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文件选编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十五条政策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十五条政策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十五条政策1.引言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是当今社会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和引导,我国政府制定了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十五条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以及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多的资金和人才支持。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十五条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对科技创新的深远意义。
2.政策评估2.1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首要任务之一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这可以通过降低企业税负、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来实现。
这些措施将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和资源,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2.2 改进科技创新评价体系科技创新评价体系是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府将加大对科技创新评价体系的改进力度,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这将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准确和全面的评估结果,帮助科技创新者更好地借鉴和改进。
2.3 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支持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是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政府将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支持力度,包括设立专项基金、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将为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供更多的资源和保障。
2.4 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科技创新离不开优秀的科技人才。
为了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府将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这包括设立科技创新人才培训计划、提供科研助理等。
这将为科技创新提供人才支持,提高科技创新质量和效率。
2.5 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
政府将加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对接,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
这将加速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升级。
3.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十五条政策的深远意义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十五条政策的出台对于科技创新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深远意义。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引言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不断提升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和科研机构建设,我国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政府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此外,政府还鼓励技术转移和产学研结合,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和专利转让服务,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加大财政投入和科研项目支持财政投入是支持科技研发和创新的重要手段。
我国政府逐年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加大对科研机构和创新团队的资助力度。
政府还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前沿科技研究和重大科研项目。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提供税收和财务支持政策,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三、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竞争力。
为了培养和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政府加大了高校科研人员和研究生的培养力度,完善了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提高了科研人员的待遇和福利。
此外,政府还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提供一系列政策和优惠条件,吸引更多的人才回国发展。
四、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生态系统科技创新需要具备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创新生态系统。
为了建立这样的环境,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政府加大了对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支持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平台和科技园区。
政府还优化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和科技企业发展。
五、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科技进步是全球共同议题,国际合作和交流对于科技创新的推进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国际合作,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科技组织和论坛,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交流和合作。
政府还鼓励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1.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加强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
2. 创新券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支持其开展创新试点项目,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面向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合作。
4.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5. 科技创新基金:设立专项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6.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创新创业者的知识产权权益。
7. 人才引进政策:实施人才引进计划,为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8.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场地、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创业发展。
9. 鼓励企业合作创新:鼓励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共同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促进企业间的技术创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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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海政办发〔2019〕124号•【施行日期】2020.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日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重大机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浙江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科领办〔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不低于1亿元综合支持。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综合支持。
(二)促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争取上级财政经费支持,统筹用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对成功创建省级、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建设期内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三)加快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汕府〔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1.支持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或联合实验室,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2.鼓励和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
3.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和科研机构,鼓励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专项形式给予支持。
4.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多次商务签注,按上级规定给予办理期限最长、最优惠的多次签注;允许持优粤卡A卡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1副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减轻在汕工作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税负负担,按实际负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市科技局、市委外办、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负责)二、鼓励引进优质创新资源5.支持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汕设立独立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创新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科技创新政策文件

科技创新政策文件《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培育新的发展动能,加强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科技创新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础。
国家将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优化创新环境,提高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效。
第三条国家科技创新政策的目标是: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加强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四条国家将加大财政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
加强科技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国家将完善创新体系,建立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强创新能力培养和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国家将鼓励科技创新与产业结合,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章创新环境第七条国家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国家将优化科研评价体系,加强科研成果评价和奖励机制,鼓励科学家和科研机构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国家将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法规,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国际合作第十条国家将积极推动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国家将鼓励科技人员流动和合作,推动科技人员的国际交流和合作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将加强科技创新产业的国际合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国际化。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三条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科技创新的责任,保障科技创新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国家将建立科技创新政策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和调整科技创新政策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第十五条对违反科技创新政策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监管。
第十六条国家将加强科技创新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科技创新的社会影响力和地位。
2020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汇编

2020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汇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引导和支持科技创新,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科技创新政策。
本文将汇编介绍2020年国家科技创新政策的相关内容,包括科技创新导向、重点领域支持、创新体制改革等方面。
一、科技创新导向国家科技创新政策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科技创新的导向。
在2020年,我国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技创新理念,着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政府提出,要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将科技创新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并将创新驱动战略作为国家发展的核心动力。
此外,政府在科技创新政策中也强调了需求导向和市场导向,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聚焦市场需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二、重点领域支持为了加强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的应用和推广,2020年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对一些重点领域给予了重点支持。
其中,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成为政策支持的热点。
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新兴技术的发展和产业化。
此外,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领域也受到了政策的支持和扶持。
三、创新体制改革为了加强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科技创新的顶层设计,2020年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体制改革。
其中,推动研究院所和高校科研机构改革,鼓励创新人才培养和选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是重点。
政府提出要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搭建创新创业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四、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为了推动科技创新,政府在2020年也大力出台了一系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首先,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增加科研经费投入,提高科技创新的研发活力。
其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大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此外,政府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降低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成本。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2020年国家科技创新政策也强调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
科技创新政策

科技创新政策
1. 加强科研投资:政府将增加对科研机构和高科技企业的投资,以促进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政府将增加对科研机构和高科技企业的投资,以促进科技研发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2. 提高研发经费:政府将提高研发经费的投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政府将提高研发经费的投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3. 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科技创新活动,并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科技创新活动,并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4. 加强创新创业环境:政府将制定相关政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创业者和企业家积极投身科技创新活动。
政府将制定相关政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创业者和企业家积极投身科技创新活动。
5.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政府将促进与国外科研机构和企业的
合作交流,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推动科技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
政府将促进与国外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交流,加强国际科技创新
合作,推动科技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
6. 提高科技人才培养:政府将加大对科技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科研经费和科技教育资源,培养更多的高层次科技
人才。
政府将加大对科技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科研
经费和科技教育资源,培养更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将促进科技领域的发展和进步,提高我国
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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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文件选编南京市栖霞区科学技术局南京市栖霞区知识产权局二○一三年十月1目录1、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 (1)2、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宁科规〔2013〕3号 (11)3、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科规〔2013〕4号 (16)4、栖霞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栖政字〔2012〕261号 (28)5、栖霞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栖政字〔2012〕262号 (31)26、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栖政字〔2013〕233号 (35)7、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栖政字〔2013〕234号 (39)8、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栖政字〔2013〕235号 (45)3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 1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创新驱动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 2 -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落实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育、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六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第七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地方政府重视孵化器建设,已制订扶持- 3 -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孵化器建设有专项资金投入,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2、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2/3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6、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7、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以上,并- 4 -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8、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具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第八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 5 -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九条进驻孵化器进行孵化的企业,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条件后应当毕业,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1、有自主知识产权;- 6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省级孵化器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法。
申报省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以文件形式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每年应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各孵化器应坚持“服务为主”的方针,将做好企业服务、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重点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专业孵化器要- 7 -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四条鼓励孵化器探索“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形成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全省孵化器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孵化器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十六条鼓励孵化器开展预孵化,为创业者提供前期的创业培训咨询,提高孵化效率。
鼓励各地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为毕业企业建立加速成长机制,满足企业空间发展需求、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形成毕业企业的集聚地。
第十七条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和巡访制度,定期走访企业,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需求,评价企业的成长速度、水平和潜力,及时采取对策,优化孵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加速成长。
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 8 -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进行品牌输出,加快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扶持与促进措施第十九条各孵化器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对省级孵化器,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人才引进及培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高新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企业科技园、- 9 -国际创业园等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创新。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推动全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孵化器能力建设。
省科技厅依法组建“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指导并支持协会开展工作,组织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全省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连续两次达不到考核条件者,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苏科高〔2006〕362号)同时废止。
- 10 -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宁科规〔2013〕3号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对南京市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11 -(1)依法在南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3.对满足第二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3);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 12 -印件);3.企业研发人员花名册;4.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末财务报表(若当年新办企业,则提供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专有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6.研发项目立项报告。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仅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证明材料(认定证书或立项文件复印件)和以上1的封面及2、3、4点要求的材料。