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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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永政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永政发〔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政令畅通和实现富民强市目标,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函》(湘政法函〔2017〕350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18年1月1日前印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失效规范性文件80件;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256件;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6件。

上述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印发前连续计算。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今后,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经清理后凡未列入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行政管理工作。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0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6件)3.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 件)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5日附件1附件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6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9日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

跨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协调和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8•【字号】•【施行日期】2003.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业主。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永州市房产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冷水滩区(含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下同)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各县和芝山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按《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最新永州祁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最新永州祁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People don't have to be beautiful, but they must be beautifu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永州祁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永州祁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一级67500元每亩,二级59800元和三级54000元。

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施行后,各市县、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漫天要价,不得以抢建、抢种方式套取补偿费。

一、永州祁阳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补偿标准分为I区、II区、III区三类,永州祁阳县I区补偿标准为67500元/亩,II区补偿标准为59800元/亩,III区补偿标准为54000元/亩。

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各市、县(区)近五年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测算出全省和各市、县(区)调整增幅,确定征地补偿平均标准控制线。

我市根据省厅的要求,划定中心城区征地区域(片),并组织听证,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专家学者和被征地农民等意见,形成初步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在市县政府上报的更新成果基础上,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征求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了全省综合平衡,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是我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规程,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过慎重研究、多方比较、广泛征求意见后得出的结果,是符合我省征地补偿实际的。

三、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应注意什么?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省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公布的文件,是政府依法征地补偿的法定依据。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永政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2〕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为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行为,统一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00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复函》(湘国土资办函〔2008〕22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冷水滩、凤凰园城区。

第二条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使用中心城区单位和个人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收回补偿方式。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或按等面积等价值补差进行土地置换,或部分货币补偿、部分按等面积等价值补差进行土地置换。

具体补偿方式由原土地使用权人选择。

第四条收回补偿定价原则。

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原批准用途、原供地方式及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参考进行合理定价;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批准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以评估价的30%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进行合理定价。

第五条因公益性项目建设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剩余土地不能单独规划或单体设计的,应当补偿收回,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偿。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永政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1〕9号)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民用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合理安排。

冷水滩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零陵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桂铁路扩能改造永州境内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桂铁路扩能改造永州境内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桂铁路扩能改造永州境内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永政办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桂铁路扩能改造永州境内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9号)冷水滩区、东安县、祁阳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湘桂铁路扩能改造永州境内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三日湘桂铁路扩能改造永州境内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永州市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05]2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湘桂铁路扩能改造永州境内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办法。

一、征地拆迁范围湘桂铁路扩能改造经我市境内主干线、连接线、站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均属征地拆迁范围,具体界线按项目设计施工图所规定的地域范围,进行土地征收和建(构)筑物拆迁。

铁路建设中涉及因地方投资建设的桥涵道路引线和公路改移及移民搬迁等工程的用地,比照铁路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集体土地补偿1、征收耕地类。

征收水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年产值核定为每亩1650元)的18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占9倍,安置补助费占9倍)计29700元,青苗费825元,综合补偿标准为每亩30525元;征收经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菜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年产值核定为2600元)的18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占9倍,安置补助费占9倍)计46800元,青苗费每亩1300元,综合补偿标准为每亩48100元;征收旱土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年产值核定为每亩1050元)的18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占9倍,安置补助费占9倍)计18900元,青苗费525元,综合补偿标准为每亩19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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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发改、住建、人社、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

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住建、房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七)特种养殖证;(八)其他有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单位具体实施。

第九条征收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确权。

确权期间不影响房屋的征收工作。

第十条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四)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六)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一)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二)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三)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三条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

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根据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确定。

1、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⑴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一)。

⑵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17万元(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2、房屋置换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⑴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表一)。

⑵由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一人户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置房指标。

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住建、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格购买。

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⑶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应够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市场价减去成本价),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最多购买面积不超过每套20平方米,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二)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外的,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或分散迁建安置。

安置用地由乡(镇)、办事处、村组织负责调整。

1、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后,由有关单位按8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户型标准,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2、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就近择址,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房屋。

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50元/平方米。

(三)零陵区、冷水滩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的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9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双牌、新田县不得低于85%。

各县(管理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置换安置的,其标准可以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85%。

各县(管理区)实行集中迁建安置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元/平方米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用房),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企业用电连续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4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5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

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不得给予营业或生产补偿。

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

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承租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活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动员搬迁,对本条规定的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村支两委办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利用经依法批准的建筑从事养殖的,给予1000元/户的转移费,其中经市、区主管部门批准、有独立养殖用房的规模化专业养殖户,按养殖规模给予转移费,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户。

养殖的活体动物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

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区旅游、畜牧兽医水产等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关经营、养殖等手续的“农家乐”、规模化养殖场等,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

房屋置换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 个月,分散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2 个月,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

因征收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没有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支付过渡费用。

实行房屋置换安置、集中迁建安置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计付两次搬家费。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安置地经住建、国土等部门确定,安置房经住建与工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并公示十五日后,视为已经交付。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八条其他附属设施、搬家费、过渡费、迁移坟墓等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零陵区、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区域范围。

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为:北起马坪,南至鸟沙洲,东至二广高速,西达洛湛铁路,总面积约440平方公里。

(具体区域范围以2010年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版为依据)。

各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置换安置的范围,由各县自行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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