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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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征收土地时,应该注重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利益,合理安置他们的生活和生产。

本文将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一、背景二、征收标准1.土地价格评估:为了确保补偿金额的合理性,应该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评估结果应该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农田质量等因素,以确保补偿能够真正反映土地的价值。

2.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主要分为经济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

经济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

其他形式的补偿可以包括安置补助、就业机会等,帮助农民实现产业转型和就业稳定。

三、补偿范围1.土地被征收面积:应该明确土地被征收的面积范围,并确保补偿范围与被征收面积一致。

在确定被征收面积时,应考虑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和农民的种植情况等。

2.附属设施和房屋:除了土地本身,附属设施和房屋也应纳入补偿范围。

这些附属设施和房屋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基础,征收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补偿方式1.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主要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金额应充分反映土地的价值。

对于土地流转性强的地区,可以考虑采用租金分成的方式,让农民在土地后仍能获得经济回报。

2.安置补助:对于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安置,应提供相应的补助。

可以采取发放补助金、提供优惠房屋等方式,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得到满足。

3.就业机会:为了帮助被征收农民实现产业转型和就业稳定,应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

可以建设就业基地、发展农村产业等方式,促进农民的就业和收入增长。

五、监督机制1.政府监督:政府应加强对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政府还可以组织公开听证会等活动,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2.农民代表监督: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应设立农民代表机构,由农民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他们可以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二章第四节讲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二章第四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职业培训教育网职业人的网上家园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二章第四节讲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体制■ 房屋征收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的法律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的监督与指导部门◆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2.1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准备工作(3个前置条件)■ 征收应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2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 当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2.3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及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政府应对征收方案进行论证并及时公布■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求公众意见2.4 征求意见及修改■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旧城改建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市县政府应组织被征收人与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2.5 房屋征收的实施■ 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 在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否则不予补偿◆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 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 签订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实施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二章第三节讲义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二章第三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职业培训教育网职业人的网上家园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房地产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二章第三节讲义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1.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五步)1.1 申请■ 申请主体-任何申请集体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将土地转为国有,但三个除外◆ 乡镇企业用地◆ 农民宅基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申请形式(两种形式)◆ 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 分期建设的根据可研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 向哪个部门申请◆ 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建设用地申请表》■ 《建设用地申请表》附件◆ 建设单位资质证明-主体证明◆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它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占用耕地,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1.2 审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在可研阶段,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在报批阶段,市县土管部门拟订或编制“一书四方案”(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 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地籍资料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 上级土管部门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再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将资料送同级土管部门审查1.3 批准(针对四方案)-30日内审查完毕,政府批准后在5日内由土管部门将批复发出。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用于国家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计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评估、审计等。

二、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区差异、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住房给予安置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其他损失给予补偿。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给予妥善安排。

三、征收程序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制定征收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收人的住房、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拆除。

四、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二)未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开始被征用,以满足城市的发展。

那么,面对房屋被拆毁的,首当其冲的便是该如何补偿自己所受的损失这个问题。

下面,小编就来谈谈浙江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一些内容。

▲一、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分)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3、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7、补助和奖励标准;8、签约期限;9、其他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

The greatest test of courage on earth is to bear defeat without losing hear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农村拆迁补偿案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随着我国城市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农村地区拆迁补偿越来越频繁。

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应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

但实际生活中,会发现农民与拆迁人就补偿问题发生的纠纷。

今天就为您提供一个农村拆迁补偿案例,让您对农村地区的拆迁补偿有一个更好的了解。

农村拆迁补偿案例1998年5月22日,林某与某县那塘村那午屯村民黄某结婚,并把户口迁入夫家。

年那午屯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林某与丈夫黄某均分得土地。

年5月12日,因感情破裂两人离婚。

征地补偿款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

年8月,某县人民政府协议征用那午屯集体土地。

2005年9月,那午屯村民小组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以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时村里在册人口为基数分配。

但却排除了林某的分配资格。

林某获悉后向那午屯村民小组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①判决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那午屯村民小组成员资格;②判令被告那午屯支付其应得的3375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村民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由于立法上未有相关具体的规定,根据现有法律法院尚无法作出判定。

原告林某与前夫离婚后,虽然户籍仍在被告处也承包有土地,但离婚后至今一直在外打工,未参与被告那午屯的集体生产活动,对承包土地已不再进行耕种。

作为土地承包方,其与发包方被告那午屯已无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被告那午屯所作出的分配方案是经村民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属于村民组织自治范畴,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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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上)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严重不足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截至目前,却鲜有法律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了专门而详细的规定。

唯一的《土地管理法》并未就此作出独立程序规定,只是简单要求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将房屋作为附着物一并征收。

因此,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状是法律空白区过大。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制度
1、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予以征收并予以补偿。

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离不开公共利益需要。

但是《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并无独立程序,而是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

2、职责与职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
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该规定权限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另外,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具体包括:审核土地征收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对补偿标准争议进行协调,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此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包括,审查建设用地申请书,办理土地补偿登记,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村予以公告和听取意见,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实行的是适当补偿原则,即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但也有限制,即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

不过,《物权法》颁布以后,开始适用足额补偿原则。

(2)补偿方式
《土地管理法》47条确定了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在实践中,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

城中村土地证手中,货币补偿为主,实物安置为辅。

(3)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47条第四款,通过授权方式,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但补偿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考虑补偿。

一种情况是以被拆迁房屋建设投入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

另一种情况主要参考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将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将区位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之和作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

第三种情况就是笔者在辽宁省桓仁县遇到的,只是计算房屋底基占用的土地面积,而不计算院落面积。

(4)补偿对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但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实施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规定,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80%归被征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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