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分析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摘要:农村土地的征用和拆除关系到每个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如果撤销过程中的诉讼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农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严重侵犯,社会冲突加剧,社会不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诉讼中,有必要及时、科学地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根据原因积极研究和运用解决办法。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引言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也成为普遍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农民集体的利益。
1农村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形成的原因1.1弱势群体维权难,法律意识不足土地和房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与生活,面对征地拆迁中的不规范不公平现象,大部分农民很难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利益申诉机会。
征地拆迁是政府政策,即使违法现象侵害了农民权益,农民却缺乏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比如上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行为经常被认为是不同程度的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执行公务等,大多数政府部门采取推诿搪塞的态度。
并且,由于大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不足,缺乏对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即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遭受利益侵害,也难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有些人会利用各方利益冲突过度维权,并获取非法收益。
这些都不利于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2利益关联严重,缺乏独立评估机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制定合理的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
但是,却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可操作的评估方法,这导致地区间的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加大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落实难度。
事实上,被征收人缺乏足够的评估机构信息和资产价值信息,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被征收人独立作出的,而是由政府和开发商主导的,资产价值评估办法也执行标准也是由政府规定的,相当于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导致资产评估机构与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关联,资产评估机构很难独立的、公平地做出符合市场规律和被征收人利益的价值评估,这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征收以及补偿

集体⼟地上房屋如何征收以及补偿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民群众的⽣产⽣活⽔平,依据《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范围本办法适⽤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地上原集体建设⽤地上单位、个⼈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地。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地,并对地⾯房屋及附属物进⾏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及原则1、县⼟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地及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作以及集体建设⽤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作。
属地⼈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地及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作及宣传解释⼯作。
属地⼈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付技术、劳务服务费⽤。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作的顺利进⾏。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民政府成⽴县国⼟、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组,指导集体建设⽤地及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作,县国有⼟地储备中⼼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存⼊银⾏专⽤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地及地⾯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作及宣传解释⼯作。
3、县⼟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不得进⾏新建、扩建、改建、户⼝迁⼊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性质进⾏征收补偿。
5、属地⼈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上海拆迁政策

上海拆迁政策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1、一般补偿形式1 私房补偿: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 +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②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
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2 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
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
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 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2、补偿继承问题1 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
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 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
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
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3、“数砖头+套型保底”“数砖头+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
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
所以即使是位于市区内的房屋拆迁,也不一定适用新政策。
A、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
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 ,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在各地普遍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建设、城市扩张等需求。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政策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原因,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程序不规范:部分地区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如未进行充分公示、未征求农民意见等。
2. 补偿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统一,农民得到的补偿往往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
3. 土地纠纷频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权属不清等原因,导致土地纠纷频发,给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执行问题1. 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政策宣传上不够到位,农民对政策了解不足,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抵触情绪。
2.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在执行土地征收政策时,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严等问题,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二)法律法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司法公正性有待提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司法公正性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部分地区存在司法不公、徇私舞弊等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权益保障问题1. 农民参与度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参与度较低,往往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2. 权益保障不足: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的权益保障不足,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方式不科学等。
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

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补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被用于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补偿费使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补偿费的合理确定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征用后,政府需要向农民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补偿费的合理确定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该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土地的潜在利用价值以及土地的社会效益来确定补偿费的标准,以保证农民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
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来确定补偿费的数额,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补偿费的使用管理1. 公开透明的使用管理补偿费的使用应该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管理。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审计制度,明确补偿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对补偿费的使用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补偿费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 政府专户管理政府应该将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补偿费专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建立专门的农民补偿费监管机构,由相关部门对补偿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费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3. 合理使用补偿费政府应该将补偿费用于农民的生活保障、职业培训和转岗安置等方面,以帮助农民顺利融入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民的就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政府还应该将一部分补偿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
三、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补偿费使用管理机制,加强对补偿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规使用补偿费的问责力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补偿费的使用合法、合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征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补偿费使用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涉及政府、农民、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
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以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款。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的权利。
一、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与第3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的两款规定虽然不同,但不能将其分开。
在征收土地时,土地权利人要求按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赔偿的,应该得到支持。
二、征收农村土地时没有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安置补偿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2024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环,其涉及国家建设、民生改善及农民权益保护等多方面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不透明、补偿不公、农民权益受损等。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优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提供参考。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现状及问题分析1. 征收程序不透明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缺乏透明度,存在行政权力滥用现象。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往往未充分公开相关信息,导致农民对征收政策、补偿标准等缺乏了解。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勾结,违规操作土地征收的现象。
2. 补偿标准不统一、不公平土地征收补偿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然而,目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地区差异、行业差异和个案差异,导致同一地区的农民因不同项目而获得不同的补偿标准。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补偿款不到位、被挪用等问题,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
部分地区在征收过程中忽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导致农民的权益受损。
此外,部分农民因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4. 社会稳定风险高由于土地征收涉及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部分地区因土地征收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风险。
三、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征收程序和政策法规政府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和政策法规,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监管力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违规操作。
2. 统一补偿标准并加强监管政府应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并加强对补偿款发放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能够及时足额获得补偿款。
此外,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补偿款被挪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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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分析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该条例在征收前提条件、组织实施程序、补偿安置方式和纠纷救济途径等方面相对于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比较大的修改。
《征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近年来我国在房屋征收领域持续研究取得的成果,它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制度确定下来。
与之相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研究虽然一直在实行中,但是至今还没有能够出台一部独立的规范去予以确认,相关的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
2012年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是2012年的主要任务之一;2013年,修改《土地管理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纳入未来5年的立法规划;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
但是从近期媒体反馈的信息来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和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短期内还不会出台。
一、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现状分析(一)政策的名称《物权法》和《征收条例》颁布以来很多学者对于“征收”、“拆迁”和“征用”的区别做了很多研究,当前一般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用“征收”;非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用“拆迁”;而“征用”仅仅使用权的改变,是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国家对集体土地的一种强制性的临时使用,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本文所研究的31个城市中,有14个城市政策文件名称中用的是“征收”,9个城用的是“拆迁”,2个城市用的是“征用”,4个城市以城中村或棚户区改造的形式,还有2个城市将集体房屋征收纳入征地补偿政策。
2011年以后出台政策文件的11个城市中除了沈阳市外,其他城市在名称中都是用的“征收”,但是在这些文件中明确提到要以公共利益为征收前提的,少之又少,只有杭州市和大连市对此作出规定。
(二)政策的适用范围31个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适用范围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由市人大、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全市范围内适用,有22个城市是这种类型,如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广州市;第二类是由市辖区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区范围内适用,有6个城市是这种类型,如重庆市、哈尔滨市、大连市、兰州市;第三类是由市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某一工程项目,石家庄市、沈阳市和西宁市是这种类型。
(三)政策的效力层级本文所分析的31个城市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中,地方性法规有3个(杭州市、宁波市和长沙市),政府规章有5个(北京市、呼和浩特市、青岛市、武汉市和成都市),其他均为规范性文件,文件的效力层级普遍较低。
(四)住宅房屋补偿通过对31个城市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的分析,当前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主要有三种补偿方式:1.重新安排宅基地在各地的政策中基本都有此类补偿方式,但名称略有不同,如“统拆统建”、“迁建安置”、“回建宅基地”、“划地迁建”等等,建设方式上也有所不同,有的是农民自建,有的是统一建设。
但是城市规划区内基本不具备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条件,此类补偿方式多出现在城市规划区外和中小城市。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方式也是各城市主要的补偿方式之一,补偿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由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确定,如哈尔滨市;二是由补偿金额由固定面积确定,如成都市;三是由补偿金额由固定算法确定,如上海市、广州市;四是由补偿金额由商品房价格确定如合肥市、青岛市。
3.实物补偿《征收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理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同样当前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很多城市都使用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31个城市中有18个城市),货币补偿金额和实际安置的房屋实行差价结算。
还有一些城市采取了一些其他办法,如南京市采取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价格挂钩计算的方式,如银川等城市采取的人均固定面积安置的方式。
(五)非住宅房屋补偿各城市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迁建安置两类。
1.货币补偿从各城市的文件中来看,绝大多数城市的非住宅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重置价、土地使用权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货品搬运费用等,补偿的金额是由是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如上海、广州、大连等)。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如杭州市非住宅房屋征收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三倍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南宁市对非住宅的土地级别和房屋用途实行分类,用指导价格实行补偿。
2.迁建安置31个城市中只有石家庄市和宁波市两个城市的文件中提到能够实行迁建安置,但是均无详细规定。
(六)房屋征收许可设立房屋征收许可制度能够增强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从各城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是否设立相对应的许可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有很少部分城市政策明确设立房屋实施征收的法律许可,有的城市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要由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如:合肥市、大连市;有的城市规定要用地单位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如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有的城市采取变通的做法,如厦门市叫“征收公告”,南京叫“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其他绝大多数城市的政策无论是《行政许可法》之前或者之后出台的,均未设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许可。
(七)未登记房屋面积此前,农村房屋登记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全国各地的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差异较大,绝大多数地区尚未展开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这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未登记房屋面积难以认定,各城市根据自身情况也都制定了相对应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确由被征收人长期居住,能够适当补充,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或者各区县、各项目自行制定;如北京市、武汉市;二是根据建筑容积率来确定,如呼和浩特市;三是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如大连市;四是根据具体的时间节点确定,如福州市、银川市;五是根据房屋的面积或楼层确定,如太原市(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为合法建筑,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昆明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
(八)争议解决方式当前31个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有三种争议解决方式:一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先由行政机关实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大连市、合肥市、杭州市采取这种方式;二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裁决机关实行裁决。
裁决前,双方均有调整意向的,裁决机关组织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有8个城市采取这种方式,如北京市、宁波市等;三是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行政机关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理应出具行政决定书,有8个城市采取这种方式,如上海市、广州市、南宁市等。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裁决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存有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缺失当前我国相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主要分散在《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是很原则的表述,过于笼统。
部分城市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了一些征收补偿安置的文件;还有些城市至今都没有统一的文件,有的城市甚至于一个项目一个办法,一个标准。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只能制定法律,但是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当前在国家层面还没一套完整、系统的的法律,各级地方人大颁发的条例和政府部门颁发的规章是当前适用的主要依据,很多地方仅仅对征收补偿作一些简单的规定,具体的监管问题、信息公开问题、法律救济问题等都还是空白阶段,相对应的配套法规严重缺失。
(二)没有将公共利益作为征收前提《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是当前从31个城市的文件来看,明确公共利益作为征收前提的只有杭州市和大连市。
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征收都是基于商业利益目的而实行的,真正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行征收的行为很少。
(三)房屋征收许可存有缺失和不规范的现象当前绝大多数的城市都没有设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许可制度,只有少部分城市设立,但也存有以下问题:一是无论是征收决定还是拆迁许可都是实质上对房屋的征收,所以理应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但以上各地除了大连市的政策提到“公共利益”外,其他城市均无此规定。
二是与《行政许可法》存有冲突,行政许可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不超过一年的临时行政许可,北京市这样的规定就存有效力的问题,而其他城市的做法明显不符合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同时设定许可条件的规定。
三是许可实施的主体级别较低,如北京市是区、县房管局,呼和浩特市是市拆迁办,大连市、合肥市、厦门市是区政府。
(四)补偿标准存有不统一的现象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具体补偿的标准都是由各地方政府制定的。
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补偿标准,各地区之间必然存有着差别,事实上存有相对过高和相对过低的情况。
有的项目存有先签协议与后签协议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有的地方甚至于出现时间上和空间上相邻的两个项目,补偿标准差异过大的情况。
征收致贫或者是一夜暴富的情况经常能够在媒体上见到。
(五)补偿方式不够多样化重新安排宅基地、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是我国城市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三种补偿安置方式,这三种方式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一次性补偿完成。
在被征收人缺少了土地这种重要生产资源同时缺乏一定的劳动技能的情况下,十分不利于被征收人今后的生活保障。
(六)未登记房屋面积认定混乱文中已介绍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部分城市未登记房屋认定的几种类型,这些类型之间存有较大的差异性,很多方法实际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认定的主体。
另外还有很多城市在政策中未提及相关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当前在未登记房屋认定实际的操作中主要存有认定的标准和认定主体的混乱的问题,住建、国土、规划、城管、街道等部门往往都有参与未登记房屋面积的认定,各方的标准和结论往往也不尽相同。
(七)争议解决方式不统一文中提到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补偿决定、行政裁决和责令交地三种方式。
补偿决定来源于《征收条例》,行政裁决则来源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两种方式都是移植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但使用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时就缺乏上位法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