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上未征地先征收房屋项目处理的意见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9.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适用,对《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紧缺与建设和生活需要的矛盾愈加凸显,土地行政纠纷不断增多。
土地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纠纷,依法审理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开始就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问题进行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的草稿。
之后,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征求各高院、全国人da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2011年5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522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包括土地的征收征用、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土地许可、土地处罚、土地确权和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
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行为不服,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鉴此,《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种情形,即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土地权属登记的可诉性的问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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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潭政[20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秩序,切实保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征收其原有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包府办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2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四条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农牧业、林业、房产、城市管理执法、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张建林、济南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建林、济南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鲁71行终1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筱倩李宁庞伟杰【审理法官】姜筱倩李宁庞伟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建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建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建林【当事人-公司】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本庆【代理律所】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建林【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原审判决以及张建林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对案涉房屋是否应当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基本原则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4月20日,张建林作为其父亲张学德的委托代理人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所诉内容虽涉及案涉房屋,但诉讼请求不同于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
再查明,姜家庄于2016年12月开始拆迁安置,截至2019年12月2日,全村大约280户,已有约270户左右的村民按照《一封信》的内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安置完毕。
含张建林在内的11户村民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房屋也未拆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判决以及张建林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对案涉房屋是否应当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8日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陆林深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陆林深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颖李连求王碧野【审理法官】刘颖李连求王碧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林深;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陆林深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陆林深【当事人-公司】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徐翃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翃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翃【代理律所】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陆林深【被告】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理由和依据为:根据陆林深的上诉意见,其认为协议动迁以及在建的幼儿园项目均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前者属于违法征收,后者属于违法用地。
关于违法用地的问题。
首先,陆林深在查处申请书中明确的申请事项为“查处丁堰街道办事处和常丰村村委会实施的丁堰街道漕上路周边樟村地块动迁项目(以下简称漕上路周边地块动迁项目)工程中违法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物的行为",该申请并不涉及违法用地的问题,仅是认为存在违法征收行为需由行政机关查处;其次,陆林深在一审开庭时提交的幼儿园在建项目相关照片,系其在行政机关作出涉案被诉答复的数个月后才予拍摄,进而才提出行政机关应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晚于行政机关涉案履职行为。
因此,陆林深所主张的违法用地情况系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不在其查处申请之列,以此在本案中主张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缺乏事实依据。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31日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履行市辖区(含邵阳经开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督促落实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适时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48651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5d.png)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0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市政发[2008]1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市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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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未征地先征收房屋项目处理的意见(讨论稿)
(2016年12月21日)
一、属于统拆统建项目,房屋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已经确定为国有土地的,可以选择比照国有土地补偿政策,按照房屋面积,经合法性确认后予以补偿,不再享受人口安置政策。
二、属于统拆统建项目,因周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因受到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影响,对于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实施后,确实对于未征地地块的房屋和土地使用造成较大影响的,经被征收人同意,县政府批准的:
(一)对于房屋可以选择先行征收。
选择先行房屋征收的,可以比照我县集体土地上现行房屋征收政策处理,待房屋占地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可以选择按照公告发布后的政策进行调整,也可以选择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内容进行安置。
(二)对于未征用的土地,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按照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先行给以征地费用给以土地承包经营所得补偿。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时确定土地经营的模式,但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待该地块征地批准后,征地补偿差价部分,由征收人给以补偿。
三、属于统拆自建项目,因周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因受到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影响,对于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实施后,确实对于未征地地块的房屋和土地使用造成较大影响的,经被征收人同意,县政府批准的:
(一)对于房屋可以选择先行征收。
选择先行房屋征收的,可以比照我县集体土地上现行房屋征收政策处理,待房屋占地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可以选择按照公告发布后的政策进行调整,也可以选择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内容进行安置。
(二)对于未征用的土地,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按年度给以土地承包经营所得补偿,具体标准为按照每年400斤籼稻/亩(稻谷价格按照每年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折价给以补助。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待该地块征地批准后,征地补偿差价部分,由征收人给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