第 7 9期 )
理法 》,而 《 土地管理法 》中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房屋工作流
程和具体做法 ,房屋只是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 ,房屋的 私有财产属性没有得到体现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缺乏有 效保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 , 履行“ 告知 、 确认、听证” 和“ 两 公告一登记” 的征地程序, 而房屋征收是否只需按此方式执行 值得商榷 。对个别“ 钉子户” 实行依法征收时,如果工作流程 不明确 ,被征收人复议或诉讼 ,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可能出现 程序违法 ,增加征迁工作难度。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摘要: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促进城市化程度的提高。

在这个进程中,随着城建规模的不断扩大,必将对县城周围的农田形成巨大影响,于是大批的农村土地被政府征收、征用,以适应城建需要。

不过,由于在实施工程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不顺畅,所存在的这些现象不仅影响项目工程建设,在宏观上也影响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为结合工作,本文将从立法方面、补偿方式、以及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地方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等四个方面出发,在逐步规范和完善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使得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在可以切实维护被征地对象的权益的情况下,服务于项目工程建设。

关键词:征地拆迁;难点;对策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增长,各地必须不断兴建大中型设施。

征地拆迁成为一个直接影响着国家、集体、私人三方权益,也关乎着国家稳定与社会安定的非常关键的事情。

但是,征地拆迁项目作为进行基础项目建设的必备项目,在基础项目建设进程中也始终是非常棘手的现实性问题。

因为征地拆迁项目作为建设工程的基础项目,不论是新增项目或是改造工程,在施工时都必须进行此项工作,这不但直接关系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企业的效益,同时还关乎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也间接关系社会安全。

一、征地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集体土地的缴纳或使用中的房屋拆除都是征地拆迁,而征地拆除适用于《土管法》中有关的法律条款[1]。

《土管法》中的第四十七条有“被征收土地上的依附物和青苗的赔偿技术标准,由省、自治州、地级市具体规范”的条款,《征用土地公示方法》中的第八条明文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示必须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技术标准和方式”。

二、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的缺失关于农户住宅中的房屋,由于长期以来一直处在不可依的状况下。

在现有的立法中,也严重混淆农户耕地的公有性与住宅的私有性,住宅,作为农户的私有财产之一,长期以来处在被政府忽视或者随意的状况下,仅被政府视为“附着物”[2]。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主要问题探讨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主要问题探讨

关利 害人 的生 存 困难 , 致使 其生 活 水平 下 降 、 失去 生 活保 障 、 失业等 , 对此 国家应 当进行补偿 。7 社会保 障 () 补偿 。 国家应合 理地替 被征收 土地 的农 民缴纳 一定 的 社会保 障费用 ,使 农 民在 城市 中享 有社会 保 障服务 ,
因此 , 借鉴 大 多数 国家 和地 区 的做 法 , 应 以市 场
作 为基础 , 据土地 的不 同类 型和地 域 , 土 地本 身 根 将 的产值 与土地 区位 价值相 结合 , 土地补偿 费 、 上 将 地 作 物补偿 费 、 接地损失 费等主要补偿 项 目的补偿 价 邻
补偿 。 5 邻接地损 失补偿 。 收往往致使 邻接土地 价 () 征 格下 跌或者难 以再投入使用 , 这种损 失也列入补偿 范
程序 的规定亦存 在诸 多不足 。 中国 目前行政 补偿原 就 则 的现状来讲 , 村土地征 收补偿不 同程度地存在着 农 随意性大 、 抚慰 色彩 浓 的特 点 , 不能 为 当事 人 的正 当 权益提 供有力保 护 , 实践 中也 由此引发 大量 土地征 收 补偿争议 , 使其成为社会稳定 的隐患 。

补 偿 标 准 不 合 理
从 中国现行土地管 理法 的规定来 看 , 地补偿金 征
计算 的基准是农 地的平 均年 产值① 。这一规 定明显带 有计 划经济 的特 征 , 不能 反映市场对土 地及其附着 物 的真实评 价 ,违 背 了 以市 场价 值确 立补偿 数 额 的要 求, 既不 科学 , 也不 合理 。 众所 周知 , 年产 值是农 作 物 产量 与价格 的函数 , 其高低 受所处地 区的农业生产 条 件 和社 会经济条 件 的影 响 , 与被征地 的区位等地价 因 素无关 。 随着经济发展 和物价上涨 ,农 民所得 的补偿 费根本无法满 足农 民今后 的生活需要 。

浅谈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大量人群涌入城市,城市可用土地日益减少,地方政府越来越多的征地和拆迁均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国家对土地征用越来越多,很多土地被征用后,建设成了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

由于这类建设往往具有时间紧、土地用量大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大量的资金流失,涉及到广大农民的生活保障、就业、土地补偿金分配等多项问题。

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大量地征用了农民的的土地,土地问题又是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大问题,在政府征用土地和农民切身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农民失地问题已成为一大焦点。

群体集体上访事件履履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如何解决好农民土地征用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是当前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如果农民征地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发展,同时还影响到中国社会的政治稳定,为此,笔者试图从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出发,围绕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浅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第一,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组织有镇、村、组三级,主体的多级和不确定性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位,农民土地利益被虚化,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农民拿到手的补偿金往往会在发放过程中遭到各级官员的克扣。

如何解决农民在多元补偿主体中的地位,使集体土地补偿金能够直接惠及农民,是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之一。

第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慎重性更甚于国有土地,因为国有土地的征收仅仅是改变土地用途,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性质的改变,直接关涉国家土地结构和产业政策。

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必须对“公共利益”的内容和限度予以适度明确,积极探索“公共利益”确定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严格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避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圈地之实,或以旧村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第三,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已是公认的事实。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2016-04—27)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截至目前,却鲜有法律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了专门而详细的规定。

唯一的《土地管理法》并未就此作出独立程序规定,只是简单要求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将房屋作为附着物一并征收。

因此,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状是法律空白区过大。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制度1、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予以征收并予以补偿。

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离不开公共利益需要。

但是《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并无独立程序,而是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

2、职责与职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该规定权限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另外,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具体包括:审核土地征收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征收补偿标准为例 :
【2 X J N TT R S C N M 2 l I I GSAE A M O O Y NA F E
2 1.1 0 11
新 疆 农 垦 经 济 土 Nhomakorabea 问 题
表 1武威市部分行政村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 :元公 顷 ) (
单计算土地的产出价值很显然远低于其实际的市 场价值 , 因为在计算补偿费和补助费时, 仅仅考虑 的是前三年的农业产值 ,因农业而存在的其他经 济附加值并没有考虑进去 ,这样形成的土地补偿 额当然不能反映被 占耕地本身的实际产出价值 ,
( ) 一 补偿 标准 不合理
《 土地管理法》 规定 , 征用农村耕地的补偿费 计算标准为 , 征用前三年被征收土地平均年产值 的61倍 , ~0 安置补助费为 4 6 , - 倍 征用耕地 的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3 倍 。就该 O
征地补偿标准 的算法 , 我们以甘肃省 出台的土地
空 间 , 缺 乏 有效 的监 督 。在 实 际征 地过 程 中 出 且 现 了众 多截 留或者 贪 污 、 挪用 土地 征 收补 偿 费用 的案 例 。 ( ) 三 补偿 纠纷 法律 调节 不到位 目前 ,我 国农 村征 地 补偿 费 发生 纠纷 后 , 法
组 织或 者村 民委员 会 管理 , 如何 使 用应 当 由村 其
10 ( 卣) 4 = 80元/ ,两者 加起 来= 20 元/ × 倍 40 亩 7 0 + 80 10 0 亩,黄羊镇 区位 条件 比较 20 40 = 20 元/
好 , 民种植 经 济作 物一 年 一亩 地大 约 收入 10 农 0 5
律法 规对补 偿 的标 准制定 不够科 学 ,补偿方 式单

征地补偿款在失地农 户和村集体 内部分配 比例 不合理 , 补偿款属于村集体的使用 不公开 、 账务

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出台前几个热点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出台前几个热点问题探讨

要扩大城区范围 , 需提供土地供其发展 。工业产 业将会逐渐搬离城市中心区 , 逐步向城市外 围扩 散, 最终会扩散到城市周边的集体 土地 , 国家一

征 收对 象 范 围的界 定
观点 一 : 征 收范 围局 限于城 市 规划 范 围 内 的
集体土地 , 主要为城 中村 、 城 乡结合部 的集体土 定要为工业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生产 条件——场 地 。观 点 二 : 除上 述 范 围 外 , 包 括 城 市 规 划 范 围 地 。城 市化 发 展可 以集 约利 用 现有 城 区土地 , 但 外, 为军事设施 、 公路 、 铁路 、 水利设 施等公益性 国有土地征收条例相关法文致使非公益性质 的
二、 征收 行为 依 据是否 仅 为公 益性 建设 需 要
关法规 的修订 、 重新制定及撤销工作。 因此 , 尽管
中 明确 “ 为 了保 障 国家 安 全 、 促 进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展 等公 共 利 益 的需要 ,确需 征 收 房屋 的 , 由
观点一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将城建开发纳入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会与 《 物权 法》 冲突 , 但笔者依然倾 向于将此条例纳入城市
权法》 第4 2 条的规定 : “ 为 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依 均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应 当依法足额 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可 以征收集体所有 的 支付土地补偿 费 、 安置补助费 、 地上附着 物和青
土地和单位 、个人 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观点 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质 的建设 需要将集体土地收归变为 国有土地的 范围。 观点三 : 拆迁行为完全消失 , 所有集体土地 变 为 国有土 地 的行 为均 界定 为征 收 。 笔者倾 向于观点三 , 现行 的《 土地管理法》 和 城建开发很难开展 , 因此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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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相关问题探讨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无论是城市规划区内抑或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

因涉及多方主体,交织各种法律关系,背后又掺杂着复杂利益冲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引发的各种矛盾日益凸现,损害农民权益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土地征收征用问题已严重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与热点。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政府和群众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用法律与市场手段解决相关问题。

因此,关于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关于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各种政策法规日益完善,土地补偿问题逐步得以较为合理的解决。

但是,其中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树木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问题尚未受到足够重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日益成为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特别是在《物权法》颁布后,被征迁群众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低标准补偿给征迁工作带来很多弊病和遗留问题,影响被拆迁农户的切身权益,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而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

因此,开展相关研究,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相关细则规定成为一件十分迫切的重大课题。

本文拟结合国家与部分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相关问题做出些许探讨,为切实保护被拆迁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完善土地征收征用过程做出初步探讨。

一、征地过程中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及其不足(一)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概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刚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对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都没有明确做出明确规定,仅仅做出了“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的模糊规定。

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抑或当地政府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制定有关的补偿标准。

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各地政府一般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有关的补偿标准及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96年制定了《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新政函[1996]191号),在其基础上又先后出台了《自治区计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奎屯—塞里木湖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函[2001]1354号)、《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新价房字[2001]500号)、《关于乌鲁木齐市基础设施及周边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告》(乌市国土资发[2002]9号)和《关于印发精伊霍铁路建设征地补偿规定的通知》(新政函[2005]108号)等文件,用以规范新疆境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规定了辽宁省征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32号)中规定了淄博市的征迁补偿标准;广东惠州、山东德州等地也都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有关标准,用以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

(二)现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中出现的问题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补偿标准十分混乱。

这种随意性不但造成了补偿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纠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也直接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和效率。

另外,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确立了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但没有确立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房屋登记即产权制度,即农民对其房屋并没有法律确认的所有权。

这就使农民家庭最重要的建筑物——房屋的补偿成为了一个并没有法律确认的地上附着物,在补偿中极易引起纠纷。

同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一样,涉及很多法律关系。

如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补偿费问题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对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农房租赁户时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相当一部分地区对上述问题比较忽视,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应遵循的原则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其中地上附着物更是涉及农民基本生活生产需要的重要财产。

拆迁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

鉴于此,在处理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时,尤其是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测算中,应该切实遵守以下原则:(一)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既要充分发挥民主意见又要遵守法律。

(二)集体、个人利益相均衡原则在处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又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也要考虑成员个人利益的获得。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拆迁款项。

(四)等价有偿的原则等价有偿是拆迁补偿的新思维原则。

拆迁应该是拆迁利益双方的平等关系,占有一方应该对被占有一方给予补偿,而且拆迁补偿价格和补偿标准的制定都应该保证实现拆迁利益双方在法律上以及在经济补偿上都是平等的主体,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都应按等价有偿的方式进行。

等价有偿原则是为了更好地协调、维护产权与发展二者之间的平衡,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

在实现公正补偿以后,个人、集体权利获得相应等价合理补偿,而国家获得需要的资源,实现更大程度的发展,这才是最佳的资源配置方式,也就是市场经济的方式。

(五)和谐公平的原则和谐与公平原则是要说明,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必须站在公平、公正、客观的立场上,标准的测算目标在于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以便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努力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如果制定出的补偿标准不客观、不合理,则必然影响拆迁或被拆迁方的利益,也有损于政府拆迁补偿工作的社会声誉和权威性,从而使拆迁工作引起社会关系的不和谐。

补偿标准和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平等合理、弥补实际损害的基本原则,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剥夺农民的财产主体地位及求偿权。

(六)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利益的原则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测算和制定必须充分考虑有关当事人的角色和心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同时兼顾拆迁人实施拆迁的社会经济需要性,既节省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成本,又遵循确保被拆迁人满意的原则,最终达到和谐拆迁的目的。

农户作为被拆迁者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切身利益应该被切实关注,补偿标准的测算和制定要保障被拆迁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政府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事项不可为。

(七)遵循经济规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在等价有偿与和谐公平的原则基础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测算工作应切实遵循经济规律,落实科学发展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地物价水平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浮动,在补偿标准的测算工作中,要密切联系经济发展现实,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充分运用各种经济计算方法把补偿标准测算工作做细做精。

(八)实事求是、多方求证的原则在标准测算工作中,必须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根据各地调研情况严格务实操作,地上附着物补偿类别做到不漏不重,有则补之,无则不补,测算过程做到精细严密,对测算结果多方求证,做到精益求精。

三、对完善集体土地征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一些思考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问题能否解决好,关系到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维护,影响深远。

今后的农村集体土地征迁工作,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上展开。

(一)确立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农村拆迁工作中,各级政府要确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树立“善待人民群众”的观念,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认真处理好建设发展和保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及时化解农村拆迁中的各种矛盾,把工作做细,把好事办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村拆迁工作有法可依农村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农村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

目前所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至今没有一部独立且具可操作性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或回避了涉及被拆迁人权益的关键问题,或违法强制拆迁后将矛盾上交,其结果是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

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

我们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村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名称可以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或者至少可尽快出台一个《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三)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保护农民住房的合法权益房屋是农户所拥有的对其家庭最重要的建筑物。

房屋为农户提供了最基本的住宿场所,也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最受重视的被拆迁附着物。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工作中遇到的阻力最大的便是房屋拆迁。

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

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产权证作为一种凭证,对房屋所有人来说都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

而诸如农村房屋财产的利用、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证或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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