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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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指引》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指引》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指引》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落实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安排,引导和规范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支撑引领产业振兴发展,省科技厅制定了《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推进落实。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4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制机制第三章布局建设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支持政策第六章附则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落实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安排,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和规范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发展,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支撑引领产业振兴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试基地是依托行业优势科教资源和企业科研平台建设的产业技术创新研发与中试熟化服务平台,是先进适用性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供给和科技型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载体,在支撑产业链创新,引领产业振兴发展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中试基地建设目标是:到2025年,以完善市场化、专业化中试服务为切入点,以融合成果、技术、人才和资本等创新要素为突破口,围绕重点产业链和创新链,建设50家中试基地,形成重点细分行业全覆盖、体制全新、机制灵活、健康发展的中试服务网络体系,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供有力支撑。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八号)《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活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应当坚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坚持面向科学前沿,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科学编制科技创新规划,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环境。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二章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第六条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扶持和奖励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扶持和奖励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扶持和奖励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旅政发〔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旅顺口区扶持和奖励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旅政发〔2018〕66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中省市直单位:现将《旅顺口区扶持和奖励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2018年5月21日旅顺口区扶持和奖励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创业创投基地建设,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文件,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围绕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紧盯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项目研发投入、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推动实施区科技重大专项。

科技重大专项是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关键性产品研发或技术攻关,对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重点支持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具有引领作用的项目。

经区政府认定,列为区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上三级科技项目。

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支持计划,并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上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国家级最高100万元,省级最高50万元,市级最高20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

推动实施区重点科技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资助50万元;推动实施区民生科技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8•【字号】辽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7〕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2月18日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为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4号)精神,结合国家和省现行政策,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重点在高新区内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含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聘人员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重点在高新区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重点在高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相关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大连市科技人才创新支持政策项目计划

大连市科技人才创新支持政策项目计划

大连市科技人才创新支持政策项目计划
大连市作为辽宁省科技创新重镇,一直致力于吸引和培育优秀的科技人才。

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的科技创新,大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创新支持政策,以鼓励科技人才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项目计划:
1. 大连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
该计划旨在引进、培养和扶持科技创新人才,并支持他们开展创新创业项目。

该计划提供的支持包括人才引进补贴、可贷款的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支持、创业场所租金补贴等,以帮助新创团队解决初期的资金压力,提高创新创业成功率。

2. 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该计划旨在吸引国内外优秀的高层次人才,以促进城市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该计划提供的支持包括人才引进奖励、住房补贴、子女教育优先等。

此外,该计划也针对不同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

3. 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计划
该计划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财务支持、技术支持和政策支持,以帮助这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

该计划包括对企业研发资金的支持、技术服务的支持、投融资服务的支持等多个方面。

4. 大连市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支持计划
该计划针对大连市的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提供定向支持和资金扶持,以加快这些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该计划包括医疗健康、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先进制造等多个领域,每个领域都有专门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总的来说,大连市创新支持政策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科技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动,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

各项计划旨在提高科技人才的创新激情和创新动力,为城市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大政发[1998]6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大政发[1998]6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8年8月12日大政发〔1998〕69号)为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前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后三年按50%比例返还。

二、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开发新产品或技术改造。

四、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对处于中试、工业性试验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征收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

五、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对生产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软件产品、海洋生物工程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比例返还。

产品年销售额在800万元以上的,按100%返还;400万元以上的,按50%返还。

六、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列入大连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二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

对具有市场前景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七、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凡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在分红和退股兑现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相关部署,持续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切实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和前沿技术研发,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在辽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特别是在辽的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辽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依托单位,驻辽中科院各院所、中央企业以及创新联合体、产学研联盟等科研组织依托单位。

二、征集类别(一)重大科技专项。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聚焦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开展“卡脖子”技术难题、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重大创新产品、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服务重大公益民生,为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的重大创新需求。

(二)重点研发计划。

面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前瞻布局,以及事关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社会公益民生等关键领域,开展前沿技术研发、颠覆性技术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推动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创新需求。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大连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2018年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大连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2018年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大政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大连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2018年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5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落实大连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2018年工作推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6日落实大连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指南2018年工作推进计划为落实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合理布局,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制定本工作推进计划。

一、推进未来型、先导型产业发展(一)人工智能。

1.编制大连市人民政府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在跨媒体感知和认知智能、人机混合智能等人工智能核心产业领域布局一批研发项目。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2.结合我市人工智能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优势,完善工作机制,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成立人工智能产业协会,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3.利用海创周平台、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榜单调研招商等手段推进招商,培育10家人工智能企业,重点引进1-2家国内外知名人工智能企业或项目。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4.以建设“东北亚电子信息产业高地”为总体目标,加速人工智能及其相关领域科技创新。

(责任单位:金普新区管委会)5.协调成立东北亚大数据研究院。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二)精细化工。

1.积极支持以恒力石化、逸盛大化等PTA行业骨干企业依托化物所、理工大学等科研机构开展双向合作,不断提升行业技术工艺水平。

科技创新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

科技创新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国家政府需要制定一系列政策来支持科技创新的发展。

本文将从技术投入、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环境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阐述科技创新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

国家政府需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技术投入。

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企业往往难以自行承担这些资金压力。

国家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支持各类科研项目的开展。

政府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的投入。

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另一方面也能够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

国家政府需要加强对人才培养的支持。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和关键,没有人才的支撑,科技创新就无法进行。

国家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科技人才计划,优化科技人才培养的机制和体系,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培训和支持力度。

政府还可以通过资助留学、提供奖学金等途径,吸引优秀的国际人才来华进行科技创新,并推动国际人才的流动和交流。

国家政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创新往往伴随着大量的知识产权产生,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基础和保证。

国家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政府还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科技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保护好知识产权,才能够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热情。

第四,国家政府需要改善市场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好的发展条件。

科技创新需要有市场的支撑和应用,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政策和融资渠道。

政府还应当改善创新环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降低创新企业的运营成本,为创新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和发展空间。

国家政府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推动科技创新的国际化进程。

科技创新是全球性的竞争,没有国际合作就难以获得全球最先进的科技资源和成果。

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打破科技创新的壁垒,促进科技创新的共赢。

大连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大连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一、背景介绍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变为实际应用的过程,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

大连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大连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措施1. 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大连市将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强科技研发,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政府将加大科研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同时,大连市还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支持。

2.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大连市将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的评估和鉴定工作。

政府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平台,提供科技成果的展示和交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对接和转化。

同时,政府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评估和监管,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效果。

3. 加强产学研合作大连市将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加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交流。

政府将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研发中心,共同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政府还将加大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4.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大连市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供场地和资源支持。

政府将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示范基地内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提供相关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和服务,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支持。

5.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宣传和推广大连市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知度和关注度。

政府将组织科技成果的展览和交流活动,邀请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展示他们的科技成果和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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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瓦政发【2018】137号第一章总则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二条支持科技创新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针对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精准制定政策措施,增强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坚持重点突破。

紧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条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产业和重点产品发展、推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能力提升。

第二章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四条对列入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在大连市“对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年度大连市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5%的配套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条对列入大连市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在大连市“对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年度大连市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5%的配套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条对列入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的项目,在大连市“对高校院所重点学科(研究方向)重大课题研究每年每项支持额度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50万元。

科技惠民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每项支持额度1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年度大连市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10%的配套补助,重大课题研究每年每项配套补助10万元,连续支持3年;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项配套补助5万元;科技惠民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每项配套补助1万元。

七条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高端创新平台的单位,在大连市“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对新获批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在大连市“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高端创新平台定期评价评估结果,在大连市“对优秀单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良好和基本合格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对优秀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良好和基本合格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端创新平台被大连市考评为优秀的,在大连市“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大连市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

八条对新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单位,在大连市“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新获批大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单位,在大连市“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相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九条对新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的,在大连市“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的,在大连市“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补助。

对新获批大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的,瓦房店市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补助。

对新认定的“星创天地”和科技特派团,在大连市“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定期评估为优秀科普基地的单位,在大连市“给予1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1万元补助。

十条对新认定的省级、大连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大连市“分别给予联盟牵头单位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分别给予联盟牵头单位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十一条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大连市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大连市“给予1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5万元补助。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培育的在孵企业或毕业2年之内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大连市“每认定一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每认定一家奖励5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大连市级产业专利联盟,在大连市“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联盟牵头单位5万元、2万元补助。

十三条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创造。

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在大连市“给予800元(享受减缓资助200元)资助”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100元资助(享受减缓不予资助);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在大连市“资助5000元”基础上,瓦房店市再资助2000元;每件发明专利维持满7年,在大连市“资助1500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资助1500元;对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外国专利,在大连市“每件资助5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资助2万元,对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不重复资助;对完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清零的企业,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完成发明专利清零的企业,在大连市“给予3000元后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四条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大连市“给予10万元后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3万元后补助。

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申报上级科学技术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辽宁省科学技术功勋奖的第一完成人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辽宁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大连市科学技术功勋奖的第一完成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大连市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项、2万元/项、1万元/项的奖励。

十六条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贯标试点企业,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三章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七条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在大连市“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八条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

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在大连市“分别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企业10%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大连市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10%给予企业配套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十九条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

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大连市“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第四章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发展二十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大连市“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一条工业设计中心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大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大连市“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补助。

二十二条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补助。

对新认定的大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在大连市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三条制造业单项冠军补助。

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在大连市“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二十四条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补助。

对以发明专利为核心申报条件获得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的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推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本章所述科技创新企业为经国家或上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大连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

二十六条鼓励瓦房店市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在大连市“按照企业上市不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企业上市不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二十七条鼓励瓦房店市企业通过并购、借壳等方式上市。

企业境内非首发上市,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瓦房店市或收购瓦房店市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或者总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在大连市“一次性给予补贴20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一次性给予补贴70万元。

二十八条鼓励瓦房店市企业境外上市。

企业在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的,在大连市“一次性给予补贴300万元”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一次性给予补贴50万元。

二十九条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大连市“按照挂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140万元的补贴”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挂牌环节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参照第二十六条给予差额补贴。

三十条鼓励企业在“四板”市场挂牌。

在大连市“按照挂牌不同环节分别给予补贴”的基础上,瓦房店市再按照大连市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的20%给予企业配套补助。

“四板”挂牌企业实现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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